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代物流业税收问题

引言

现行货代物流税收政策

影响货代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有关营业税的规定方面,这是由于货代业务的多样性、综合性和复杂性与传统营业税法律按照行业确定税率征税之间存在矛盾。与货代企业有关的营业税税目包括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按照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是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服务业的征税范围是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如果货代企业从事代理人、无船承运、多式联运、仓储等其中单一业务,或者虽然从事多项业务,但是分别进行业务核算,营业税缴纳方面则不存在疑问。目前交通运输业的税率是3%,其他业务是5%。但是,如果货代企业从事多项业务,在能够分别核算时没有单独核算,而是适用了较高税率,则是货代企业自身的问题,与税收政策法规无关。如果货代企业从事综合性服务并且不能分别核算时,目前按照行业分别确定税率的规定则会不利于货代物流业的发展。综合物流服务涉及多个环节,而且广泛存在业务外包现象,计算营

业税时营业额的范围和扣除项目存在不确定性。

近几年,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之间的关系经历了3个阶段的变化:起初强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该向物流服务转型,两者之间似乎属于不同行业,界限分明;然后提出“货运物流代理业”概念,将货运代理业理解为从属于物流,为物流企业提供代理服务(实际上,“货运物流代理业”与“货运代理业”两概念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最后,提出“货代物流业”概念,将货运代理业理解为物流业的组成部分,货代企业从事的本来就是物流业务。由于物流业的广泛性,货代物流与航运物流、航空物流和仓储物流等概念一样,表明货代企业从事的业务也是物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

货代物流业概念表明货代企业属于物流企业范畴。按照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05)的规定,物流企业类型可分为运输型物流企业、仓储型物流企业和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货代企业根据其业务种类可以分属于其中的一种,这是货代物流企业与其他物流企业的区别之一。目前,广义货代物流企业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代理人业务、仓储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多式联运业务等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其中无船承运业务的惟一依据是《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基于现代综合物流发展的需要,货代物流企业应成为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以在供应链的各个环节提供相应的服务。这一方面需要货代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有良好的政策环境。本文主要探讨税收政策对货代物流业发展的影响及其完善问题,尤其是货代企业提供综合物流服务时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集装箱化

2007.11

FREIGHT FORWARDING 货运代理

政策主要内容差额征税

试点政策将物流企业收入分别按交通

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征税处理。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规定只能是政策的初步到位,不是完全到位。物流企业涉及环节复杂、收费种类繁多,各个环节很难完全划分清楚。如果不能分开结算收入,就无法享受新政策的规定;如果分开核算分别取得收入的话,就不能统一开具发票收取价款。这对一项业务既含有运输业务又含有仓储业务和其他服务业务的企业来说,其经营活动将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

运输业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试点政策规定,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

试点政策分析

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具的公证

证明等。

统一营业税税率

传统物流企业提供分段的、单一的物流服务,不同业务适用不同税率所造成的影响并不严重。现代物流企业尤其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全程、综合服务时,各环节税负的差异不利于物流业运作,也容易造成人为降低税负问题。为了实现不同物流业务之间的公平

2007.11

集装箱化

税率和扣除率之间的差异,这样使物流业的扣税更合理,企业也没必要违法操作,从根本上解决运输发票扣

税问题的同时又有效降低税收成本。

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

出现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一是由于征税税率与税收抵扣扣除率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有利可图,二是由于综合性物流业务各环节相互渗透,企业有违法操作的条件。要彻底解决运输发票的管理问题,必须结合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改革从根源上解决。首选应在物流业营业税税率统一为3%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运输发票的扣除率,向营业税税率靠拢,消除征

集装箱化

2007.11

引言

现行货代物流税收政策

影响货代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有关营业税的规定方面,这是由于货代业务的多样性、综合性和复杂性与传统营业税法律按照行业确定税率征税之间存在矛盾。与货代企业有关的营业税税目包括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按照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是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服务业的征税范围是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如果货代企业从事代理人、无船承运、多式联运、仓储等其中单一业务,或者虽然从事多项业务,但是分别进行业务核算,营业税缴纳方面则不存在疑问。目前交通运输业的税率是3%,其他业务是5%。但是,如果货代企业从事多项业务,在能够分别核算时没有单独核算,而是适用了较高税率,则是货代企业自身的问题,与税收政策法规无关。如果货代企业从事综合性服务并且不能分别核算时,目前按照行业分别确定税率的规定则会不利于货代物流业的发展。综合物流服务涉及多个环节,而且广泛存在业务外包现象,计算营

业税时营业额的范围和扣除项目存在不确定性。

近几年,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之间的关系经历了3个阶段的变化:起初强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该向物流服务转型,两者之间似乎属于不同行业,界限分明;然后提出“货运物流代理业”概念,将货运代理业理解为从属于物流,为物流企业提供代理服务(实际上,“货运物流代理业”与“货运代理业”两概念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最后,提出“货代物流业”概念,将货运代理业理解为物流业的组成部分,货代企业从事的本来就是物流业务。由于物流业的广泛性,货代物流与航运物流、航空物流和仓储物流等概念一样,表明货代企业从事的业务也是物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

货代物流业概念表明货代企业属于物流企业范畴。按照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05)的规定,物流企业类型可分为运输型物流企业、仓储型物流企业和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货代企业根据其业务种类可以分属于其中的一种,这是货代物流企业与其他物流企业的区别之一。目前,广义货代物流企业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代理人业务、仓储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多式联运业务等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其中无船承运业务的惟一依据是《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基于现代综合物流发展的需要,货代物流企业应成为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以在供应链的各个环节提供相应的服务。这一方面需要货代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有良好的政策环境。本文主要探讨税收政策对货代物流业发展的影响及其完善问题,尤其是货代企业提供综合物流服务时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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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主要内容差额征税

试点政策将物流企业收入分别按交通

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征税处理。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规定只能是政策的初步到位,不是完全到位。物流企业涉及环节复杂、收费种类繁多,各个环节很难完全划分清楚。如果不能分开结算收入,就无法享受新政策的规定;如果分开核算分别取得收入的话,就不能统一开具发票收取价款。这对一项业务既含有运输业务又含有仓储业务和其他服务业务的企业来说,其经营活动将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

运输业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试点政策规定,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

试点政策分析

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具的公证

证明等。

统一营业税税率

传统物流企业提供分段的、单一的物流服务,不同业务适用不同税率所造成的影响并不严重。现代物流企业尤其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全程、综合服务时,各环节税负的差异不利于物流业运作,也容易造成人为降低税负问题。为了实现不同物流业务之间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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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化

税率和扣除率之间的差异,这样使物流业的扣税更合理,企业也没必要违法操作,从根本上解决运输发票扣

税问题的同时又有效降低税收成本。

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

出现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一是由于征税税率与税收抵扣扣除率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有利可图,二是由于综合性物流业务各环节相互渗透,企业有违法操作的条件。要彻底解决运输发票的管理问题,必须结合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改革从根源上解决。首选应在物流业营业税税率统一为3%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运输发票的扣除率,向营业税税率靠拢,消除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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