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治 视 点 The r ul e of La w Pe r s pec t i ve 宪法基本原则指导下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探讨 口 张慧聪 【 摘要 】 宪法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根本的影响。 从权力 制约原则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有限扩展 趋势; 从人 民主权原则看, 相应诉权必须得到保 障; 从 法治原则看,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具体行政行 为; 从 基本人权 原则看, 可诉行政行为的内在标 准, 不能仅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而应重点看 实际结果。 【 关键词 】 宪法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力 权利 宪法 的根本作用在于规定和调节国家公共权力和个体权 力相互作用程度、 方式 的转换,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必然需要相 利的相 互关系 , 建 立法治秩序 。 一 国宪法 决定相应行政诉 讼 应 调 整 。 在现 代 社会 行政 权 相 对 于立 法 权 、 司 法权 都 有 相 对 膨 制度的最基本 内容和性质, 一国行政诉讼制度则是宪法 变为 胀 和 扩 张 的 趋 势 , 行 政 权 扩 张 必然 造 成 其 侵 害 公 民权 益 可 能 “ 活法 ” 、 推行宪政的重 要手段, 正如哈耶克所说 ,“ 没有司法 性加大, 这就要求立法权、 司法权对行政权予以相应控制 , 所 审查, 宪政就根本不可能实行。 ” 由此可见, 二者联 系极为密 以,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张是现代法治社会发展所要求的。 同 切, 作为寓于宪法 之中且体现其指导思想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宪 时 由于司法程序 的固有限制, 行政 的专业性、 技 术性 、 司法权 法基本原则, 必然影响到行政诉讼的逻辑起 点, 即全面体现在 力的内部分配以及一国法治现状等因素的影响, 行政诉讼受案 行政诉 讼目的和价值 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中。 宪法的基本原 范 围在 扩 张 过 程 中也 有一种 抑 制 其扩 展 的趋 势 。 但 总 的说 来 , 还是 发 展 中 国家 , 其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则包括权力制约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法治原则、 基本人权 原 在 近 现代 无 论 是 发 达 国家 ,则。 我们 可以分别从每一项具体原则, 从宪政角度 分析我 国行 范 围都 一直 呈现 扩 张 的趋 势 。 政诉讼 受案范围完善的基本问题 。 从人民主权原则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从权力制约原则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限扩展 人 民主 权 原则 即主 权在 民原 则, 它 源于 资 产 阶 级启 蒙思 想 “ 政 治 自由只在 宽和 的政 府 里 存 在 。 不过 它 并 不是 经 常存 家 的 主 权在 民学 说 , 这 些原 则 体 现 在 资本 主 义 宪法 中。 社会 主 在于宽和的国家里; 它只在那样的国家权 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 义 国家 宪 法建 立 在马克 思 主 义 国家学 说 之 上 , 但 同样承 认 人 民 存在。 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 易滥用,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 主 权 的宪 法 原则 。 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才休止” , “ 要防 行政诉 讼作为对行政行为的一种 法律监督制度, 根本 目 止滥用权力 , 就 必 须 以权 力 约束 权 力 ” , 这 就 是 西 方 资 产 阶 的在于确保 行政 权力的运作服务全体人 民之公共利益并保障 级启蒙思想家所创立 的权 力制约 的原理并体现在资本主义 国 公 民 的 自由、 权 利 在 受 到行 政 权 侵 犯 之 时 , 能 够 有 人将 滥 用 的 家宪法和三权分立 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之中。 权力制约原理作 行政权诉诸独立、 公正 的人民法庭 , 接受法律 的神圣裁决。 因 为民主宪政国家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律, 同样为社会主义国家宪 此 , 一 切 合 法 权 益 受行 政 权侵 犯 的 行政 相 对人 的诉 权 必 须 得 法所奉行, 只是这种制约不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上的制约, 而是建立在人 民代 表大会制度之 上的制约, 它包 括权力机关 到保障, 这个人应不局限于行政行为针对 的对 象, 还应该包括 一切 能够证 明自己与被诉 的行政行为具有其他公 民法人或其 对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等的制约, 也应包括权力机关之下的行 他组织不具有特别利害关 系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 行政 政机关、 司法机关等机关 问的平行制约。 