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部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以下制度:
一、 驾驶项目部车辆的职员必须具备驾驶车型的有效证件且原件
与复印件须交综合办审核备案,用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相关法规,做到安全驾驶,出
车时带齐有关证件。违章、证件不齐被罚款或违章造成车辆
损坏,维修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二、 项目部用车辆由综合办负责统一管理并设置《车辆行驶记录
表》,用车人员须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综合办统筹安
排、零活调配车辆,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车辆
车不予派车。
三、 项目部车辆原则上只为项目部所用,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四、 项目部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任何人未经综合办允许不得擅
自驾驶项目部车辆。在特殊情况下,拥有驾驶证的员工在得
到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驾驶车,综合办车辆调度仍负责落实《车
辆行驶记录》的登记。
五、 在无照驾驶、非公务驾驶外出未经许可车辆驾驶员将车借予
他人使用,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六、 司机上班时间做到服从管理、听从调配,因公事必须用车的,
应做到随叫随到。
七、 驾驶人员应爱惜项目部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
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八、 行车前及下班后司机必须履行检查程序,做到机油、汽油、
刹车油、冷却水备齐,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完
好,如有异常及时报告车辆 主管,确保车辆出于安全可靠的
良好状态方可行车。
九、 项目部车辆用油由综合办统一办理加油卡,加油须使用加油
卡,综合办做好加油记录登记,经办人应自觉上报加油金额,行驶里程数,油类,加油地点等。
十、 综合办主任应在车辆出车前与归车后分别对车辆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车辆被撞坏或非故障性损坏。应追究
驾驶员责任,须赔偿的应自觉赔偿。
十一、驾驶人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并将车辆
摆放整齐。
十二、 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一由综合办保管,按车建立资
料费用档案。驾车人员驾驶车辆时必须随身携带有关证件。
十三、 车辆肇事,肇事责任判明后,如责任属于对方车辆或行人的
过失,项目部与保险公司概不负赔偿之责。
十四、 未经核准项目部员工不得私自开车外出,否则按行车里程所
需油费两倍罚款。
十五、 如果项目部车辆调配不能满足用车需求,由车辆调配人员建
议乘坐其它车辆,员工乘坐公交车或打的外出办事的,需保
留车票并在票据背面注明事由,往返地点及日期,实报实销。
十六、 项目部车辆只用于办理项目部事务,无综合办批准,用车人
员不得擅自要求司机改变用车计划,在外有特殊情况时须由
用车人电告调配人员,经同意方可使用,接送职工来往项目
部规定行程为西关车站、新村车站,如有特殊情况,需向领
导请示并同意后,方可用车。
十七、 公务车正常维修及保养由司机提出具体事由及建议经综合办
负责人审核后相关人员负责具体实施,事后应如实填写《车
辆维修及保养登记表》以相关凭证由财务实报实销。
十八、 综合办负责对司机进行考核,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
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
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甚至除名的处理。
十九、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综合办
项目部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部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以下制度:
一、 驾驶项目部车辆的职员必须具备驾驶车型的有效证件且原件
与复印件须交综合办审核备案,用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相关法规,做到安全驾驶,出
车时带齐有关证件。违章、证件不齐被罚款或违章造成车辆
损坏,维修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二、 项目部用车辆由综合办负责统一管理并设置《车辆行驶记录
表》,用车人员须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综合办统筹安
排、零活调配车辆,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车辆
车不予派车。
三、 项目部车辆原则上只为项目部所用,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四、 项目部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任何人未经综合办允许不得擅
自驾驶项目部车辆。在特殊情况下,拥有驾驶证的员工在得
到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驾驶车,综合办车辆调度仍负责落实《车
辆行驶记录》的登记。
五、 在无照驾驶、非公务驾驶外出未经许可车辆驾驶员将车借予
他人使用,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六、 司机上班时间做到服从管理、听从调配,因公事必须用车的,
应做到随叫随到。
七、 驾驶人员应爱惜项目部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
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八、 行车前及下班后司机必须履行检查程序,做到机油、汽油、
刹车油、冷却水备齐,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完
好,如有异常及时报告车辆 主管,确保车辆出于安全可靠的
良好状态方可行车。
九、 项目部车辆用油由综合办统一办理加油卡,加油须使用加油
卡,综合办做好加油记录登记,经办人应自觉上报加油金额,行驶里程数,油类,加油地点等。
十、 综合办主任应在车辆出车前与归车后分别对车辆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车辆被撞坏或非故障性损坏。应追究
驾驶员责任,须赔偿的应自觉赔偿。
十一、驾驶人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并将车辆
摆放整齐。
十二、 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一由综合办保管,按车建立资
料费用档案。驾车人员驾驶车辆时必须随身携带有关证件。
十三、 车辆肇事,肇事责任判明后,如责任属于对方车辆或行人的
过失,项目部与保险公司概不负赔偿之责。
十四、 未经核准项目部员工不得私自开车外出,否则按行车里程所
需油费两倍罚款。
十五、 如果项目部车辆调配不能满足用车需求,由车辆调配人员建
议乘坐其它车辆,员工乘坐公交车或打的外出办事的,需保
留车票并在票据背面注明事由,往返地点及日期,实报实销。
十六、 项目部车辆只用于办理项目部事务,无综合办批准,用车人
员不得擅自要求司机改变用车计划,在外有特殊情况时须由
用车人电告调配人员,经同意方可使用,接送职工来往项目
部规定行程为西关车站、新村车站,如有特殊情况,需向领
导请示并同意后,方可用车。
十七、 公务车正常维修及保养由司机提出具体事由及建议经综合办
负责人审核后相关人员负责具体实施,事后应如实填写《车
辆维修及保养登记表》以相关凭证由财务实报实销。
十八、 综合办负责对司机进行考核,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
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
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甚至除名的处理。
十九、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