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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行使立法权:现实需求及实现途径 作者:杜娟娟
来源:《经济师》2016年第02期
摘 要:依法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地方依法治理水平的客观需求,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但是,面对地方立法主体扩容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必须完善设区市立法的体制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以确保立法质量。 关键词:设区的市立法 法制统一 立法能力 立法民主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2-099-02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修订案对此予以法律上的确定。至此,我国地方立法主体全面扩容,全国所有的282个设区的市,包括广东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和海南省三沙市4个不设区的市将享有地方立法权。虽然,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有种种担忧,例如,短时间内全面赋权,地方立法可能危及法制统一,加重部门利益立法化的倾向等。然而,伴随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地方立法权扩容具有重要的现实需求,深入研究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进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便有了深远的意义。
一、设区市行使立法权的现实需求
立法体制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与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相适应的。从建国到《立法法》修订前,对于设区的市是否享有立法权,经历了全面开花、全部取消、有区别地赋予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旧法被彻底废除,而各地情况复杂多样,仅靠中央立法难以满足建立新秩序,维护人民政权的需要。所以,从省级到县级政权机关都有地方立法权。自然,所有的设区市都有地方立法权。从1954年到1979年地方立法权被全部取消,立法权高度集中以维护法制统一,保障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1979年至立法法修订之前,为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地方立法主体逐步扩容,至《立法法》修订前,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先后取得了立法权,地方立法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时至今日,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对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地方立法体制设计已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迫切需将地方立法权下放至所有的设区的市。
(一)平等地分配地方立法资源,为地方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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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行使立法权:现实需求及实现途径 作者:杜娟娟
来源:《经济师》2016年第02期
摘 要:依法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地方依法治理水平的客观需求,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但是,面对地方立法主体扩容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必须完善设区市立法的体制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以确保立法质量。 关键词:设区的市立法 法制统一 立法能力 立法民主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2-099-02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修订案对此予以法律上的确定。至此,我国地方立法主体全面扩容,全国所有的282个设区的市,包括广东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和海南省三沙市4个不设区的市将享有地方立法权。虽然,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有种种担忧,例如,短时间内全面赋权,地方立法可能危及法制统一,加重部门利益立法化的倾向等。然而,伴随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地方立法权扩容具有重要的现实需求,深入研究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进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便有了深远的意义。
一、设区市行使立法权的现实需求
立法体制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与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相适应的。从建国到《立法法》修订前,对于设区的市是否享有立法权,经历了全面开花、全部取消、有区别地赋予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旧法被彻底废除,而各地情况复杂多样,仅靠中央立法难以满足建立新秩序,维护人民政权的需要。所以,从省级到县级政权机关都有地方立法权。自然,所有的设区市都有地方立法权。从1954年到1979年地方立法权被全部取消,立法权高度集中以维护法制统一,保障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1979年至立法法修订之前,为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地方立法主体逐步扩容,至《立法法》修订前,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先后取得了立法权,地方立法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时至今日,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对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地方立法体制设计已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迫切需将地方立法权下放至所有的设区的市。
(一)平等地分配地方立法资源,为地方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