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与分类
引言
第一章我们来学习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和分类等基本问题。这些问题是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最基本的常识,却也是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在已经过去的20世纪的最后10年里,“非营利组织”成了世界性的话题。小到社区的邻里纠纷和垃圾分类,大到各种国际纷争和区域冲突,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几乎都牵涉到这些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企业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壮大,在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球事务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作用和影响也渗透到千家万户。与之相适应,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也开始兴起并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主持开展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迄今为止一共囊括了41个国家,世界各国的数千名学者参加其研究;著名管理学大师彼特·德鲁克(Peter F.Drucker)和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先后推出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畅销书。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热”也开始悄悄升温,近两年在北京召开的有关非营利组织的国际会议先后有四次,出版的相关书籍越来越多地陈设在了大大小小的书店里,有的还颇为走俏。
那么,究竟什么是非营利组织呢?为什么人们如此关注它们?非营利组织活动在现实生活中的哪些领域里?其中包括了哪些不同类型的组织?它们在社会发展中居于什么地位?如何从理论上把握或理解这些组织?等等。本章将概要地回答这样一些问题。
这一章分为四节:第一节说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和属性,这是学习非营利组织的首要前提;第二节介绍非营利组织主要的六个活动领域;第三节阐述作者关于非营利组织分类的基本观点;第四节说明非营利组织在现代社会的地位。
本章要点
z 非营利组织是NPO的译名,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
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其基本属性包括三个方面: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
z 非营利组织活跃在现代社会的各个方面。其主要领域是:环境保护、扶贫发展、
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慈善救济。
z 非营利组织包括两个大的类别: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前者可划分为互益
型组织与公益型组织,后者则包括运作型组织和实体性社会服务机构。
z 把非营利部门叫做“第三部门”,是相对于作为第一部门的国家体系和作为第二
部门的市场体系而言的,严格地说它们并不构成一个体系,而只是对应于政府、企业的一种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
1.1 定义和属性
非营利组织的英文原文是Non-Profit Organization,缩写为NPO。这一概念并非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术语。在本书中,我们遵循常规采用这一概念,并将它定义如下: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上述概念中包含了三层含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这三个特性,是非营利组织的三个基本属性。
1.1.1 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第一个基本属性,是它们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千差万别,但都以获取利润即营利为目的,不存在非营利的企业。但是非营利组织则不同,它们不是企业,顾名思义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作为非营利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不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的宗旨尽管表述各不相同,但都不能离开营利这一本质,所以营利是企业的根本宗旨。作为非营利组织来说,其宗旨也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表述,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则是一切非营利组织的根本宗旨,换句话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并在此基础上谋求组织自身的发展壮大,而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共1利益。
第二,不能进行剩余收入(利润)的分配(分红)。非营利组织往往可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业务,在这些活动中往往会伴生超出经营总成本的一定的剩余收入。如果是企业,高于经营总成本的剩余收入当然地被作为利润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红,但是作为非营利组织,无论开展何种形式的经营业务,其经营收入都不能作为利润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分红),而只能用于组织所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及自身发展。
第三,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企业的资产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
2其产权界定是明确的。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严格地说并不属于组织所有,也不属于捐赠者,
3它们是一定意义上的“公益或互益资产”,属于社会。所以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意义上是作为
受托人来行使公益资产的所有权的。因此,如果非营利组织解散或破产,它们的剩余资产不能像企业那样在成员之间分配,而只能转交给其它公共部门(政府或者其它的非营利组织)。
1.1.2 非政府性
非政府性是非营利组织的第二个基本属性,也是它们区别于政府的根本属性。相对于企业来说,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都属于社会的公共部门,这是它们的共性。但是非营利组织和政府不同,它们不是政府机构及其附属部分,而是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作为非政府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的非政府性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政府作为统一完整的国家政权,尽管其各个部门、机构、以及各分层部分都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但不能完全独立自主,否则就难以行使国家的职能。非营利组织则是相互独立的自治组织,它们既不隶属于政府也不隶属于企业,是一个个独立1 实现整个社会范围的公共利益,叫做“公益”;实现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谓之“互益”。详细请参见下文。
2 非营利组织在资产运作过程中会有一定的积累。因积累形成的新资产在形式上属于组织自身,但严格地说它和企业因资本积累形成的新资产一样,其产权归原有资产的所有者。
3 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属于社会,并不等于说非营利组织实行的是“社会所有制”。这里的社会是一种虚拟的范畴,毋宁说是一种假定。有关这一部分的详细论述,请参见本书第 章。
的社会组织,每一个非营利组织都有独立自主的判断、决策和行为的机制与能力,都属于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
第二,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政府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其基本的组成原则和权力行使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形成的是大大小小的金字塔结构。非政府组织无法按照国家政权的形式自上而下构建起来,也难以自上而下地行使权力,它们依靠的是广大的公民,通过横向
5的网络联系与坚实的民众基础动员社会资源,形成自下而上的民间社会。
第三,属于竞争性的公共部门。政府作为以政权为轴心的公共部门,无论资源的获取还是公共物品的提供,其基本方式都是垄断性的。非营利组织则不同,它们不能操纵政权力量,而只能采取各种竞争性的手段,来获取各种必要的社会资源并提供竞争性的公共物品。 4
1.1.3 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
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是非营利组织的第三个基本属性,也是非营利组织最具特征的一个属性。非营利组织的内在驱动力不是利润动机,也不是权力原则,而是以志愿精神为背景的利他主义和互助主义;正像企业是组织化的资本、政府是组织化的权力一样,非营利组织可以说是组织化的志愿精神。
非营利组织的这种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志愿者和社会捐赠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社会资源。企业主要以资本的形式获取社会资源,政府主要通过税收集中社会资源,而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社会资源则是基于志愿精神的志愿者和社会捐赠。志愿者是志愿精神的直接体现或者人格化,表现为那些为追求一定的价值观并无偿地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或互益性活动的人们;社会捐赠则是志愿精神的货币化或者物质化,表现为人们为各种社会公益或互益性活动无偿提供货币或其他物资。这两者构成了非营利组织重要的社会资源。
