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意义

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现代意义

杨敬辉马燕赵琳

摘要: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予以详尽的分析,从而达到对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正确理解。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原则;平等对待

一、概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作为一个原则被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

新中国成立以后,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予以重申的是在97年新刑法修订时。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所共有的”,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相混淆。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的,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首先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上升为一般原则的,进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s]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

义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既包括立法平等又包括司法平等两方面;[a]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含义仅包括司法平等,也就是说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这种适用上的对立法平等有很大的影响;[5]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含义是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的辩证统一。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应为:“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应跟区别对待相对立。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区别对待是针对两个不同方面的,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平等的定罪、处罚和行刑等刑法适用上的问题的。而区别对待则则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以后法官根据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而予以处罚的问题。为什么会有区别对待呢?刑罚个别化主张“刑罚与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性)相适应,极力排斥罪刑等价的传统刑法价值观,提倡针对犯罪人个人的人身特点从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个别化地确定刑罚(或保安处分),籍以预防犯罪。”[8]法律功能中的预防,既包括惩罚犯罪人,也包括通过惩罚犯罪人使得被害人及其亲属内心得到慰藉。通过刑罚个别化的适用可以很好的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灵,但是刑罚个别化则可能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如何平衡两者之间

的关系就成了摆在实务界和学界面前的难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予以平衡:

1、加强法官的素质培训。刑罚个别化就要加大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法官自身能力又制约他对法律的理解,那么就容易导致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出现偏差,这就不利于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犯罪人的改造,使得法律的预防作用降低。

2、加大司法判例的指导。我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们司法系统有自己长期以来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适合我国现实的经验,这些经验应该通过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予以固定下来,以便于各地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不会出现“同罪异罚”的现象,并且这种判例指导方式是适合我国现实的。

3、在刑法中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受贿或者询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处罚力度。我国《刑法》分则中对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询私枉法的是依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的,笔者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有放纵或者说是鼓励司法工作人员从事这种行为的嫌疑,因此我们应将这个规定予以修改,改为同其他人员一样受贿后滥用职权的予以数罪并罚。这样既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还能较好的约束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从另一个侧面是对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遵守。

平等是人们追求的目标,我们应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理解、丰富此原则,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此原则的旺盛生命力。

参考文献:

[l]【法】让·皮埃尔·韦尔南著,《希腊思想的根源》

【M】,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7页一第48页.

[2]高铭喧主编:《刑法学原理》【M]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页.

[3]何秉松“试论新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科学》[J]1997年第6期(总第84期),第48页.

[4】陈大鹏,“刑法平等原则”,《法制与社会》【J】2006.11,第55页.

[5】李邦友,“论刑法平等原则的理论基础”,《现代法学》

[J]2002年6月,第24卷第3期,第104页一第112页.

[6]赖早兴,“刑法平等原则辨析”,《法律科学》[J]2006年第6期,第78页.

[7]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北大、高教出版社2011年版,第29页.

[8]马克昌著《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46页.

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现代意义

杨敬辉马燕赵琳

摘要: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予以详尽的分析,从而达到对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正确理解。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原则;平等对待

一、概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作为一个原则被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

新中国成立以后,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予以重申的是在97年新刑法修订时。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所共有的”,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相混淆。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的,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首先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上升为一般原则的,进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s]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

义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既包括立法平等又包括司法平等两方面;[a]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含义仅包括司法平等,也就是说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这种适用上的对立法平等有很大的影响;[5]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含义是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的辩证统一。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应为:“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应跟区别对待相对立。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区别对待是针对两个不同方面的,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平等的定罪、处罚和行刑等刑法适用上的问题的。而区别对待则则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以后法官根据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而予以处罚的问题。为什么会有区别对待呢?刑罚个别化主张“刑罚与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性)相适应,极力排斥罪刑等价的传统刑法价值观,提倡针对犯罪人个人的人身特点从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个别化地确定刑罚(或保安处分),籍以预防犯罪。”[8]法律功能中的预防,既包括惩罚犯罪人,也包括通过惩罚犯罪人使得被害人及其亲属内心得到慰藉。通过刑罚个别化的适用可以很好的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灵,但是刑罚个别化则可能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如何平衡两者之间

的关系就成了摆在实务界和学界面前的难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予以平衡:

1、加强法官的素质培训。刑罚个别化就要加大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法官自身能力又制约他对法律的理解,那么就容易导致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出现偏差,这就不利于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犯罪人的改造,使得法律的预防作用降低。

2、加大司法判例的指导。我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们司法系统有自己长期以来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适合我国现实的经验,这些经验应该通过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予以固定下来,以便于各地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不会出现“同罪异罚”的现象,并且这种判例指导方式是适合我国现实的。

3、在刑法中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受贿或者询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处罚力度。我国《刑法》分则中对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询私枉法的是依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的,笔者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有放纵或者说是鼓励司法工作人员从事这种行为的嫌疑,因此我们应将这个规定予以修改,改为同其他人员一样受贿后滥用职权的予以数罪并罚。这样既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还能较好的约束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从另一个侧面是对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遵守。

平等是人们追求的目标,我们应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理解、丰富此原则,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此原则的旺盛生命力。

参考文献:

[l]【法】让·皮埃尔·韦尔南著,《希腊思想的根源》

【M】,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7页一第48页.

[2]高铭喧主编:《刑法学原理》【M]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页.

[3]何秉松“试论新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科学》[J]1997年第6期(总第84期),第48页.

[4】陈大鹏,“刑法平等原则”,《法制与社会》【J】2006.11,第55页.

[5】李邦友,“论刑法平等原则的理论基础”,《现代法学》

[J]2002年6月,第24卷第3期,第104页一第112页.

[6]赖早兴,“刑法平等原则辨析”,《法律科学》[J]2006年第6期,第78页.

[7]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北大、高教出版社2011年版,第29页.

[8]马克昌著《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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