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朝富,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
住址:昆明市罗丈村423号
电话:[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明(又名张朝明),男,汉,1972年10月14日出生,贵州盘县人,现住南坝村150号。
电话:[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绍祥,男,四川人,现住昆明市南坝路323号,系张明等人的工头
电话:[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云南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昆明市春城路60号新摩尔商务中心B幢1802号 电话:0871-8099991,8099992
法定代表人:黄少良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明的刑事责任。
2、要求三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人民币共计 159105.28元,
其中:
残疾赔偿金53000元,医疗费27686.28元,后期治疗费9000元,误工费6300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4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鉴定费1440元。以上共计159105.28元。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月16日下午,我和工友陈明清前往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岸春天项目部找工头吴绍祥索要我们在金岸春天项目部工作时的工资。其间,吴绍祥指定的管理人张明因拒付工资同陈明清发生了争执,进而导致肢体冲突。我见状便上去阻拦,但被张明不分青红皂白的打倒在地导致头部、腹部特别是左大腿受到严重伤害。
当时即被送往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结果为:1、左股骨中上段闭合性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又经昆明法医院鉴定为:1、损伤系外力作用导致;2、损伤已达九级伤残。
因此,被告张明在主观故意支配下使用暴力手段将我打成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吴绍祥和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张明的雇主应当对其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故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明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三被告共同对我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 致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损失计算方法及结果清单
损失计算方法及结果清单
残疾赔偿金:
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3250元*4年=53000元 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
27686.28+9000=36686.28元
鉴定费:
480+480+480=1440元
误工费:4500元/月*14=63000元
护理费:1500元/月*3=4500元
伙食补助费:50*30=1500元
交通费:419元
以上各项共计:159105.28元。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朝富,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
住址:昆明市罗丈村423号
电话:[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明(又名张朝明),男,汉,1972年10月14日出生,贵州盘县人,现住南坝村150号。
电话:[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绍祥,男,四川人,现住昆明市南坝路323号,系张明等人的工头
电话:[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云南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昆明市春城路60号新摩尔商务中心B幢1802号 电话:0871-8099991,8099992
法定代表人:黄少良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明的刑事责任。
2、要求三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人民币共计 159105.28元,
其中:
残疾赔偿金53000元,医疗费27686.28元,后期治疗费9000元,误工费6300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4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鉴定费1440元。以上共计159105.28元。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月16日下午,我和工友陈明清前往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岸春天项目部找工头吴绍祥索要我们在金岸春天项目部工作时的工资。其间,吴绍祥指定的管理人张明因拒付工资同陈明清发生了争执,进而导致肢体冲突。我见状便上去阻拦,但被张明不分青红皂白的打倒在地导致头部、腹部特别是左大腿受到严重伤害。
当时即被送往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结果为:1、左股骨中上段闭合性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又经昆明法医院鉴定为:1、损伤系外力作用导致;2、损伤已达九级伤残。
因此,被告张明在主观故意支配下使用暴力手段将我打成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吴绍祥和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张明的雇主应当对其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故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明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三被告共同对我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 致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损失计算方法及结果清单
损失计算方法及结果清单
残疾赔偿金:
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3250元*4年=53000元 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
27686.28+9000=36686.28元
鉴定费:
480+480+480=1440元
误工费:4500元/月*14=63000元
护理费:1500元/月*3=4500元
伙食补助费:50*30=1500元
交通费:419元
以上各项共计:159105.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