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

指导书》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重大危险评估行为,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编制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

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格式,本作业指导书依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制订。

2 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3.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3 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4 单元

3.4.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4.2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以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3.4.3 尾矿库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以一座尾矿库作为辨识单元。

3.4.4 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生产经营单位以500m范围内一个(套)生产、储存区域或场所内存在的特种设备,作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3.4.5 烟火剂、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生产经营单位内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危险性建筑物划分为一个重大危险源辨识单元。

3.4.6 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单元

3.4.6.1 年产45万吨(含45万吨)及以上矿井以一个开采区为辨识单元。

3.4.6.2 年产45万吨以下矿井以一个矿井为辨识单元。

3.5 临界量

对于某种、某类危险物质或某种危险能量规定的数值,若单元中的物质或危险能量数值等于或超过该数值,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4 评估组要求

组建评估项目组并任命项目组长。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评估人员由国家认可的评价资质和与评估项目相关的专业人员组成,且评估人员专业配备能够满足项目要求,个别专业人员不足时,应选择相应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专家参加。

5 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程序

5.1 确定重大危险源现状安全评估范围

5.2 收集、整理重大危险源评估所需资料

5.3 确定重大危险源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

5.4 定性、定量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内容

5.5 与被评估单位交换意见

5.6 整理、归纳评估结果

5.7 编制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6 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内容

6.1 重大危险源评估的目的和要求

从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意义、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的目的等方面进行描述。

6.2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依据

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评估合同、企业提供技术资料等方面描述。

6.3 评估范围

准确描述企业需要评估的内容。

6.4 被评估单位基本概况

企业基本概况从以下几方面描述:

6.4.1 被评估单位简介

6.4.2 周边环境

6.4.3 总平面布置

6.4.4 建(构)筑物情况

6.4.5 公用工程(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压缩空气等)

6.4.6 工艺流程介绍及工艺流程图

根据企业实际生产工艺过程介绍。

6.4.7 主要设施设备

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质、技术参数、是否是特种设备方面描述。

6.4.8 安全管理现状

6.4.9 针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还应介绍矿井地质自然安全条件

6.5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6.5.1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等进行辨识。

6.5.2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6.5.2.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进行辨识。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界量即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单元(在500m范围内划分一个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2)单元(在500m范围内划分一个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1)公式计算,若满足(1)公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1)

式中:q1,q2,... qn——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

Q1,Q2,... 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

6.5.2.2 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的重大危险源辨识

按照安监总局的《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中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内规定的要求进行辨识。

6.5.2.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山:

(1)瓦斯矿山;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山。

6.5.2.4 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

6.5.2.5 其它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

其它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文)中规定的特种设备要求进行辨识。

6.5.2.6 烟花爆竹、烟火剂重大危险源辨识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及《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文)进行辨识。

6.5.2.7 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等于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6.5.3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经过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后,必须描述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6.5.3.1 重大危险源与周边距离

必须描述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建构筑物距离(包括企业外周边、企业内周边),特别是尾矿库下游情况。

6.5.3.2 重大危险源周边涉及到的人数情况

以500m范围内涉及到的人数计算。

6.5.3.3 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现状及已采用的安全措施

从防火措施、防爆(电气防爆、厂房防爆、工艺防爆等)措施、消防、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监控措施、安全装置的检测检验、事故应急、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描述。

6.5.3.4 安全生产条件分析评价

6.6重大危险源分级

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规定的进行分级。

6.7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类型及危害程度

从同类(或相近)企业发生的事故案例(类比)分析,采用重大事故模拟分析并结合危险、有害因素及周边情况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根据定性定量分析结果,分析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6.8 建议补充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

综合辨识分级结果,(1)从安全管理方面提出针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措施;(2)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问题,提出安全技术对策措施;(3)事故应急措施;(4)根据国内外实际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以及提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改意见和建议。

6.9 评估结论

从重大危险源判别和确认结果、重大危险源分级结果、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重大危险源管理现状进行描述得出评估结论。

