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条件下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统一

  【摘要】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给我国的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冲击,使我国法学教育走入了困境之中。对此,我国对法学教育的现状进行了重新的审视,为法律专业人才的进一步选拔举行了国家司法考试这一资格考试,以期能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具有国际水平的高素质律师。本文通过论述入世后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以及法学教育与统一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针对这种现象为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能够很好的适应提出相关建议,完善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统一

  一、引言

  我国在加入WTO后,法学教育也将与国际法学教育相接轨,如何解决当前法学教育在逐步国际化中所面临的困境成为了我国法律工作者共同关注的问题。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我国法学教育史上一项重要的举措,推动了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为我国法学教育培养出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为了更好的适应国际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使我国在入世后更好的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对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是很有必要的。

  二、入世后我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困境

  在我国入世后,面对全球化的浪潮,我国法学教育也陷入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困境当中,尤其是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上,出现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竞争相脱轨的倾向。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少国际性法律专业人才

  我国对外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所提倡的是外向型经济,这就要求我国目前培养的法律专业人才应该拥有国际性的思维和眼光,能够对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通晓并能熟练的加以运用。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中没有对学生进行完善系统的国际法教育,学生在国际法方面的实践机会少之又少,严重缺乏国际思维和眼光,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发展急需国际性、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现实不符。[1]

  (二)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不适应

  由于我国在法学教育的制度上没有很好的做到与法律职业之间有效的挂钩,再加上,没有完善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之间的衔接机制,导致很多院校的法律专业毕业生不能顺利从事法律职业,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在制度上没有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进行有效的保障,既使法学教育的毕业生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素养,无法满足当前法律职业对人才的需求,严重威胁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信任。

  三、入世后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

  面对我国入世这一情况,对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以及如何处理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下面本文就针对入世后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一)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条件是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

  在社会上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拥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并能胜任法官这一职位的。在司法考试中所说的法律职业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三类,相对于社会上其他法律人来说,他们应该具有更为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高水平的法律素养和法律专业技能,是法律界中的精英分子。[2]而对这些人的选拔并不是通过一次考试就能看出水平和培养出来的,而是应该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培训,也就是说要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

  (二)统一司法考试的条件下对法学教育的定位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在数量上、规模上都呈现膨胀的趋势,而且层次多、水平参差不齐,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我国当前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进行统一定位是不可行的,各个法学院校应该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对法学教育分别进行有重点的定位。例如对我国原来司法部直属的五大政法院校,由于其拥有悠久的法学教育历史和较强的师资队伍,可以将其主要以培养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来定位;至于其他的新办法学院校或者在综合性大学中所设立的法学院,可以将其定位为培养法学通识教育或者法学研究性的人才来定位。

  四、正确处理入世条件下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

  在我国入世之后,为了提高法律从业者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水平,确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并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正确处理好我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教育理念与课程设置的转化

  当前法学的教育理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学教育主要是对法律知识、素养和专业技能的教育,这三者是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不可分割的;另一方面是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更多合格优秀的法律专业毕业生。[3]课程考试的通过率以及司法考试的及格率并不是法学教育真正的意义,而是对法律专业人才能力上的培养。在本科四年的法学教育当中,应当同时体现知识、素养和专业技能这三个方面。

  (二)建立优良的教师队伍和教学方法

  目前,我国法学院校中法学教师的队伍整体实力还是可以的,但是具有高学历和良好的法学教育并不一定是合格的法学教师。很多法学教师并不将其工作重点放在教学上,而是搞科研项目或者是在外兼职律师。在对学生进行法学教育时,对其影响最为重大的则是其授课教师。法学教师应该将教学重点放在培养更多能力高的法律专业人才上,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法学学习目标,而不是任其只为了司法考试的通过而学习,否则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缺少对法律专业基本素养和专业技能的培养也是不符合社会需求的。

  五、结语

  总而言之,经济全球化的迅速扩展使法律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尤其是我国入世之后,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对我国当前法学教育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在面对我国入世后对我国法学教育带来的冲击,正确处理好我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在国际上的政治经济活动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

  参考文献:

  [1]申嘉.市场经济和国际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之现状及对策[J].中国司法,2007(02).

  [2]王东伟,王雪梅,王晓燕.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3]宋强.本科实践型教学方式的推进――以司法考试为视角[J].教育教学论坛,2011(18).

