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说的股东会是狭义上的股东会,仅指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会。广义的股东会应是各类公司中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在此,我们(聚行家)仅仅讨论狭义上的股东会。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从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股东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利机构。从立法的角度确定了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这就是股东会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并由此决定了股东会与其他组织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股东会作为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首先就表现在股东会的组成是全体股东,股东代表着所有者权益,股东的出资额的集合构成了有限公司的公司资本。股东会必须由全体股东组成,哪怕是仅持有少量股权的股东也有权通过参与股东会表达自己的意思,维护自己的权益。股东无论出资比例大小,都是股东会的组成人员。出资比例高低,只能影响表决权的大小,不影响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
其次,股东会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是决定公司意思的机构。股东会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通过决议决定公司的意思。其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选择管理者。它在公司组织机构中居于最高的层次,掌握着公司的最高的权力。 再次,股东会的承担的职权时公司的最高决议机构。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最后,股东会的作为公司的权利机构这一地位是被法律所赋予的。
我们通常说的股东会是狭义上的股东会,仅指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会。广义的股东会应是各类公司中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在此,我们(聚行家)仅仅讨论狭义上的股东会。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从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股东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利机构。从立法的角度确定了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这就是股东会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并由此决定了股东会与其他组织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股东会作为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首先就表现在股东会的组成是全体股东,股东代表着所有者权益,股东的出资额的集合构成了有限公司的公司资本。股东会必须由全体股东组成,哪怕是仅持有少量股权的股东也有权通过参与股东会表达自己的意思,维护自己的权益。股东无论出资比例大小,都是股东会的组成人员。出资比例高低,只能影响表决权的大小,不影响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
其次,股东会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是决定公司意思的机构。股东会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通过决议决定公司的意思。其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选择管理者。它在公司组织机构中居于最高的层次,掌握着公司的最高的权力。 再次,股东会的承担的职权时公司的最高决议机构。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最后,股东会的作为公司的权利机构这一地位是被法律所赋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