第二,非营利组织活动的社会公开性与透明性。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实体,其活动具有一定的内部性或排他性,政府则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安全或保密等问题。非营利组织使用的是社会公共资源,提供的是社会公共物品,其运作过程和开展的各种活动都要向社会公开与透明,并须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非营利组织提供两种类型的竞争性公共物品。企业提供的是私人物品,政府提供的是垄断性公共物品,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是竞争性的公共物品,其中包括两类:一是提供给整个社会不特定多数成员的所谓“公益性公共物品”,其受益者是社会大众,但无法界定,比如公害治理、植树绿化等等都属于这种类型;二是提供给社会中某一部分特定成员的所谓“互益性公共物品”,其受益者尽管也是多数社会成员,但是能够通过某种方式界定受益者,比如行业互助、会员福利等等。后者有时也被称为“准公共物品”。
同时具备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这样三种属性的社会组织,我们称之为非营利组织。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问题,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在他主持开展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中,主要列举了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组织性、志愿性和自治性这样五个方面。从内容上来说,这五个方面事实上已经体现在上述三个基本属性中了。
在现实生活中,非营利组织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商会、行会、会馆、学校、医院、福利院、文化院、体育馆、博物馆、美术馆、文艺团体等等。 4 在许多国家,非营利组织表现为法人组织,例如日本的“NPO法人”、“社团法人”等。在我国,按照现行的《民法通则》,社团法人是中国四大法人之一。
5 这里的“自下而上”,强调的是非营利组织基本属性的一个方面,即扎根于社会的属性,不同于通常所说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
严格地说,非营利组织中不应包括政府出资成立的各种政府附属性组织或外延性组织,
6如某些政府机构下设的服务中心、医疗室等,以及各种形式的特殊法人等。非营利组织中
一般也不包含政党组织和宗教组织。对于这两类组织,在萨拉蒙的研究中使用了“政治性”和“宗教性”的标准,将它们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加以区分,即把那些不具有明确的政治性宗旨和宗教性宗旨的组织也作为非营利组织来看待。我们认为:尽管在现实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是这样的标准是可取的,它们表明非营利组织中不包含政党组织和宗教组织。
最后,简单介绍一下和非营利组织一词相近的其它一些概念。
非政府组织 英文为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缩写为NGO,和非营利组织在内涵和外延上一致,可以互换使用。所不同的是,非营利组织强调的是和企业的区别,非政府组织强调的则是和政府的区别。相对于非营利组织一词来说,非政府组织一词在国际社会
7更为通用,其历史也更悠久。
公民社会 英文为Civil Society。从社会关系上指称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外延比非营利组织要宽泛些,但内涵基本一致。它不是一个否定的概念,而是一个积极肯定的概念,并突出了新型社会关系的主体,在这种意义上它比非营利组织一词更准确。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使用这一概念。
志愿者组织 英文为Voluntary Organization,缩写为VO,和非营利组织在内涵和外延上基本一致,这一概念更强调非营利组织的志愿性特征,在北欧和英国较为流行。
草根组织 英文为Grass Roots Organization,缩写为GRO,特指非营利组织中那些扎根于城乡社区的基层民众组织,侧重于发展中国家的基层组织。
社会组织
1.2 活动领域
非营利组织的活动遍及现代社会的各个主要方面,包括经济活动如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地域活动如城市、乡村等方面,社群活动如各种专家人群、青年、妇女、华侨等方面,社会活动如文化、健康等方面。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几乎每一天、每一处都离不开各种形式的非营利组织,它们象盛水的容器,象电脑的软件,象舞台演出的化妆,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仔细观察一下不难看出:非营利组织并不存在于社会的一切方面,它们的活动领域有一定规律。凡是市场经济比较成功、企业运作比较有效的地方,非营利组织一般不很发达;凡是国家利益比较突出、政府控制比较严格的领域,非营利组织一般不甚涉入。换句话说,非营利组织通常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条件下出现和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领域,通常是个人利益实现得不够充分,国家利益也表现得不够突出,但公益性、互益性或中介性相对较强的社会和经济领域。
从领域分布上看,非营利组织活动较为集中和活跃的主要领域是如下六个方面:
1.2.1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指的是环境、生态与资源的保护。环境保护是当今非营利组织非常集中和活跃的领域之一。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都有许多著名的非营利组织活跃在这个领域,如世界自6
7 这里强调的是一般而言的非营利组织。关于中国转型时期事业单位的定性,下文将特别指出。 在本书的行文中,我们主要使用“非营利组织”一词,但有时根据需要也使用“非政府组织”或“NGO”的概念。这主要考虑有些场合,特别是在叙述历史的时候,非政府组织或NGO更通俗常用一些,而并非有意混用。
然保护基金(WWF)、地球之友(Friend of Earth)、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等等。环境保护领域的非营利组织大体又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自然生态的保护,二是资源保护,三是动物保护,四是污染治理,五是对污染受害者的救助。
1.2.2 扶贫发展
扶贫发展指的是救助贫困与促进发展。这里的发展主要说的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扶贫发展领域是非营利组织介入比较早的一个领域。半个多世纪以来,扶贫发展领域的非营利组织经历了种种变化,目前主要包括:发达国家的从事开发援助的基金会等资助机构;总部设在发达国家但主要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各种发展项目的发达国家发展NGO;总部设在发展中国家并在当地开展各种发展项目的发展中国家发展NGO;主要在国际上开展发展援助中介服务的国际发展NGO;专门开展小额信贷等活动的发展项目组织及草根组织等等。
1.2.3 权益保护
这里的权益保护指的是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弱势群体指的是由于自然、生理以及社会等原因而不能像大多数人那样获得正常的生存与发展的机会,从而常常处于社会发展的边缘地带的人群,妇女、儿童、各种身体及智力残疾患者等均属于弱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并帮助他们努力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是许多非营利组织积极致力的事业。1995年北京世妇会期间在怀柔召开了声势浩大的世界妇女NGO论坛,来自世界上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数以万计的妇女NGO云集北京城郊的怀柔小城,展示了妇女NGO的巨大影响力。除了非政府的妇女组织以外,还有如救助残疾人的国际助残等残疾人组织,救助各种疾病患者的无国籍医生组织等医疗救助组织,救助失学儿童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儿童救助组织等等。
1.2.4 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日益成为非营利组织关注的重要领域。无论在农村社区还是在城市社区,都有越来越多的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各种服务。这些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社区医疗,社区护理,社区卫生保健,社区养老,社区文化休闲,社区消防,社区治安,社区管理,社区教育,社区娱乐,社区绿化,社区环保等等。在我国,较早开展社区活动且影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是基督教男女青年会(YMCA/YWCA),目前,它们在中国设有全国协会(上海)和北京、上海、杭州、广州、西安等十个城市的市会组织,活动遍及城市社区服务的各个方面,为改善中国城市社区的状况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1.2.5 经济中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不仅要依靠企业,其中有许多地方也要依靠各种形式的中介性非营利组织,我们称之为经济中介组织。这些组织中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各种形式的行会、商会、企业家协会等主要由经营者组成的经济中介组织,第二类是各种形式的工会等主要由劳动者组成的经济中介组织,第三类主要是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的经济中介组织。它们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交流、信息提供、行业协调、咨询服务等活动,发挥着经济领域的互助、共济、中介的功能,对于市场经济的运行起着重要的润滑剂和中介质的作用。
1.2.6 慈善救济
慈善救济古而有之,中国历史上有许多关于乐施好善的记载。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随着两极分化和贫困化的加剧,一些“有良心的资本家”斥资兴办起各种形式的社会慈善与救济组织,早期的如育婴堂、慈善堂、救济会等,晚近的如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等。这些慈善救济组织,将富人的财富通过捐赠的形式集中起来,用于各种对于穷人的施舍救济,在如发生饥荒、水灾、地震、战争等灾难的时候最为活跃,对社会的影响力也很大。
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以上罗列的六个方面,只是从活动领域上观察非营利组织时所看到的相对集中的部分,它们并不能函盖非营利组织的全部。从总体上来看,非营利组织是一个极为庞杂和几乎无所不包的体系,通常我们说除了政府和企业之外都是非营利组织,其实如同上面所看到的那样,即使在市场经济中也有大量的非营利组织(如经济中介组织)。同样,在国家体系中也包含大量的非营利组织。因此,这里给出的只是非营利组织的若干主要的活动领域,且我们的着眼点更多地是关注中国。
