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一段论述的理解与翻译

作者:李其庆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11年05期

  一、问题的提出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21章《生息资本》中,有一段关于正义问题的论述:“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见注)说什么天然正义,这是毫无意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①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段忠桥教授在《马克思认为“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吗?——对中央编译局《资本论》第三卷一段译文的质疑与重译》② 一文(以下简称“段文”)中,对这段论述的译文提出质疑。他认为这段译文存在一系列“严重误译”,从而导致了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误解。这种误解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个命题:“马克思认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段文”对这个命题提出疑问。

  “段文”的质疑意见涉及对原文的理解和翻译两个方面的问题。对原文的正确理解是翻译的基础,只有读懂弄通原文才谈得到翻译。本来我们的讨论应该从解读原文开始,但是由于“段文”认为这段论述的译文属“严重误译”,那么我们在这个译文的基础上所作的解读,对“段文”就缺乏说服力,因此,我们的讨论只能从翻译问题开始。

  二、译文正确,没有“严重误译”

  接读“段文”的质疑意见后,我们对照原文并参考英译文③ 和法译文④ 对中译文作了认真的审核,没有发现“段文”所说的“严重误译”。现在,我们就按照“段文”的排列顺序对这些“严重误译”作一辨析。

  1.“段文”认为,中央编译局译文“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存在严重误译。这句话中的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被译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由于这种译法没有将德文原文中的“Die Gerechtigkeit”(这种正义性)和“der Transaktionen”(这些交易)的特定含义译出,因而,它的译文“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就只能理解为“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与此相应,“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就只能理解为“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的正义性”。从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 die zwischen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出现的语境来看,它是紧接着前边第一句话讲的,那么,按照德语中定冠词的用法和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规则,这里的“Die Gerechtigkeit”,指的就是前边第一句德文原文“Mit Gilbart (siehe Note) von natürlicher Gerechtigkeit hier zu reden,ist Unsinn.”中的“Gerechtigkeit”(正义),而第一句德文原文中的“Gerechtigkeit”(正义)与注释的德文原文“Daβ ein Mann,der Geld borgt,mit der Absicht,Profit davon zu machen,einen Teil des Profits dem Verleiher geben soll,ist ein selbstverstandliches Prinzip der natürlichen Gerechtigkeit.”中的“Gerechtigkeit”(正义)是同一概念,因此,这里的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实际上指的是吉尔巴特说的“正义性”,即注释中讲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与此相应,这里的德文原文“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指的就是吉尔巴特说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润付给后者的交易。因此,这里的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应译为“这种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其含义是吉尔巴特说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润付给后者的交易的正义性。

  “段文”的质疑意见归纳起来就是:吉尔巴特所说的交易和“自然正义”同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及其正义性是一回事。编译局的译文把这两者割裂开来,从而引起误解。现在只需在后面的“正义性”前面加上“这种”二字,就可以明确它们之间的联系。

  我们认为,“段文”的意见和改译方案是不妥当的。

  在马克思的这段论述中,“自然正义”和“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各自都有严格的理论规定性,我们不能随意抽掉这些规定性而把两者等同起来。正因为如此,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中就没有“这种”的字样。中译文当然要与原文保持一致。这里的“Die Gerechtigkeit”(“正义性”)之所以用定冠词,并不是因为它指的是前面提到的事物(且不说这个事物,即“交易”一词,根本没有出现),而是因为它本身是一个总体概念。在经典著作的翻译中,原文没有的东西,译者是不能随意添加的。

  我们讨论的这两个概念及其理论规定性的区别,从根本上说就是吉尔巴特的对象与马克思的对象的区别。那么这两者的区别何在呢?吉尔巴特对象中的“贷放人和借入者之间的交易”与马克思对象中的“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作为流通当事人的资本家之间的相互买卖,由于这里的货币资本不是执行生产资本的职能,因此它既不生产商品,也不生产剩余价值,尽管在还贷的利息中包含着剩余价值。货币资本的交易是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的,因为资本作为资本已经变为商品,出售已经变为贷放,而利息则是生息资本的价格。在这种交易中,既看不到资本和劳动的对立,也看不到剩余价值的来源。吉尔巴特的对象涉及的仅仅是流通领域,他抓住这个领域中的等价交换的假象,声称这种交易是符合“自然正义”原则的。而马克思对象中的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则不相同。生产当事人是生产过程的不同职能的承担者。资本主义生产的当事人主要指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而生产资本的交易则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商品,并使之结合以生产商品和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生产的特征是生产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则是剩余价值。马克思之所以在这里强调他所研究的是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是因为他不仅研究流通领域,而且还研究生产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揭示生息资本的运动不过是现实资本运动的最抽象的形式,生息资本不过是一种社会关系或阶级关系,而利息不过是利润的一部分,即从工人那里榨取的一定量的无酬劳动,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在这种交易中,资产阶级的正义只是形式上的,而在实质上是不正义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一再强调不能把流通当事人和生产当事人、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的职能同生产资本的职能混淆起来⑤,“段文”的作者恰恰忽略了这一点,他把吉尔巴特的对象和马克思的对象混为一谈是不符合马克思原意的。

