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是我国测绘行业一部综合性的基本大法,是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测绘管理的基本准则和基本依据。它涉及到基础地理信息、摄影与遥感、航拍、地图制作、海洋测量、地籍及房产测绘。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鉴于房产测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在法律方面、经济方面、社会服务方面的作用,学习重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第十九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领域的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内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 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
(四) 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报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 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对测绘法学习之外,接下来我们还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学习:
房产测绘是一门规范性较强的专业知识,从事该项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建筑、测绘及房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在测绘过程中遇到的建筑概念比较多,现在就一些常用的概念进行解释: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数。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层高不低于
2.20M的架空层也应计算自然层。
房屋地下层数:指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其室内层高在2.20M(含)以上的地下室的层数。
房屋的总层数:是指房屋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之和。
★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规范规定结构类别分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
房屋用地坐落:是指房屋用地所在街道的名称和门牌号。
★房屋建成年份:指房屋的竣工验收年份,没有竣工验收证明的以实际建成年份为准。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
露台:一般是指住宅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做出大阳台,由于它面积一般均较大,上边又没有屋顶,所以称作露台。
过道: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走廊: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阁楼:指位于自然层内,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使用面积不足该层面积的暗楼,不计层次。
阳台:泛指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的空间。根据其封闭情况分为:非封闭阳台和封闭阳台;根据其与主墙体的关系分为凹阳台和凸阳台。
封闭阳台:原设计及竣工后均为封闭的。
非封闭阳台:原设计或竣工后不封闭的阳台。
凹阳台:凹进楼层外墙(柱)体的阳台。
凸阳台:挑出楼层外墙(柱)体的阳台。
标准层:面布置相同的楼层,一般指住宅相同的楼层。
通道:穿过建筑物,作为公共走道的空间。
第一部分:
一、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
1、 房产测量的目的
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2、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3、 房产测量的成果
房产测量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二、★提到测量误差因素很多,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来源。
(1) 外界条件引起的误差
测量工作的数据采集观测是在室内外进行的,自然环境因素,如地形、空气的温度、湿度、气压、日照、风力、大气折光等都会对
观测结果产生种种影响,而且这些因素随时都在变化,因而环境因素对观测结果的影响也随之变化,这就必然使得观测结果含有误差。
(2) 仪器因素
测量工作是用仪器进行数据采集的,尽管仪器出厂前进行了调试达到了标称精度,使用前按规范进行了检验校正,但由于仪器的设计不完善、零件加工有误差、装备调试和检验校正存在残差,因而使观测结果受到相应的影响。
(3) 观测误差
由于人的感觉器官鉴别能力的局限性,观测者通过感觉器官观测,进行仪器瞄准、读数等工作时,都会产生一定
的误差。观测者的技术水平、自身生理状态、工作态度也会对观测结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总之,不论观测条件如何,观测结果总是不可避免地带有误差。为了使观测结果达到一定精度,除了不断地改进仪器、选择合理的观测方案和方法、选择有利的观测时间,尽量避免外界环境的影响外,还应了解误差性质、产生和累积的规律,从而对观测数据进行合理的处理,使之对观测结果不致产生有害的影响。使误差在允许的范围内。争取误差更小。
三、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0.025M。
四、房屋调查
1、房屋调查的内容
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坐落、产权人、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权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房屋产权界线示意图。
2、 房屋建筑结构
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A5执行。附表如下:
3、房屋建成年份
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4、 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是指房屋的实际用途。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A6执行。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调查注明。附表如下:
5、 房屋墙体归属
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别注明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
6、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测量
房屋应逐幢测绘,不同产别、不同建筑结构、不同层数的房屋应分别测量,独立成幢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毗连房屋四面墙体,在房屋所有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共有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测量。每幢房屋除按本规范要求的精度测定其平面位
