公法所有权与私法所有权的物权救济地位作用不同。公法(如宪法)是一种公权利,是各种权利主体取得所有权的资格,是国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种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保障,是国家实行国务管理、宏观的国家调控、所有制表现形式、财富分配形式、各种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因此,公法调整救济的是国体、公权利、最高原则、保障制度和作用于私法。公法一般不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直接适用于救济以具体的物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和特定物之所有权的纷争。私法遵循公法原则而制定,其功能是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所有权人在人身权、债权、知识产权、特定物权等受到非法侵犯时,寻求法律救济时可以直接运用的相关法律,如民法、合同法、继承法、著作权法及将要颁行的物权法等都具备对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的上的直接救济功能。也就是说,单个的权利主体,当自己的所有权受到侵犯时,不可直接用公法(如宪法)为法律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而应当以保护被侵犯的所有权所相应的私法为依据提起维权诉讼。同理,人民法院对所有权讼争之诉的裁判,也是依照私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诉讼结论,而不得径行以公法原则对诉讼个案作出裁判。按照诉讼案件的客观实际,准确适用好相应的私法,实事上也就是公法所有权原则在私法所有权中的直接体现。
我国正处在转型期,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正呼之欲出。正确厘清公法所有权与私法所有权的区别,有益于物权法尽快从分歧与差异的争鸣中横空出世。美国乔治·索罗斯在《开放社会:改革全球资本主义》一文中这样表述:“所有人类构筑的东西都是有缺陷的,尽善尽美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区别公法所有权与私法所有权的性质,旨在促进物权立法,意于日后颁行的物权法既体现公法原则,又便于司法中的实践运作。詹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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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所有权与私法所有权的物权救济地位作用不同。公法(如宪法)是一种公权利,是各种权利主体取得所有权的资格,是国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种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保障,是国家实行国务管理、宏观的国家调控、所有制表现形式、财富分配形式、各种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因此,公法调整救济的是国体、公权利、最高原则、保障制度和作用于私法。公法一般不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直接适用于救济以具体的物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和特定物之所有权的纷争。私法遵循公法原则而制定,其功能是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所有权人在人身权、债权、知识产权、特定物权等受到非法侵犯时,寻求法律救济时可以直接运用的相关法律,如民法、合同法、继承法、著作权法及将要颁行的物权法等都具备对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的上的直接救济功能。也就是说,单个的权利主体,当自己的所有权受到侵犯时,不可直接用公法(如宪法)为法律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而应当以保护被侵犯的所有权所相应的私法为依据提起维权诉讼。同理,人民法院对所有权讼争之诉的裁判,也是依照私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诉讼结论,而不得径行以公法原则对诉讼个案作出裁判。按照诉讼案件的客观实际,准确适用好相应的私法,实事上也就是公法所有权原则在私法所有权中的直接体现。
我国正处在转型期,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正呼之欲出。正确厘清公法所有权与私法所有权的区别,有益于物权法尽快从分歧与差异的争鸣中横空出世。美国乔治·索罗斯在《开放社会:改革全球资本主义》一文中这样表述:“所有人类构筑的东西都是有缺陷的,尽善尽美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区别公法所有权与私法所有权的性质,旨在促进物权立法,意于日后颁行的物权法既体现公法原则,又便于司法中的实践运作。詹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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