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编号 使用地点:北京
空 压 机 租 机 合 约
甲方(出租方):韩夕金
乙方(承租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租用空压机订立合约如下:
一、甲方将 PDSJ1200 型空压机 壹 台租给乙方使用;租用期由2014年
月 日至 2014 年 月 日,设备租期最少租赁一个月,超过超过一个月合同继续有效,超过一个月每天每台租金按照月租金的1/30计收。
二、设备每台每月租金按 60000 元人民币/台(大写 六万 元人民币)收取租
金;设备往返运费由乙方负责,设备往返程保运费 25000 元人民币/台(大写 贰万
伍千 元人民币),合计应收取费用 85000 元人民币/台(大写 捌万伍千元 元人民币);期满后,如续租乙方必须提前一天付清下次的租金;如乙方逾期支付,甲方有权终止合约。
三、乙方预付租金 85000 元人民币(大写 捌万伍仟 元人民币)。
4、甲方指定平均每天不超过10小时运行;乙方不得超负荷使用,如超负荷使用则甲方有权关机;如超时,乙方必须增加支付给甲方所超时使用的小时/天的租金。每月按28天计算,留下2天作为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时间,如无维修、保养的情况下,乙方可以使用。
5、如租赁设备发生故障,甲方即派技术人员前往维修,维修时间每次不超过十五小时,如超过则免当天租金。
五、乙方如需要甲方派遣设备操作人员,则乙方负责甲方派往乙方技术人员的食宿;如不能提供食宿的,乙方补助甲方人员每人每天160元人民币。
六、租赁设备的运输、使用、维修、保养及费用:
1、机组运输、吊运费在租用四个月以上,双方各付一程;租用四个月以内,来回运输、吊运费均由乙方负责。来回设备有甲方负责联系车辆,安全有甲方负责,中间转场需要甲方找车的,甲方负责安全,费用乙方单独支付,乙方自己找车的,需和车辆签订安全协议,找有保险赔偿的车辆。安全有乙方负责。
2、设备在租赁期间所需的各种油料由乙方负担,乙方必须使用没有水分杂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油料,如乙方使用劣质油造成设备损坏、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技术人员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使设备保持正常状态。
七、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性能良好的设备。
2、设备进入乙方施工现场后,甲方操作人员应遵守乙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3、甲方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设备操作规程作业。
八、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甲方技术人员的安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赔偿损失。
2、乙方不得强迫甲方技术人员违章或超负荷作业。
3、在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应赔偿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及因此而造成的甲方设备停机损失(如甲方设备被第三方扣押等),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停机期间的日租金或者设备损毁的损失。
4、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租赁设备抵押或抵偿债务。设备进入场地后,机械看护、吊装、牵引由乙方负责;若设备发生失盗、人为破坏、撞、砸坏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租赁设备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预付租金50%的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向甲方足额支付设备租金的,除应当足额支付外,还应当每日向甲方承担未付设备租金2%的违约金,直至支付完设备租金。
十、租期内如遇不可抗拒事故,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起诉讼的,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 本合约一式两份,双方执一份,签名盖章生效。
甲方:韩夕金 乙方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聚富苑工业区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2014年 月 日 签约日期:2014 年 月 日
设备编号 使用地点:北京
空 压 机 租 机 合 约
甲方(出租方):韩夕金
乙方(承租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租用空压机订立合约如下:
一、甲方将 PDSJ1200 型空压机 壹 台租给乙方使用;租用期由2014年
月 日至 2014 年 月 日,设备租期最少租赁一个月,超过超过一个月合同继续有效,超过一个月每天每台租金按照月租金的1/30计收。
二、设备每台每月租金按 60000 元人民币/台(大写 六万 元人民币)收取租
金;设备往返运费由乙方负责,设备往返程保运费 25000 元人民币/台(大写 贰万
伍千 元人民币),合计应收取费用 85000 元人民币/台(大写 捌万伍千元 元人民币);期满后,如续租乙方必须提前一天付清下次的租金;如乙方逾期支付,甲方有权终止合约。
三、乙方预付租金 85000 元人民币(大写 捌万伍仟 元人民币)。
4、甲方指定平均每天不超过10小时运行;乙方不得超负荷使用,如超负荷使用则甲方有权关机;如超时,乙方必须增加支付给甲方所超时使用的小时/天的租金。每月按28天计算,留下2天作为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时间,如无维修、保养的情况下,乙方可以使用。
5、如租赁设备发生故障,甲方即派技术人员前往维修,维修时间每次不超过十五小时,如超过则免当天租金。
五、乙方如需要甲方派遣设备操作人员,则乙方负责甲方派往乙方技术人员的食宿;如不能提供食宿的,乙方补助甲方人员每人每天160元人民币。
六、租赁设备的运输、使用、维修、保养及费用:
1、机组运输、吊运费在租用四个月以上,双方各付一程;租用四个月以内,来回运输、吊运费均由乙方负责。来回设备有甲方负责联系车辆,安全有甲方负责,中间转场需要甲方找车的,甲方负责安全,费用乙方单独支付,乙方自己找车的,需和车辆签订安全协议,找有保险赔偿的车辆。安全有乙方负责。
2、设备在租赁期间所需的各种油料由乙方负担,乙方必须使用没有水分杂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油料,如乙方使用劣质油造成设备损坏、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技术人员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使设备保持正常状态。
七、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性能良好的设备。
2、设备进入乙方施工现场后,甲方操作人员应遵守乙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3、甲方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设备操作规程作业。
八、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甲方技术人员的安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赔偿损失。
2、乙方不得强迫甲方技术人员违章或超负荷作业。
3、在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应赔偿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及因此而造成的甲方设备停机损失(如甲方设备被第三方扣押等),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停机期间的日租金或者设备损毁的损失。
4、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租赁设备抵押或抵偿债务。设备进入场地后,机械看护、吊装、牵引由乙方负责;若设备发生失盗、人为破坏、撞、砸坏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租赁设备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预付租金50%的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向甲方足额支付设备租金的,除应当足额支付外,还应当每日向甲方承担未付设备租金2%的违约金,直至支付完设备租金。
十、租期内如遇不可抗拒事故,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起诉讼的,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 本合约一式两份,双方执一份,签名盖章生效。
甲方:韩夕金 乙方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聚富苑工业区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2014年 月 日 签约日期:201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