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形式
半开卷
1)民法通则
2)合同法
有些概念要记忆
简答题 什么是 包括哪些要件 五道题
案例题 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和课堂上案例相似
基本功很重要,实务工作中会有体现
导论
【知识点1 民法的体系】
普通民法 一、财产法 1)物权法 所有权
限制物权 占有
2)债权法 契约合同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
二、身份法 1)亲属法
2)继承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生)
【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 就发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 看司考题目
按意思表示来分类
行为 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
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 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
1)事件
2)状态
按是否合法为标准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 债务不履行行为
【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
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
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
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
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
3)注意时间
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
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
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债权人和担保人)
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
第四章 自然人
【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
**司考爱考 胎儿的利益保护
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特点 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
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影响而有所不同
【知识点6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
TIPS:侵权与责任能力有关,合同和意思能力有关
【知识点7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划分基本标准是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意思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岁以上
TIPS:16以上18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以上18以下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人 不满10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五章 法人
【知识点8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知识点9 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知识点10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设立、成立程序)
2)有必要的财产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TIPS:组织机构/法人机关(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 管理机构—董事会 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知识点11 中国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文教卫体新,非营利性)4)社会团体法人(非营利性)
【知识点12 外国立法和学理对法人的分类】
**考点 举例子和概念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成立基础}
社团法人是人的组合,以社员为基础(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财团法人是财产组合,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人按规使用的财产为基础,独立于出资人,没有股东只有管理会,产生的利益不归属出资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静安寺,中国红十字会)
2)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成立目的}
营利法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公益法人(上海交通大学,华山医院,中国红十字会)中间法人(校友会)
3)*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家机关) 私法人,以私人利益为目的。
4)结构图
公法人(国家机关) 私法人 财团法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静安寺) 社团法人 营利法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益法人(上海交通大学,华山医院,中国红十字会) 中间法人(工会商会学会协会)
【知识点13 法人机关】
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是代理关系,是代表关系。
组织机构>法人的机关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不考)【知识点14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
法客=权利客体=权利标的
特点:利益性,客观性,广泛性
【知识点15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考点 判断题 司考题自己看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有价证券 *5)权利 6)非物质利益(精神利益)
7)虚拟财产
【知识点16 物的概念特征】
**考点 什么是物?
概念: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特征(**可用来区分标的物是否违法——民事法律关系有效与否)
1)存在于人身之外
2)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物质精神
3)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4)一般指有体物,客观实在性
5)物须有独立性 ,一物一权/交易上不能独立为生生资料的不为物 TIPS:1)虚拟财产只具有虚拟性,不是物。
2)可从合同生效角度和公序良俗角度分析和人体有关的问题。
3)集合物不能成为物权之标的物。
【知识点17 物的分类】
**考点 区分意义法律意义!
一)动产和不动产(考)
【标准:是否能移动,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
charpter 1
动产 不动产 土地 地上定着物(持续附着于土地移动会损害其功能) (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不是土地的一部分)
charpter 2 树
地的附着物 地上附着物 管道 地上定着物 房
不动产的附着物
地上定着物的附着物
【区分意义:法律对其调整原则不同:1)物权变动的法律要件(生效要件)不同
2)物权类型不同 3)诉讼管辖方面不同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考)
e.g.限制流通物(专属国家所有财产: 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土地森林山。非:农村集体土地军用武器弹药黄金文物黄色书刊录像带)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考)
【区分意义:1)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所有权,租赁),该分类仅在交易中有意义。2)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免其交付义务只赔偿\不免除其交付义务)
四)主物与从物(考)
从物应具备的条件1)与主物有功能上的联系。
2)主从物同属一人
3)从物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也不是重要成分)
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区分意义:确定从物的归属关系(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
TIPS: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的区别
1)不仅在于物本身是否因成分分离而减损其利益
2)更在于分离对成分的影响,即成分分离后是否得依其现存方式使用。
重要成分不得单独为权利客体。
五)原物与孳息(考)
