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贪官轨迹
凤毛麟角
1979年4月23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一则独家新闻,黑龙江省破获了一起该省最大的贪污集团案件,首犯原黑龙江省任宾县燃料公司党支部书记兼经理王守信(女)自1971年11月起,“利用手中的职权,成为当地的‘煤霸’,四处拉关系,托门路搞煤”。在倒买倒卖计划外特批煤的过程中,与同伙贪污和侵吞物资折价共计507702元。
1979年10月20日,50余岁的王守信被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1980年2月8日,宣判大会在哈尔滨工人体育馆举行,5000人的场馆座无虚席。会后,这名当时的23级科员被押赴刑场,立即执行了死刑。
1979年7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并宣布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重建在“文革”中被摧毁的公检法机关,并保证“两法”的顺利实施,全国各机关选派了一批优秀干部充实公检法,24岁的张燕生在这一年被从原先工作的农林局共青团借调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员。若干年后,已经成为一名优秀法官的张燕生经常为自己最初搞不清法官的概念而忍俊不禁:“当时的人们只从外国影片中知道律师这个职业,把它等同于法官,而且认为法律就是惩罚犯罪,就是刑法。”
与张燕生同批选派进法院的还有24岁的姜京生,在这批“文革”后最早的法官的印象中,从1979年到1982年,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处理“文革”中大批的冤假错案。“贪污受贿案在当时是凤毛麟角,即便有,犯罪情节与手段也比现在简单得多,很多是涂改账目,开大头小尾的发票等,主体往往不见得是多高级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是国营企业的出纳、会计、采购人员以及受委托有可能接触公款的人。”
让姜京生记忆犹新的一起贪污案是,一家鱼店的售货员,利用切鱼的砧板上的裂缝,每天点钱时将零钱藏到缝下,下班后再将钱偷偷拿走,以此方式共获利1000余元。“这在当时就是严重的贪污行为,这名售货员因此被判刑5年。”
而在此种背景下,王守信案被当时的媒体喻为“轰动海内外的建国以来最大的贪污案”。
螺旋式上升
1985年6月,《法律与生活》杂志以《贪污“文革”查抄物资的蛀虫》为题报道了原天津市和平区体育馆街道办事处干部赵锡善在负责发还“文革”查抄物资工作中,侵吞、截留被查抄户财产共计130000余元,并因此获死刑。这是《法律与生活》自1984年创刊以来报道的第一起“罕见的特大贪污案”。
“砰”!一声枪响,一个罪恶的身躯倒下了。
丑陋的面孔,隐隐露出狡猾和奸诈。弯曲的身体,可以看出这个大贪污犯死亡前作恶多端。
这是当年媒体用来形容“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的统一口吻。
此后几年,一些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的报道开始陆续见诸媒体。
1986年,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郊支行潘黄营业所总账会计孙永祥、潘黄乡水产村滴塑瓶盖厂承包负责人袁长高等人内外勾结,采用涂改银行限额结算凭证、开空头凭证等手段,骗取银行库款193万余元,分别被以贪污受贿罪和贪污行贿、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成为我国建国以来银行系统发生的最大的贪污案。
就在这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在毫不放松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惩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两年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调整工作部署,提出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机关惩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88年,以贪污类案件审结的、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罪犯就达13人,其中一人达343万元;审结的受贿类案件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罪犯有12人。
而1989年,广东省仅上半年查出的受贿案件数额在10万~50万元的就有35件,50元~100万元的2件,100万~500 万元的2件。
20世纪90年代初,一位检察系统的官员在一篇分析文章中指出,从1979年到1989年的10年间的统计数字表明,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直呈螺旋式的上升趋势。
59,39,29
20世纪90年代初,“钢铁孽虎”管志诚案震惊全国。
原首都钢铁公司北京钢铁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于1989年6月至1990年2月间,勾结首都钢铁公司北京钢铁公司联合经销处运输计划专业员于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与一些企业进行购销、运输钢材、销售汽车、煤炭等经营活动中,以“计划处运费”、“指标费”、“分利”等名目,先后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141.83万余元,贪污公款人民币8.219万元。
1991年7月18日,管志诚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时年60岁。
1991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经济犯罪审判庭,姜京生任该庭副庭长,后任庭长。“一方面是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另一方面是公权力进入市场,从而导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腐、为个人权力寻租等问题。”在姜京生的印象中,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大量新形态、新内容的经济犯罪手段让法院应接不暇,“甚至吃过亏”。
管志诚案是姜京生和同事们在经济犯罪庭办理的首起专案,数个月的埋头苦研卷宗和调查核实,而在今天的姜看来,其实管志诚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涉案数额在当时也不是最大,更具意义的是,从管案开始,“59岁现象”引起了世人的关注。