  “段文”认为,中央编译局的译文“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与第一句德文原文中“hier”(在这里)的含义相冲突。“hier”的含义是“在谈论产业资本家或商业资本家为什么要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货币资本家时”,这样说来,只有将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译为“这种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即意指吉尔巴特说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才能同“hier”的含义相一致。由于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将那句德文原文译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从而使其中的“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只能理解为“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这种译法显然与“hier”的含义相矛盾。

  “段文”作者的这个批评是以“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就是指吉尔巴特说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交易为前提的。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证了,这个前提根本不存在,因此这个批评也是不能成立的。至于他认为,由于编译局的译文没有把两者等同起来,因而造成了把“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当作“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的误解,这种推论是毫无根据的,因为《资本论》生息资本一章马克思在阐述生息资本让渡资本使用价值的特性时,就对生产当事人之间交易的性质和内涵作了严格的、科学的规定,这些规定是马克思这段论述的预设前提。

  2.“段文”认为,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将德文原文“daβ diese Transaktionen aus 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 als natürliche Konsequenz entspringen”译为“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也属严重误译。首先,它将德文原文中的“diese Transaktionen”译为“这种交易”,其含义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而“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的含义则是吉尔巴特说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德文原文“diese Transaktionen”是接着“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出现的,而且是以复数形式出现的,因此,应将其译为“这些交易”,其含义仍是吉尔巴特说的那些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其次,编译局的译文将德文原文中的“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译为“生产关系”虽然从字面上讲没有问题,但它赋予“生产关系”的含义却有问题。前边指出,它将德文原文“diese Transaktionen”译为“这种交易”,其含义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由此说来,当它将“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出现于其中的德文原文“daβ diese Transaktionen aus 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 als natürliche Konsequenz entspringen”译为“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时,其译的“生产关系”就只能理解为“泛指的生产关系”,因为从逻辑上讲,“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只能从“泛指的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前边表明,“diese Transaktionen”应译为“这些交易”,其含义是吉尔巴特说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因此,德文原文“daβ diese Transaktionen aus 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 als natfürliche Konsequenz entspringen”虽应译为“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但其中的“生产关系”的含义却不是“泛指的生产关系”,而是“特指的生产关系”,这不仅因为德文原文“Produktionsverhaltnissen”前有定冠词“den”,而且还因为,“这些交易”,即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只能从特指的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而特指的生产关系,即“这些交易”从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生产关系,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一点从马克思那段论述的上下文看得十分清楚。

  “段文”的这个质疑意见的中心内容仍然是强调,马克思在这段论述中所说的“交易”就是吉尔巴特说的那些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前面我们已经阐述了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这里就不再赘述了。我们认为,中译文用指示形容词“这种”来表示“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是准确的,也是符合汉语表达习惯的。指示形容词“这些”通常指比较具体的事物。“段文”正是想用“这些”来表示吉尔巴特说的那些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具体交易的。由于我们认为这里的“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是指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因此,“段文”主张把“这种”改译为“这些”的理由,恰恰是我们反对改译的理由。

  “段文”认为,编译局把“diese Transaktionen”译为“这种交易”,其含义必然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而“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因此这里的“生产关系”就只能理解为“泛指的生产关系”,因为从逻辑上讲,“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只能从“泛指的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证了,“段文”作者关于“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的诘难本身就是一个由于他忽视了马克思关于生产当事人的理论规定而产生的伪问题。因此,以这个伪问题为前提作出的推论是不能成立的。其实,马克思在《资本论》前言中就明确规定,《资本论》研究的对象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因此我们这里讨论的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而不应该是“段文”作者的什么新发现。