7 评估报告格式

7.1 评估报告的基本格式要求

7.1.1 封面

封面第一行文字内容是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封面第二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封面最后三行分别是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和报告日期(格式见下页)。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黑体二号字)

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黑体一号字)

评价机构名称(宋体三号字)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宋体三号字)

报告日期(宋体三号字)

7.1.2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7.1.3 著录项

“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评估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评估组长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安全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安全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安全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求手写签名。

生产经营单位(黑体三号字)

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黑体二号字) 审核定稿:(宋体四号字)

评估组长:(宋体四号字)

评 估 人 员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附件二:土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附件五: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工艺流程图 附件七:防爆区域图 附件八:重大危险源安全疏散指示图 附件九:重大危险源区域监控分布图

附件十: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检测报告、压力表、

附件十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报告 附件十三:针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实际情况附下列资料

(2)水文地质类别评审报告结论

(5)排水系统图

(7)供电系统图

安全评价报告应采用A4幅面,左侧装订。

8 重大危险源评估所收集资料 ※土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工艺装置设备一览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数、使用地点、设备技术参数、工作压力、是否是特种设备) ※避雷检测报告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及使用证

※压力表、安全阀、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安全操作规程

※工艺流程介绍(包括工艺参数)及工艺流程图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措施情况介绍 ※企业公用设施情况(供配电、给排水、供蒸汽、压缩 ※公用设施设备一览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数、使用地点、设备技术参数、工作压力)

※瓦斯、煤尘、煤层鉴定报告;

※采掘工程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通讯系统图

※瓦斯监控系统图

※水文地质图

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要求和内容

一、评估报告要求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二、评估报告内容

1.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2. 评估的依据

3.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 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5. 重大危险源等级

6. 安全对策措施与应急救援措施

7. 评估结论

关于在山西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煤执发[2009]272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由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有效遏制和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省煤炭工业局印发了《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晋煤安发〔2009〕24号),现就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通知如下:

一、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依据和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煤矿重大危险源内涵及外延上与其它工业领域的重大危险源存在很大不同,很难由某种危险物质或能量的一个临界量来判定。煤矿生产环节多、条件复杂多变,影响安全的因素很多,有化学危险性(如瓦斯、一氧化碳等)、机械危险性(各种机械设备及存在场所)、电器危险性(电器设备及存在场所)、地质危险性(各种危险地质构造)。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精神,所有煤矿(井工开采)属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针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诸多因素,重点对自然因素下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以下煤矿重大危险源提法专指此类)进行检测、辩识评估、建档备案并实施重点监控。主要指以下几类井工开采煤矿: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层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或等于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7)采煤工作面存在不易垮落必须经人工强制放顶的坚硬顶板矿井;

(8)其它自然因素下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与辨识

1、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都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检测,经省煤炭工业局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辨识评估,认定是否存在煤矿重大危险源和存在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种类。

2、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煤矿企业、所属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集团公司)登记建档,实施重点监控,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一级煤矿重大危险源逐级上报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级煤矿重大危险源逐级上报至省煤炭工业局;三级煤矿重大危险源逐级上报至市煤炭工业局;四级煤矿重大危险源报县煤炭工业局。

3、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应由具备安全评价资格、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工作的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对其做出的辨识评估结果负责。

4、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定期进行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测到存在重大危险源时,及时申报、组织评估、认定备案。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

5、煤矿生产过程、防护措施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上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全省所有井工开采煤矿必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建档备案工作,并建立有效防范措施,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三、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为规范评价机构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工作,推进全省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对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工作的评价机构进行资质认定。

(一)安全评价机构申报

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的评价机构须向省煤炭工业局或各市煤炭工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资质证书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事业单位法人资质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安全评审业务质量保障体系、质量控制程序等规章制度;

(4)机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应当提供相应情况说明;

(5)安全评价业绩情况;

(6)机构及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证明。

申报时间:2009年6月1日—2009年6月15日。

(二)市煤炭工业局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初审

各市煤炭工业局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评价机构资质资料,确定两家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的评价机构,向省煤炭工业局推荐上报。需要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限;

