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本公司所属经营管理范围内的交易场所和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险兆情形。
3、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人员和所属场所。与本公司毗邻或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和个人,有相互间安全协议的,按约定的协议执行,没有协议或协议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类别
1、违章操作的不安全行为;
2、设施设备缺陷的不安全状态;
3、管理制度不健全、不执行;
4、对现场缺乏有效管理;
三、检查和报告
1、各经营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章制度,实施对本公司所属范围内的租赁经营场所、批发交易场所及其设施设备,以及管理工作和人的不安全状态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一旦确认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用书面形式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
3、《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写明隐患的性质、类别、具体的事实、可能影响的范围和伤害的程度,以及整改的目标、时限和措施。
四、组织管理
1、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协调安全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2、各级工会组织监督并协助对安全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五、整改
1、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应落实下列事项:
①按规章制度要求,由部门经理负责,部门安全管理员协助; ②按4M1E要求,分析、掌握产生安全隐患的原因及其危害性; ③按5W1H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④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处置措施培训; ⑤按规定要求做好整改过程性记录;
⑥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采取必要的防范和监控措施,并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2、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安全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处理,也可报请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指令停业整顿。
3、完成安全隐患整改的部门,应由部门安全管理员向安全主管部门申请复查验收,安全主管部门对此应当做好有效性记录。
六、奖励和处罚
1、对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部门
和个人,应给予奖励或表彰。
2、对隐瞒不报或整改不力或造成安全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应责令上报,通报批评并按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施行一年后的六个月内进行评审。
二○○八年七月
安全隐患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本公司所属经营管理范围内的交易场所和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险兆情形。
3、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人员和所属场所。与本公司毗邻或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和个人,有相互间安全协议的,按约定的协议执行,没有协议或协议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类别
1、违章操作的不安全行为;
2、设施设备缺陷的不安全状态;
3、管理制度不健全、不执行;
4、对现场缺乏有效管理;
三、检查和报告
1、各经营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章制度,实施对本公司所属范围内的租赁经营场所、批发交易场所及其设施设备,以及管理工作和人的不安全状态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一旦确认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用书面形式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
3、《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写明隐患的性质、类别、具体的事实、可能影响的范围和伤害的程度,以及整改的目标、时限和措施。
四、组织管理
1、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协调安全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2、各级工会组织监督并协助对安全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五、整改
1、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应落实下列事项:
①按规章制度要求,由部门经理负责,部门安全管理员协助; ②按4M1E要求,分析、掌握产生安全隐患的原因及其危害性; ③按5W1H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④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处置措施培训; ⑤按规定要求做好整改过程性记录;
⑥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采取必要的防范和监控措施,并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2、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安全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处理,也可报请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指令停业整顿。
3、完成安全隐患整改的部门,应由部门安全管理员向安全主管部门申请复查验收,安全主管部门对此应当做好有效性记录。
六、奖励和处罚
1、对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部门
和个人,应给予奖励或表彰。
2、对隐瞒不报或整改不力或造成安全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应责令上报,通报批评并按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施行一年后的六个月内进行评审。
二○○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