1.3 分类
分类是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统计观察的基础。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分类,是一个比较含糊又难于统一的问题。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萨拉蒙教授主持开展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中,41个国家的非营利组织的活动领域被划分为12个大类和26个小类。美国流行的分类是将非营利组织分为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再将后者分为服务型组织和资助型组织。在我国,政府所采用的正式分类,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前者进一步分为基金会、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联合性社团等;后者进一步分为教育类、科技类、文化类、卫生类、体育类、社会福利类等。
图1-1 中国非营利组织基本分类
(来源)作者自制
我们注意到:在一些学者关于分类的论述中,实际上存在着不同分类标准的交叉和混用,这在方法论上是不可取的。因此,我们主张:对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应当分别就不同层次进行分层分类;在每一层次的每一类别的确定上要遵循和采用同一标准。依据这样的原则,我们在最高层次上,依照组织构成和制度特征把非营利组织分为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换言之,我们所称的非营利组织包括两个大的类别:会员制非营利组织和非会员制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的第一种类别是会员制组织。对于会员制组织,我们根据它们所体现的公益属性的类型,将其划分为互益型组织与公益型组织;对于互益型组织,进一步按照他们所体现的经济社会关系的性质,分为经济性团体和社会性团体;对于公益型组织,则按照其会员的成分,将其区分为团体会员型组织和个人会员型组织。
非营利组织的第二种类别是非会员制组织。对于非会员制组织,首先我们依据组织的活动类型,将其区分为运作型组织和实体型社会服务组织;对于运作型组织,进一步按照其运作资金的性质和类型,将其区分为运作型基金会和资助型基金会;对于实体型社会服务组织,则根据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或所有制(参照我国的情况),区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
图1-1是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对我国现有的非营利组织所作的一个总体的基本描述。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个表里,除包括我们前面所定义的非营利组织以外,还包括了中国特有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大量的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我们认为: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这三类组织尽管不能算作是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但是它们正在逐步脱离国家体系,其中有越来越多的部分正在逐步向非营利组织转型,即演变为非营利组织。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们是广义的非营利组织。
从总体上看,我国非营利部门中包括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两种形式,图形上下两端的“人民团体”和“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都可依照其组成分别划入这两种组织类别中。
在会员制组织中,包括了互益型组织和公益型组织两种类型,前者分为经济性团体和社会性团体,后者分为团体会员型组织和个人会员型组织。互益型组织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不同方面,其中大的方面有两个,一个是经济领域,另一个是社会领域。存在于经济领域里的互益型组织,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行业协会、商会、职业团体、工会等。这类互益型组织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它们的活动和企业等营利组织密切联系在一起,它们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这类组织通常被称之为“经济团体”、“产业团体”、“劳工组织”等,而区别于通常所说的社团。互益型组织的另一类是社会性团体,如各种学会、同学会、联谊会、兴趣团体等,这些组织尽管千差万别,但是它们和上述经济性团体相比有一个明显的共性,就是都远离企业和市场。这个特点在公益型组织身上也有体现。换句话说,互益型的社会性团体和公益型组织,都具有远离市场的特点,它们身上较为集中的体现了非营利组织的属性,属于非营利组织的核心部分。
在非会员组织中包括两类,一类是运作型组织,另一类是实体性社会服务机构。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体系下,运作型组织和上述互益型组织、公益型组织一起,统一地被称为“社团法人”,归各级民政部门管辖,根据民政部门的统计显示,到2000年底全国县以上的社团总数为13.6万家,它们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一起,构成我国《民法通则》所定义的四大法人。
非会员组织的另一类是实体性社会服务机构,其中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有事业单位两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使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各种社会服务活动的实体性机构,如各种民办的医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所、中心、图书馆、美术馆等,我国现行法规中把这类组织称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8,到2001年底,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种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统一的登记确认。据民政部新近提供的资料,此次登记确认的县级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共有近10万家。国有事业单位则是使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各种社会服务活动的实体性机构,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协和医院等都属于此类,其中包括各种国有的医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所、中心、图书馆、美术馆等等。这8 在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之前,这类组织被称之为“民办事业单位”。
类事业单位在登记管理上属中央编制委员会。
因此,在我国现行法规体系下,进行合法登记并属于上述非营利组织范畴的,包括13.6万家社会团体和10万家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此以外,还有大量的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以及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广义上也属于非营利组织。
1.4 地位
非营利组织的总和被叫做“非营利部门”或“第三部门”。目前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里,都存在一个由非营利组织组成的庞大的非营利部门。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萨拉蒙教授主持、在全球41个国家开展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提供的数据,这个部门的平均规模大约是:占各国GDP的4.6%,占非农就业人口的5%,占服务业就业人口的10%,相当于公共部门就业人口的27%。在一些发达国家如荷兰、爱尔兰等国家,非营利部门占到其GDP、非农就业人口的10%以上。
把非营利部门叫做“第三部门”,是相对于作为第一部门的国家体系和作为第二部门的市场体系而言的。
国家起源于私有制和阶级的划分。在人类历史的相当长一段时期里并不存在国家,疆界、城郭、军队、警察、监狱、税收等象征国家权力的各种机器,都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阶级的划分以及战争而逐步形成与发达起来的。随着各种国家机器的建立和国家职能的发挥,国家体系逐渐形成。无论现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古代的封建国家乃至奴隶制国家,作为国家体系都具有如下共同的特点:第一,政治权力是国家体系的核心,也是各种国家机器运行和发挥作用的内在动力;第二,以各种形式的税收为基础的经济权力是国家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各种国家机器得以维持的基本保证;第三,自上而下的统治体系不仅是决策及其执行的基本框架,也是信息传递的基本通道,整个国家体系即建立在这统治体系之上。第四,国家体系运用政治权力,以税收的形式集中社会资源,通过自上而下的等级制统治体系为社会提供各种公共物品。第五,国家体系的主体或最高组织形式,是作为民族国家代表的政府,以及由民族国家的政府形成的各种政府间国际联盟。
市场起源于交换。最初的交换发生在共同体的边缘。当人们不再满足于自给自足的生活状态的时候,交换以及作为其制度化的市场就成为必要。市场也不是从来就有的,价格、货币、利润、劳动力、消费者等体现市场法则的各种机制,都是随着供求关系的发展以及各种形式的交换在规模上、数量上、层次上和范围上的扩大而逐渐产生和成熟起来的。资本主义通过不断扩大的资本积累,打破了市场在空间、时间和层次上的种种局限,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体系。相对于国家体系来说,市场体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市场体系是一个利益驱动的体系,唯利是图的利润动机是市场体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动力;第二,市场体系是一个优胜劣汰的竞争体系,竞争的压力带来不断的创新,是市场体系生命力的源泉;第三,市场体系是一个通过价值规律实现资源配置的体系,利润导向和竞争机制形成一个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市场格局;第四,市场体系中有各种主体,其中既有个人也有组织,其核心是既作为生产者又作为消费者出现的各种形式的企业,以及由企业所形成的各种各样的集团。
