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帅们”的诽谤罪根源何在?
因为网上发帖,王帅被河南灵宝市警方跨省抓捕,刑事拘留8天。在舆论持续关注下,河南省副省长兼省公安厅长秦玉海向公众道歉,灵宝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被停职,王帅获得783.93元国家赔偿。
但此时,同样因为网上发帖而被抓的39岁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已在牢狱中被羁押整整1年。2007年和2008年,他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被判刑1年,罪名正是“诽谤”。吴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昨日《南方都市报》报道)。
尽管“彭水词案”、“灵宝帖案”等等,均以被推定为“诽谤者”的公民恢复清白而告终。但伴随着舆论大哗之后民权胜利又实在是脆弱得紧。一应地方官员的毫发无损更是对此类以言究责行为的激励。以全国之大,媒体、舆论又能关注多少个“王帅案”?在网民一次次的审丑疲劳之后,可还有激情一次又一次地再度投入到声讨公权滥用的行列?在此尴尬的现实之下,“诽谤政府案”频频发生,也就不足为怪了。
回头再看“吴保全案”:同是网上发帖,同是揭批政府大规模违规征地,同样遭警方跨省追捕,罪名也同样是“诽谤”。与“灵宝王帅案”顺应民意的收案相比,没有舆论关注的吴保全至今仍身陷囹圄,无比孤独。
可我们还能做些什么?继续在时评中引法论据,向一应官员普及“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政府不能成为被诽谤的主题)还真以为这些地方官员都是些法盲?不,他们都是法精。他们不但懂得法律成本上的“诽谤罪”,更懂得潜规则里的“以法治民”。所谓刑法,在这些地方官员眼中,不过是个工具,一个“刀把子”而已。就算立法机关在舆论的苦苦相逼下,将诽谤罪彻底还原为自诉案件,并禁止对此罪的一切侦查与公诉行为,公民的批评权就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么?可知“诽谤罪”不好用了,还有“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罪”。再不行,一个灰牢化的“上访学习班”也足以搞定某个网民。
我曾经坚定地认为,对一个法律事件,应该在司法的场域内,以司法的方式来解决。可惜,在“彭水诗案”、“稷山文案”、“孟州书案”和“灵宝帖案”中,解决的路径都沿袭着从媒体介入造成舆论高压之后,再以更高权力介入的方式来终结。即便有司法的参与,也是在地方权力的直接指挥或授意之下,完成法律程序上的形式而已。以“灵宝帖案”为例,我倒是很为那些被处分的警察们抱不平。这样的一种跨省抓捕,这样的执法违法,没有在当地手持更高权柄者的直接指令、授意或者暗示,公安局长和网警大队的几个小警察就敢“果断决定”,持“诽谤罪”这一令箭跨省抓人了?而就算这样的究责有“舍车保帅”的明显嫌疑,法律又能拿幕后的隐身人怎么着?那个处分书中居然还写着某某民警“因办案业务知识不精,对错案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因而被停止执行职务,离岗培训。我突然明白了为什么坊间总把监狱称为”犯罪学校“。那些服刑犯,可不都是”办案业务知识不精,对案发负有直接的责任“,因而被法院”停止执行职务、离岗培训“么?
要为“灵宝帖案”中的法律问题释疑解惑,并不困难。问题在于公众欠缺一些手段,让那些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的官员也进入究责机制之中。从“彭水词案”到“稷山文案”,从“孟州书案”到“灵宝帖案”,这些言论之讼无一不引发舆论一边倒的谴责,但舆论于事件的直接功能不过是促进了“救人”,而远未实现“究责”。处于风暴中心的当权者,在舆论风暴过后基本毫发无损。
地方官员们从“彭水词案”、“灵宝帖案”等个案中所学会的,也许并不是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循,而是对媒体的掌控、对网络的警惕以及对法律的“灵活运用”。“吴保全案”中,刑诉法上明文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也因法院的发回重审而被轻易架空。如此公然戏弄
法律的潜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不是个别案例。若公安司法人员不依刑法,而唯权力是法,“帖案”的层出不穷也就见怪不怪了。没有公正的司法,当无辜的公民或记者因触怒官威而被卷入讼案,获得司法公平对待的唯一途径就是引起更高权力的重视。以权力,而不是以司法来解决权力的滥用,是众多王帅们被卷入“诽谤罪”的根源所在。如果“灵宝帖案”的解决仍不能走出这个困局,用不了多久,我们很可能又会为下一起“帖案”而痛心疾首。
吴保全“诽谤政府”成罪,法治为之蒙羞
网上发帖曝光政府违规征地,内蒙古男子吴保全两度被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并以“诽谤他人及政府”的罪名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在未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竟然被加至2年。(见昨日《南方都市报》)
《刑法》规定,诽谤罪属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但一些地方政府和政法机关视公民的批评为仇寇,随意将公民的批评定性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目的就是为了以公诉代替自诉,以便用“诽谤”罪名对胆敢批评政府或政府官员的公民施以严惩。
“吴保全诽谤案”在地方政府和政法机关的干预下,内蒙鄂尔多斯市地方法院竟然在判决书中称吴保全“诽谤他人及政府”,这无异于在《刑法》规定的罪名之外创造了一个新的罪名诽谤政府罪。法院擅自虚构“诽谤政府罪”,实在是法律的耻辱,是司法机关的耻辱,令法治为之蒙羞!
