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保密函

合同编号:

律师服务保密函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主要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的律师服务合同文本中律师服务保密函为基础制定。

二、本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我方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事宜(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聘请具有专业法律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为我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情况,不适用其他条件。

三、示范文本是聘用律师单方面向我们作出的承诺,由聘用律师签署后与律师服务合同共同组成一个整体。

四、在选聘律师以及与律师进行服务合同的谈判时应以本示范文本作为合同蓝本,条款中的空白处(即填空条款和协议增加条款)由双方协商填写。如对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格式和内容进行修改,应征得本地区公司合同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此次示范文本是试用版,各地区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管理体制和实际需要进行细化和修改。修改后的文本和使用中的建议应及时上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

六、填写要求:

1、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

2、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3、填空条款填空处不能为空白

保 密 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我们,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乙方”)作为一家中介机构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下称“甲方”)就甲方就 事宜(下称“本项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在从事本项目的过程中,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有的信息和数据(统称“保密资料”),已经或将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按照甲方要求,乙方在此承诺:

1. 除本函第3、4条的规定外,乙方同意除向其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执行的合伙人、管理人员、专业人员、顾问和其他雇员以及甲方为本项目所聘请的其他专业人士(统称“项目有关人员”)外,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保密资料。

2. 除本函第3、4条的规定外,除非为本项目执行之需要或得到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已得到保密资料和项目正在执行的情况。唯在项目进行当中,乙方可按通常的工作程序或惯例,向有关的机构及其他政府或监管部门,对本项目作出适当的披露。

3. 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乙方将(1)立即通知甲方此类要求;(2)若乙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资料,乙方将配合甲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资料能得到保密的待遇。乙方在配合甲方要求采取措施中

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应得到甲方的补偿。

4. 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资料:(1)乙方已经或将要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且已公开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2)并非由乙方从事本项目有关人员披露或乙方从事本项目有关人员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2和第3条获得的授权)披露的信息;(3)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且乙方有理由相信该第三方对该等信息的拥有不是由于违反了其对其他方的保密义务的结果。

5. 乙方对依本项目的需要而须依法公开的保密资料可以在甲方同意后公开。但乙方对于在本项目的工作中获得的,但无需公开的保密资料的保密义务,在以第3条为前提下,继续有效。

6. 除本函第3、4条另有规定者外,乙方承诺保密资料的使用只限于本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7. 乙方承认并同意,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之举不构成甲方向乙方转让或授予乙方享有甲方对其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拥有的权益,亦不构成向乙方转让或授予乙方使用第三方许可甲方使用的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等有关权益。

8. 若乙方或项目有关人员违反本函的保密义务,乙方和项目有关人员须承担相应责任。本函作为本项目签订主委托服务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9. 本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函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的争议,双方按照主合同的条款解决。

合同编号:

律师服务保密函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主要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的律师服务合同文本中律师服务保密函为基础制定。

二、本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我方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事宜(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聘请具有专业法律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为我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情况,不适用其他条件。

三、示范文本是聘用律师单方面向我们作出的承诺,由聘用律师签署后与律师服务合同共同组成一个整体。

四、在选聘律师以及与律师进行服务合同的谈判时应以本示范文本作为合同蓝本,条款中的空白处(即填空条款和协议增加条款)由双方协商填写。如对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格式和内容进行修改,应征得本地区公司合同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此次示范文本是试用版,各地区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管理体制和实际需要进行细化和修改。修改后的文本和使用中的建议应及时上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

六、填写要求:

1、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

2、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3、填空条款填空处不能为空白

保 密 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我们,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乙方”)作为一家中介机构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下称“甲方”)就甲方就 事宜(下称“本项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在从事本项目的过程中,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有的信息和数据(统称“保密资料”),已经或将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按照甲方要求,乙方在此承诺:

1. 除本函第3、4条的规定外,乙方同意除向其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执行的合伙人、管理人员、专业人员、顾问和其他雇员以及甲方为本项目所聘请的其他专业人士(统称“项目有关人员”)外,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保密资料。

2. 除本函第3、4条的规定外,除非为本项目执行之需要或得到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已得到保密资料和项目正在执行的情况。唯在项目进行当中,乙方可按通常的工作程序或惯例,向有关的机构及其他政府或监管部门,对本项目作出适当的披露。

3. 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乙方将(1)立即通知甲方此类要求;(2)若乙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资料,乙方将配合甲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资料能得到保密的待遇。乙方在配合甲方要求采取措施中

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应得到甲方的补偿。

4. 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资料:(1)乙方已经或将要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且已公开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2)并非由乙方从事本项目有关人员披露或乙方从事本项目有关人员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2和第3条获得的授权)披露的信息;(3)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且乙方有理由相信该第三方对该等信息的拥有不是由于违反了其对其他方的保密义务的结果。

5. 乙方对依本项目的需要而须依法公开的保密资料可以在甲方同意后公开。但乙方对于在本项目的工作中获得的,但无需公开的保密资料的保密义务,在以第3条为前提下,继续有效。

6. 除本函第3、4条另有规定者外,乙方承诺保密资料的使用只限于本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7. 乙方承认并同意,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之举不构成甲方向乙方转让或授予乙方享有甲方对其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拥有的权益,亦不构成向乙方转让或授予乙方使用第三方许可甲方使用的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等有关权益。

8. 若乙方或项目有关人员违反本函的保密义务,乙方和项目有关人员须承担相应责任。本函作为本项目签订主委托服务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9. 本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函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的争议,双方按照主合同的条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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