置外,应分幢分户丈量作图。丈量房屋以勒脚以上墙角为准;测绘房屋以外墙水平投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是我国测绘行业一部综合性的基本大法,是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测绘管理的基本准则和基本依据。它涉及到基础地理信息、摄影与遥感、航拍、地图制作、海洋测量、地籍及房产测绘。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鉴于房产测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在法律方面、经济方面、社会服务方面的作用,学习重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第十九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领域的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内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 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
(四) 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报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 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对测绘法学习之外,接下来我们还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学习:
房产测绘是一门规范性较强的专业知识,从事该项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建筑、测绘及房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在测绘过程中遇到的建筑概念比较多,现在就一些常用的概念进行解释: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数。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层高不低于
2.20M的架空层也应计算自然层。
房屋地下层数:指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其室内层高在2.20M(含)以上的地下室的层数。
房屋的总层数:是指房屋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之和。
★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规范规定结构类别分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
房屋用地坐落:是指房屋用地所在街道的名称和门牌号。
★房屋建成年份:指房屋的竣工验收年份,没有竣工验收证明的以实际建成年份为准。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
露台:一般是指住宅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做出大阳台,由于它面积一般均较大,上边又没有屋顶,所以称作露台。
过道: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走廊: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阁楼:指位于自然层内,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使用面积不足该层面积的暗楼,不计层次。
阳台:泛指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的空间。根据其封闭情况分为:非封闭阳台和封闭阳台;根据其与主墙体的关系分为凹阳台和凸阳台。
封闭阳台:原设计及竣工后均为封闭的。
非封闭阳台:原设计或竣工后不封闭的阳台。
凹阳台:凹进楼层外墙(柱)体的阳台。
凸阳台:挑出楼层外墙(柱)体的阳台。
标准层:面布置相同的楼层,一般指住宅相同的楼层。
通道:穿过建筑物,作为公共走道的空间。
第一部分:
一、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
1、 房产测量的目的
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2、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3、 房产测量的成果
房产测量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二、★提到测量误差因素很多,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来源。
(1) 外界条件引起的误差
测量工作的数据采集观测是在室内外进行的,自然环境因素,如地形、空气的温度、湿度、气压、日照、风力、大气折光等都会对
观测结果产生种种影响,而且这些因素随时都在变化,因而环境因素对观测结果的影响也随之变化,这就必然使得观测结果含有误差。
(2) 仪器因素
测量工作是用仪器进行数据采集的,尽管仪器出厂前进行了调试达到了标称精度,使用前按规范进行了检验校正,但由于仪器的设计不完善、零件加工有误差、装备调试和检验校正存在残差,因而使观测结果受到相应的影响。
(3) 观测误差
由于人的感觉器官鉴别能力的局限性,观测者通过感觉器官观测,进行仪器瞄准、读数等工作时,都会产生一定
的误差。观测者的技术水平、自身生理状态、工作态度也会对观测结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总之,不论观测条件如何,观测结果总是不可避免地带有误差。为了使观测结果达到一定精度,除了不断地改进仪器、选择合理的观测方案和方法、选择有利的观测时间,尽量避免外界环境的影响外,还应了解误差性质、产生和累积的规律,从而对观测数据进行合理的处理,使之对观测结果不致产生有害的影响。使误差在允许的范围内。争取误差更小。
三、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0.025M。
四、房屋调查
1、房屋调查的内容
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坐落、产权人、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权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房屋产权界线示意图。
2、 房屋建筑结构
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A5执行。附表如下:
3、房屋建成年份
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4、 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是指房屋的实际用途。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A6执行。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调查注明。附表如下:
5、 房屋墙体归属
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别注明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
6、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测量
房屋应逐幢测绘,不同产别、不同建筑结构、不同层数的房屋应分别测量,独立成幢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毗连房屋四面墙体,在房屋所有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共有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测量。每幢房屋除按本规范要求的精度测定其平面位
置外,应分幢分户丈量作图。丈量房屋以勒脚以上墙角为准;测绘房屋以外墙水平投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