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 诉讼法若干解释》 第十一条到第十八条正体现了这一精神 , 进 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人民法 院对 行政 机关行政 行为的事后审查 行了可贵的探索。 但这仅限于传统的行政 “ 诉讼利益” 理论, 即 即行政 诉 讼 之 中。 原告起诉只能以与 自己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有直接关系为限。 行政诉 讼受案范 围, 主 要 是 围 绕 司 法权 力 对 行 政 权 的关 但是仅仅依靠利害关系人解决社会 所面 临的个人利益的保护 系而展开的。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反 映了司法权对行政权 的审查 有时是不充分的, 因此国家必须给予没有能力起诉 的个人予以 范围, 它 是 司法 权 、 行 政 权 二 者 相 互作 用 的 反 映 , 随 着 两 种 权 立 法 上 的支 持 。 1 3 4 1 人 民 论 坛 ’ P E 。 P L E 。 s T R l B u N E 行政 权力的滥用不仅会侵犯私 人利益而且会 侵犯公共利 益, 有时甚至和行政相对人相互勾结共 同危害公共利益、 国家 利益 , 行政诉 讼制度 若体现人 民主权就 应该赋予法律渠道把 从基本人权原则看可诉行政行为的内在标准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 天赋人权” 说认为, 每 个人都有与 侵犯公共利益、 国家利 益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因 生俱来的平等权利和自由, 此种基本人权 既不能剥夺, 也不能 为 行政 权 对 公共 利益 的 侵犯 不 涉及 具 体每 个 公 民的直 接 利益 , 被转让。 基本人权原则被确立为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 更 易被 忽略, 更 具有 隐蔽性 , 所 以立法 者应赋予那 些不怕报 国宪法 中虽无人权 这一概 念, 但 其精神却体 现于宪法 关于公 复、 不怕牺牲个人利 益, 敢于维 护公益 的正义之士以起码的代 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和 自由的规定之中。 1 9 8 9 年我 国 《 行政诉讼 表 公益起诉 的权利 , 或将这个权利赋予有关自治组织、 行业组 法 》出台, 有 的学者 称 之 为 “ 中国第 一 部操 作 性 的人 权 法 ” 。 织 或法律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目前一些西 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公民在社会 中赖 以生存发 展的基本条 方 国家 已经 建立了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诉制度。 我 国是以社会 件, 是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有权利必须有救济, 在法治社会, 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社会主义国家,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理 应比资 每个 公民都应具有不可剥夺 的接 受司法最 终裁判的权利 , 接 本主义 国家更具有合理性, 更有政 治基础 , 更能体现社会主义 受司法最终裁 判权是公 民的一项基本 权利, 也是其它基本人 法的本质、 功能。 当前中国腐败之患堪忧, 权钱交易、 权权交易 权的保 障, 所以每 个行为只要是公共行政职权行使过程 中的行 等现象的滋生也正从反面说明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紧 迫性 。 为, 无论其侵犯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的何种权利, 除非这种遭 侵犯而缺损权利 己受到法律设定 的救济手段的充分救济, 否则 就应该允许其被付之于行政诉讼。 当然 , 从行政行为对 当事人 从法治原则看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种类 权益影响制度而言, 如果这种行为根本不会影响其权 益, 就没 有必要浪费国家的司法 资源予以审查, 但 是这种影响不能仅限 法 治原则是资本主义 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所普遍遵循 的 于直接 影 响而 且 应涉及 间接 影 响 , 不 能仅 限 于法 律 上 的利 害 关 宪法原则, 我 国宪法规定的 “ 一切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 系, 而应重点看实 际结果, 考察一个行使行政职权 过程中行为 规 都 不 得 同 宪法 相 抵 触 ” ,“ 依法 治国、 建 设 社会 主 义 法 治 国 的可诉 性 , 即是 否 纳 入行 政 诉 讼 的范 围 , 对 当 事人权 益 影 响 程 家” 等都体现了社会主义宪法的法治原则 。 就法治原则而言, 行政权扩张到哪里, 法律调整范围就应 度应是一个最基本的标准之一。 