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企业若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未取得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及时付款、及时取得发票,以准确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据以正确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之后尚无法确定计税基础的,则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根据暂按合同规定金额确定的计税基础提取的折旧应予以调减,不得在税前扣除,其折旧待其计税基础确定后再行依法处理。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企业若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未取得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及时付款、及时取得发票,以准确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据以正确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之后尚无法确定计税基础的,则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根据暂按合同规定金额确定的计税基础提取的折旧应予以调减,不得在税前扣除,其折旧待其计税基础确定后再行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