  3.“段文”认为,中央编译局译文的“严重误译”还体现在,它的译文“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含有这是马克思本人对正义的看法的意思。因为如果“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只能理解为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那它就不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而如果不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那就只能理解为是马克思所说的交易,而如果是马克思所说的交易,那“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就只能理解为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因此,中央编译局的这句译文使人只能作这样的理解:马克思认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

  “段文”的作者在这里作了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推理。但是,由于他的前提是错误的,因此他的结论也是错误的。他没有意识到,同是“正义”一词,这里已经发生论题的转换,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正是对吉尔巴特所说的“自然正义”的辩证否定批判。这个辩证否定批判理所当然“含有马克思本人对正义的看法的意思”。

  4.“段文”认为,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将德文原文“diesen Inhalt”译为“这个内容”虽然从字面上讲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含义来自“这种经济交易”,因而它意指的也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他认为,“diese okonomischen Transaktionen”应译为“这些经济交易”,其含义是吉尔巴特所说那些交易,与此相应,“diesen Inhalt”虽应译为“这个内容”,但其含义也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即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润付给后者的交易。

  “段文”认为,按照编译局的译文,“这个内容”只能理解为“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而按照他的译文,“这个内容”则可以正确地理解为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而这两种译文仅有“(这)种”和“(这)些”一字之差。撇开他对“这个内容”的理解是否正确不谈(我们稍后再谈),我们的疑问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仅仅是“段文”对注释意思的归纳,无论在注释中还是在正文中都没有出现“交易”的字样,那么读者怎么能够把“这些交易”同字面上没有而只是在“段文”作者头脑中存在的“交易”(而且还是复数的)联系起来呢?

  5.“段文”认为,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Sklaverei,auf Basis der kapital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ist ungerecht; ebenso der Betrug auf die Qualitat der Ware.”)是“严重误译”。这里的德文原文“Sklaverei”应译为“奴隶般的劳动”,而不应译为“奴隶制”。因为“Sklaverei”虽然可译为奴隶制,但奴隶制指的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奴隶制,因此,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这话本身就讲不通。而“奴隶般的劳动”,即把劳动者当作奴隶使用,却是资本主义时代、特别是在马克思生活的那个时期依然存在的现象。此外,“Sklaverei”在这里是与“der Betrug auf die Qualitat der Ware”(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相对应的,它指的也应是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一种具体情况,因此,应将其译为“奴隶般的劳动”而不应译为“奴隶制”。“段文”认为,中央编译局译文的误译还表现在,这里的德文原文“Sklaverei,auf Basis der kapital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ist ungerecht”应译为“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奴隶般的劳动是非正义的”,因为“auf Basis der kapital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修饰“Sklaverei”(奴隶般的劳动)的定语,而不是修饰“奴隶般的劳动是非正义的”的状语。“段文”重译的译文是: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奴隶般的劳动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到目前为止,“段文”的作者虽然发现了许多“严重误译”,但对原译文的改动并不大,因为他承认,“从字面上说”,也只能那样译。不过他对这句译文的改动却是实质性的,因为改动后,整句话的意思就完全改变了。我们认为,“段文”的理解和改译方案是不妥当的。

  德文“Sklaverei”译为“奴隶制”是完全正确的,译作“奴隶般的劳动”则离原文太远。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确说过“雇佣劳动制度是奴隶制度”⑥,但是这里的奴隶制并不是指雇佣劳动制,而是指本来意义的奴隶制,但也包括那种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与之并存的、作为先前生产方式残余而存在的奴隶制,例如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南部蓄奴州的奴隶制。马克思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奴隶制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不相适应的,因而是非正义的。马克思在其他场合也表达过类似的思想。例如他说过:“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⑦

  德文原文“auf Basis der kapitat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译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也是正确的。它不是修饰“Sklaverei”(奴隶制)的定语,而是整个句子的状语,因此不仅与“Sklaverei”(奴隶制)有关,而且也同“der Betrug auf die Qualitat der Ware”(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有关。在“段文”的改译方案中,“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仅仅修饰“奴隶制”,而“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则被游离出来,原文中“奴隶制之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犹如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之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意思就没有表达出来。更为严重的是,原文中这句话的深刻理论内涵,改译后则荡然无存。“段文”的作者特别强调这句话的重要性,指出它是马克思命题的具体说明。但是如果这个具体说明被曲解了,那么它又如何帮助我们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命题呢?