“这些人多数有光荣的历史,曾为人民做过不少好事,但在即将从要职退下来的时候,开始产生‘付出太多,得到太少’、‘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心理,在离退休之前大捞一把。”
与此同时,更为光怪陆离的贪腐现象产生。
“权色交易”、“性贿赂”几乎成了官员贪腐的副产品。管志诚贪污受贿所得的赃款中,近乎一半给了身边两个号称“干女儿”的情妇;湖北省荆门市原市委书记焦俊贤,把一个小学文化、发廊“三陪女”培养到了该市开发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三个局的副局长的位置上;而随着原北京市市委书记陈希同、原北京市财政局局长王宝森贪腐案的大白天下,“官场情人”、“包二奶”现象几乎成为贪官倒台的普遍内情。
对比起来,“贪内助”、“枕边风”的家族式腐败似乎略显稀松平常了。20世纪90年代,江西省原鹰潭市副市长魏时中、青海省原人大副主任韩福才、山东省原滨州市市长杨永新均因经不住妻子怂恿索贿的“枕边风”,在贪腐的歧途上越走越远。
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全国共有3万多名县级以上官员、2000多名地厅级以上官员、90余名省部级以上的高官因腐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全国检察机关1990年至1998年共受理腐败案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等)110余万件,立案50多万件,涉案人员达60余万人,在这些案件中,厅局级、省部级干部腐败犯罪的发案率明显增高。
而在涉案金额上,20世纪80年代,贪污犯罪数额在百万元以上,即可列入贪污犯罪“排行榜”,然而进入90年代,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千万元大案时见披露,甚至有了上亿元大案。“中国烟王”褚时健贪污受贿达5000多万元之巨,挪用公款2.7亿元;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财政局预算科科长罗斌贪污国家财产达1.5亿元,创当时全国个人贪污公款数额之最。
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迈入21世纪初,贪腐轻龄化成为一种更为堪忧的趋势。1997年,29岁的丁仰宁终于摘掉仕途7年副职的帽子,成为前福建省政和县县委书记后,迅速靠卖官鬻爵起家成为这个贫困县的“百万富翁”。而在丁任“一把手”的3年间,参与卖官、买官的大小官员246人,其中,大部分年龄在35~40岁之间。
其后,河北巨贪李真案将“39岁现象”演绎得登峰造极。
但很快,39岁贪腐者已成前辈。2000年,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35岁以下青年犯罪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2001~2004年3年间共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中,不满30岁的犯罪嫌疑人19人,占案件总数的17.6%,天津市检察院2000年查处的212件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30岁左右的54人,占总数的25.5%。“胆子大、位轻权重、手段高明、贪图享乐、行为疯狂”成为这个年龄层的普遍作案特征。
Mary 编辑
30年贪官轨迹
凤毛麟角
1979年4月23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一则独家新闻,黑龙江省破获了一起该省最大的贪污集团案件,首犯原黑龙江省任宾县燃料公司党支部书记兼经理王守信(女)自1971年11月起,“利用手中的职权,成为当地的‘煤霸’,四处拉关系,托门路搞煤”。在倒买倒卖计划外特批煤的过程中,与同伙贪污和侵吞物资折价共计507702元。
1979年10月20日,50余岁的王守信被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1980年2月8日,宣判大会在哈尔滨工人体育馆举行,5000人的场馆座无虚席。会后,这名当时的23级科员被押赴刑场,立即执行了死刑。
1979年7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并宣布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重建在“文革”中被摧毁的公检法机关,并保证“两法”的顺利实施,全国各机关选派了一批优秀干部充实公检法,24岁的张燕生在这一年被从原先工作的农林局共青团借调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员。若干年后,已经成为一名优秀法官的张燕生经常为自己最初搞不清法官的概念而忍俊不禁:“当时的人们只从外国影片中知道律师这个职业,把它等同于法官,而且认为法律就是惩罚犯罪,就是刑法。”
与张燕生同批选派进法院的还有24岁的姜京生,在这批“文革”后最早的法官的印象中,从1979年到1982年,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处理“文革”中大批的冤假错案。“贪污受贿案在当时是凤毛麟角,即便有,犯罪情节与手段也比现在简单得多,很多是涂改账目,开大头小尾的发票等,主体往往不见得是多高级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是国营企业的出纳、会计、采购人员以及受委托有可能接触公款的人。”
让姜京生记忆犹新的一起贪污案是,一家鱼店的售货员,利用切鱼的砧板上的裂缝,每天点钱时将零钱藏到缝下,下班后再将钱偷偷拿走,以此方式共获利1000余元。“这在当时就是严重的贪污行为,这名售货员因此被判刑5年。”
而在此种背景下,王守信案被当时的媒体喻为“轰动海内外的建国以来最大的贪污案”。
螺旋式上升
1985年6月,《法律与生活》杂志以《贪污“文革”查抄物资的蛀虫》为题报道了原天津市和平区体育馆街道办事处干部赵锡善在负责发还“文革”查抄物资工作中,侵吞、截留被查抄户财产共计130000余元,并因此获死刑。这是《法律与生活》自1984年创刊以来报道的第一起“罕见的特大贪污案”。
“砰”!一声枪响,一个罪恶的身躯倒下了。
丑陋的面孔,隐隐露出狡猾和奸诈。弯曲的身体,可以看出这个大贪污犯死亡前作恶多端。
这是当年媒体用来形容“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的统一口吻。
此后几年,一些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的报道开始陆续见诸媒体。
1986年,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郊支行潘黄营业所总账会计孙永祥、潘黄乡水产村滴塑瓶盖厂承包负责人袁长高等人内外勾结,采用涂改银行限额结算凭证、开空头凭证等手段,骗取银行库款193万余元,分别被以贪污受贿罪和贪污行贿、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成为我国建国以来银行系统发生的最大的贪污案。
