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凤山陈氏慈善基金会章程

桃源栖凤山陈氏宗亲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桃源栖凤山陈氏宗亲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陈氏旺族之先德,实现同根共荣,而施义我宗祠可亲可敬之人,举德才兼备者,救苦难之宗亲。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由我宗亲永宏、春章 、云廷、岳忠 等发起,义善志士给力响应,慷慨捐资创原始基金。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湖南省桃源县架桥镇栖凤山村陈氏祠堂 ,邮政编码:第二章 业务活动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资助本宗祠品学兼优而家庭困难的学子(每年评定一次) ;

(二) 资助本宗祠特别贫困孤寡病残者(每年评定一次) ;

(三) 荣誉褒奖本宗祠各类顶尖人才(每四年评定一次); (四)创建宗祠名人志、名人展室(每五年修定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理 事 长:陈永宏

常务理事长: 陈佑安 副 理 事长: 陈云廷 陈春章 陈岳忠 秘 书 长: 陈胜新

理事:陈祥伯 陈文斌 陈光明 陈金明

监事:陈云廷 陈少久 陈桂元 陈高兰

会计:陈文斌

出纳:陈光明

慈善基金事宜联系电话:[1**********]

第三章 理事会组织机构产生与职责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陈氏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陈氏宗亲奖励、救助基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要捐赠人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由宗祠存档备案。

(五)相互间有五代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

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主要捐资人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理事、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陈氏外亲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主要捐资人审查并同意后,方可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基金会理事长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审批奖励救助活动资金;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协调理顺各层关系;

(三) 按计划组织实施各种各种活动。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陈氏宗亲自愿捐赠 ;

(二) 其他社会捐赠 ;

(三) 其他合法收入 ;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公益活动应当由宗祠备案存档。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

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日,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要捐资人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 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桃源栖凤山陈氏宗亲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桃源栖凤山陈氏宗亲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陈氏旺族之先德,实现同根共荣,而施义我宗祠可亲可敬之人,举德才兼备者,救苦难之宗亲。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由我宗亲永宏、春章 、云廷、岳忠 等发起,义善志士给力响应,慷慨捐资创原始基金。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湖南省桃源县架桥镇栖凤山村陈氏祠堂 ,邮政编码:第二章 业务活动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资助本宗祠品学兼优而家庭困难的学子(每年评定一次) ;

(二) 资助本宗祠特别贫困孤寡病残者(每年评定一次) ;

(三) 荣誉褒奖本宗祠各类顶尖人才(每四年评定一次); (四)创建宗祠名人志、名人展室(每五年修定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理 事 长:陈永宏

常务理事长: 陈佑安 副 理 事长: 陈云廷 陈春章 陈岳忠 秘 书 长: 陈胜新

理事:陈祥伯 陈文斌 陈光明 陈金明

监事:陈云廷 陈少久 陈桂元 陈高兰

会计:陈文斌

出纳:陈光明

慈善基金事宜联系电话:[1**********]

第三章 理事会组织机构产生与职责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陈氏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陈氏宗亲奖励、救助基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要捐赠人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由宗祠存档备案。

(五)相互间有五代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

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主要捐资人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理事、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陈氏外亲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主要捐资人审查并同意后,方可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基金会理事长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审批奖励救助活动资金;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协调理顺各层关系;

(三) 按计划组织实施各种各种活动。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陈氏宗亲自愿捐赠 ;

(二) 其他社会捐赠 ;

(三) 其他合法收入 ;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公益活动应当由宗祠备案存档。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

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日,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要捐资人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 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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