中国3  ̄ AWT O 议定书明确承诺 “ 受到被复审的任 何行政行为影 响的个人或者企业有提起 上 覆盖到 哪里 ,“ 无法律就 无行政 ” , 如果行政权有不受法律控 诉 的权利 ” , 即享有诉权的是 “ 受到被复审的任何行政 行为 影 制的领 域, 那里的法治就是不充分的, 所 以无 论这种行使行政 响的个人 或企业 ” , 这里既未使用利 害关系人也未使用其他 提 权过程 中的行为是法 律行为还是事 实行为, 是 双方行为还是 辞 , 而使 用了受影响的任何人, 足见享有诉权 的人的范 围非常 单方行为, 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 是具体行政行 广泛, 这也体现 了国际社会对 权利进行广泛保护的发展趋势和 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等等, 只要这种行为有侵害公益、 私益、 人权的可能性 就应该被纳 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目前,《 行政诉 要求。 综上所述, 我国行政诉讼法 及 《 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 》 对 讼法若干解释》已就可诉性行政行为进行扩大解释, 但在关键 个体权利的救济予以一定成程度 的保障, 但还很不充分, 我们 问题 的 理 解上 , 理论界、 实 务界 尚不统 一 。 一应秉承宪法理念 , 随着宪政的推进和法治建设的发展 , 逐步扩 方面, 内部 行 政 行 为 、抽 象 行政 行 为 、 指导 行为、 终 局 大和完善行政诉 讼受案范围, 以最大限度地将行政权 力的行 行 政行为等大量 的行政行为被排 除在司法审查之 外, 这不符 使纳入法治的轨道。 厘垦 星 团 合 法 治 原 则 的 基 本 要求 , 同我 国法 治 进 程 是 不协 调 的 , 已不 能 适 应 社 会主 义 市场 经 济 的发 展 。 另 一方 面 , 现 代 意义 上 的 法 治原 则 所 讲 之 “ 法 治 ”已不 单 是形式上的法治, 而 更 重 要 的是 实 质意 义 上 的 法 治 , 就 行 政 行 ( 作者单位: 铁道警察学院法律系) 【 注释 】 ①[ 英]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 》 , 北京: 三联书店, 1 9 9 7 ②[ 法]孟德 斯鸠:《 论 法的精神》( 上册) , 北京: 商务 印 书馆 , 1 9 9 7 年, 第1 5 4 页。 为而言, 不仅要依 据法律法 规、 规 章条文 , 更要符 合宪法 , 符 年 , 第2 3 5 页。 合法 的精神 、 法的 目的、 法 的价值 , 它要求 司法机关在行政 诉 讼 中不仅 要进行形式上对是否符 合法律教条 的合法性审查, 更要进行是否符合宪法、 法 的精神 、 法 的目的、 法的价值等方 面的实质意义上 的合法性审查。 ③ 包万超:“ 民告官: 中国的现状、 困惑与改革” ,《 政府法 制》 , 1 9 9 6 年第5 期, 第4 页。 责 编/ 丰家 卫 ( 实 习) 2 0 1 3 / 0 8 /  ̄ f a J 4 1 3 1 i g I 1 3 5 I
法 治 视 点 The r ul e of La w Pe r s pec t i ve 宪法基本原则指导下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探讨 口 张慧聪 【 摘要 】 宪法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根本的影响。 从权力 制约原则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有限扩展 趋势; 从人 民主权原则看, 相应诉权必须得到保 障; 从 法治原则看,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具体行政行 为; 从 基本人权 原则看, 可诉行政行为的内在标 准, 不能仅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而应重点看 实际结果。 【 关键词 】 宪法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力 权利 宪法 的根本作用在于规定和调节国家公共权力和个体权 力相互作用程度、 方式 的转换,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必然需要相 利的相 互关系 , 建 立法治秩序 。 一 国宪法 决定相应行政诉 讼 应 调 整 。 在现 代 社会 行政 权 相 对 于立 法 权 、 司 法权 都 有 相 对 膨 制度的最基本 内容和性质, 一国行政诉讼制度则是宪法 变为 胀 和 扩 张 的 趋 势 , 行 政 权 扩 张 必然 造 成 其 侵 害 公 民权 益 可 能 “ 活法 ” 、 推行宪政的重 要手段, 正如哈耶克所说 ,“ 没有司法 性加大, 这就要求立法权、 司法权对行政权予以相应控制 , 所 审查, 宪政就根本不可能实行。 ” 由此可见, 二者联 系极为密 以,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张是现代法治社会发展所要求的。 同 切, 作为寓于宪法 之中且体现其指导思想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宪 时 由于司法程序 的固有限制, 行政 的专业性、 技 术性 、 司法权 法基本原则, 必然影响到行政诉讼的逻辑起 点, 即全面体现在 力的内部分配以及一国法治现状等因素的影响, 行政诉讼受案 行政诉 讼目的和价值 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中。 宪法的基本原 范 围在 扩 张 过 程 中也 有一种 抑 制 其扩 展 的趋 势 。 但 总 的说 来 , 还是 发 展 中 国家 , 其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则包括权力制约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法治原则、 基本人权 原 在 近 现代 无 论 是 发 达 国家 ,则。 