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各自有不同的起源、成分、结构和运行规则,分别构成了人类社会的两种主要的资源配置体制。近代以来在东西方两大阵营之间展开的竞争,如果撇开意识形态因素不说的话,从资源配置体制的选择上,可以说是国家主导的资源配置体制和市场主导的资源配置体制这样两条道路的选择。实践证明,无论国家主导的资源配置体制,还是市场主导的资源配置体制,都存在各自的许多问题。简要言之,国家体制的不足表现在缺乏效率上,而市场体制的不足表现在缺乏公平上。
非营利组织出现在国家和市场之间。当国家体系中的政府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政府失灵)、市场体系中的企业又囿于利润动机不愿提供公共物品(市场失灵)的时候,非营利组织便出现了。非营利组织不同于政府,不是以政治权力为核心,不存在自上而下的等级制统治体系,而是以志愿公益为宗旨,以受益者的需要为导向,能够实现公益资源的有效配置;非营利组织不同于企业,不是以牟利为动机,不受市场规律盲目左右,因此能够实现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平。实践表明,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体制,弥补了政府和企业这两种主要的资源配置体制的不足。在这种意义上,人们称之为与作为第一部门的国家体系、作为第二部门的市场体系相平行的所谓“第三部门”。
当然,比之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部门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无论国家体系还是市场体系,都是相对独立的整体,第三部门却不构成一个整体,它们更象是一盘散沙、无所不包;
第二,非营利组织所动员的社会资源无论在规模上、构成上还是能量上,都远远不及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
第三,非营利组织无论作为整体还是个体,都难以与政府、企业相抗衡,因而在它们彼此之间还难以形成真正平等的相互关系;
等等。
因此,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整体,严格地说并不构成与国家体系、市场体系相对应的第三体系,它们只是对应于政府、企业这两种基本的社会组织而言的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但是,非营利组织并不象国家、市场那样古老悠久、漫漫而来,它们尽管有许多的不足,发展却是如此迅猛、如火如荼、方兴未艾。在21世纪刚刚拉开帷幕的今天,当人类突然意识到这样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的时候,我们不仅应当从概念上尽可能准确的把握它们,也需要从历史上理清它们的脉络和由来。下一章,我们就将从历史的角度,来概观非营利组织。
本章总结
本章介绍的是学习非营利组织必须掌握的一些最为基础的观点。相对来说,非营利组织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形式,对它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尚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即使在世界范围,目前也没有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统一的定义和分类。本章介绍的,主要是作者在参照国外既有研究基础上提出的个人看法。不尽完善,但是力求客观。无论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属性的解释,还是关于其主要活动领域的选择,特别是对非营利组织分类的阐析,都是多年来我们在调查、研究、探索和思考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思想的结晶。我们相信对这些问题的思考远远没有终结,而只是一个开端,我们自己也在不断完善和修改已有的观点。但是不管怎么说,这些问题对于研究和思考非营利组织是极为重要和基础的。
重要名词
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志愿者组织,草根组织,环境保护组织,扶贫发展组织,权益保护组织,社区服务组织,经济中介组织,慈善救济组织,会员制组织,非会员制组织,互益型组织,公益型组织,经济性团体,社会性团体,团体会员型组织,个人会员型组织,运作型组织,实体型社会服务组织,
运作型基金会,资助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人民团体,第三部门,非营利部门,国家体系,市场体系,政府失灵,市场体系,公共物品
思考题
1. 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是什么?它们和企业、政府的本质区别在哪里?
2. 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活动领域包括那些方面?为什么?
3. 非营利组织为什么被称为是“第三部门”?这种看法有什么缺点?请谈谈你的看法。
4. 阅读本章案例,选择并分析一种分类,指出其优缺点,并请根据你的理解,谈谈你
的分类方法。
【本章案例】——形形色色的分类
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在国际上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仍然没有一个占有绝对优势的分类方法。因此,非营利组织的分类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都是多种多样的。
确定分类标准是非营利组织分类的核心所在,目前所采用的标准大体上可以分为单一标准和多元标准两种类型。单一标准,即强调按照某一标准进行分类,比如按照活动领域将NGO分类为环境NGO、人权NGO、妇女NGO等,这在国际上是较为流行的分类;多元标准,则强调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进行分类,一般主要采取坐标的形式,以不同的标准作为坐标轴进行立体分类,比如把活动领域和活动范围分别作为纵坐标和横坐标,根据这样一个坐标系将NGO分类为全国性的环境NGO、地方性的环境NGO等等。
Cousins Williams(1991)提出了两种分类:其一是根据NGO活动的导向(orientation),将其分为“以慈善为导向的”(Charitable Orientation)、“以服务为导向的”(Service Orientation)、“以参与为导向的”(Participatory Orientation)及“以能力建设为导向的“(Empowering Orientation)四种;其二是根据NGO的运作层次(level of operation),将其分为“基于社区的组织”(Community-based Organization: CBO)、“城市范围组织”(Citywide Organization)、“全国性组织”(National NGO)和“国际性组织”(International NGOs)。
Knup Elizabeth(1997),根据不同的发起者把NGO分为“政府组织的NGO”
9(Government-Organized NGO:GONGO)、“个人组织的NGO”(Individual-Organized NGO),
以及“志愿者组织”(Voluntary Organization)等三种形式。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在其CNP国际比较研究项目中提出并采用的非营利组织国际分
10类(ICNPO)。按照这种分类体系,世界上所有国家的NPO都被划分到12个大类26个小类
之中,其依据的主要标准包括:活动领域、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对象或受益者等。
在我国,关于民间组织的分类也有各种不同的观点。王颖等根据4个基准(组织的形成过程、领导层的产生、主要领导的身份和经费来源)把中国的NGO分为三类:官办型、半官半民型和民办型(王颖等,1993)。 9 GONGO为也可以是英文government own NGOs 的缩略语,指政府所有或支配的NGO。这一概念是发达国家的一些学者在考察中国NGO时使用的带有一定成见的词汇。
10 英文全称为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康晓光根据“起源”把中国的NGO分为三类: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外部输入型。此外,他还指出,仅就社会团体而言,如果关注的对象是所有“实际进行活动的社团”的话,那么中国至少存在四类:经过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经过登记注册但无法人资格的社团,注册为企业的社团和干脆不进行任何注册的社团(康晓光,1999)。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归属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所以民政部采用的分类,是名副其实的正式官方分类,他们将NGO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前者进一步分为基金会、学术性团体、行业性团体、专业性团体、联合性团体,后者进一步分为教育类、科技类、文化类、体育类、社会福利类等,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级别区分全国性组织和地方性组织。
正文中所叙述的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分类观点并非一朝而就,而是随着研究所的成长,经过了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早期的分类如下图所示,在组织形式、实际运作两个层面上,把NGO分为:第一类,社会团体:是在社会、文化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各种学会、协会、同学会、促进会、联合会、志愿者团体等;第二类,经济团体:是在经济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工会、各种打工者团体等;第三类,基金会:是在各个领域里开展各种资助活动或资金运作活动的非会员制组织,如项目型基金会、资助型基金会、联合劝募组织等;第四类,实体性公共服务机构,如各种民办的医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所、中心、图书馆、美术馆等。以上四类都是依据现行法规进行合法登记并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民间组织。除此以外,在转型时期的中国,还大量地存在第五类NGO,不妨称之为“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其中包括一部分没有依法登记注册的NGO和一部分采取工商注册的NGO。
现行法规体系中统称为“社团”,归属民政部门。2000年底全国县以
上社团总数
为13.6万
家。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早期采用的分类 现行法规体系中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归属民政部门。2002初已登记数量超过10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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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与分类
