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六安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 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 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 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待 遇

第九条 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加班工资。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

(三)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四)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

(五)假期。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条 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第十二条 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

(三)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 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三)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九条 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所在执法大队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二十条 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城管执法大队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全年累计3个月完不成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七)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八)不服从市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大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

(十)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一)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 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从次年开始月工资增加10元;连续两年确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城管协管员增加工资暂由市局筹措解决。待财政提高工资标准时,扣回市局增资部分后,再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城管协管员担任中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50元,担任副大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8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协管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 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 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 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待 遇

第九条 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加班工资。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

(三)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四)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

(五)假期。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条 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第十二条 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

(三)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 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三)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九条 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所在执法大队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二十条 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城管执法大队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全年累计3个月完不成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七)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八)不服从市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大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

(十)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一)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 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从次年开始月工资增加10元;连续两年确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城管协管员增加工资暂由市局筹措解决。待财政提高工资标准时,扣回市局增资部分后,再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城管协管员担任中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50元,担任副大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8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协管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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