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

中大研字〔2009〕10号

(2009年1月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

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制度,建立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有效监督机制,配合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程,结合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所有具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办理。

第三条 所有博士学位论文均实行“双盲”评审,即送审的学位论文及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均隐去导师和博士生的姓名,评审专家姓名对导师和博士生保密。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送审流程

(一)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所有环节,成绩合格;发表学术论文满足要求;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核认可。

(二)博士生将送审论文按规定格式打印装订,认真填写《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资格审批表》和《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中的相关内容,指导教师和二级培养单位签署送审意见后连同已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原件

提交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和学位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博士生将《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资格审批表》1份、《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3份、已发表相关学术论文复印件3份及学位论文3份在答辩前2个月送交校学位办。

(四)学位办将所有送审论文寄送外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委托他们聘请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原则上为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作为论文评审专家。

第五条 专家将论文评阅书直接返回校学位办。全部意见返回后,评阅结果由学位办书面通知相关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全部同行专家认为论文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要求,且同意答辩时,由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答辩。

第六条 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若有一位同行专家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则不能申请答辩。由博士生在一年内修改或补充论文,填写《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重审申请表》,半年后重新送审。重审前须将修改后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重审申请表》、原专家的评审意见等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逾期未能作出修改或第二次评审仍未通过的,取消博士生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如确属学术争议,由博士生本人写出申诉报告,指导老师签署意见,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学位办将另送两位专家评审,两位专家均认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方可申请答辩。否则,半年后重新送审。

(二)有专家认为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方可答辩的,暂不能申请答辩。博士生必须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并填写《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表》,由导师审查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重新送审或同意答辩的决定,报校学位办备案。

(三)博士学位论文重在创新。凡专家认为创新性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即《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对学位论文的评分”中第三项评分不及格),学位论文一律按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处理。

第七条台湾博士生和留学生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送审前必须按第四条要求完成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的资格审批手续,评审结果须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涉密学位论文在送审时,根据中大党密字〔2008〕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论文送审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必须和其他学位材料一并归档。

第十条 返回评阅意见的专家姓名,原则上对博士生及其指导教师保密。博士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需要保密的研究成果,应在论文撰写时作适当处理。涉及保密内容的学位论文要求专家返回的,应在学位论文封面注明“回收”字样。

第十一条博士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原《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03〕30号)同时废止。

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

中大研字〔2009〕10号

(2009年1月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

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制度,建立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有效监督机制,配合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程,结合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所有具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办理。

第三条 所有博士学位论文均实行“双盲”评审,即送审的学位论文及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均隐去导师和博士生的姓名,评审专家姓名对导师和博士生保密。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送审流程

(一)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所有环节,成绩合格;发表学术论文满足要求;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核认可。

(二)博士生将送审论文按规定格式打印装订,认真填写《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资格审批表》和《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中的相关内容,指导教师和二级培养单位签署送审意见后连同已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原件

提交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和学位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博士生将《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资格审批表》1份、《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3份、已发表相关学术论文复印件3份及学位论文3份在答辩前2个月送交校学位办。

(四)学位办将所有送审论文寄送外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委托他们聘请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原则上为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作为论文评审专家。

第五条 专家将论文评阅书直接返回校学位办。全部意见返回后,评阅结果由学位办书面通知相关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全部同行专家认为论文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要求,且同意答辩时,由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答辩。

第六条 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若有一位同行专家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则不能申请答辩。由博士生在一年内修改或补充论文,填写《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重审申请表》,半年后重新送审。重审前须将修改后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重审申请表》、原专家的评审意见等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逾期未能作出修改或第二次评审仍未通过的,取消博士生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如确属学术争议,由博士生本人写出申诉报告,指导老师签署意见,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学位办将另送两位专家评审,两位专家均认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方可申请答辩。否则,半年后重新送审。

(二)有专家认为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方可答辩的,暂不能申请答辩。博士生必须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并填写《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表》,由导师审查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重新送审或同意答辩的决定,报校学位办备案。

(三)博士学位论文重在创新。凡专家认为创新性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即《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对学位论文的评分”中第三项评分不及格),学位论文一律按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处理。

第七条台湾博士生和留学生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送审前必须按第四条要求完成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的资格审批手续,评审结果须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涉密学位论文在送审时,根据中大党密字〔2008〕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论文送审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必须和其他学位材料一并归档。

第十条 返回评阅意见的专家姓名,原则上对博士生及其指导教师保密。博士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需要保密的研究成果,应在论文撰写时作适当处理。涉及保密内容的学位论文要求专家返回的,应在学位论文封面注明“回收”字样。

第十一条博士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原《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03〕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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