引言
第一章我们来学习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和分类等基本问题。这些问题是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最基本的常识,却也是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在已经过去的20世纪的最后10年里,“非营利组织”成了世界性的话题。小到社区的邻里纠纷和垃圾分类,大到各种国际纷争和区域冲突,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几乎都牵涉到这些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企业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壮大,在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球事务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作用和影响也渗透到千家万户。与之相适应,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也开始兴起并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主持开展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迄今为止一共囊括了41个国家,世界各国的数千名学者参加其研究;著名管理学大师彼特·德鲁克(Peter F.Drucker)和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先后推出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畅销书。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热”也开始悄悄升温,近两年在北京召开的有关非营利组织的国际会议先后有四次,出版的相关书籍越来越多地陈设在了大大小小的书店里,有的还颇为走俏。
那么,究竟什么是非营利组织呢?为什么人们如此关注它们?非营利组织活动在现实生活中的哪些领域里?其中包括了哪些不同类型的组织?它们在社会发展中居于什么地位?如何从理论上把握或理解这些组织?等等。本章将概要地回答这样一些问题。
这一章分为四节:第一节说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和属性,这是学习非营利组织的首要前提;第二节介绍非营利组织主要的六个活动领域;第三节阐述作者关于非营利组织分类的基本观点;第四节说明非营利组织在现代社会的地位。
本章要点
z 非营利组织是NPO的译名,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
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其基本属性包括三个方面: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
z 非营利组织活跃在现代社会的各个方面。其主要领域是:环境保护、扶贫发展、
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慈善救济。
z 非营利组织包括两个大的类别: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前者可划分为互益
型组织与公益型组织,后者则包括运作型组织和实体性社会服务机构。
z 把非营利部门叫做“第三部门”,是相对于作为第一部门的国家体系和作为第二
部门的市场体系而言的,严格地说它们并不构成一个体系,而只是对应于政府、企业的一种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
1.1 定义和属性
非营利组织的英文原文是Non-Profit Organization,缩写为NPO。这一概念并非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术语。在本书中,我们遵循常规采用这一概念,并将它定义如下: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上述概念中包含了三层含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这三个特性,是非营利组织的三个基本属性。
1.1.1 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第一个基本属性,是它们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千差万别,但都以获取利润即营利为目的,不存在非营利的企业。但是非营利组织则不同,它们不是企业,顾名思义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作为非营利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不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的宗旨尽管表述各不相同,但都不能离开营利这一本质,所以营利是企业的根本宗旨。作为非营利组织来说,其宗旨也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表述,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则是一切非营利组织的根本宗旨,换句话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并在此基础上谋求组织自身的发展壮大,而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共1利益。
第二,不能进行剩余收入(利润)的分配(分红)。非营利组织往往可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业务,在这些活动中往往会伴生超出经营总成本的一定的剩余收入。如果是企业,高于经营总成本的剩余收入当然地被作为利润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红,但是作为非营利组织,无论开展何种形式的经营业务,其经营收入都不能作为利润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分红),而只能用于组织所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及自身发展。
第三,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企业的资产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
2其产权界定是明确的。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严格地说并不属于组织所有,也不属于捐赠者,
3它们是一定意义上的“公益或互益资产”,属于社会。所以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意义上是作为
受托人来行使公益资产的所有权的。因此,如果非营利组织解散或破产,它们的剩余资产不能像企业那样在成员之间分配,而只能转交给其它公共部门(政府或者其它的非营利组织)。
1.1.2 非政府性
非政府性是非营利组织的第二个基本属性,也是它们区别于政府的根本属性。相对于企业来说,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都属于社会的公共部门,这是它们的共性。但是非营利组织和政府不同,它们不是政府机构及其附属部分,而是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作为非政府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的非政府性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政府作为统一完整的国家政权,尽管其各个部门、机构、以及各分层部分都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但不能完全独立自主,否则就难以行使国家的职能。非营利组织则是相互独立的自治组织,它们既不隶属于政府也不隶属于企业,是一个个独立1 实现整个社会范围的公共利益,叫做“公益”;实现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谓之“互益”。详细请参见下文。
2 非营利组织在资产运作过程中会有一定的积累。因积累形成的新资产在形式上属于组织自身,但严格地说它和企业因资本积累形成的新资产一样,其产权归原有资产的所有者。
3 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属于社会,并不等于说非营利组织实行的是“社会所有制”。这里的社会是一种虚拟的范畴,毋宁说是一种假定。有关这一部分的详细论述,请参见本书第 章。
的社会组织,每一个非营利组织都有独立自主的判断、决策和行为的机制与能力,都属于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
第二,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政府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其基本的组成原则和权力行使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形成的是大大小小的金字塔结构。非政府组织无法按照国家政权的形式自上而下构建起来,也难以自上而下地行使权力,它们依靠的是广大的公民,通过横向
5的网络联系与坚实的民众基础动员社会资源,形成自下而上的民间社会。
第三,属于竞争性的公共部门。政府作为以政权为轴心的公共部门,无论资源的获取还是公共物品的提供,其基本方式都是垄断性的。非营利组织则不同,它们不能操纵政权力量,而只能采取各种竞争性的手段,来获取各种必要的社会资源并提供竞争性的公共物品。 4
1.1.3 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
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是非营利组织的第三个基本属性,也是非营利组织最具特征的一个属性。非营利组织的内在驱动力不是利润动机,也不是权力原则,而是以志愿精神为背景的利他主义和互助主义;正像企业是组织化的资本、政府是组织化的权力一样,非营利组织可以说是组织化的志愿精神。
非营利组织的这种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志愿者和社会捐赠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社会资源。企业主要以资本的形式获取社会资源,政府主要通过税收集中社会资源,而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社会资源则是基于志愿精神的志愿者和社会捐赠。志愿者是志愿精神的直接体现或者人格化,表现为那些为追求一定的价值观并无偿地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或互益性活动的人们;社会捐赠则是志愿精神的货币化或者物质化,表现为人们为各种社会公益或互益性活动无偿提供货币或其他物资。这两者构成了非营利组织重要的社会资源。
