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从无罪推论的角度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情况试作略论,并提出实践中如果分配证据责任提出一点浅薄的。
【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无罪推定;积极抗辩事由;幽灵抗辩
证明责任是指提出诉讼主张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本方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义务[1]。证明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德国法学家罗森贝克更将其誉为诉讼的脊梁。刑事诉讼中证据责任的分配,由于其受到刑事诉讼本身特性影响,世界各国普遍认为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我国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也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人民检察院承担。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特殊情况,由于没有相关的规范,在实际适用中相当混乱。就目前而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分配比较混乱的情况主要有两类:一是法定例外情况,如刑法条文明确规定被告人承担一定证明义务的条文、二抗辩事由,如积极抗辩事由、被告人对待证事实的抗辩活动。上述几种情况中,或因为法律规定原因、或因为司法实践中一些约定俗成的适用习惯,被告人在诉讼中或多或少的需要承担一些证明责任。由于法理上对这种现象的认识存在分歧较大,而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又没有相关法规予以明晰,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在实践中适用相当混乱,各地区差异大,一些地方法院任意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的情形时有发生。一直为司法界所诟病的“杜培武案”一审误判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法院任意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因此如何明晰证明责任分配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其实,这并非专家们通常认为的举证责任倒置,也没有违背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从理论上来看,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最基本的原则,它基于一定的价值取向规定了被告人在经法院判决前均不能被认定有罪的立法推定,根据这条推定延伸出了我国刑法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控诉机关必须承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义务证实自己无罪,因法定推定就是无罪的,若控诉机关的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控诉机关就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这种原则并不会因为某些特殊规定而无效。从我国刑事法的规定来看,不仅确定了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还规定了控诉方的说服责任,确立“疑罪从无”的原则。虽然我国没有成文的刑事证据法,但其具体精神已经体现在刑法的相关条文中,其对于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是不容置疑的。
在这种基础上,刑法上规定了一些举证责任的“例外”,《刑法》的一些罪名涉及的推定事实包含了要求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义务的条款,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从无罪推论的角度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情况试作略论,并提出实践中如果分配证据责任提出一点浅薄的。
【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无罪推定;积极抗辩事由;幽灵抗辩
证明责任是指提出诉讼主张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本方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义务[1]。证明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德国法学家罗森贝克更将其誉为诉讼的脊梁。刑事诉讼中证据责任的分配,由于其受到刑事诉讼本身特性影响,世界各国普遍认为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我国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也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人民检察院承担。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特殊情况,由于没有相关的规范,在实际适用中相当混乱。就目前而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分配比较混乱的情况主要有两类:一是法定例外情况,如刑法条文明确规定被告人承担一定证明义务的条文、二抗辩事由,如积极抗辩事由、被告人对待证事实的抗辩活动。上述几种情况中,或因为法律规定原因、或因为司法实践中一些约定俗成的适用习惯,被告人在诉讼中或多或少的需要承担一些证明责任。由于法理上对这种现象的认识存在分歧较大,而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又没有相关法规予以明晰,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在实践中适用相当混乱,各地区差异大,一些地方法院任意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的情形时有发生。一直为司法界所诟病的“杜培武案”一审误判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法院任意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因此如何明晰证明责任分配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其实,这并非专家们通常认为的举证责任倒置,也没有违背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从理论上来看,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最基本的原则,它基于一定的价值取向规定了被告人在经法院判决前均不能被认定有罪的立法推定,根据这条推定延伸出了我国刑法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控诉机关必须承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义务证实自己无罪,因法定推定就是无罪的,若控诉机关的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控诉机关就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这种原则并不会因为某些特殊规定而无效。从我国刑事法的规定来看,不仅确定了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还规定了控诉方的说服责任,确立“疑罪从无”的原则。虽然我国没有成文的刑事证据法,但其具体精神已经体现在刑法的相关条文中,其对于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是不容置疑的。
在这种基础上,刑法上规定了一些举证责任的“例外”,《刑法》的一些罪名涉及的推定事实包含了要求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义务的条款,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