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之案例

题目:3. 甲公司因与乙公司有经济合同纠纷,甲不再经营乙公司的产品,当老客户询问甲有无乙的产品时,甲的职工故意说:“乙的产品不行了,价格又高,我们不再经销乙的产品了。”下列有关该行为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B. 甲的行为因未通过宣传媒体诋毁乙的商业信誉,不构成诋毁商业信誉

C. 甲侵犯了乙的荣誉权

D. 甲的行为属于侵犯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行为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2. 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标签上印在“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一个带外文的徽章。事实上,该厂的啤酒产品自1986年才投入市场,也从未得过任何奖项。请问,对这一行为应如何认定?

A.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B.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广告行为。

C. 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 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该题关键是区分虚假表示与虚假广告。虚假表示是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表示行为。虚假广告是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本案中啤酒厂伪造名优标志,构成虚假表示。

商业诋毁行为常常发生于比较广告之中。在比较广告中进行商业诋毁的,有的指名道姓地诋毁竞争对手,有的虽非指名道姓,但从其表述中可以判断出诋毁的是谁。不论哪一种情况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此外,通过片面地散布真实的事实的方式诋毁竞争对手的情况越来越多,此类行为所涉及的事实没有问题,关键是因为手段的不正当而产生了诋毁的效果,此类行为如不能纳入第14条

调整,可以按照第2条认定。

商业诋毁行为首先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进一步又构成了对特定竞争对象的商业诋毁。 案例;2008年2月20日,在该县城经营手机生意的某店主拿来几张广告单匆忙赶到三门县工商局经济违法举报中心进行投诉道:称其刚拿到一位顾客送来几张广告单,并且这位顾客指着广告单中所标的地图,你们这里不就是广告上所标的临时房吗?那么你们也是临时小店了,无法保证售后服务,要求退货。当他看到广告单上宣传内容后,气愤不已,这不就是明摆着想排挤我店正当经营吗?这样的广告不单会影响我日后的生意,就连已经购买的顾客都担心已经购买的手机得不到正常售后服务。于是他立即赶到该局举报。

工商执法人员发现广告单上印有" 买手机请选正规老店、切勿光顾临时房!手机为电子产品,常遇手机损坏等事,临时小店常遇如经营问题,租房到期,房子拆迁等问题须关门,无法保证售后而正规老店信誉好,售后优!" ,特别是在这些宣传文字下方还印有一张小地图,地图上醒目标注" 旧县政府、临时房" 等几家手机店的具体方位。

经查,该手机超市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夺取更多的生意,擅自印制了8000份宣传品广告,并雇人进行四处散发。截止案发被查,当事人已散发了该宣传品广告2000份。据该局调查这些所谓的“临时房”都具有合法经营证照,是正规经营手机商店。

工商执法人员介绍:该手机超市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采取散发宣传品对竞争对手的销售、服务、企业形象等进行诋毁的违法行为。(作者:任传好) 案例2:8月26日,奇虎公司宣布,就有关损害名誉权事宜,正式起诉瑞星公司和“中关村在线”网站。奇虎认为,长久以来,瑞星持续不断地散布了大量攻击奇虎360的言论。尤其是在奇虎360推出永久免费的杀毒软件之后,在相关媒体上忽然出现大量有组织、有计划地攻击辱骂360的文章和谣言。瑞星公司不但在自己的软件界面上大量推荐和传播此类文章,甚至不惜重金到处购买广告位,在一些大网站或大客户端软件的显著位置,以广告

的形式投放这类文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奇虎决定起诉瑞星公司和连续发表攻击奇虎文章的中关村在线网站。

一、 瑞星是否存在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奇虎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奇虎与瑞星属于市场同业竞争对手,因此,应优先适用调整经营者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两者关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诋毁具体包括捏造虚伪事实和散布虚伪事实两种行为方式。而奇虎对瑞星的指控,主要在于瑞星“大量推荐和传播”或者通过媒体广告方式散布“攻击辱骂360的文章和谣言”。