第二,非营利组织活动的社会公开性与透明性。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实体,其活动具有一定的内部性或排他性,政府则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安全或保密等问题。非营利组织使用的是社会公共资源,提供的是社会公共物品,其运作过程和开展的各种活动都要向社会公开与透明,并须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非营利组织提供两种类型的竞争性公共物品。企业提供的是私人物品,政府提供的是垄断性公共物品,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是竞争性的公共物品,其中包括两类:一是提供给整个社会不特定多数成员的所谓“公益性公共物品”,其受益者是社会大众,但无法界定,比如公害治理、植树绿化等等都属于这种类型;二是提供给社会中某一部分特定成员的所谓“互益性公共物品”,其受益者尽管也是多数社会成员,但是能够通过某种方式界定受益者,比如行业互助、会员福利等等。后者有时也被称为“准公共物品”。
同时具备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这样三种属性的社会组织,我们称之为非营利组织。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问题,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在他主持开展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中,主要列举了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组织性、志愿性和自治性这样五个方面。从内容上来说,这五个方面事实上已经体现在上述三个基本属性中了。
在现实生活中,非营利组织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商会、行会、会馆、学校、医院、福利院、文化院、体育馆、博物馆、美术馆、文艺团体等等。 4 在许多国家,非营利组织表现为法人组织,例如日本的“NPO法人”、“社团法人”等。在我国,按照现行的《民法通则》,社团法人是中国四大法人之一。
5 这里的“自下而上”,强调的是非营利组织基本属性的一个方面,即扎根于社会的属性,不同于通常所说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
严格地说,非营利组织中不应包括政府出资成立的各种政府附属性组织或外延性组织,
6如某些政府机构下设的服务中心、医疗室等,以及各种形式的特殊法人等。非营利组织中
一般也不包含政党组织和宗教组织。对于这两类组织,在萨拉蒙的研究中使用了“政治性”和“宗教性”的标准,将它们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加以区分,即把那些不具有明确的政治性宗旨和宗教性宗旨的组织也作为非营利组织来看待。我们认为:尽管在现实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是这样的标准是可取的,它们表明非营利组织中不包含政党组织和宗教组织。
最后,简单介绍一下和非营利组织一词相近的其它一些概念。
非政府组织 英文为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缩写为NGO,和非营利组织在内涵和外延上一致,可以互换使用。所不同的是,非营利组织强调的是和企业的区别,非政府组织强调的则是和政府的区别。相对于非营利组织一词来说,非政府组织一词在国际社会
7更为通用,其历史也更悠久。
公民社会 英文为Civil Society。从社会关系上指称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外延比非营利组织要宽泛些,但内涵基本一致。它不是一个否定的概念,而是一个积极肯定的概念,并突出了新型社会关系的主体,在这种意义上它比非营利组织一词更准确。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使用这一概念。
志愿者组织 英文为Voluntary Organization,缩写为VO,和非营利组织在内涵和外延上基本一致,这一概念更强调非营利组织的志愿性特征,在北欧和英国较为流行。
草根组织 英文为Grass Roots Organization,缩写为GRO,特指非营利组织中那些扎根于城乡社区的基层民众组织,侧重于发展中国家的基层组织。
社会组织
1.2 活动领域
非营利组织的活动遍及现代社会的各个主要方面,包括经济活动如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地域活动如城市、乡村等方面,社群活动如各种专家人群、青年、妇女、华侨等方面,社会活动如文化、健康等方面。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几乎每一天、每一处都离不开各种形式的非营利组织,它们象盛水的容器,象电脑的软件,象舞台演出的化妆,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仔细观察一下不难看出:非营利组织并不存在于社会的一切方面,它们的活动领域有一定规律。凡是市场经济比较成功、企业运作比较有效的地方,非营利组织一般不很发达;凡是国家利益比较突出、政府控制比较严格的领域,非营利组织一般不甚涉入。换句话说,非营利组织通常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条件下出现和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领域,通常是个人利益实现得不够充分,国家利益也表现得不够突出,但公益性、互益性或中介性相对较强的社会和经济领域。
从领域分布上看,非营利组织活动较为集中和活跃的主要领域是如下六个方面:
1.2.1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指的是环境、生态与资源的保护。环境保护是当今非营利组织非常集中和活跃的领域之一。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都有许多著名的非营利组织活跃在这个领域,如世界自6
7 这里强调的是一般而言的非营利组织。关于中国转型时期事业单位的定性,下文将特别指出。 在本书的行文中,我们主要使用“非营利组织”一词,但有时根据需要也使用“非政府组织”或“NGO”的概念。这主要考虑有些场合,特别是在叙述历史的时候,非政府组织或NGO更通俗常用一些,而并非有意混用。
然保护基金(WWF)、地球之友(Friend of Earth)、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等等。环境保护领域的非营利组织大体又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自然生态的保护,二是资源保护,三是动物保护,四是污染治理,五是对污染受害者的救助。
1.2.2 扶贫发展
扶贫发展指的是救助贫困与促进发展。这里的发展主要说的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扶贫发展领域是非营利组织介入比较早的一个领域。半个多世纪以来,扶贫发展领域的非营利组织经历了种种变化,目前主要包括:发达国家的从事开发援助的基金会等资助机构;总部设在发达国家但主要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各种发展项目的发达国家发展NGO;总部设在发展中国家并在当地开展各种发展项目的发展中国家发展NGO;主要在国际上开展发展援助中介服务的国际发展NGO;专门开展小额信贷等活动的发展项目组织及草根组织等等。
1.2.3 权益保护
这里的权益保护指的是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弱势群体指的是由于自然、生理以及社会等原因而不能像大多数人那样获得正常的生存与发展的机会,从而常常处于社会发展的边缘地带的人群,妇女、儿童、各种身体及智力残疾患者等均属于弱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并帮助他们努力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是许多非营利组织积极致力的事业。1995年北京世妇会期间在怀柔召开了声势浩大的世界妇女NGO论坛,来自世界上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数以万计的妇女NGO云集北京城郊的怀柔小城,展示了妇女NGO的巨大影响力。除了非政府的妇女组织以外,还有如救助残疾人的国际助残等残疾人组织,救助各种疾病患者的无国籍医生组织等医疗救助组织,救助失学儿童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儿童救助组织等等。
1.2.4 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日益成为非营利组织关注的重要领域。无论在农村社区还是在城市社区,都有越来越多的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各种服务。这些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社区医疗,社区护理,社区卫生保健,社区养老,社区文化休闲,社区消防,社区治安,社区管理,社区教育,社区娱乐,社区绿化,社区环保等等。在我国,较早开展社区活动且影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是基督教男女青年会(YMCA/YWCA),目前,它们在中国设有全国协会(上海)和北京、上海、杭州、广州、西安等十个城市的市会组织,活动遍及城市社区服务的各个方面,为改善中国城市社区的状况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1.2.5 经济中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不仅要依靠企业,其中有许多地方也要依靠各种形式的中介性非营利组织,我们称之为经济中介组织。这些组织中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各种形式的行会、商会、企业家协会等主要由经营者组成的经济中介组织,第二类是各种形式的工会等主要由劳动者组成的经济中介组织,第三类主要是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的经济中介组织。它们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交流、信息提供、行业协调、咨询服务等活动,发挥着经济领域的互助、共济、中介的功能,对于市场经济的运行起着重要的润滑剂和中介质的作用。
1.2.6 慈善救济
慈善救济古而有之,中国历史上有许多关于乐施好善的记载。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随着两极分化和贫困化的加剧,一些“有良心的资本家”斥资兴办起各种形式的社会慈善与救济组织,早期的如育婴堂、慈善堂、救济会等,晚近的如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等。这些慈善救济组织,将富人的财富通过捐赠的形式集中起来,用于各种对于穷人的施舍救济,在如发生饥荒、水灾、地震、战争等灾难的时候最为活跃,对社会的影响力也很大。
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以上罗列的六个方面,只是从活动领域上观察非营利组织时所看到的相对集中的部分,它们并不能函盖非营利组织的全部。从总体上来看,非营利组织是一个极为庞杂和几乎无所不包的体系,通常我们说除了政府和企业之外都是非营利组织,其实如同上面所看到的那样,即使在市场经济中也有大量的非营利组织(如经济中介组织)。同样,在国家体系中也包含大量的非营利组织。因此,这里给出的只是非营利组织的若干主要的活动领域,且我们的着眼点更多地是关注中国。