2、业务范围;

3、法人代表、专职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技术评价人员资质条件;

4、有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及转包安全评价项目行为;

5、有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6、现场查看评价机构资质条件(包括软硬件设施、安全评价人员技术力量)。 评价机构资质初审时间:2009年6月16日—2009年6月30日。

(三)省煤炭工业局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省煤炭工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评价机构进行审定,审定同意后认定并在山西省煤炭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未经省煤炭工业局认定的中介机构或中介组织,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其评估认定结果,省煤炭工业局不予备案。

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时间:2009年7月1日—2009年7月15日。

四、评价机构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

危险性评价是对危险源导致事故、造成人员生命或财物损失的危险程度进行评价,危险源危险性评价包括危险源自身危险性评价和对危险源控制措施效果的评价。

为了表征危险程度,通过危险评价,反映评价对象发生事故危险性的等级。按照危险程度的大小依次分为:Ⅰ级重大危险源、Ⅱ级重大危险源、Ⅲ级重大危险源、Ⅳ级重大危险源。根据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大小、发生事故难易程度、事故危害程度等多项指标综合分析,或按单项指标、各类危险源分别评价,综合结果。

经认定的评价机构进行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参照相关技术标准,认真、严谨地进行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要尽量反映评估对象实际的安全状况或危险程度。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束后出具《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要求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煤矿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危害程度;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5)煤矿重大危险源等级;

(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的效果评价;

(8)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等。

五、评估结果审查、建档备案

省、市、县三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煤炭集团公司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工作各负其责。县煤炭工业局(煤炭集团公司)负责辖区内(所属)煤矿重大危险源普查、检测、申报,对中介机构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煤炭工业局(煤炭集团公司)负责辖区内(所属)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审查同意后,正式行文向省煤炭工业局申请认定,并对辖区内(所属)煤矿重大危险源汇总上报;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对评估结果审查认定,自接到市煤炭工业局(煤炭集团公司)上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上报的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进行认定。认定存在的煤矿重大危险源,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原则,由煤矿企业、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集团公司)建立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实施重点监控。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2)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3)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4)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5)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6)煤矿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一)企业主体监控管理责任

1、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具体负责人,明确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制定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根据重大危险源级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控管理。

(1)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监控,随时掌握危险源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2)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源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3)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4)各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重大危险源由集团公司实施监控和管理,存在一、二级煤矿重大危险源,要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2、煤矿企业必须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所需资金投入,并组织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集团公司)。

4、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集团公司)备案,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应急设备与设施;

(4)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5)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与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9)培训与演练。

(二)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企业集团监管主体责任

1、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成立处置煤矿重大危险源组织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相结合的组织体系,协调和指导辖区内(或所属)煤矿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检测、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

2、督促辖区内(或所属)煤矿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要求,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专项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每季度覆盖检查不少于一次;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覆盖检查不少于一次;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抽查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存在重大危险源煤矿的20%。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2)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3)煤矿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

(4)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5)煤矿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6)煤矿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7)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8)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9)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10)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11)煤矿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检查中发现煤矿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或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煤矿企业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整改,按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要求,跟踪落实隐患整改。

4、对不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检测、辨识评估的井工煤矿,对存在重大危险源不按要求进行建档备案、定期检查和实施有效监控的煤矿企业,一律停产整顿。

5、要根据当地自然环境、特点把握煤矿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变化的规律。在特定时期要采取特别措施,加大监控检查指导力度,强化管理,防止重大危险源变化升级导致事故发生。

6、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煤矿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七、相关要求

1、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建档备案工作要遵循客观事实,严格程序、严格标准、规范操作,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难点、疑点问题要及时向省煤炭工业局汇报。

2、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经省煤炭工业局认定的其它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3、发现评价机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违背职业准则、弄虚作假的,转让或者出租资质,转包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项目,取消其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资格。

4、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不得指定煤矿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

5、对新构成的煤矿重大危险源,煤矿企业要及时报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煤矿企业要及时报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核销。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落实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确保全省煤炭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

