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的彩礼到底要不要退还
常见争议焦点1:争议财产是否属于彩礼?
【认定标准】
彩礼一般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区别于婚前赠与,法院一般会结合以下因素认定争议财产是否属于彩礼:
1.是否有婚约。有婚约的,一般认定为彩礼;没有婚约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
2.给付财物的数额或价值。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数额是否较大需结合当地习俗与经济状况进行认定。一般认为,在订立婚约前后或在双方恋爱过程中,男方主动给女方或女方父母的价值不高的礼品,如烟、酒、食品、衣物、少量现金等不宜认定为彩礼,而应理解为婚前赠与。
3.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由于各地习俗不一,加上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均衡,一些地区存在以“实物+现金”的方式给付彩礼的习俗,此时,即便实物价值不高,但结合当地习俗,该“实物+现金”组合的总价值一并认定为彩礼较为合理。
常见争议焦点2:是否应当返还争议财产?
【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
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依此,在认定当事人争议财产属于彩礼的情况下,还需作以下区别认定:
1.应予返还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却离婚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却离婚的。
注意,符合上述情形的,一般应予全部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结合该规定,上述的“生活困难”应当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没有住处。 另外,《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实践中,基于该规定,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或者以订婚为名索取或骗取彩礼的情形一般也认定为应当返还。
2.不予返还。
依上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 常见争议焦点3:返还数额如何确定?
【认定标准】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明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依此,如果当事人接受彩礼,未登记结婚却共同生活的(即未婚同居),法院一般会认定部分返还。
至于具体的数额,由法院酌定,但需结合解除婚约的原因、双方过错、当地风俗习惯、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证据材料等因素综合确定。
已收的彩礼到底要不要退还
常见争议焦点1:争议财产是否属于彩礼?
【认定标准】
彩礼一般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区别于婚前赠与,法院一般会结合以下因素认定争议财产是否属于彩礼:
1.是否有婚约。有婚约的,一般认定为彩礼;没有婚约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
2.给付财物的数额或价值。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数额是否较大需结合当地习俗与经济状况进行认定。一般认为,在订立婚约前后或在双方恋爱过程中,男方主动给女方或女方父母的价值不高的礼品,如烟、酒、食品、衣物、少量现金等不宜认定为彩礼,而应理解为婚前赠与。
3.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由于各地习俗不一,加上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均衡,一些地区存在以“实物+现金”的方式给付彩礼的习俗,此时,即便实物价值不高,但结合当地习俗,该“实物+现金”组合的总价值一并认定为彩礼较为合理。
常见争议焦点2:是否应当返还争议财产?
【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
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依此,在认定当事人争议财产属于彩礼的情况下,还需作以下区别认定:
1.应予返还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却离婚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却离婚的。
注意,符合上述情形的,一般应予全部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结合该规定,上述的“生活困难”应当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没有住处。 另外,《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实践中,基于该规定,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或者以订婚为名索取或骗取彩礼的情形一般也认定为应当返还。
2.不予返还。
依上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 常见争议焦点3:返还数额如何确定?
【认定标准】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明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依此,如果当事人接受彩礼,未登记结婚却共同生活的(即未婚同居),法院一般会认定部分返还。
至于具体的数额,由法院酌定,但需结合解除婚约的原因、双方过错、当地风俗习惯、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证据材料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