必须强调,在现代法治社会,政府官员作为执掌公权力的公众人物,其名誉权、隐私权需要受到限制,即便他们自认为受到公民“诽谤”而提起自诉,法律也不应无条件支持他们的主张,因为法律不能要求公民对政府官员的批评百分之百事实准确、态度中肯,否则只会从根本上将公民的批评权、监督权彻底取消。即便公民的批评有不当或失实之处,政府官员享有充分的公权资源和话语渠道,也完全有条件以适当方式(如举行记者招待会、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或声明)予以澄清,而大可不必针对公民提起名誉、隐私及诽谤侵权诉讼。更重要的是,政府的名誉和形象建立在法治与公信基础之上,不会仅仅因为公民的批评而严重受损,政府作为公法人,不具备私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础,政府更不能针对公民提起名誉侵权及诽谤侵权诉讼。
概言之,普通人可能很容易受到他人的诽谤,但政府官员理当具有比普通人更强的“抗诽谤能力”,政府则根本不可能受到“诽谤”,所谓“诽谤政府罪”纯粹是无稽之谈。如果一个政府官员动不动就控告公民“诽谤”,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将“诽谤罪”发展成为打压公民批评的法宝,如果一个地方法院公然创造出了“诽谤政府”的罪名,这只能说明,他们是滥用权力“自我诽谤”、“自取其谤”罢了。
还有多少“王帅”正在“因言获罪”?
媒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它固然可以依靠自己的火力解王帅于倒悬,但它没有能力帮助所有的王帅走出冤狱。重要的是制度的变革,让公权力对舆论批评保持足够的敬畏,让公民能够不受威胁地自由发言,哪怕是真的说了什么错话,也不会招致飞来横祸。
河南灵宝市青年王帅因为在网上发帖批评自己家乡的政府,引起当地警方跨省追捕,并承受了8天的刑拘之灾。随着舆论监督的介入,王帅的冤案很快澄清,河南省副省长向公众致歉,灵宝市公安部门有关人员受到处理,王帅本人也获得了国家赔偿。
在王帅事件顺应民意收案的同时,另一起同样性质的事件被曝光。4月19日《南方都
市报》披露,同样因为网上发帖批评政府违法征地而被抓的39岁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已在牢狱中被羁押整整1年。2007年和2008年,他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
吴保全事件的曝光,马上浇灭了我们在王帅事件结案后感受到的一丝希望之光。在王帅事件中,众多评论批评灵宝当地政府操弄法律“滥杀无辜”的粗暴行为,但这种行为并不是灵宝当地独有,而是一种近乎于泛滥的“国情”,这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已经在中国大地上开出了很多“恶之花”,灵宝案只不过是这片“花丛”里的一小株罢了。从“彭水诗案”起,一件又一件的类似事件刺激着我们的神经。有人对灵宝市官方在发生这么多事件后仍没有学得聪明一些,而重复别的官员所犯的错误感到不可思议,这未免是“以百姓之心度官员之腹”,其实他们正是从这些事件中学到了别样的经验,知道了可以动用这种手段给批评他们的人一个结实的教训。还有专家一本正经地给灵宝官员上法律常识课,说政府并非“诽谤罪”的适格对象,这些专家未免有点书生气,因为官员的目的,只是随便找一个罪名给王帅一点教训罢了,这个罪名不适用,完全可以换一个的,近几年来,因言论犯忌而被关进大牢的大有人在,但他们的罪名并非全是“诽谤罪”。
正是在这样一种现实环境中。所以才出现了王帅事件,而在王帅事件之前,则已经有了不为人知的吴保全事件。王帅因一个帖子而获罪是不幸的,但王帅得到了舆论持续不断的关照,倒逼有关部门不得不公开认错,王帅因此又是幸运的。现在,又一个王帅走到了我们的面前。但是,如果有更多的王帅被从分布于全国各地的监所披露出来,他们还能获得这样的幸运吗?只对“人咬狗”感兴趣而对“狗咬人”不感兴趣的新闻媒体还会对他们产生报道的冲动吗?媒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它固然可以依靠自己的火力解王帅于倒悬,但它没有能力帮助所有的王帅走出冤狱。重要的是制度的变革,让公权力对舆论批评保持足够的敬畏,让公民能够不受威胁地自由发言,哪怕是真的说了什么错话,也不会招致飞来横祸。