二、奇虎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到损害的认定

法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法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二是财产损害。就法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判断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多采取“公开原则”进行判断,即认定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他人的名誉受损,以行为人对受害人施以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否为第三人知悉为标准。只要商业诋毁行为被第三方知悉,就可以认定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侵犯。而“攻击辱骂360的文章和谣言”,显然是为广大第三人所知悉的。

关于财产损害的认定,主要包括受害方为了恢复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等;受害方因名誉损害、社会评价降低所造成的经营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等等。财产损害是法人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间接结果,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很难精确认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一般以受害人举证证明的实际损失为限。此次奇虎对瑞星的起诉,奇虎提出了数百万元的赔偿要求,奇虎有必要对因瑞星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合同解除、交易活动中断等损失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其赔偿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三、相关媒体在此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由于奇虎认为中关村在线网站“数次帮助瑞星攻击奇虎”,因此,奇虎同时还起诉了中关村在线。

中关村在线属于媒体,其与奇虎并不构成直接的商业竞争关系,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因此,除非奇虎有证据证明中关村在线与瑞星主观上具有共同对奇虎进行商业诋毁的故意,否则奇虎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等法规来追究中关村在线“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媒体的行为涉嫌侵权,一般可能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媒体自行采写相关文章,文章

内容涉嫌侵权;二是媒体转载文章或者刊发的广告内容涉嫌侵权。对于第一种情况,判断媒体是否侵犯名誉权的关键在于相关文章内容是否失实,如果媒体在采写文章时未能遵循中立、公正等新闻操作准则,文章基本内容失实,则很可能构成侵权。对于第二种情况,除了相关文章或广告内容是否真实的判断之外,媒体还应负有一定的审查责任,特别是对于广告的刊发。

当然,对于媒体涉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容。应当在媒体正当的

法人名誉权法律

保护和法律规制商业诋毁行为所涉 舆论监督和法律责任承担之间找到一种平衡。

题目:3. 甲公司因与乙公司有经济合同纠纷,甲不再经营乙公司的产品,当老客户询问甲有无乙的产品时,甲的职工故意说:“乙的产品不行了,价格又高,我们不再经销乙的产品了。”下列有关该行为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B. 甲的行为因未通过宣传媒体诋毁乙的商业信誉,不构成诋毁商业信誉

C. 甲侵犯了乙的荣誉权

D. 甲的行为属于侵犯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行为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2. 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标签上印在“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一个带外文的徽章。事实上,该厂的啤酒产品自1986年才投入市场,也从未得过任何奖项。请问,对这一行为应如何认定?

A.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B.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广告行为。

C. 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 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该题关键是区分虚假表示与虚假广告。虚假表示是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表示行为。虚假广告是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本案中啤酒厂伪造名优标志,构成虚假表示。

商业诋毁行为常常发生于比较广告之中。在比较广告中进行商业诋毁的,有的指名道姓地诋毁竞争对手,有的虽非指名道姓,但从其表述中可以判断出诋毁的是谁。不论哪一种情况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此外,通过片面地散布真实的事实的方式诋毁竞争对手的情况越来越多,此类行为所涉及的事实没有问题,关键是因为手段的不正当而产生了诋毁的效果,此类行为如不能纳入第14条

调整,可以按照第2条认定。

商业诋毁行为首先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进一步又构成了对特定竞争对象的商业诋毁。 案例;2008年2月20日,在该县城经营手机生意的某店主拿来几张广告单匆忙赶到三门县工商局经济违法举报中心进行投诉道:称其刚拿到一位顾客送来几张广告单,并且这位顾客指着广告单中所标的地图,你们这里不就是广告上所标的临时房吗?那么你们也是临时小店了,无法保证售后服务,要求退货。当他看到广告单上宣传内容后,气愤不已,这不就是明摆着想排挤我店正当经营吗?这样的广告不单会影响我日后的生意,就连已经购买的顾客都担心已经购买的手机得不到正常售后服务。于是他立即赶到该局举报。