指导书》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重大危险评估行为,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编制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

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格式,本作业指导书依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制订。

2 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3.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3 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4 单元

3.4.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4.2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以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3.4.3 尾矿库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以一座尾矿库作为辨识单元。

3.4.4 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生产经营单位以500m范围内一个(套)生产、储存区域或场所内存在的特种设备,作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3.4.5 烟火剂、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生产经营单位内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危险性建筑物划分为一个重大危险源辨识单元。

3.4.6 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单元

3.4.6.1 年产45万吨(含45万吨)及以上矿井以一个开采区为辨识单元。

3.4.6.2 年产45万吨以下矿井以一个矿井为辨识单元。

3.5 临界量

对于某种、某类危险物质或某种危险能量规定的数值,若单元中的物质或危险能量数值等于或超过该数值,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4 评估组要求

组建评估项目组并任命项目组长。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评估人员由国家认可的评价资质和与评估项目相关的专业人员组成,且评估人员专业配备能够满足项目要求,个别专业人员不足时,应选择相应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专家参加。

5 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程序

5.1 确定重大危险源现状安全评估范围

5.2 收集、整理重大危险源评估所需资料

5.3 确定重大危险源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

5.4 定性、定量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内容

5.5 与被评估单位交换意见

5.6 整理、归纳评估结果

5.7 编制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6 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内容

6.1 重大危险源评估的目的和要求

从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意义、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的目的等方面进行描述。

6.2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依据

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评估合同、企业提供技术资料等方面描述。

6.3 评估范围

准确描述企业需要评估的内容。

6.4 被评估单位基本概况

企业基本概况从以下几方面描述:

6.4.1 被评估单位简介

6.4.2 周边环境

6.4.3 总平面布置

6.4.4 建(构)筑物情况

6.4.5 公用工程(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压缩空气等)

6.4.6 工艺流程介绍及工艺流程图

根据企业实际生产工艺过程介绍。

6.4.7 主要设施设备

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质、技术参数、是否是特种设备方面描述。

6.4.8 安全管理现状

6.4.9 针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还应介绍矿井地质自然安全条件

6.5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6.5.1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等进行辨识。

6.5.2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6.5.2.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进行辨识。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界量即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单元(在500m范围内划分一个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2)单元(在500m范围内划分一个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1)公式计算,若满足(1)公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1)

式中:q1,q2,... qn——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

Q1,Q2,... 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

6.5.2.2 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的重大危险源辨识

按照安监总局的《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中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内规定的要求进行辨识。

6.5.2.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山:

(1)瓦斯矿山;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山。

6.5.2.4 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

6.5.2.5 其它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

其它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文)中规定的特种设备要求进行辨识。

6.5.2.6 烟花爆竹、烟火剂重大危险源辨识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及《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文)进行辨识。

6.5.2.7 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等于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6.5.3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经过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后,必须描述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6.5.3.1 重大危险源与周边距离

必须描述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建构筑物距离(包括企业外周边、企业内周边),特别是尾矿库下游情况。

6.5.3.2 重大危险源周边涉及到的人数情况

以500m范围内涉及到的人数计算。

6.5.3.3 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现状及已采用的安全措施

从防火措施、防爆(电气防爆、厂房防爆、工艺防爆等)措施、消防、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监控措施、安全装置的检测检验、事故应急、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描述。

6.5.3.4 安全生产条件分析评价

6.6重大危险源分级

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规定的进行分级。

6.7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类型及危害程度

从同类(或相近)企业发生的事故案例(类比)分析,采用重大事故模拟分析并结合危险、有害因素及周边情况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根据定性定量分析结果,分析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6.8 建议补充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

综合辨识分级结果,(1)从安全管理方面提出针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措施;(2)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问题,提出安全技术对策措施;(3)事故应急措施;(4)根据国内外实际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以及提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改意见和建议。

6.9 评估结论

从重大危险源判别和确认结果、重大危险源分级结果、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重大危险源管理现状进行描述得出评估结论。