中国政府最近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明确,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这让诸多媒体的评论员们兴奋不已。把新闻记者的评论权纳入国家行动的保护范畴,这确实是一大进步,但是,批评权不应仅仅是新闻记者们的特权,而是所有公民都应有的权利。王帅、吴保全以及许多不知名的对政府的批评者,他们的批评权同样应该得到保护。保护普通公民的评论权,或者直接点说,保护普通公民对政府的批评权,是保障新闻记者评论权的前提条件。但是,我们却看到了王帅事件的发生,看到了王帅之前还有一个没有得到舆论及时救援而入狱的吴保全。我们更要问的是,还有多少“因言获罪”的“王帅”正在狱中承受着他们不应该有的苦难?因此,我们强烈希望公安部像目前正在进行的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一样,也认真地查一下,到底还有多少类似王帅这样的人,仅仅因为发表了批评言论而被收审、被判刑。只有法律为公民搭建了可以自由言说的空间,类似王帅这样的闹剧才可能彻底绝迹。
“王帅们”的诽谤罪根源何在?
因为网上发帖,王帅被河南灵宝市警方跨省抓捕,刑事拘留8天。在舆论持续关注下,河南省副省长兼省公安厅长秦玉海向公众道歉,灵宝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被停职,王帅获得783.93元国家赔偿。
但此时,同样因为网上发帖而被抓的39岁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已在牢狱中被羁押整整1年。2007年和2008年,他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被判刑1年,罪名正是“诽谤”。吴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昨日《南方都市报》报道)。
尽管“彭水词案”、“灵宝帖案”等等,均以被推定为“诽谤者”的公民恢复清白而告终。但伴随着舆论大哗之后民权胜利又实在是脆弱得紧。一应地方官员的毫发无损更是对此类以言究责行为的激励。以全国之大,媒体、舆论又能关注多少个“王帅案”?在网民一次次的审丑疲劳之后,可还有激情一次又一次地再度投入到声讨公权滥用的行列?在此尴尬的现实之下,“诽谤政府案”频频发生,也就不足为怪了。
回头再看“吴保全案”:同是网上发帖,同是揭批政府大规模违规征地,同样遭警方跨省追捕,罪名也同样是“诽谤”。与“灵宝王帅案”顺应民意的收案相比,没有舆论关注的吴保全至今仍身陷囹圄,无比孤独。
可我们还能做些什么?继续在时评中引法论据,向一应官员普及“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政府不能成为被诽谤的主题)还真以为这些地方官员都是些法盲?不,他们都是法精。他们不但懂得法律成本上的“诽谤罪”,更懂得潜规则里的“以法治民”。所谓刑法,在这些地方官员眼中,不过是个工具,一个“刀把子”而已。就算立法机关在舆论的苦苦相逼下,将诽谤罪彻底还原为自诉案件,并禁止对此罪的一切侦查与公诉行为,公民的批评权就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么?可知“诽谤罪”不好用了,还有“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罪”。再不行,一个灰牢化的“上访学习班”也足以搞定某个网民。
我曾经坚定地认为,对一个法律事件,应该在司法的场域内,以司法的方式来解决。可惜,在“彭水诗案”、“稷山文案”、“孟州书案”和“灵宝帖案”中,解决的路径都沿袭着从媒体介入造成舆论高压之后,再以更高权力介入的方式来终结。即便有司法的参与,也是在地方权力的直接指挥或授意之下,完成法律程序上的形式而已。以“灵宝帖案”为例,我倒是很为那些被处分的警察们抱不平。这样的一种跨省抓捕,这样的执法违法,没有在当地手持更高权柄者的直接指令、授意或者暗示,公安局长和网警大队的几个小警察就敢“果断决定”,持“诽谤罪”这一令箭跨省抓人了?而就算这样的究责有“舍车保帅”的明显嫌疑,法律又能拿幕后的隐身人怎么着?那个处分书中居然还写着某某民警“因办案业务知识不精,对错案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因而被停止执行职务,离岗培训。我突然明白了为什么坊间总把监狱称为”犯罪学校“。那些服刑犯,可不都是”办案业务知识不精,对案发负有直接的责任“,因而被法院”停止执行职务、离岗培训“么?