工商执法人员发现广告单上印有" 买手机请选正规老店、切勿光顾临时房!手机为电子产品,常遇手机损坏等事,临时小店常遇如经营问题,租房到期,房子拆迁等问题须关门,无法保证售后而正规老店信誉好,售后优!" ,特别是在这些宣传文字下方还印有一张小地图,地图上醒目标注" 旧县政府、临时房" 等几家手机店的具体方位。

经查,该手机超市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夺取更多的生意,擅自印制了8000份宣传品广告,并雇人进行四处散发。截止案发被查,当事人已散发了该宣传品广告2000份。据该局调查这些所谓的“临时房”都具有合法经营证照,是正规经营手机商店。

工商执法人员介绍:该手机超市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采取散发宣传品对竞争对手的销售、服务、企业形象等进行诋毁的违法行为。(作者:任传好) 案例2:8月26日,奇虎公司宣布,就有关损害名誉权事宜,正式起诉瑞星公司和“中关村在线”网站。奇虎认为,长久以来,瑞星持续不断地散布了大量攻击奇虎360的言论。尤其是在奇虎360推出永久免费的杀毒软件之后,在相关媒体上忽然出现大量有组织、有计划地攻击辱骂360的文章和谣言。瑞星公司不但在自己的软件界面上大量推荐和传播此类文章,甚至不惜重金到处购买广告位,在一些大网站或大客户端软件的显著位置,以广告

的形式投放这类文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奇虎决定起诉瑞星公司和连续发表攻击奇虎文章的中关村在线网站。

一、 瑞星是否存在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奇虎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奇虎与瑞星属于市场同业竞争对手,因此,应优先适用调整经营者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两者关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诋毁具体包括捏造虚伪事实和散布虚伪事实两种行为方式。而奇虎对瑞星的指控,主要在于瑞星“大量推荐和传播”或者通过媒体广告方式散布“攻击辱骂360的文章和谣言”。

二、奇虎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到损害的认定

法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法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二是财产损害。就法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判断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多采取“公开原则”进行判断,即认定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他人的名誉受损,以行为人对受害人施以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否为第三人知悉为标准。只要商业诋毁行为被第三方知悉,就可以认定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侵犯。而“攻击辱骂360的文章和谣言”,显然是为广大第三人所知悉的。

关于财产损害的认定,主要包括受害方为了恢复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等;受害方因名誉损害、社会评价降低所造成的经营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等等。财产损害是法人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间接结果,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很难精确认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一般以受害人举证证明的实际损失为限。此次奇虎对瑞星的起诉,奇虎提出了数百万元的赔偿要求,奇虎有必要对因瑞星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合同解除、交易活动中断等损失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其赔偿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三、相关媒体在此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由于奇虎认为中关村在线网站“数次帮助瑞星攻击奇虎”,因此,奇虎同时还起诉了中关村在线。

中关村在线属于媒体,其与奇虎并不构成直接的商业竞争关系,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因此,除非奇虎有证据证明中关村在线与瑞星主观上具有共同对奇虎进行商业诋毁的故意,否则奇虎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等法规来追究中关村在线“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媒体的行为涉嫌侵权,一般可能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媒体自行采写相关文章,文章

内容涉嫌侵权;二是媒体转载文章或者刊发的广告内容涉嫌侵权。对于第一种情况,判断媒体是否侵犯名誉权的关键在于相关文章内容是否失实,如果媒体在采写文章时未能遵循中立、公正等新闻操作准则,文章基本内容失实,则很可能构成侵权。对于第二种情况,除了相关文章或广告内容是否真实的判断之外,媒体还应负有一定的审查责任,特别是对于广告的刊发。

当然,对于媒体涉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容。应当在媒体正当的

法人名誉权法律

保护和法律规制商业诋毁行为所涉 舆论监督和法律责任承担之间找到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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