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定检验对船舶适航的作用
船舶法定检验中证实船舶的适航包括两个要件, 一方面是形式要件, 主要表
现为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如:《DOC 》、《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 等。船检证书通常又分为临时证书、长期证书、条件证书等几种。船舶只有持有 有效的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才能说明其形式上是适航的。另一方面是实质要件, 主要是指船舶技术状态满足适用的国际公约、船旗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船舶法定检验依据的标准包括船旗国接受的国际公约、导则、规则和船旗国 制定的法律法规。
第2章船舶检验与船舶技术适航
质上是不适航的, 此时船舶技术状态低于技术适航标准, 至于是否低于法律适航 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但是, 这些缺陷应该被认定为“潜在缺陷”。 在司法实践中大家普遍认为:“承运人只有在对船舶有占有权时才会履行其谨 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 本人认为这一观点对于船舶买卖是适用的, 对于船东 建造船舶是否适用呢? 也就是说在建造交船之前船东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否是 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呢? 有的学者认为不应是船东的义务, 因为在交船前船东并未 拥有对船舶的占有权。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凭着本人多年的造船 检验经验来说, 船舶在设计时, 船东或其雇用人代理人要参与选型和一些具体的 重大设计改动的批准, 即使船东不参加, 其雇用人和代理人一样会向船东汇报, 征得同意; 在船舶建造过程中, 虽然现场会由船东代表及船检人员对船舶建造过 程进行控制及质量检查, 但是当出现重大问题时还是需要向船东进行汇报, 而且 船舶的每个分段、重要设备都会由建造人向船东或船东代表进行交验。另外, 由 于造船投资规模巨大, 每个船东都十分重视, 对船舶在建造过程中的情况十分关 注, 同时会掌握大量的在建船舶的质量信息. 对出现的问题都会要求有关方面处 理妥当、满足要求, 因为在船厂解决的条件最好。如果存在无法解决的问题, 船 东对该结果无法接受则很可能会导致弃船。这些都应视为船东谨慎处理使船舶适 航的重要表现。另外, 船舶在交船后就会涉及到船舶运营, 此时船东明知船舶在 建造阶段就存在未解决的不适航状况而强行将其投入运营中, 可以很明显的证明 其“在开航前或开航当时”未尽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对于新船未 运营就卖掉的情况笔者在后面的公证检验中论述) 。当然, 在船东已经安排了对船 舶建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和在交船时进行了通常的例行检验, 如系泊试验、航海试 验等, 船东仍未发现的, 由于船舶建造人、船东代表、船检人员(合同第三方) 的过失所导致的船舶的不适航可以不负责任。
营运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处于营运状态的船舶所实施的包括初次检验、定 期检验、年度检验、坞内检验等各种专业检验以确保船舶满足和保持适航状态。 营运中的船舶总要经过“适航, 不适航或发现问题一修理或纠正一检验或审核一适 航”的过程。虽然营运检验也是阶段性的活动, 但是它通过时间长短不同和范围 不同的检验确保了船舶的技术适航和管理适航。虽然技术适航检验较多地关注了 人命安全与防污染, 但管理适航为其提供了很好的补充和强化, 两者的结合使法 法定的船舶检验作为政府的航运管理权的一部分, 对于船舶适航的巨大作用 可以从多个方面体现出来。以下笔者将按检验的种类分别加以介绍。
建造检验是保证在建船舶满足公约法规要求的重要手段, 对于在建船舶实现
适航是至关重要的。建造检验直接决定船舶在设计、构造及设备上是否可以满足
适用的国际公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通过建造检验, 检验机构会颁发相应船 舶检验证书, 就可以从形式上证明该船舶的技术初始状态是适航的, 而且船舶法 定检验也可以是承运人进行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重要证据。但是从实质要件的 角度, 由于船舶的设计和建造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而且有些缺陷只有在船舶 营运一段时间后才会暴露, 因而有可能存在持有船检证书的新船在技术层面上实 船舶查验与船舶适航的判断一兼论对承运人履行法定适航义务的影响
律适航得以保障。其实这也是承运人履行适航义务和安全运输义务的很好体现.