1.3 分类
分类是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统计观察的基础。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分类,是一个比较含糊又难于统一的问题。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萨拉蒙教授主持开展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中,41个国家的非营利组织的活动领域被划分为12个大类和26个小类。美国流行的分类是将非营利组织分为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再将后者分为服务型组织和资助型组织。在我国,政府所采用的正式分类,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前者进一步分为基金会、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联合性社团等;后者进一步分为教育类、科技类、文化类、卫生类、体育类、社会福利类等。
图1-1 中国非营利组织基本分类
(来源)作者自制
我们注意到:在一些学者关于分类的论述中,实际上存在着不同分类标准的交叉和混用,这在方法论上是不可取的。因此,我们主张:对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应当分别就不同层次进行分层分类;在每一层次的每一类别的确定上要遵循和采用同一标准。依据这样的原则,我们在最高层次上,依照组织构成和制度特征把非营利组织分为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换言之,我们所称的非营利组织包括两个大的类别:会员制非营利组织和非会员制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的第一种类别是会员制组织。对于会员制组织,我们根据它们所体现的公益属性的类型,将其划分为互益型组织与公益型组织;对于互益型组织,进一步按照他们所体现的经济社会关系的性质,分为经济性团体和社会性团体;对于公益型组织,则按照其会员的成分,将其区分为团体会员型组织和个人会员型组织。
非营利组织的第二种类别是非会员制组织。对于非会员制组织,首先我们依据组织的活动类型,将其区分为运作型组织和实体型社会服务组织;对于运作型组织,进一步按照其运作资金的性质和类型,将其区分为运作型基金会和资助型基金会;对于实体型社会服务组织,则根据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或所有制(参照我国的情况),区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
图1-1是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对我国现有的非营利组织所作的一个总体的基本描述。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个表里,除包括我们前面所定义的非营利组织以外,还包括了中国特有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大量的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我们认为: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这三类组织尽管不能算作是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但是它们正在逐步脱离国家体系,其中有越来越多的部分正在逐步向非营利组织转型,即演变为非营利组织。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们是广义的非营利组织。
从总体上看,我国非营利部门中包括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两种形式,图形上下两端的“人民团体”和“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都可依照其组成分别划入这两种组织类别中。
在会员制组织中,包括了互益型组织和公益型组织两种类型,前者分为经济性团体和社会性团体,后者分为团体会员型组织和个人会员型组织。互益型组织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不同方面,其中大的方面有两个,一个是经济领域,另一个是社会领域。存在于经济领域里的互益型组织,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行业协会、商会、职业团体、工会等。这类互益型组织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它们的活动和企业等营利组织密切联系在一起,它们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这类组织通常被称之为“经济团体”、“产业团体”、“劳工组织”等,而区别于通常所说的社团。互益型组织的另一类是社会性团体,如各种学会、同学会、联谊会、兴趣团体等,这些组织尽管千差万别,但是它们和上述经济性团体相比有一个明显的共性,就是都远离企业和市场。这个特点在公益型组织身上也有体现。换句话说,互益型的社会性团体和公益型组织,都具有远离市场的特点,它们身上较为集中的体现了非营利组织的属性,属于非营利组织的核心部分。
在非会员组织中包括两类,一类是运作型组织,另一类是实体性社会服务机构。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体系下,运作型组织和上述互益型组织、公益型组织一起,统一地被称为“社团法人”,归各级民政部门管辖,根据民政部门的统计显示,到2000年底全国县以上的社团总数为13.6万家,它们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一起,构成我国《民法通则》所定义的四大法人。
非会员组织的另一类是实体性社会服务机构,其中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有事业单位两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使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各种社会服务活动的实体性机构,如各种民办的医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所、中心、图书馆、美术馆等,我国现行法规中把这类组织称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8,到2001年底,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种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统一的登记确认。据民政部新近提供的资料,此次登记确认的县级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共有近10万家。国有事业单位则是使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各种社会服务活动的实体性机构,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协和医院等都属于此类,其中包括各种国有的医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所、中心、图书馆、美术馆等等。这8 在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之前,这类组织被称之为“民办事业单位”。
类事业单位在登记管理上属中央编制委员会。
因此,在我国现行法规体系下,进行合法登记并属于上述非营利组织范畴的,包括13.6万家社会团体和10万家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此以外,还有大量的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以及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广义上也属于非营利组织。
1.4 地位
非营利组织的总和被叫做“非营利部门”或“第三部门”。目前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里,都存在一个由非营利组织组成的庞大的非营利部门。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萨拉蒙教授主持、在全球41个国家开展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提供的数据,这个部门的平均规模大约是:占各国GDP的4.6%,占非农就业人口的5%,占服务业就业人口的10%,相当于公共部门就业人口的27%。在一些发达国家如荷兰、爱尔兰等国家,非营利部门占到其GDP、非农就业人口的10%以上。
把非营利部门叫做“第三部门”,是相对于作为第一部门的国家体系和作为第二部门的市场体系而言的。
国家起源于私有制和阶级的划分。在人类历史的相当长一段时期里并不存在国家,疆界、城郭、军队、警察、监狱、税收等象征国家权力的各种机器,都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阶级的划分以及战争而逐步形成与发达起来的。随着各种国家机器的建立和国家职能的发挥,国家体系逐渐形成。无论现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古代的封建国家乃至奴隶制国家,作为国家体系都具有如下共同的特点:第一,政治权力是国家体系的核心,也是各种国家机器运行和发挥作用的内在动力;第二,以各种形式的税收为基础的经济权力是国家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各种国家机器得以维持的基本保证;第三,自上而下的统治体系不仅是决策及其执行的基本框架,也是信息传递的基本通道,整个国家体系即建立在这统治体系之上。第四,国家体系运用政治权力,以税收的形式集中社会资源,通过自上而下的等级制统治体系为社会提供各种公共物品。第五,国家体系的主体或最高组织形式,是作为民族国家代表的政府,以及由民族国家的政府形成的各种政府间国际联盟。
市场起源于交换。最初的交换发生在共同体的边缘。当人们不再满足于自给自足的生活状态的时候,交换以及作为其制度化的市场就成为必要。市场也不是从来就有的,价格、货币、利润、劳动力、消费者等体现市场法则的各种机制,都是随着供求关系的发展以及各种形式的交换在规模上、数量上、层次上和范围上的扩大而逐渐产生和成熟起来的。资本主义通过不断扩大的资本积累,打破了市场在空间、时间和层次上的种种局限,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体系。相对于国家体系来说,市场体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市场体系是一个利益驱动的体系,唯利是图的利润动机是市场体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动力;第二,市场体系是一个优胜劣汰的竞争体系,竞争的压力带来不断的创新,是市场体系生命力的源泉;第三,市场体系是一个通过价值规律实现资源配置的体系,利润导向和竞争机制形成一个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市场格局;第四,市场体系中有各种主体,其中既有个人也有组织,其核心是既作为生产者又作为消费者出现的各种形式的企业,以及由企业所形成的各种各样的集团。