7 评估报告格式

7.1 评估报告的基本格式要求

7.1.1 封面

封面第一行文字内容是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封面第二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封面最后三行分别是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和报告日期(格式见下页)。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黑体二号字)

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黑体一号字)

评价机构名称(宋体三号字)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宋体三号字)

报告日期(宋体三号字)

7.1.2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7.1.3 著录项

“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评估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评估组长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安全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安全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安全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求手写签名。

生产经营单位(黑体三号字)

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黑体二号字) 审核定稿:(宋体四号字)

评估组长:(宋体四号字)

评 估 人 员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附件二:土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附件五: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工艺流程图 附件七:防爆区域图 附件八:重大危险源安全疏散指示图 附件九:重大危险源区域监控分布图

附件十: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检测报告、压力表、

附件十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报告 附件十三:针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实际情况附下列资料

(2)水文地质类别评审报告结论

(5)排水系统图

(7)供电系统图

安全评价报告应采用A4幅面,左侧装订。

8 重大危险源评估所收集资料 ※土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工艺装置设备一览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数、使用地点、设备技术参数、工作压力、是否是特种设备) ※避雷检测报告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及使用证

※压力表、安全阀、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安全操作规程

※工艺流程介绍(包括工艺参数)及工艺流程图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措施情况介绍 ※企业公用设施情况(供配电、给排水、供蒸汽、压缩 ※公用设施设备一览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数、使用地点、设备技术参数、工作压力)

※瓦斯、煤尘、煤层鉴定报告;

※采掘工程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通讯系统图

※瓦斯监控系统图

※水文地质图

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要求和内容

一、评估报告要求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二、评估报告内容

1.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2. 评估的依据

3.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 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5. 重大危险源等级

6. 安全对策措施与应急救援措施

7. 评估结论

关于在山西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煤执发[2009]272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由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有效遏制和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省煤炭工业局印发了《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晋煤安发〔2009〕24号),现就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通知如下:

一、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依据和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煤矿重大危险源内涵及外延上与其它工业领域的重大危险源存在很大不同,很难由某种危险物质或能量的一个临界量来判定。煤矿生产环节多、条件复杂多变,影响安全的因素很多,有化学危险性(如瓦斯、一氧化碳等)、机械危险性(各种机械设备及存在场所)、电器危险性(电器设备及存在场所)、地质危险性(各种危险地质构造)。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精神,所有煤矿(井工开采)属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针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诸多因素,重点对自然因素下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以下煤矿重大危险源提法专指此类)进行检测、辩识评估、建档备案并实施重点监控。主要指以下几类井工开采煤矿: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层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或等于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7)采煤工作面存在不易垮落必须经人工强制放顶的坚硬顶板矿井;

(8)其它自然因素下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与辨识

1、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都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检测,经省煤炭工业局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辨识评估,认定是否存在煤矿重大危险源和存在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种类。

2、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煤矿企业、所属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集团公司)登记建档,实施重点监控,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一级煤矿重大危险源逐级上报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级煤矿重大危险源逐级上报至省煤炭工业局;三级煤矿重大危险源逐级上报至市煤炭工业局;四级煤矿重大危险源报县煤炭工业局。

3、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应由具备安全评价资格、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工作的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对其做出的辨识评估结果负责。

4、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定期进行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测到存在重大危险源时,及时申报、组织评估、认定备案。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

5、煤矿生产过程、防护措施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上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全省所有井工开采煤矿必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建档备案工作,并建立有效防范措施,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三、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为规范评价机构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工作,推进全省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对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工作的评价机构进行资质认定。

(一)安全评价机构申报

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的评价机构须向省煤炭工业局或各市煤炭工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资质证书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事业单位法人资质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安全评审业务质量保障体系、质量控制程序等规章制度;

(4)机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应当提供相应情况说明;

(5)安全评价业绩情况;

(6)机构及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证明。

申报时间:2009年6月1日—2009年6月15日。

(二)市煤炭工业局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初审

各市煤炭工业局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评价机构资质资料,确定两家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的评价机构,向省煤炭工业局推荐上报。需要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限;