要为“灵宝帖案”中的法律问题释疑解惑,并不困难。问题在于公众欠缺一些手段,让那些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的官员也进入究责机制之中。从“彭水词案”到“稷山文案”,从“孟州书案”到“灵宝帖案”,这些言论之讼无一不引发舆论一边倒的谴责,但舆论于事件的直接功能不过是促进了“救人”,而远未实现“究责”。处于风暴中心的当权者,在舆论风暴过后基本毫发无损。
地方官员们从“彭水词案”、“灵宝帖案”等个案中所学会的,也许并不是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循,而是对媒体的掌控、对网络的警惕以及对法律的“灵活运用”。“吴保全案”中,刑诉法上明文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也因法院的发回重审而被轻易架空。如此公然戏弄
法律的潜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不是个别案例。若公安司法人员不依刑法,而唯权力是法,“帖案”的层出不穷也就见怪不怪了。没有公正的司法,当无辜的公民或记者因触怒官威而被卷入讼案,获得司法公平对待的唯一途径就是引起更高权力的重视。以权力,而不是以司法来解决权力的滥用,是众多王帅们被卷入“诽谤罪”的根源所在。如果“灵宝帖案”的解决仍不能走出这个困局,用不了多久,我们很可能又会为下一起“帖案”而痛心疾首。
吴保全“诽谤政府”成罪,法治为之蒙羞
网上发帖曝光政府违规征地,内蒙古男子吴保全两度被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并以“诽谤他人及政府”的罪名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在未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竟然被加至2年。(见昨日《南方都市报》)
《刑法》规定,诽谤罪属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但一些地方政府和政法机关视公民的批评为仇寇,随意将公民的批评定性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目的就是为了以公诉代替自诉,以便用“诽谤”罪名对胆敢批评政府或政府官员的公民施以严惩。
“吴保全诽谤案”在地方政府和政法机关的干预下,内蒙鄂尔多斯市地方法院竟然在判决书中称吴保全“诽谤他人及政府”,这无异于在《刑法》规定的罪名之外创造了一个新的罪名诽谤政府罪。法院擅自虚构“诽谤政府罪”,实在是法律的耻辱,是司法机关的耻辱,令法治为之蒙羞!
必须强调,在现代法治社会,政府官员作为执掌公权力的公众人物,其名誉权、隐私权需要受到限制,即便他们自认为受到公民“诽谤”而提起自诉,法律也不应无条件支持他们的主张,因为法律不能要求公民对政府官员的批评百分之百事实准确、态度中肯,否则只会从根本上将公民的批评权、监督权彻底取消。即便公民的批评有不当或失实之处,政府官员享有充分的公权资源和话语渠道,也完全有条件以适当方式(如举行记者招待会、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或声明)予以澄清,而大可不必针对公民提起名誉、隐私及诽谤侵权诉讼。更重要的是,政府的名誉和形象建立在法治与公信基础之上,不会仅仅因为公民的批评而严重受损,政府作为公法人,不具备私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础,政府更不能针对公民提起名誉侵权及诽谤侵权诉讼。
概言之,普通人可能很容易受到他人的诽谤,但政府官员理当具有比普通人更强的“抗诽谤能力”,政府则根本不可能受到“诽谤”,所谓“诽谤政府罪”纯粹是无稽之谈。如果一个政府官员动不动就控告公民“诽谤”,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将“诽谤罪”发展成为打压公民批评的法宝,如果一个地方法院公然创造出了“诽谤政府”的罪名,这只能说明,他们是滥用权力“自我诽谤”、“自取其谤”罢了。
还有多少“王帅”正在“因言获罪”?