  【摘要】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给我国的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冲击,使我国法学教育走入了困境之中。对此,我国对法学教育的现状进行了重新的审视,为法律专业人才的进一步选拔举行了国家司法考试这一资格考试,以期能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具有国际水平的高素质律师。本文通过论述入世后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以及法学教育与统一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针对这种现象为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能够很好的适应提出相关建议,完善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统一

  一、引言

  我国在加入WTO后,法学教育也将与国际法学教育相接轨,如何解决当前法学教育在逐步国际化中所面临的困境成为了我国法律工作者共同关注的问题。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我国法学教育史上一项重要的举措,推动了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为我国法学教育培养出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为了更好的适应国际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使我国在入世后更好的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对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是很有必要的。

  二、入世后我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困境

  在我国入世后,面对全球化的浪潮,我国法学教育也陷入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困境当中,尤其是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上,出现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竞争相脱轨的倾向。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少国际性法律专业人才

  我国对外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所提倡的是外向型经济,这就要求我国目前培养的法律专业人才应该拥有国际性的思维和眼光,能够对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通晓并能熟练的加以运用。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中没有对学生进行完善系统的国际法教育,学生在国际法方面的实践机会少之又少,严重缺乏国际思维和眼光,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发展急需国际性、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现实不符。[1]

  (二)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不适应

  由于我国在法学教育的制度上没有很好的做到与法律职业之间有效的挂钩,再加上,没有完善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之间的衔接机制,导致很多院校的法律专业毕业生不能顺利从事法律职业,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在制度上没有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进行有效的保障,既使法学教育的毕业生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素养,无法满足当前法律职业对人才的需求,严重威胁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信任。

  三、入世后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

  面对我国入世这一情况,对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以及如何处理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下面本文就针对入世后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一)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条件是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

  在社会上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拥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并能胜任法官这一职位的。在司法考试中所说的法律职业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三类,相对于社会上其他法律人来说,他们应该具有更为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高水平的法律素养和法律专业技能,是法律界中的精英分子。[2]而对这些人的选拔并不是通过一次考试就能看出水平和培养出来的,而是应该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培训,也就是说要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

  (二)统一司法考试的条件下对法学教育的定位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在数量上、规模上都呈现膨胀的趋势,而且层次多、水平参差不齐,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我国当前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进行统一定位是不可行的,各个法学院校应该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对法学教育分别进行有重点的定位。例如对我国原来司法部直属的五大政法院校,由于其拥有悠久的法学教育历史和较强的师资队伍,可以将其主要以培养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来定位;至于其他的新办法学院校或者在综合性大学中所设立的法学院,可以将其定位为培养法学通识教育或者法学研究性的人才来定位。

  四、正确处理入世条件下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

  在我国入世之后,为了提高法律从业者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水平,确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并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正确处理好我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教育理念与课程设置的转化

  当前法学的教育理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学教育主要是对法律知识、素养和专业技能的教育,这三者是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不可分割的;另一方面是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更多合格优秀的法律专业毕业生。[3]课程考试的通过率以及司法考试的及格率并不是法学教育真正的意义,而是对法律专业人才能力上的培养。在本科四年的法学教育当中,应当同时体现知识、素养和专业技能这三个方面。

  (二)建立优良的教师队伍和教学方法

  目前,我国法学院校中法学教师的队伍整体实力还是可以的,但是具有高学历和良好的法学教育并不一定是合格的法学教师。很多法学教师并不将其工作重点放在教学上,而是搞科研项目或者是在外兼职律师。在对学生进行法学教育时,对其影响最为重大的则是其授课教师。法学教师应该将教学重点放在培养更多能力高的法律专业人才上,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法学学习目标,而不是任其只为了司法考试的通过而学习,否则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缺少对法律专业基本素养和专业技能的培养也是不符合社会需求的。

  五、结语

  总而言之,经济全球化的迅速扩展使法律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尤其是我国入世之后,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对我国当前法学教育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在面对我国入世后对我国法学教育带来的冲击,正确处理好我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在国际上的政治经济活动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

  参考文献:

  [1]申嘉.市场经济和国际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之现状及对策[J].中国司法,2007(02).

  [2]王东伟,王雪梅,王晓燕.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3]宋强.本科实践型教学方式的推进――以司法考试为视角[J].教育教学论坛,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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