2、业务范围;

3、法人代表、专职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技术评价人员资质条件;

4、有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及转包安全评价项目行为;

5、有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6、现场查看评价机构资质条件(包括软硬件设施、安全评价人员技术力量)。 评价机构资质初审时间:2009年6月16日—2009年6月30日。

(三)省煤炭工业局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省煤炭工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评价机构进行审定,审定同意后认定并在山西省煤炭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未经省煤炭工业局认定的中介机构或中介组织,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其评估认定结果,省煤炭工业局不予备案。

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时间:2009年7月1日—2009年7月15日。

四、评价机构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

危险性评价是对危险源导致事故、造成人员生命或财物损失的危险程度进行评价,危险源危险性评价包括危险源自身危险性评价和对危险源控制措施效果的评价。

为了表征危险程度,通过危险评价,反映评价对象发生事故危险性的等级。按照危险程度的大小依次分为:Ⅰ级重大危险源、Ⅱ级重大危险源、Ⅲ级重大危险源、Ⅳ级重大危险源。根据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大小、发生事故难易程度、事故危害程度等多项指标综合分析,或按单项指标、各类危险源分别评价,综合结果。

经认定的评价机构进行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参照相关技术标准,认真、严谨地进行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要尽量反映评估对象实际的安全状况或危险程度。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束后出具《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要求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煤矿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危害程度;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5)煤矿重大危险源等级;

(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的效果评价;

(8)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等。

五、评估结果审查、建档备案

省、市、县三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煤炭集团公司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工作各负其责。县煤炭工业局(煤炭集团公司)负责辖区内(所属)煤矿重大危险源普查、检测、申报,对中介机构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煤炭工业局(煤炭集团公司)负责辖区内(所属)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审查同意后,正式行文向省煤炭工业局申请认定,并对辖区内(所属)煤矿重大危险源汇总上报;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对评估结果审查认定,自接到市煤炭工业局(煤炭集团公司)上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上报的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进行认定。认定存在的煤矿重大危险源,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原则,由煤矿企业、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集团公司)建立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实施重点监控。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2)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3)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4)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5)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6)煤矿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一)企业主体监控管理责任

1、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具体负责人,明确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制定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根据重大危险源级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控管理。

(1)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监控,随时掌握危险源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2)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源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3)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4)各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重大危险源由集团公司实施监控和管理,存在一、二级煤矿重大危险源,要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2、煤矿企业必须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所需资金投入,并组织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集团公司)。

4、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集团公司)备案,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应急设备与设施;

(4)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5)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与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9)培训与演练。

(二)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企业集团监管主体责任

1、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成立处置煤矿重大危险源组织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相结合的组织体系,协调和指导辖区内(或所属)煤矿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检测、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

2、督促辖区内(或所属)煤矿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要求,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专项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每季度覆盖检查不少于一次;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覆盖检查不少于一次;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抽查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存在重大危险源煤矿的20%。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2)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3)煤矿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

(4)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5)煤矿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6)煤矿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7)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8)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9)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10)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11)煤矿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检查中发现煤矿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或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煤矿企业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整改,按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要求,跟踪落实隐患整改。

4、对不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检测、辨识评估的井工煤矿,对存在重大危险源不按要求进行建档备案、定期检查和实施有效监控的煤矿企业,一律停产整顿。

5、要根据当地自然环境、特点把握煤矿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变化的规律。在特定时期要采取特别措施,加大监控检查指导力度,强化管理,防止重大危险源变化升级导致事故发生。

6、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煤矿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七、相关要求

1、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建档备案工作要遵循客观事实,严格程序、严格标准、规范操作,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难点、疑点问题要及时向省煤炭工业局汇报。

2、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经省煤炭工业局认定的其它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3、发现评价机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违背职业准则、弄虚作假的,转让或者出租资质,转包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项目,取消其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资格。

4、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不得指定煤矿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

5、对新构成的煤矿重大危险源,煤矿企业要及时报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煤矿企业要及时报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核销。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落实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确保全省煤炭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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