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地方病的流行特点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省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主要病种有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等。其中,碘缺乏病不同程度流行于全省105个县(含市、区,下同),地方性氟中毒主要流行于淮河以北及江淮之间35个县的4810个行政村,受威胁人口1127万人;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潜在病区和高砷区102个自然村,分布在全省13个县,受威胁人口16万人;水源性高碘地区分布于全省4个县37个乡镇,受威胁人口197万人。地方病的流行不仅严重危害病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也制约了流行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十一五”时期,各地、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加大综合防治力度,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防治监测体系不断健全,地方病流行趋势得到了有效控制。根据全国“十一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终期评估组评估认定,截至2010年底,全省105个碘缺乏病流行县均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连续26年未发现新发的地方性克汀病病例;已查明的水源性高碘地区落实了停止供应碘盐措施;基本完成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中、重病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完成了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调查,病区基本落实改水降砷措施;地方性氟中毒和
砷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家庭主妇的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但是,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距实现消除地方病危害目标仍有差距。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成果仍需进一步巩固,部分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尚未完全完成改水。更为重要的是,地方病是生物地球化学因素或不利于健康的行为生活方式所致,只有建立长效防治机制,才能持续巩固防治成果,避免病情反弹。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各项地方病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领导、齐抓共管。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明确部门责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在已经取得防治成果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综合防治措施,着力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3. 因地制宜、科学防治。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病种,科学制定相关技术措施,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4. 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加强病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改造,广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加强防
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巩固防治成果,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开展。
(三)防治目标。
1. 建立长效机制。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
2. 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全省以县为单位,全部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不发生新发的地方性克汀病病例。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
3. 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及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危害。基本完成已查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有效落实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的防治措施。加强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养,确保90%以上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卫生标准。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
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监测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监测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省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为适时调整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防控措施。
1. 碘缺乏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防止出现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不加碘食盐。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状况,适度调整食盐加碘浓度,自2012年3月15日起,我省食盐加碘标准由过去的35(±15)mg/kg调整至25mg/kg(±30%)。
2. 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水源性高碘地区继续做好不加碘食盐供应,加强人群碘营养状况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干预策略,必要时实施改水降碘措施。
3.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和地方性砷中毒。完成改水降氟、降砷工程建设,加强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防止因水源污染导致饮用水氟、砷含量超标,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加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做好改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时修复或重建已损毁的改水工程,确保病区改水工程达标运行,持续巩固防治成果。
(三)加强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在病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地方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群众防病意识,促进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把地方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地方病防治指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本地区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实现规划目标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含碘量合格的碘盐。
财政部门要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水利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实施改水工程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水源性高砷地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正常供水。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盐业、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法做好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工作。
教育、广电、残联等部门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资金。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充分利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等项目资源,形成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公布的有关地方病防治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防治。
(五)提高防治能力。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加强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和更新必要的设备和装备,合理设置岗位,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防治队伍综合素质,保证防治工作需要。坚持科研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针,针对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加强部门合作,组织技术攻关,力争有所突破。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及时跟踪和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水平。
(六)加强检查评估。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定期对本地区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在2013年和2016年,分别对各地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报告。
安徽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地方病的流行特点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省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主要病种有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等。其中,碘缺乏病不同程度流行于全省105个县(含市、区,下同),地方性氟中毒主要流行于淮河以北及江淮之间35个县的4810个行政村,受威胁人口1127万人;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潜在病区和高砷区102个自然村,分布在全省13个县,受威胁人口16万人;水源性高碘地区分布于全省4个县37个乡镇,受威胁人口197万人。地方病的流行不仅严重危害病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也制约了流行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十一五”时期,各地、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加大综合防治力度,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防治监测体系不断健全,地方病流行趋势得到了有效控制。根据全国“十一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终期评估组评估认定,截至2010年底,全省105个碘缺乏病流行县均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连续26年未发现新发的地方性克汀病病例;已查明的水源性高碘地区落实了停止供应碘盐措施;基本完成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中、重病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完成了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调查,病区基本落实改水降砷措施;地方性氟中毒和
砷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家庭主妇的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但是,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距实现消除地方病危害目标仍有差距。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成果仍需进一步巩固,部分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尚未完全完成改水。更为重要的是,地方病是生物地球化学因素或不利于健康的行为生活方式所致,只有建立长效防治机制,才能持续巩固防治成果,避免病情反弹。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各项地方病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领导、齐抓共管。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明确部门责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在已经取得防治成果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综合防治措施,着力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3. 因地制宜、科学防治。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病种,科学制定相关技术措施,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4. 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加强病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改造,广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加强防
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巩固防治成果,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开展。
(三)防治目标。
1. 建立长效机制。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
2. 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全省以县为单位,全部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不发生新发的地方性克汀病病例。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
3. 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及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危害。基本完成已查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有效落实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的防治措施。加强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养,确保90%以上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卫生标准。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
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监测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监测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省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为适时调整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防控措施。
1. 碘缺乏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防止出现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不加碘食盐。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状况,适度调整食盐加碘浓度,自2012年3月15日起,我省食盐加碘标准由过去的35(±15)mg/kg调整至25mg/kg(±30%)。
2. 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水源性高碘地区继续做好不加碘食盐供应,加强人群碘营养状况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干预策略,必要时实施改水降碘措施。
3.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和地方性砷中毒。完成改水降氟、降砷工程建设,加强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防止因水源污染导致饮用水氟、砷含量超标,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加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做好改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时修复或重建已损毁的改水工程,确保病区改水工程达标运行,持续巩固防治成果。
(三)加强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在病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地方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群众防病意识,促进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把地方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地方病防治指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本地区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实现规划目标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含碘量合格的碘盐。
财政部门要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水利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实施改水工程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水源性高砷地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正常供水。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盐业、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法做好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工作。
教育、广电、残联等部门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资金。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充分利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等项目资源,形成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公布的有关地方病防治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防治。
(五)提高防治能力。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加强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和更新必要的设备和装备,合理设置岗位,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防治队伍综合素质,保证防治工作需要。坚持科研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针,针对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加强部门合作,组织技术攻关,力争有所突破。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及时跟踪和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水平。
(六)加强检查评估。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定期对本地区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在2013年和2016年,分别对各地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