2.3.4船舶法定检验中的“遗留项目”对适航的影响
船舶在进行法定营运检验时会遇到一些当时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解决的问
题, 这些问题应该说是无法满足公约或法规的问题。此时船舶技术状态低于船舶 适航的技术标准, 其在经过评估后如果确实严重, 已经无法满足其预期用途的, 可以说低于法律适航标准;, 会被强制要求就地解决; 如果未低于法律标准, 可以 满足其预期用途的则会作为遗留项目提出。给出遗留项目主要目的是在不影响船 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给船公司一段解决问题的时间。但是由于影响因紊较多, 所 以判断这些问题是否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及预期用途比较困难, 尤其对于一些模棱 两可的问题。这些项目被接受并遗留限期解决, 船舶被颁发或签署了证书, 从形 式上船舶是适航的, 但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会当时就造成船舶的实际不适航或 发展为实际不适航。不管是哪一种情况, 使船舶适航的义务仍有承运人承担。例 如某船在某港装运生铁, 共四票货, 分别在四个目的港卸货, 在装载过程中由于 生铁集中放在了二层舱的舱盖上, 而装卸工人又未及时平舱, 造成二层舱口撕裂 塌陷, 舱盖及生铁掉入底层舱, 货舱内结构严重损坏并造成混货。由于装货港是 个小港口, 不具备维修条件, 加之承运人强烈要求单程一水招到第一目的港, 甚至 此事惊动了高层, 在各种压力下, 检验人员只能将该船全期证书换发成单航次证 书, 并提出遗留项目。该船安全到达目的港卸货维修。但是如果该船在航行中遇 到风浪沉没, 则明显可以判定船东未尽到使船舶适航的义务。
船舶法定检验对船舶适航的作用
船舶法定检验中证实船舶的适航包括两个要件, 一方面是形式要件, 主要表
现为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如:《DOC 》、《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 等。船检证书通常又分为临时证书、长期证书、条件证书等几种。船舶只有持有 有效的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才能说明其形式上是适航的。另一方面是实质要件, 主要是指船舶技术状态满足适用的国际公约、船旗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船舶法定检验依据的标准包括船旗国接受的国际公约、导则、规则和船旗国 制定的法律法规。
第2章船舶检验与船舶技术适航
质上是不适航的, 此时船舶技术状态低于技术适航标准, 至于是否低于法律适航 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但是, 这些缺陷应该被认定为“潜在缺陷”。 在司法实践中大家普遍认为:“承运人只有在对船舶有占有权时才会履行其谨 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 本人认为这一观点对于船舶买卖是适用的, 对于船东 建造船舶是否适用呢? 也就是说在建造交船之前船东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否是 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呢? 有的学者认为不应是船东的义务, 因为在交船前船东并未 拥有对船舶的占有权。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凭着本人多年的造船 检验经验来说, 船舶在设计时, 船东或其雇用人代理人要参与选型和一些具体的 重大设计改动的批准, 即使船东不参加, 其雇用人和代理人一样会向船东汇报, 征得同意; 在船舶建造过程中, 虽然现场会由船东代表及船检人员对船舶建造过 程进行控制及质量检查, 但是当出现重大问题时还是需要向船东进行汇报, 而且 船舶的每个分段、重要设备都会由建造人向船东或船东代表进行交验。另外, 由 于造船投资规模巨大, 每个船东都十分重视, 对船舶在建造过程中的情况十分关 注, 同时会掌握大量的在建船舶的质量信息. 对出现的问题都会要求有关方面处 理妥当、满足要求, 因为在船厂解决的条件最好。