  三、如何理解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理论命题

  我们在上面主要从翻译的角度考察了“段文”中所说的“严重误译”。我们的结论是,“段文”对所谓“严重误译”的批评,恰恰反映了文章作者对马克思原著的误读;从根本上说,这里所涉及的其实不是翻译问题,而是理解问题,即如何理解马克思正义思想的问题。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整个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一个长期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很多思想都是以批判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思想家、空想社会主义者、启蒙思想家的正义观以及工人运动内部的有关错误思潮的形式阐发的。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集中地阐述过他们的正义理论,但是,如果把散见于他们的著作和书信中的相关论述联系起来加以考察,我们仍可以看到这一理论的系统性和严整性。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作了许多研究,由于研究者的立足点、视角和方法不同,出现了一些争论,其中就包括对马克思这段论述的争论。例如,国际学术界著名的伍德与胡萨米之争就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⑧ 国内也有不少学者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并发表了许多有影响的文章和著作。例如最近出版的汪荣有的《经济公正论》⑨ 等等。这些研究和争论对我们今天的讨论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我们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的基石和精髓,只有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才能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正义问题的具体论述。在这里,我们就按照这一原则,针对“段文”提出的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理论命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段文”认为,这个理论命题的原文“Dieser Inhalt ist gerecht,sobald er der Produktionsweise entspricht,ihr adaquat ist.Er ist ungerecht,sobald er ihr widerspricht”译为“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这从字面上讲也没有错,但其含义却有问题,因为它含有这是马克思本人对正义的看法的意思。中央编译局译的“这个内容”,其含义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即不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经济交易,而如果不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那就只能理解为是马克思所说的交易,而如果是马克思所说的交易,那其译文——“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就含有这种意思:马克思认为,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

  为了弄清这个命题的理论内涵,我们认为这里需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这个内容”的含义是什么?第二,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生产方式的含义是什么?第三,这个命题是否表达了马克思关于正义的观点?

  “段文”作者认为,中央编译局译的“这个内容”,其含义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我们是不赞同的,理由前面已经论述过了,这只是他个人的理解。至于他认为“这个内容”指的是注释中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经济交易,我们感到不可理解。撇开别的不谈,仅仅从纯语文的角度来看,“这个内容”也不可能扯到注释中去。从马克思的理论和上下文来看,我们认为,“这个内容”指的是与法律形式上的经济交易相对应的、现实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即经济关系。这符合马克思一贯强调的,对经济关系的总和,不是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来把握,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上即作为生产关系来把握的理论观点。⑩ 那么,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生产方式的含义又是什么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经常使用“生产方式”这一概念。不过,在不同场合,“生产方式”具有不同涵义。这里的“生产方式”是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是作为介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从而把它们联系起来的一个范畴。马克思说:“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科学分析却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它和任何其他一定的生产方式一样,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个既定的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这个条件又是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并且是新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既定基础;同这种独特的、历史地规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具有一种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11) 在这里,所谓生产方式把生产力“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和“由以产生的既定基础”,是说明生产方式决定于生产力;而由生产力决定的一定的生产方式又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生产方式决定生产关系。因而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引起生产方式的改变,而生产方式的改变又将引起生产关系的改变。马克思在这里阐述了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必须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而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就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马克思的正义范畴是现实的经济关系与生产方式适应性的观念化表现。当然,这种适应性要以生产力的发展作推动力,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就谈不到正义,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12) 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理论命题集中体现了马克思正义观的客观性、辩证性、历史性和真理性的特点,其实践意义在于它指导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以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与生产方式的适应性、一致性为判断标准来审视社会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进而否定和摧毁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制度,寻求符合社会进步和人类自由发展需要的理想制度。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说:“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对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对‘理性化为无稽,幸福变成苦痛’的日益觉醒的认识,只是一种征兆,表示在生产方法和交换形式中已经不知不觉地发生了变化,适合于早先的经济条件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同这些变化相适应了。同时这还说明,用来消除已经发现的弊病的手段,也必然以或多或少发展了的形式存在于已经发生变化的生产关系本身中。这些手段不应当从头脑中发明出来,而应当通过头脑从生产的现成物质事实中发现出来。”(13) 这就是说,必须从现实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中寻找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原因和现实手段。恩格斯的这段论述是对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理论命题的最好注解。

