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命名方式为:“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分会”或“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专业委员会”,两者属性相同,均适用本《办法》;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受本会领导和管理,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

第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严格遵守《章程》和《办法》,自觉接受本会的领导、管

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

(三)紧密联系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到自律守信,扎实工作,热情服务,务实高效;

(四)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紧紧围绕妇幼保健行业管理的中心工作,根据会员需要和分支机构的专业范围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结合妇幼保健管理开展研究工作,推广研究成果,开展经验交流;承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会委托与授权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行业管理需求和明晰的工作与业务范围,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或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既有分支机构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已在我省妇幼保健形成独立管理部门或专业科室,并有造诣较深的行业或学科带头人以及热心社团工作的骨干和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某领域管理和学术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领域或该学科的管理或学术带头人提议,7-10名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本会提交成立该分支机构的申请,说明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业务范围、理由等,

并填写新建分支机构申请表。

第九条 本会受理新建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经办公室审查,协会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卫生厅和民政厅批准。由民政厅予以登记,颁发《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第十条 为了配合登记和审计部门对分支机构的核验工作,《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由本会保管。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提出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注销,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卫生厅和民政厅审批。准予变更的,由本会负责办理变更手续,由民政厅发给变更文件;准予注销的,由民政厅发给注销文件,并收缴该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第三章 组织与职能

第十二条 新建分支机构获准登记注册后,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分支机构筹备组,参照分支机构换届程序进行新建分支机构的筹组工作。

筹备组成立后半年内未能完成分支机构组建的,由本会重新成立筹备组,另行组建工作。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应根据学科发展现状,同时兼顾行业代表性和地域性,合理分配委员名额。

第十四条 委员会职能包括:

(一)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承担的任务,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根据《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加强分支机构自身建设,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向本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四)选举委员会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请名誉主任委员;

(五)组织编发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六)研究解决分支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领域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凡拥护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有加入分支机构的意愿,均可成为会员。

(二)实行协会和分支机构一体“原则”,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即为协会的会员,协会发展的会员为相关机构会员,在协会和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中,均享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推荐为委员的候选人。

1、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

2、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3、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委员所在单位为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单位会员,委员个人

应为协会个人会员;

5、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入会或存在拖欠会费情况的,不能担任委员。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符合第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妇幼保健管理或专业管理水平,在同类妇幼保健或同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威望;

(二)所在单位本行业或本专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愿意支持分支机构的工作;

(三)主任委员首次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58周岁;

(四)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愿意为分支机构提供办公场所等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条件,并向本会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委员总数低于35人(含35人)的分支机构不设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8名。原则上,一人只允许在一个分支机构中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十九条 原则上,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分支机构委员、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

分支机构应贯彻民主办会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相关部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由本会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共同负责,协商成立换届工作小组。本届分支机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在届满前至少半年开始筹备换届事宜,及时召开换届选举会议。换届工作小组应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并上报本会审批,经本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新一届委员会的提名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 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不超过三分之二。所有委员候选人均应征求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换届工作小组负责委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并提出新一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报本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名单经本会书面批准后,换届工作小组应适时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委员;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常务委员,从常务委员中选举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对主任委员的选举引入竞争机制,主任委员通过多个申报人(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的竞争产生。

第二十八条 选举时,到会委员候选人必须达到委员候选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等额选举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视为当选;差额选举时,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应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

名誉主任委员任期一届。

第三十条 名誉主任委员、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由本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本会提出延期换届申请,报本会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工作调动、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主任委员职务的,由本人提出,报本会经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可中止其职务,并由本会颁发感谢状。

接任的主任委员人选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共同研究提出人选,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本会批准,由本会颁发主任委员证书并办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如确有工作需要,委员会可增补委员。须由拟增补的委员所在批准后,由分支机构向本会提交增补委员的书面请示。本会审核批准后,由分支机构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补为委员。每年可办理一次,委员会

任期的最后一年原则上不办理。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工作文件、档案的移交,确保本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 组织与职能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章程》和民政厅批准的该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应有利于我国妇幼保健行业的建设与发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受本会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分支机构每年11月10日前应向本会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活动计划。主任委员应向本会述职,接受本会考核。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如需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认真审核,并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核签订或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分支机构签订。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必须经本会授权或批准。凡涉及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或有经济往来的,除上报本会审批外,还应参照《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严禁将分支机构的业务活

动转包或者委托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行重大活动审批制度,凡属参与、组织或联合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均应在该活动的筹备工作启动前至少一个月呈报本会审批。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书面总结上报本会。

重大活动包括:

(一)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学术培训活动;

(二)涉外及港、澳、台的活动;

(三)涉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新闻发布、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活动。