1)天然孳息直接孳息。(周期性,独立性,无损原物性)
2)法定孳息(租金,存款利息)
【区分意义:在于确定孳息的收取。天然: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或按照约定。 法定:按照约定>按照交易习惯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区分意义1)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 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权债务
七)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区分意义 非消耗物才可成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
八)有主物与无主物
【区分意义 1)确定无主物的归属,无主物当事人可以依法以自己单方意志取得
九)单一物,合成物(带钻戒指)与集合物(一个图书馆的所有藏书)
【区分意义:无论哪种物,作为权利客体时在法律和观念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物。
【知识点18 属于物的货币】
法律意义1)属于种类物
2)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占有人=所有人
3)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在借款合同中也借的是货币所有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交付时也发生所有权转移。
4)不发生返还请求权和占有回复问题。
第八章 民事行为
【知识点19 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特征:1是一种法律事实 2以发生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后果为目的 3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行为
TIPS:区分民事行为和情谊行为:
情谊行为时一种社会层面上的行为,是好意施惠行为,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而发生,但没有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
(不考)【知识点20 民事行为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标准:法律行为成立所必需的意思表示数量(而不是人数) 举例:单方行为:撤销,遗嘱 双方行为:买卖,合同 区分意义:对三者成立要求不同,双多,需要各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民事行为
方能成立。
(不考)【知识点21 民事行为的分类——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标准:按法律效果不同而分类 举例: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合同 处分行为:物权效果,债权知产让与,债权免除,所有权转移,抵押权设立 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给付义务,取得权利
2)生效要件不同:不需要行为人具有处分权,行为人须具有处分权
3)处分行为使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一物一权,多物多处分行为
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交付\登记)
TIPS: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1)若为合同行为(负担行为),合同效力待定,是否有效取决于权利是否会追认。 2)若为物权行为,第三方善意,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权利人找无权处分人赔偿。若恶意,处分行为无效,第三人找无权处分人赔偿。
(不考)【知识点22 民事行为的分类——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标准:根据民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举例:有因行为:原因就是民事行为目的,负担行为 无因行为:处分行为 区分意义:无因行为即使原因不存或有瑕疵,行为依然有效
【知识点33 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概念: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构成要素:
主观要素 目的意思——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
效果意思——行为人欲通过什么方式发生什么法律效果
客观要素——表示行为
(不考)【知识点23 意思表示不一致】
1)单独虚伪意思表示
2)通谋虚伪表示(恶意串通)
3)隐藏行为
4)错误(重大误解):动机错误,内容错误,表示行为,传达错误,受领人 TIPS:动机错误一般不得撤销。
(不考)【知识点24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可撤销
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
【知识点25 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要件】
**考点
成立要件:一般1)当事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可能且确定)
【知识点26 有效, 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类别及其效力要件】 **可以从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和标的三方面去观察
有效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自由)
3)内容妥当(标的适法 可能且确定)
第九章 代理
**考点主要考察案例分析,看他已经给出的案例
【知识点27 代理的概念】
概念: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知识点28 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意定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一般代理(概括代理、全权代理)与特别代理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4)本代理与复代理
5)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6)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知识点29 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类型】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知识点30 无权代理种类】
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知识点31 表见代理的特征】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4)须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十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知识点32 时效的概念】
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知识点33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债权请求权(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除了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以外,都适用诉讼时效
2)继承权请求权
除了有多人继承情况下(继承人分割遗产请求权基于共有关系产生)都适用诉讼时效。
3)物权请求权 不适用
4)人身权请求权 不适用
5)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 不适用
6)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不适用
7)基于共有关系的请求权 不适用
8)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知识点34 诉讼时效的分类】
1)一般诉讼时效 2年——从权利人知道且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开始起算,可中断中止
2)特别诉讼时效 1年 2~20年
20年——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不可中断中止
【知识点35 除斥期间与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又叫预定期间,是一种法律事实,届满权利消灭。
1)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间维护原秩序。诉讼时效维护新秩序。
2)适用范围不同。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3)起算时间不同。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4)期间的可变性不同。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则没有。
5)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
诉讼期满后,权利不当然消灭,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利当然消灭其利益不得抛弃。