我们 可以分别从每一项具体原则, 从宪政角度 分析我 国行 范 围都 一直 呈现 扩 张 的趋 势 。 政诉讼 受案范围完善的基本问题 。 从人民主权原则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从权力制约原则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限扩展 人 民主 权 原则 即主 权在 民原 则, 它 源于 资 产 阶 级启 蒙思 想 “ 政 治 自由只在 宽和 的政 府 里 存 在 。 不过 它 并 不是 经 常存 家 的 主 权在 民学 说 , 这 些原 则 体 现 在 资本 主 义 宪法 中。 社会 主 在于宽和的国家里; 它只在那样的国家权 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 义 国家 宪 法建 立 在马克 思 主 义 国家学 说 之 上 , 但 同样承 认 人 民 存在。 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 易滥用,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 主 权 的宪 法 原则 。 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才休止” , “ 要防 行政诉 讼作为对行政行为的一种 法律监督制度, 根本 目 止滥用权力 , 就 必 须 以权 力 约束 权 力 ” , 这 就 是 西 方 资 产 阶 的在于确保 行政 权力的运作服务全体人 民之公共利益并保障 级启蒙思想家所创立 的权 力制约 的原理并体现在资本主义 国 公 民 的 自由、 权 利 在 受 到行 政 权 侵 犯 之 时 , 能 够 有 人将 滥 用 的 家宪法和三权分立 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之中。 权力制约原理作 行政权诉诸独立、 公正 的人民法庭 , 接受法律 的神圣裁决。 因 为民主宪政国家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律, 同样为社会主义国家宪 此 , 一 切 合 法 权 益 受行 政 权侵 犯 的 行政 相 对人 的诉 权 必 须 得 法所奉行, 只是这种制约不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上的制约, 而是建立在人 民代 表大会制度之 上的制约, 它包 括权力机关 到保障, 这个人应不局限于行政行为针对 的对 象, 还应该包括 一切 能够证 明自己与被诉 的行政行为具有其他公 民法人或其 对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等的制约, 也应包括权力机关之下的行 他组织不具有特别利害关 系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 行政 政机关、 司法机关等机关 问的平行制约。 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 诉讼法若干解释》 第十一条到第十八条正体现了这一精神 , 进 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人民法 院对 行政 机关行政 行为的事后审查 行了可贵的探索。 但这仅限于传统的行政 “ 诉讼利益” 理论, 即 即行政 诉 讼 之 中。 原告起诉只能以与 自己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有直接关系为限。 行政诉 讼受案范 围, 主 要 是 围 绕 司 法权 力 对 行 政 权 的关 但是仅仅依靠利害关系人解决社会 所面 临的个人利益的保护 系而展开的。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反 映了司法权对行政权 的审查 有时是不充分的, 因此国家必须给予没有能力起诉 的个人予以 范围, 它 是 司法 权 、 行 政 权 二 者 相 互作 用 的 反 映 , 随 着 两 种 权 立 法 上 的支 持 。 1 3 4 1 人 民 论 坛 ’ P E 。 P L E 。 s T R l B u N E 行政 权力的滥用不仅会侵犯私 人利益而且会 侵犯公共利 益, 有时甚至和行政相对人相互勾结共 同危害公共利益、 国家 利益 , 行政诉 讼制度 若体现人 民主权就 应该赋予法律渠道把 从基本人权原则看可诉行政行为的内在标准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 天赋人权” 说认为, 每 个人都有与 侵犯公共利益、 国家利 益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因 生俱来的平等权利和自由, 此种基本人权 既不能剥夺, 也不能 为 行政 权 对 公共 利益 的 侵犯 不 涉及 具 体每 个 公 民的直 接 利益 , 被转让。 基本人权原则被确立为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 更 易被 忽略, 更 具有 隐蔽性 , 所 以立法 者应赋予那 些不怕报 国宪法 中虽无人权 这一概 念, 但 其精神却体 现于宪法 关于公 复、 不怕牺牲个人利 益, 敢于维 护公益 的正义之士以起码的代 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和 自由的规定之中。 1 9 8 9 年我 国 《 行政诉讼 表 公益起诉 的权利 , 或将这个权利赋予有关自治组织、 行业组 法 》出台, 有 的学者 称 之 为 “ 中国第 一 部操 作 性 的人 权 法 ” 。 