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文号:第222号
《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明确规划土地监察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保障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划土地监察,是指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有关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由市、区编制主管部门依法设立。
第四条 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负责本市范围的重点巡查和机动巡查,运用卫星遥感检测图片等高科技手段进行日常监控;
(三)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重大案件、争议较大或者类型较新的案件以及市规划国土部门各派出机构上报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指挥、调度市规划国土部门各派出机构以及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组织跨区和重大执法行动。
第五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组织强制拆除;
(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光明新区、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分别接受宝安区、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委托,承担本辖区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第六条 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有关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制止,报告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并配合其进行查处;
(三)承办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接受所在行政区域的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委托,以其名义作出行政决定。
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所辖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分别接受宝安区、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委托,承担本辖区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第七条 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需要了解有关城市规划或者土地出让等情况,或者需要确定当事人行为性质的,可以书面请求市规划国土部门提供有关材料或者出具专业意见。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材料或者出具专业意见;如果所涉及的事项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的日期。
第八条 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拟订统一的执法文书供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使用。
第九条 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移送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1]
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文号:第222号
《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明确规划土地监察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保障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划土地监察,是指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有关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由市、区编制主管部门依法设立。
第四条 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负责本市范围的重点巡查和机动巡查,运用卫星遥感检测图片等高科技手段进行日常监控;
(三)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重大案件、争议较大或者类型较新的案件以及市规划国土部门各派出机构上报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指挥、调度市规划国土部门各派出机构以及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组织跨区和重大执法行动。
第五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组织强制拆除;
(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光明新区、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分别接受宝安区、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委托,承担本辖区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第六条 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有关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制止,报告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并配合其进行查处;
(三)承办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接受所在行政区域的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委托,以其名义作出行政决定。
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所辖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分别接受宝安区、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委托,承担本辖区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第七条 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需要了解有关城市规划或者土地出让等情况,或者需要确定当事人行为性质的,可以书面请求市规划国土部门提供有关材料或者出具专业意见。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材料或者出具专业意见;如果所涉及的事项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的日期。
第八条 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拟订统一的执法文书供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使用。
第九条 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移送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