考试形式
半开卷
1)民法通则
2)合同法
有些概念要记忆
简答题 什么是 包括哪些要件 五道题
案例题 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和课堂上案例相似
基本功很重要,实务工作中会有体现
导论
【知识点1 民法的体系】
普通民法 一、财产法 1)物权法 所有权
限制物权 占有
2)债权法 契约合同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
二、身份法 1)亲属法
2)继承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生)
【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 就发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 看司考题目
按意思表示来分类
行为 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
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 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
1)事件
2)状态
按是否合法为标准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 债务不履行行为
【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
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
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
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
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
3)注意时间
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
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
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债权人和担保人)
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
第四章 自然人
【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
**司考爱考 胎儿的利益保护
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特点 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
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影响而有所不同
【知识点6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
TIPS:侵权与责任能力有关,合同和意思能力有关
【知识点7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划分基本标准是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意思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岁以上
TIPS:16以上18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以上18以下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人 不满10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五章 法人
【知识点8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知识点9 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知识点10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设立、成立程序)
2)有必要的财产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TIPS:组织机构/法人机关(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 管理机构—董事会 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知识点11 中国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文教卫体新,非营利性)4)社会团体法人(非营利性)
【知识点12 外国立法和学理对法人的分类】
**考点 举例子和概念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成立基础}
社团法人是人的组合,以社员为基础(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财团法人是财产组合,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人按规使用的财产为基础,独立于出资人,没有股东只有管理会,产生的利益不归属出资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静安寺,中国红十字会)
2)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成立目的}
营利法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公益法人(上海交通大学,华山医院,中国红十字会)中间法人(校友会)
3)*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家机关) 私法人,以私人利益为目的。
4)结构图
公法人(国家机关) 私法人 财团法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静安寺) 社团法人 营利法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益法人(上海交通大学,华山医院,中国红十字会) 中间法人(工会商会学会协会)
【知识点13 法人机关】
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是代理关系,是代表关系。
组织机构>法人的机关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不考)【知识点14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
法客=权利客体=权利标的
特点:利益性,客观性,广泛性
【知识点15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考点 判断题 司考题自己看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有价证券 *5)权利 6)非物质利益(精神利益)
7)虚拟财产
【知识点16 物的概念特征】
**考点 什么是物?
概念: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特征(**可用来区分标的物是否违法——民事法律关系有效与否)
1)存在于人身之外
2)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物质精神
3)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4)一般指有体物,客观实在性
5)物须有独立性 ,一物一权/交易上不能独立为生生资料的不为物 TIPS:1)虚拟财产只具有虚拟性,不是物。
2)可从合同生效角度和公序良俗角度分析和人体有关的问题。
3)集合物不能成为物权之标的物。
【知识点17 物的分类】
**考点 区分意义法律意义!
一)动产和不动产(考)
【标准:是否能移动,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
charpter 1
动产 不动产 土地 地上定着物(持续附着于土地移动会损害其功能) (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不是土地的一部分)
charpter 2 树
地的附着物 地上附着物 管道 地上定着物 房
不动产的附着物
地上定着物的附着物
【区分意义:法律对其调整原则不同:1)物权变动的法律要件(生效要件)不同
2)物权类型不同 3)诉讼管辖方面不同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考)
e.g.限制流通物(专属国家所有财产: 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土地森林山。非:农村集体土地军用武器弹药黄金文物黄色书刊录像带)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考)
【区分意义:1)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所有权,租赁),该分类仅在交易中有意义。2)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免其交付义务只赔偿\不免除其交付义务)
四)主物与从物(考)
从物应具备的条件1)与主物有功能上的联系。
2)主从物同属一人
3)从物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也不是重要成分)
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区分意义:确定从物的归属关系(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
TIPS: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的区别
1)不仅在于物本身是否因成分分离而减损其利益
2)更在于分离对成分的影响,即成分分离后是否得依其现存方式使用。
重要成分不得单独为权利客体。
五)原物与孳息(考)
1)天然孳息直接孳息。(周期性,独立性,无损原物性)
2)法定孳息(租金,存款利息)
