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安龙纪发〔2012〕21号

中共安岳县龙桥乡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印发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村、站所:

《安岳县龙桥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已经乡纪委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岳县龙桥乡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4月28日

龙桥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更好地发挥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的作用,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县上文件会议要求,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纪办理。

(二)坚持办理规定、过程、结果“三公开”。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五)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受理范围: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政府全体干部和乡级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对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党风问题的来信来访,对行政作为中存在问题和不良现象的检举、控告。

(四)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

或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来信来访。

(五)对乡党委、行政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六)乡党委、行政交办的反映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七)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

(八)其他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件。

第三条 信访办理规定公开 乡纪委办公室应当向全乡公布与信访有关的法律法规、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信访工作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

第四条 信访人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检举、控告权。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二)批评、建议权。对组织和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作为中的存在问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三)申诉权。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或对党纪政纪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复议、复查、复审、复核。

(四)查询权。对自己所反映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与结果,有权进行查询,并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五)要求回避权。对与信访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信访承办人,有权要求予以回避。

(六)要求保护权。对因信访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给予保护。

第五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章和其他党纪政纪条规。

(二)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接受、服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最终处理结果。

(四)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信访工作秩序。

第六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来信受理。收到群众来信,及时拆封,保持信封和信件内容的完整,按照信文、附件、信封顺序装订,在信文首页右上角加盖信访收件印戳,注明收信日期。收到电子邮件,及时下载打印,并按来信方式处理。

(二)来访受理。对于群众来访,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应验明来访人身份,填写《来访登记表》,认真听取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要求及相关情况,做好《接访记录》,在记录首页右上角加盖信访收件印戳,注明来访日期。

(三)举报电话受理。对于群众来电,接电人员应询问来电人的基本状况,认真听取来电人反映的问题与相关情况,

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记录首页右上角加盖信访收件印戳,注明来电日期。如系党纪政纪处理问题的申诉事项,接电人员应请对方通过来信、来访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不予受理与不再受理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不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范围之内的。

(二)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关职能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乡纪委已经复核结案的。

(二)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三)已经办理终结、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不服复核意见的重复信访。

第八条 双向承诺 对予以受理的实名信访事项,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承诺依法及时处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人应承诺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第九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方式

(一)直办。

(二)交办。

(三)转办。

第十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 一般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应在3个月内办结(进入立案调查、未能结案的事项除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校党政领导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交办、转办信访事项要求回复调查处理结果的,系部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 个月内回复结果。不能如期回复结果的,必须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办理过程公开 信访事项的办理方式、办理时限、承办单位、承办人和联系方式等,可以向信访人公开;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可以接受信访人查询申请,并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对群体性的信访事项,以及影响面大的热点、难点问题信访事项,可经批准吸收群众代表参与调查。对跨部门的信访事项,可采取召开信访协调会的方法,共同会办,协商解决。对涉及重大、复杂、疑难、异常问题的信访事项,可举行信访听证会,查明事实,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办结方式 在规定办理期限内,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应就调查结果、处理情况等事项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佐证材料一并提交阅批办理的分管领导审批。 根据不同信访事项的调查结果,可以采取不同的办结方式:

(一)办结。对于反映问题基本属实、但不构成违纪并已进行批评教育等相应处理,或反映问题失实的,或个人申诉

得以复议、复查的信访事项,作办结处理。

(二)转立案调查。对于反映问题基本属实、且已构成违纪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信访事项,转为立案调查。

(三)存查。对于缺乏明确线索、一时难以核查的信访事项,可暂时予以存查。

第十三条 办理结果公开 信访事项调查结束后,乡纪委应在7日内将调查结论通过约谈、回访、书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实名信访人进行反馈,听取其意见。 第十四条 复查和复核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乡纪委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乡纪委应在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并向信访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乡纪委对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电话、公文、派员、约谈、会议等方式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

第十七条 归档 信访事项办结后,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将所有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纪检监察信访保密规定 处理信访事项必须严格规范办理程序和传递范围,不得暴露信访人身份;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至被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单位或无关人员。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 信访工作人员与被反映

对象有亲属关系、本人或近亲属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有关保护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不得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严肃查处侵犯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我乡信访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 细则由中共安岳县龙桥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龙纪发〔2012〕21号