如果存在无法解决的问题, 船 东对该结果无法接受则很可能会导致弃船。这些都应视为船东谨慎处理使船舶适 航的重要表现。另外, 船舶在交船后就会涉及到船舶运营, 此时船东明知船舶在 建造阶段就存在未解决的不适航状况而强行将其投入运营中, 可以很明显的证明 其“在开航前或开航当时”未尽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对于新船未 运营就卖掉的情况笔者在后面的公证检验中论述) 。当然, 在船东已经安排了对船 舶建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和在交船时进行了通常的例行检验, 如系泊试验、航海试 验等, 船东仍未发现的, 由于船舶建造人、船东代表、船检人员(合同第三方) 的过失所导致的船舶的不适航可以不负责任。
营运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处于营运状态的船舶所实施的包括初次检验、定 期检验、年度检验、坞内检验等各种专业检验以确保船舶满足和保持适航状态。 营运中的船舶总要经过“适航, 不适航或发现问题一修理或纠正一检验或审核一适 航”的过程。虽然营运检验也是阶段性的活动, 但是它通过时间长短不同和范围 不同的检验确保了船舶的技术适航和管理适航。虽然技术适航检验较多地关注了 人命安全与防污染, 但管理适航为其提供了很好的补充和强化, 两者的结合使法 法定的船舶检验作为政府的航运管理权的一部分, 对于船舶适航的巨大作用 可以从多个方面体现出来。以下笔者将按检验的种类分别加以介绍。
建造检验是保证在建船舶满足公约法规要求的重要手段, 对于在建船舶实现
适航是至关重要的。建造检验直接决定船舶在设计、构造及设备上是否可以满足
适用的国际公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通过建造检验, 检验机构会颁发相应船 舶检验证书, 就可以从形式上证明该船舶的技术初始状态是适航的, 而且船舶法 定检验也可以是承运人进行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重要证据。但是从实质要件的 角度, 由于船舶的设计和建造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而且有些缺陷只有在船舶 营运一段时间后才会暴露, 因而有可能存在持有船检证书的新船在技术层面上实 船舶查验与船舶适航的判断一兼论对承运人履行法定适航义务的影响
律适航得以保障。其实这也是承运人履行适航义务和安全运输义务的很好体现.
2.3.4船舶法定检验中的“遗留项目”对适航的影响
船舶在进行法定营运检验时会遇到一些当时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解决的问
题, 这些问题应该说是无法满足公约或法规的问题。此时船舶技术状态低于船舶 适航的技术标准, 其在经过评估后如果确实严重, 已经无法满足其预期用途的, 可以说低于法律适航标准;, 会被强制要求就地解决; 如果未低于法律标准, 可以 满足其预期用途的则会作为遗留项目提出。给出遗留项目主要目的是在不影响船 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给船公司一段解决问题的时间。但是由于影响因紊较多, 所 以判断这些问题是否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及预期用途比较困难, 尤其对于一些模棱 两可的问题。这些项目被接受并遗留限期解决, 船舶被颁发或签署了证书, 从形 式上船舶是适航的, 但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会当时就造成船舶的实际不适航或 发展为实际不适航。不管是哪一种情况, 使船舶适航的义务仍有承运人承担。例 如某船在某港装运生铁, 共四票货, 分别在四个目的港卸货, 在装载过程中由于 生铁集中放在了二层舱的舱盖上, 而装卸工人又未及时平舱, 造成二层舱口撕裂 塌陷, 舱盖及生铁掉入底层舱, 货舱内结构严重损坏并造成混货。由于装货港是 个小港口, 不具备维修条件, 加之承运人强烈要求单程一水招到第一目的港, 甚至 此事惊动了高层, 在各种压力下, 检验人员只能将该船全期证书换发成单航次证 书, 并提出遗留项目。该船安全到达目的港卸货维修。但是如果该船在航行中遇 到风浪沉没, 则明显可以判定船东未尽到使船舶适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