【区分意义:在于确定孳息的收取。天然: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或按照约定。 法定:按照约定>按照交易习惯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区分意义1)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 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权债务
七)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区分意义 非消耗物才可成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
八)有主物与无主物
【区分意义 1)确定无主物的归属,无主物当事人可以依法以自己单方意志取得
九)单一物,合成物(带钻戒指)与集合物(一个图书馆的所有藏书)
【区分意义:无论哪种物,作为权利客体时在法律和观念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物。
【知识点18 属于物的货币】
法律意义1)属于种类物
2)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占有人=所有人
3)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在借款合同中也借的是货币所有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交付时也发生所有权转移。
4)不发生返还请求权和占有回复问题。
第八章 民事行为
【知识点19 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特征:1是一种法律事实 2以发生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后果为目的 3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行为
TIPS:区分民事行为和情谊行为:
情谊行为时一种社会层面上的行为,是好意施惠行为,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而发生,但没有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
(不考)【知识点20 民事行为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标准:法律行为成立所必需的意思表示数量(而不是人数) 举例:单方行为:撤销,遗嘱 双方行为:买卖,合同 区分意义:对三者成立要求不同,双多,需要各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民事行为
方能成立。
(不考)【知识点21 民事行为的分类——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标准:按法律效果不同而分类 举例: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合同 处分行为:物权效果,债权知产让与,债权免除,所有权转移,抵押权设立 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给付义务,取得权利
2)生效要件不同:不需要行为人具有处分权,行为人须具有处分权
3)处分行为使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一物一权,多物多处分行为
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交付\登记)
TIPS: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1)若为合同行为(负担行为),合同效力待定,是否有效取决于权利是否会追认。 2)若为物权行为,第三方善意,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权利人找无权处分人赔偿。若恶意,处分行为无效,第三人找无权处分人赔偿。
(不考)【知识点22 民事行为的分类——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标准:根据民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举例:有因行为:原因就是民事行为目的,负担行为 无因行为:处分行为 区分意义:无因行为即使原因不存或有瑕疵,行为依然有效
【知识点33 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概念: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构成要素:
主观要素 目的意思——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
效果意思——行为人欲通过什么方式发生什么法律效果
客观要素——表示行为
(不考)【知识点23 意思表示不一致】
1)单独虚伪意思表示
2)通谋虚伪表示(恶意串通)
3)隐藏行为
4)错误(重大误解):动机错误,内容错误,表示行为,传达错误,受领人 TIPS:动机错误一般不得撤销。
(不考)【知识点24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可撤销
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
【知识点25 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要件】
**考点
成立要件:一般1)当事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可能且确定)
【知识点26 有效, 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类别及其效力要件】 **可以从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和标的三方面去观察
有效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自由)
3)内容妥当(标的适法 可能且确定)
第九章 代理
**考点主要考察案例分析,看他已经给出的案例
【知识点27 代理的概念】
概念: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知识点28 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意定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一般代理(概括代理、全权代理)与特别代理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4)本代理与复代理
5)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6)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知识点29 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类型】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知识点30 无权代理种类】
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知识点31 表见代理的特征】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4)须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十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知识点32 时效的概念】
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知识点33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债权请求权(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除了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以外,都适用诉讼时效
2)继承权请求权
除了有多人继承情况下(继承人分割遗产请求权基于共有关系产生)都适用诉讼时效。
3)物权请求权 不适用
4)人身权请求权 不适用
5)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 不适用
6)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不适用
7)基于共有关系的请求权 不适用
8)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知识点34 诉讼时效的分类】
1)一般诉讼时效 2年——从权利人知道且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开始起算,可中断中止
2)特别诉讼时效 1年 2~20年
20年——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不可中断中止
【知识点35 除斥期间与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又叫预定期间,是一种法律事实,届满权利消灭。
1)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间维护原秩序。诉讼时效维护新秩序。
2)适用范围不同。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3)起算时间不同。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4)期间的可变性不同。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则没有。
5)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
诉讼期满后,权利不当然消灭,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利当然消灭其利益不得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