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各自有不同的起源、成分、结构和运行规则,分别构成了人类社会的两种主要的资源配置体制。近代以来在东西方两大阵营之间展开的竞争,如果撇开意识形态因素不说的话,从资源配置体制的选择上,可以说是国家主导的资源配置体制和市场主导的资源配置体制这样两条道路的选择。实践证明,无论国家主导的资源配置体制,还是市场主导的资源配置体制,都存在各自的许多问题。简要言之,国家体制的不足表现在缺乏效率上,而市场体制的不足表现在缺乏公平上。
非营利组织出现在国家和市场之间。当国家体系中的政府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政府失灵)、市场体系中的企业又囿于利润动机不愿提供公共物品(市场失灵)的时候,非营利组织便出现了。非营利组织不同于政府,不是以政治权力为核心,不存在自上而下的等级制统治体系,而是以志愿公益为宗旨,以受益者的需要为导向,能够实现公益资源的有效配置;非营利组织不同于企业,不是以牟利为动机,不受市场规律盲目左右,因此能够实现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平。实践表明,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体制,弥补了政府和企业这两种主要的资源配置体制的不足。在这种意义上,人们称之为与作为第一部门的国家体系、作为第二部门的市场体系相平行的所谓“第三部门”。
当然,比之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部门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无论国家体系还是市场体系,都是相对独立的整体,第三部门却不构成一个整体,它们更象是一盘散沙、无所不包;
第二,非营利组织所动员的社会资源无论在规模上、构成上还是能量上,都远远不及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
第三,非营利组织无论作为整体还是个体,都难以与政府、企业相抗衡,因而在它们彼此之间还难以形成真正平等的相互关系;
等等。
因此,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整体,严格地说并不构成与国家体系、市场体系相对应的第三体系,它们只是对应于政府、企业这两种基本的社会组织而言的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但是,非营利组织并不象国家、市场那样古老悠久、漫漫而来,它们尽管有许多的不足,发展却是如此迅猛、如火如荼、方兴未艾。在21世纪刚刚拉开帷幕的今天,当人类突然意识到这样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的时候,我们不仅应当从概念上尽可能准确的把握它们,也需要从历史上理清它们的脉络和由来。下一章,我们就将从历史的角度,来概观非营利组织。
本章总结
本章介绍的是学习非营利组织必须掌握的一些最为基础的观点。相对来说,非营利组织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形式,对它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尚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即使在世界范围,目前也没有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统一的定义和分类。本章介绍的,主要是作者在参照国外既有研究基础上提出的个人看法。不尽完善,但是力求客观。无论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属性的解释,还是关于其主要活动领域的选择,特别是对非营利组织分类的阐析,都是多年来我们在调查、研究、探索和思考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思想的结晶。我们相信对这些问题的思考远远没有终结,而只是一个开端,我们自己也在不断完善和修改已有的观点。但是不管怎么说,这些问题对于研究和思考非营利组织是极为重要和基础的。
重要名词
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志愿者组织,草根组织,环境保护组织,扶贫发展组织,权益保护组织,社区服务组织,经济中介组织,慈善救济组织,会员制组织,非会员制组织,互益型组织,公益型组织,经济性团体,社会性团体,团体会员型组织,个人会员型组织,运作型组织,实体型社会服务组织,
运作型基金会,资助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人民团体,第三部门,非营利部门,国家体系,市场体系,政府失灵,市场体系,公共物品
思考题
1. 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是什么?它们和企业、政府的本质区别在哪里?
2. 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活动领域包括那些方面?为什么?
3. 非营利组织为什么被称为是“第三部门”?这种看法有什么缺点?请谈谈你的看法。
4. 阅读本章案例,选择并分析一种分类,指出其优缺点,并请根据你的理解,谈谈你
的分类方法。
【本章案例】——形形色色的分类
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在国际上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仍然没有一个占有绝对优势的分类方法。因此,非营利组织的分类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都是多种多样的。
确定分类标准是非营利组织分类的核心所在,目前所采用的标准大体上可以分为单一标准和多元标准两种类型。单一标准,即强调按照某一标准进行分类,比如按照活动领域将NGO分类为环境NGO、人权NGO、妇女NGO等,这在国际上是较为流行的分类;多元标准,则强调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进行分类,一般主要采取坐标的形式,以不同的标准作为坐标轴进行立体分类,比如把活动领域和活动范围分别作为纵坐标和横坐标,根据这样一个坐标系将NGO分类为全国性的环境NGO、地方性的环境NGO等等。
Cousins Williams(1991)提出了两种分类:其一是根据NGO活动的导向(orientation),将其分为“以慈善为导向的”(Charitable Orientation)、“以服务为导向的”(Service Orientation)、“以参与为导向的”(Participatory Orientation)及“以能力建设为导向的“(Empowering Orientation)四种;其二是根据NGO的运作层次(level of operation),将其分为“基于社区的组织”(Community-based Organization: CBO)、“城市范围组织”(Citywide Organization)、“全国性组织”(National NGO)和“国际性组织”(International NGOs)。
Knup Elizabeth(1997),根据不同的发起者把NGO分为“政府组织的NGO”
9(Government-Organized NGO:GONGO)、“个人组织的NGO”(Individual-Organized NGO),
以及“志愿者组织”(Voluntary Organization)等三种形式。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在其CNP国际比较研究项目中提出并采用的非营利组织国际分
10类(ICNPO)。按照这种分类体系,世界上所有国家的NPO都被划分到12个大类26个小类
之中,其依据的主要标准包括:活动领域、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对象或受益者等。
在我国,关于民间组织的分类也有各种不同的观点。王颖等根据4个基准(组织的形成过程、领导层的产生、主要领导的身份和经费来源)把中国的NGO分为三类:官办型、半官半民型和民办型(王颖等,1993)。 9 GONGO为也可以是英文government own NGOs 的缩略语,指政府所有或支配的NGO。这一概念是发达国家的一些学者在考察中国NGO时使用的带有一定成见的词汇。
10 英文全称为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康晓光根据“起源”把中国的NGO分为三类: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外部输入型。此外,他还指出,仅就社会团体而言,如果关注的对象是所有“实际进行活动的社团”的话,那么中国至少存在四类:经过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经过登记注册但无法人资格的社团,注册为企业的社团和干脆不进行任何注册的社团(康晓光,1999)。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归属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所以民政部采用的分类,是名副其实的正式官方分类,他们将NGO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前者进一步分为基金会、学术性团体、行业性团体、专业性团体、联合性团体,后者进一步分为教育类、科技类、文化类、体育类、社会福利类等,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级别区分全国性组织和地方性组织。
正文中所叙述的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分类观点并非一朝而就,而是随着研究所的成长,经过了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早期的分类如下图所示,在组织形式、实际运作两个层面上,把NGO分为:第一类,社会团体:是在社会、文化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各种学会、协会、同学会、促进会、联合会、志愿者团体等;第二类,经济团体:是在经济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工会、各种打工者团体等;第三类,基金会:是在各个领域里开展各种资助活动或资金运作活动的非会员制组织,如项目型基金会、资助型基金会、联合劝募组织等;第四类,实体性公共服务机构,如各种民办的医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所、中心、图书馆、美术馆等。以上四类都是依据现行法规进行合法登记并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民间组织。除此以外,在转型时期的中国,还大量地存在第五类NGO,不妨称之为“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其中包括一部分没有依法登记注册的NGO和一部分采取工商注册的NGO。
现行法规体系中统称为“社团”,归属民政部门。2000年底全国县以
上社团总数
为13.6万
家。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早期采用的分类 现行法规体系中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归属民政部门。2002初已登记数量超过10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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