织 或法律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目前一些西 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公民在社会 中赖 以生存发 展的基本条 方 国家 已经 建立了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诉制度。 我 国是以社会 件, 是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有权利必须有救济, 在法治社会, 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社会主义国家,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理 应比资 每个 公民都应具有不可剥夺 的接 受司法最 终裁判的权利 , 接 本主义 国家更具有合理性, 更有政 治基础 , 更能体现社会主义 受司法最终裁 判权是公 民的一项基本 权利, 也是其它基本人 法的本质、 功能。 当前中国腐败之患堪忧, 权钱交易、 权权交易 权的保 障, 所以每 个行为只要是公共行政职权行使过程 中的行 等现象的滋生也正从反面说明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紧 迫性 。 为, 无论其侵犯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的何种权利, 除非这种遭 侵犯而缺损权利 己受到法律设定 的救济手段的充分救济, 否则 就应该允许其被付之于行政诉讼。 当然 , 从行政行为对 当事人 从法治原则看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种类 权益影响制度而言, 如果这种行为根本不会影响其权 益, 就没 有必要浪费国家的司法 资源予以审查, 但 是这种影响不能仅限 法 治原则是资本主义 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所普遍遵循 的 于直接 影 响而 且 应涉及 间接 影 响 , 不 能仅 限 于法 律 上 的利 害 关 宪法原则, 我 国宪法规定的 “ 一切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 系, 而应重点看实 际结果, 考察一个行使行政职权 过程中行为 规 都 不 得 同 宪法 相 抵 触 ” ,“ 依法 治国、 建 设 社会 主 义 法 治 国 的可诉 性 , 即是 否 纳 入行 政 诉 讼 的范 围 , 对 当 事人权 益 影 响 程 家” 等都体现了社会主义宪法的法治原则 。 就法治原则而言, 行政权扩张到哪里, 法律调整范围就应 度应是一个最基本的标准之一。 中国3  ̄ AWT O 议定书明确承诺 “ 受到被复审的任 何行政行为影 响的个人或者企业有提起 上 覆盖到 哪里 ,“ 无法律就 无行政 ” , 如果行政权有不受法律控 诉 的权利 ” , 即享有诉权的是 “ 受到被复审的任何行政 行为 影 制的领 域, 那里的法治就是不充分的, 所 以无 论这种行使行政 响的个人 或企业 ” , 这里既未使用利 害关系人也未使用其他 提 权过程 中的行为是法 律行为还是事 实行为, 是 双方行为还是 辞 , 而使 用了受影响的任何人, 足见享有诉权 的人的范 围非常 单方行为, 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 是具体行政行 广泛, 这也体现 了国际社会对 权利进行广泛保护的发展趋势和 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等等, 只要这种行为有侵害公益、 私益、 人权的可能性 就应该被纳 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目前,《 行政诉 要求。 综上所述, 我国行政诉讼法 及 《 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 》 对 讼法若干解释》已就可诉性行政行为进行扩大解释, 但在关键 个体权利的救济予以一定成程度 的保障, 但还很不充分, 我们 问题 的 理 解上 , 理论界、 实 务界 尚不统 一 。 一应秉承宪法理念 , 随着宪政的推进和法治建设的发展 , 逐步扩 方面, 内部 行 政 行 为 、抽 象 行政 行 为 、 指导 行为、 终 局 大和完善行政诉 讼受案范围, 以最大限度地将行政权 力的行 行 政行为等大量 的行政行为被排 除在司法审查之 外, 这不符 使纳入法治的轨道。 厘垦 星 团 合 法 治 原 则 的 基 本 要求 , 同我 国法 治 进 程 是 不协 调 的 , 已不 能 适 应 社 会主 义 市场 经 济 的发 展 。 另 一方 面 , 现 代 意义 上 的 法 治原 则 所 讲 之 “ 法 治 ”已不 单 是形式上的法治, 而 更 重 要 的是 实 质意 义 上 的 法 治 , 就 行 政 行 ( 作者单位: 铁道警察学院法律系) 【 注释 】 ①[ 英]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 》 , 北京: 三联书店, 1 9 9 7 ②[ 法]孟德 斯鸠:《 论 法的精神》( 上册) , 北京: 商务 印 书馆 , 1 9 9 7 年, 第1 5 4 页。 为而言, 不仅要依 据法律法 规、 规 章条文 , 更要符 合宪法 , 符 年 , 第2 3 5 页。 合法 的精神 、 法的 目的、 法 的价值 , 它要求 司法机关在行政 诉 讼 中不仅 要进行形式上对是否符 合法律教条 的合法性审查, 更要进行是否符合宪法、 法 的精神 、 法 的目的、 法的价值等方 面的实质意义上 的合法性审查。 ③ 包万超:“ 民告官: 中国的现状、 困惑与改革” ,《 政府法 制》 , 1 9 9 6 年第5 期, 第4 页。 责 编/ 丰家 卫 ( 实 习) 2 0 1 3 / 0 8 /  ̄ f a J 4 1 3 1 i g I 1 3 5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