媒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它固然可以依靠自己的火力解王帅于倒悬,但它没有能力帮助所有的王帅走出冤狱。重要的是制度的变革,让公权力对舆论批评保持足够的敬畏,让公民能够不受威胁地自由发言,哪怕是真的说了什么错话,也不会招致飞来横祸。
河南灵宝市青年王帅因为在网上发帖批评自己家乡的政府,引起当地警方跨省追捕,并承受了8天的刑拘之灾。随着舆论监督的介入,王帅的冤案很快澄清,河南省副省长向公众致歉,灵宝市公安部门有关人员受到处理,王帅本人也获得了国家赔偿。
在王帅事件顺应民意收案的同时,另一起同样性质的事件被曝光。4月19日《南方都
市报》披露,同样因为网上发帖批评政府违法征地而被抓的39岁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已在牢狱中被羁押整整1年。2007年和2008年,他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
吴保全事件的曝光,马上浇灭了我们在王帅事件结案后感受到的一丝希望之光。在王帅事件中,众多评论批评灵宝当地政府操弄法律“滥杀无辜”的粗暴行为,但这种行为并不是灵宝当地独有,而是一种近乎于泛滥的“国情”,这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已经在中国大地上开出了很多“恶之花”,灵宝案只不过是这片“花丛”里的一小株罢了。从“彭水诗案”起,一件又一件的类似事件刺激着我们的神经。有人对灵宝市官方在发生这么多事件后仍没有学得聪明一些,而重复别的官员所犯的错误感到不可思议,这未免是“以百姓之心度官员之腹”,其实他们正是从这些事件中学到了别样的经验,知道了可以动用这种手段给批评他们的人一个结实的教训。还有专家一本正经地给灵宝官员上法律常识课,说政府并非“诽谤罪”的适格对象,这些专家未免有点书生气,因为官员的目的,只是随便找一个罪名给王帅一点教训罢了,这个罪名不适用,完全可以换一个的,近几年来,因言论犯忌而被关进大牢的大有人在,但他们的罪名并非全是“诽谤罪”。
正是在这样一种现实环境中。所以才出现了王帅事件,而在王帅事件之前,则已经有了不为人知的吴保全事件。王帅因一个帖子而获罪是不幸的,但王帅得到了舆论持续不断的关照,倒逼有关部门不得不公开认错,王帅因此又是幸运的。现在,又一个王帅走到了我们的面前。但是,如果有更多的王帅被从分布于全国各地的监所披露出来,他们还能获得这样的幸运吗?只对“人咬狗”感兴趣而对“狗咬人”不感兴趣的新闻媒体还会对他们产生报道的冲动吗?媒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它固然可以依靠自己的火力解王帅于倒悬,但它没有能力帮助所有的王帅走出冤狱。重要的是制度的变革,让公权力对舆论批评保持足够的敬畏,让公民能够不受威胁地自由发言,哪怕是真的说了什么错话,也不会招致飞来横祸。
中国政府最近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明确,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这让诸多媒体的评论员们兴奋不已。把新闻记者的评论权纳入国家行动的保护范畴,这确实是一大进步,但是,批评权不应仅仅是新闻记者们的特权,而是所有公民都应有的权利。王帅、吴保全以及许多不知名的对政府的批评者,他们的批评权同样应该得到保护。保护普通公民的评论权,或者直接点说,保护普通公民对政府的批评权,是保障新闻记者评论权的前提条件。但是,我们却看到了王帅事件的发生,看到了王帅之前还有一个没有得到舆论及时救援而入狱的吴保全。我们更要问的是,还有多少“因言获罪”的“王帅”正在狱中承受着他们不应该有的苦难?因此,我们强烈希望公安部像目前正在进行的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一样,也认真地查一下,到底还有多少类似王帅这样的人,仅仅因为发表了批评言论而被收审、被判刑。只有法律为公民搭建了可以自由言说的空间,类似王帅这样的闹剧才可能彻底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