对于分支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重大活动的,本会有权命其停止,产生的后果由分支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结合本专业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完成并向本会提交一篇调研报告,反映本领域的行业状况和诉求,提出行业管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保质保量完成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行业规范、专项调研、政策咨询与建议等工作任务。分支机构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上述任务时,应将委托文件、项目计划书、财务预算报本会审批备案,分支机构完成委托任务后,应将拟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行业规范文本、专项调研报告、政策咨询与建议文件、财

务决算等须预先提交本会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等专业技术性工作时,要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拟定相关工作方案,制订聘请专家遴选条件及标准,报本会办公会议批准,特别重要的项目须提交会长办公会审定;要按照审批后的聘请专家条件及标准建立专家库,按照审批后的方案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最后将工作依据、方法、专家意见及结果、结论等形成书面报告,交本会审定后方可上报或实施。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学术会议或培训活动,应列入协会年度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计划,由本会相关办事机构审核学术会议、培训活动通知,并实施学术质量督查。学术会议、培训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本会相关办事机构上报总结和参加人员名录。分支机构如开展具有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项目,应事先报本会相关办事机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履行对本会的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并结合本会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能特点,为本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对其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管理制

度,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统一纳入本会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本会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单位法人账册,积极配合本会财务人员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机构,不能单独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等活动;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严禁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企业或挂靠单位账户。

如分支机构在经济上发生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由其主任委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本会会员,其会费由本会统一收缴。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办公设备由挂靠单位提供,不发生固定资产费用。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报销管理,按本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五十七条 考核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履行《黑龙江

省妇幼保健协会章程》和《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做到在本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规范运作;

(二)围绕本会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制订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按时向本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主任委员述职报告;每年至少一次业务活动;

(三)坚持民主办会,认真执行本会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管理规范;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按时按规定开展换届工作;

(四)自觉服从本会领导,较好地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和工作;

(五)积极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加入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

(六)注重与本会的信息沟通,切实贯彻重大活动审批制度。 第五十八条 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支机构,其考核结果一律评为不合格。

(一)开展损害国家、社会和行业利益与形象的活动;

(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未经本会批准,以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四)未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授权,擅自与其他机构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擅自开立银行账户、进行投融资、租赁、借贷或提供经济担保;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或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企业或挂靠单位。

第五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分支机构,由本会授予“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年度优秀分支机构”的荣誉称号;对其主任委员授予“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年度先进工作者”的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十条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责成其提出整改方案,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可免除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第六十一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分支机构换届工作安排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会原分支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所有。

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命名方式为:“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分会”或“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专业委员会”,两者属性相同,均适用本《办法》;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受本会领导和管理,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

第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严格遵守《章程》和《办法》,自觉接受本会的领导、管

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

(三)紧密联系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到自律守信,扎实工作,热情服务,务实高效;

(四)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紧紧围绕妇幼保健行业管理的中心工作,根据会员需要和分支机构的专业范围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结合妇幼保健管理开展研究工作,推广研究成果,开展经验交流;承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会委托与授权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行业管理需求和明晰的工作与业务范围,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或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既有分支机构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已在我省妇幼保健形成独立管理部门或专业科室,并有造诣较深的行业或学科带头人以及热心社团工作的骨干和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某领域管理和学术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领域或该学科的管理或学术带头人提议,7-10名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本会提交成立该分支机构的申请,说明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业务范围、理由等,

并填写新建分支机构申请表。

第九条 本会受理新建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经办公室审查,协会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卫生厅和民政厅批准。由民政厅予以登记,颁发《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第十条 为了配合登记和审计部门对分支机构的核验工作,《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由本会保管。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提出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注销,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卫生厅和民政厅审批。准予变更的,由本会负责办理变更手续,由民政厅发给变更文件;准予注销的,由民政厅发给注销文件,并收缴该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第三章 组织与职能

第十二条 新建分支机构获准登记注册后,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分支机构筹备组,参照分支机构换届程序进行新建分支机构的筹组工作。

筹备组成立后半年内未能完成分支机构组建的,由本会重新成立筹备组,另行组建工作。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应根据学科发展现状,同时兼顾行业代表性和地域性,合理分配委员名额。

第十四条 委员会职能包括:

(一)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承担的任务,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根据《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加强分支机构自身建设,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向本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四)选举委员会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请名誉主任委员;

(五)组织编发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六)研究解决分支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领域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凡拥护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有加入分支机构的意愿,均可成为会员。

(二)实行协会和分支机构一体“原则”,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即为协会的会员,协会发展的会员为相关机构会员,在协会和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中,均享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推荐为委员的候选人。

1、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

2、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3、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委员所在单位为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单位会员,委员个人

应为协会个人会员;

5、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入会或存在拖欠会费情况的,不能担任委员。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符合第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妇幼保健管理或专业管理水平,在同类妇幼保健或同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威望;

(二)所在单位本行业或本专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愿意支持分支机构的工作;