就在这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在毫不放松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惩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两年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调整工作部署,提出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机关惩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88年,以贪污类案件审结的、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罪犯就达13人,其中一人达343万元;审结的受贿类案件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罪犯有12人。
而1989年,广东省仅上半年查出的受贿案件数额在10万~50万元的就有35件,50元~100万元的2件,100万~500 万元的2件。
20世纪90年代初,一位检察系统的官员在一篇分析文章中指出,从1979年到1989年的10年间的统计数字表明,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直呈螺旋式的上升趋势。
59,39,29
20世纪90年代初,“钢铁孽虎”管志诚案震惊全国。
原首都钢铁公司北京钢铁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于1989年6月至1990年2月间,勾结首都钢铁公司北京钢铁公司联合经销处运输计划专业员于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与一些企业进行购销、运输钢材、销售汽车、煤炭等经营活动中,以“计划处运费”、“指标费”、“分利”等名目,先后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141.83万余元,贪污公款人民币8.219万元。
1991年7月18日,管志诚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时年60岁。
1991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经济犯罪审判庭,姜京生任该庭副庭长,后任庭长。“一方面是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另一方面是公权力进入市场,从而导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腐、为个人权力寻租等问题。”在姜京生的印象中,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大量新形态、新内容的经济犯罪手段让法院应接不暇,“甚至吃过亏”。
管志诚案是姜京生和同事们在经济犯罪庭办理的首起专案,数个月的埋头苦研卷宗和调查核实,而在今天的姜看来,其实管志诚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涉案数额在当时也不是最大,更具意义的是,从管案开始,“59岁现象”引起了世人的关注。
“这些人多数有光荣的历史,曾为人民做过不少好事,但在即将从要职退下来的时候,开始产生‘付出太多,得到太少’、‘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心理,在离退休之前大捞一把。”
与此同时,更为光怪陆离的贪腐现象产生。
“权色交易”、“性贿赂”几乎成了官员贪腐的副产品。管志诚贪污受贿所得的赃款中,近乎一半给了身边两个号称“干女儿”的情妇;湖北省荆门市原市委书记焦俊贤,把一个小学文化、发廊“三陪女”培养到了该市开发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三个局的副局长的位置上;而随着原北京市市委书记陈希同、原北京市财政局局长王宝森贪腐案的大白天下,“官场情人”、“包二奶”现象几乎成为贪官倒台的普遍内情。
对比起来,“贪内助”、“枕边风”的家族式腐败似乎略显稀松平常了。20世纪90年代,江西省原鹰潭市副市长魏时中、青海省原人大副主任韩福才、山东省原滨州市市长杨永新均因经不住妻子怂恿索贿的“枕边风”,在贪腐的歧途上越走越远。
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全国共有3万多名县级以上官员、2000多名地厅级以上官员、90余名省部级以上的高官因腐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全国检察机关1990年至1998年共受理腐败案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等)110余万件,立案50多万件,涉案人员达60余万人,在这些案件中,厅局级、省部级干部腐败犯罪的发案率明显增高。
而在涉案金额上,20世纪80年代,贪污犯罪数额在百万元以上,即可列入贪污犯罪“排行榜”,然而进入90年代,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千万元大案时见披露,甚至有了上亿元大案。“中国烟王”褚时健贪污受贿达5000多万元之巨,挪用公款2.7亿元;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财政局预算科科长罗斌贪污国家财产达1.5亿元,创当时全国个人贪污公款数额之最。
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迈入21世纪初,贪腐轻龄化成为一种更为堪忧的趋势。1997年,29岁的丁仰宁终于摘掉仕途7年副职的帽子,成为前福建省政和县县委书记后,迅速靠卖官鬻爵起家成为这个贫困县的“百万富翁”。而在丁任“一把手”的3年间,参与卖官、买官的大小官员246人,其中,大部分年龄在35~40岁之间。
其后,河北巨贪李真案将“39岁现象”演绎得登峰造极。
但很快,39岁贪腐者已成前辈。2000年,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35岁以下青年犯罪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2001~2004年3年间共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中,不满30岁的犯罪嫌疑人19人,占案件总数的17.6%,天津市检察院2000年查处的212件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30岁左右的54人,占总数的25.5%。“胆子大、位轻权重、手段高明、贪图享乐、行为疯狂”成为这个年龄层的普遍作案特征。
Mary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