中共安岳县龙桥乡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印发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村、站所:

《安岳县龙桥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已经乡纪委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岳县龙桥乡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4月28日

龙桥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更好地发挥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的作用,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县上文件会议要求,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纪办理。

(二)坚持办理规定、过程、结果“三公开”。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五)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受理范围: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政府全体干部和乡级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对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党风问题的来信来访,对行政作为中存在问题和不良现象的检举、控告。

(四)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

或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来信来访。

(五)对乡党委、行政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六)乡党委、行政交办的反映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七)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

(八)其他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件。

第三条 信访办理规定公开 乡纪委办公室应当向全乡公布与信访有关的法律法规、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信访工作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

第四条 信访人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检举、控告权。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二)批评、建议权。对组织和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作为中的存在问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三)申诉权。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或对党纪政纪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复议、复查、复审、复核。

(四)查询权。对自己所反映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与结果,有权进行查询,并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五)要求回避权。对与信访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信访承办人,有权要求予以回避。

(六)要求保护权。对因信访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给予保护。

第五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章和其他党纪政纪条规。

(二)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接受、服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最终处理结果。

(四)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信访工作秩序。

第六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来信受理。收到群众来信,及时拆封,保持信封和信件内容的完整,按照信文、附件、信封顺序装订,在信文首页右上角加盖信访收件印戳,注明收信日期。收到电子邮件,及时下载打印,并按来信方式处理。

(二)来访受理。对于群众来访,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应验明来访人身份,填写《来访登记表》,认真听取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要求及相关情况,做好《接访记录》,在记录首页右上角加盖信访收件印戳,注明来访日期。

(三)举报电话受理。对于群众来电,接电人员应询问来电人的基本状况,认真听取来电人反映的问题与相关情况,

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记录首页右上角加盖信访收件印戳,注明来电日期。如系党纪政纪处理问题的申诉事项,接电人员应请对方通过来信、来访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不予受理与不再受理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不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范围之内的。

(二)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关职能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乡纪委已经复核结案的。

(二)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三)已经办理终结、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不服复核意见的重复信访。

第八条 双向承诺 对予以受理的实名信访事项,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承诺依法及时处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人应承诺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第九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方式

(一)直办。

(二)交办。

(三)转办。

第十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 一般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应在3个月内办结(进入立案调查、未能结案的事项除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校党政领导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交办、转办信访事项要求回复调查处理结果的,系部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 个月内回复结果。不能如期回复结果的,必须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办理过程公开 信访事项的办理方式、办理时限、承办单位、承办人和联系方式等,可以向信访人公开;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可以接受信访人查询申请,并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对群体性的信访事项,以及影响面大的热点、难点问题信访事项,可经批准吸收群众代表参与调查。对跨部门的信访事项,可采取召开信访协调会的方法,共同会办,协商解决。对涉及重大、复杂、疑难、异常问题的信访事项,可举行信访听证会,查明事实,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办结方式 在规定办理期限内,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应就调查结果、处理情况等事项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佐证材料一并提交阅批办理的分管领导审批。 根据不同信访事项的调查结果,可以采取不同的办结方式:

(一)办结。对于反映问题基本属实、但不构成违纪并已进行批评教育等相应处理,或反映问题失实的,或个人申诉

得以复议、复查的信访事项,作办结处理。

(二)转立案调查。对于反映问题基本属实、且已构成违纪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信访事项,转为立案调查。

(三)存查。对于缺乏明确线索、一时难以核查的信访事项,可暂时予以存查。

第十三条 办理结果公开 信访事项调查结束后,乡纪委应在7日内将调查结论通过约谈、回访、书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实名信访人进行反馈,听取其意见。 第十四条 复查和复核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乡纪委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乡纪委应在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并向信访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乡纪委对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电话、公文、派员、约谈、会议等方式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

第十七条 归档 信访事项办结后,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将所有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纪检监察信访保密规定 处理信访事项必须严格规范办理程序和传递范围,不得暴露信访人身份;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至被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单位或无关人员。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 信访工作人员与被反映

对象有亲属关系、本人或近亲属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有关保护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不得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严肃查处侵犯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我乡信访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 细则由中共安岳县龙桥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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