(三)主任委员首次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58周岁;

(四)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愿意为分支机构提供办公场所等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条件,并向本会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委员总数低于35人(含35人)的分支机构不设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8名。原则上,一人只允许在一个分支机构中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十九条 原则上,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分支机构委员、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

分支机构应贯彻民主办会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相关部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由本会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共同负责,协商成立换届工作小组。本届分支机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在届满前至少半年开始筹备换届事宜,及时召开换届选举会议。换届工作小组应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并上报本会审批,经本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新一届委员会的提名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 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不超过三分之二。所有委员候选人均应征求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换届工作小组负责委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并提出新一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报本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名单经本会书面批准后,换届工作小组应适时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委员;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常务委员,从常务委员中选举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对主任委员的选举引入竞争机制,主任委员通过多个申报人(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的竞争产生。

第二十八条 选举时,到会委员候选人必须达到委员候选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等额选举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视为当选;差额选举时,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应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

名誉主任委员任期一届。

第三十条 名誉主任委员、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由本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本会提出延期换届申请,报本会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工作调动、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主任委员职务的,由本人提出,报本会经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可中止其职务,并由本会颁发感谢状。

接任的主任委员人选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共同研究提出人选,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本会批准,由本会颁发主任委员证书并办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如确有工作需要,委员会可增补委员。须由拟增补的委员所在批准后,由分支机构向本会提交增补委员的书面请示。本会审核批准后,由分支机构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补为委员。每年可办理一次,委员会

任期的最后一年原则上不办理。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工作文件、档案的移交,确保本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 组织与职能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章程》和民政厅批准的该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应有利于我国妇幼保健行业的建设与发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受本会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分支机构每年11月10日前应向本会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活动计划。主任委员应向本会述职,接受本会考核。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如需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认真审核,并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核签订或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分支机构签订。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必须经本会授权或批准。凡涉及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或有经济往来的,除上报本会审批外,还应参照《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严禁将分支机构的业务活

动转包或者委托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行重大活动审批制度,凡属参与、组织或联合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均应在该活动的筹备工作启动前至少一个月呈报本会审批。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书面总结上报本会。

重大活动包括:

(一)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学术培训活动;

(二)涉外及港、澳、台的活动;

(三)涉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新闻发布、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活动。

对于分支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重大活动的,本会有权命其停止,产生的后果由分支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结合本专业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完成并向本会提交一篇调研报告,反映本领域的行业状况和诉求,提出行业管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保质保量完成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行业规范、专项调研、政策咨询与建议等工作任务。分支机构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上述任务时,应将委托文件、项目计划书、财务预算报本会审批备案,分支机构完成委托任务后,应将拟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行业规范文本、专项调研报告、政策咨询与建议文件、财

务决算等须预先提交本会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等专业技术性工作时,要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拟定相关工作方案,制订聘请专家遴选条件及标准,报本会办公会议批准,特别重要的项目须提交会长办公会审定;要按照审批后的聘请专家条件及标准建立专家库,按照审批后的方案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最后将工作依据、方法、专家意见及结果、结论等形成书面报告,交本会审定后方可上报或实施。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学术会议或培训活动,应列入协会年度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计划,由本会相关办事机构审核学术会议、培训活动通知,并实施学术质量督查。学术会议、培训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本会相关办事机构上报总结和参加人员名录。分支机构如开展具有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项目,应事先报本会相关办事机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履行对本会的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并结合本会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能特点,为本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对其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管理制

度,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统一纳入本会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本会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单位法人账册,积极配合本会财务人员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机构,不能单独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等活动;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严禁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企业或挂靠单位账户。

如分支机构在经济上发生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由其主任委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本会会员,其会费由本会统一收缴。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办公设备由挂靠单位提供,不发生固定资产费用。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报销管理,按本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五十七条 考核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履行《黑龙江

省妇幼保健协会章程》和《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做到在本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规范运作;

(二)围绕本会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制订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按时向本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主任委员述职报告;每年至少一次业务活动;

(三)坚持民主办会,认真执行本会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管理规范;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按时按规定开展换届工作;

(四)自觉服从本会领导,较好地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和工作;

(五)积极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加入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

(六)注重与本会的信息沟通,切实贯彻重大活动审批制度。 第五十八条 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支机构,其考核结果一律评为不合格。

(一)开展损害国家、社会和行业利益与形象的活动;

(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未经本会批准,以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四)未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授权,擅自与其他机构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擅自开立银行账户、进行投融资、租赁、借贷或提供经济担保;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或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企业或挂靠单位。

第五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分支机构,由本会授予“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年度优秀分支机构”的荣誉称号;对其主任委员授予“黑龙江省妇幼保健协会年度先进工作者”的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十条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责成其提出整改方案,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可免除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第六十一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分支机构换届工作安排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会原分支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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