  这里补充说明一点:我们没有在前面对这个命题的翻译问题作出回应,是因为“段文”作者没有把这个命题的译文列为“严重误译”。他提出的改译方案主要是为了强调“这个内容”,即“吉尔巴特所说的交易”及“自然正义”的理性的有效范围。我们认为,他对“这个内容”的理解是不符合马克思原意的,因此,这种强调也是没有意义的。而从中文表达的角度来看,这个改译方案是不可取的。“段文”认为,马克思的理论命题表达的不是马克思关于正义的观点,否则就意味着,马克思承认资本主义是正义的,承认“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都是正义的。他按照自己的思路,把这个命题的具体说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改译为“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奴隶般的劳动是非正义的”。对此我们是不能赞同的。我们认为,马克思的命题表达的就是马克思关于正义的观点,马克思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个基本矛盾存在于资本主义发展过程的始终。这就是说,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从一开始就存在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适应的一面,即表现出它的非正义的一面。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的界限就是资本本身。当然,相对于封建制度来说,资本主义制度是进步的、正义的。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资本主义在历史上的进步作用。但是随着生产的发展,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日益突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当性、合理性日益丧失。它必将被更高级的生产方式所代替。马克思正义范畴的辩证性就在于此。总之,马克思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来看待正义问题的,他不是从正义出发,而是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出发去说明和批判资本主义的。

  值得一提的是,“段文”作者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1年第11期发表的《马恩是如何看待剥削的“历史正当性”的》一文中,也对马克思的这段论述作了解读。他在全文引用了中央编译局的译文之后写道:“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正义,也就是历史正当性。从这段论述可以推出,只有当一种剥削形式还与生产方式相适应时,即还推动生产方式发展时,它才具有历史正当性,反之,就不具有历史正当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资本主义剥削就具有正当性,而奴隶制剥削就不具有正当性。由于生产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这就决定了任何一种剥削形式都会由同生产方式相适应变为不适应,因而它的历史正当性都只是在一定时期才具有的,因而是暂时的而不是永久的。”(14)“段文”作者的解读指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并不是一个永恒不变的绝对理念,而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判断某一经济关系是否正义的尺度,在于这一经济关系对生产方式是否具有适应性。此外,他当时对“奴隶制”涵义的理解也是正确的,符合《资本论》中文版的相关译法。当然,他在这里谈的是“剥削关系”,但“剥削关系”也是一种经济关系,如果他由这种经济关系扩展到考察经济关系的总和,那么,他同我们对马克思这段论述的看法是完全一致的。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9页。

  ② 见《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6期第30—38页。

  ③ 马克思这段论述的英译文是:“To speak here of natural justice,as Gilbart does (see note),is nonsense.The justice of the transactions between agents of production rests on the fact that these arise as natural consequences out of the production relationships.The juristic forms in which these economic transactions appear as wilful acts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as expressions of their common will and as contracts that may be enforced by law against some individual party,cannot,being mere forms,determine this content.They merely express it.This content is just whenever it corresponds,is appropriate,to the mode of production.It is unjust whenever it contradicts that mode.Slavery on the basis of capitalist production is unjust; likewise fraud in the quality of commodities.” (Karl Marx,Capital,Volume III,Lawrence & Wishart,London,1998,p.337-338)

  ④ 马克思这段论述的法译文是:“Parler ici d'équité naturelle comme le fait Gilbart (voir la note) est absurde.L'équité des transactions qui s'opèrent entre les agents de la production repose sur le fait que ces transactions découlent comme une eonséquence naturelle,des rapports de production.Les formes juridiques dans lesquelles ces transactions économiques se présentent comme des actes délibérés de la part des intéressés,eomme manifestation de leur volonté commune et eomme des contrats dont on peut également imposer l'exécution à l'autre contractant,ne peuvent pas en tant que simples formes,déterminer le contenu .Elles se bornent à l'exprimer.Ce contenu est équitable dès l'instant qu'il correspond au mode de production qu'il lui est adéquat.Il est injuste dès qu'il est en contradiction avec ce mode de production.Au stade de la production capitaliste,l'esclavage est injuste,tout comme la trom-perie sur la qualité de la marchandise.”(Karl Marx,Le Capital,livre troisième,deuxième partie,Edition sociale,Paris,1959,p.8)

  ⑤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144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41页。

  ⑦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323页。

  ⑧ 参见林进平:《马克思的“正义”解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44、45页。

  ⑨ 参见汪荣有:《经济公正论》,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⑩ 参见马克思:《论蒲鲁东》,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8页。

  (11)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994页。

  (12)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7页。

  (13)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4页。

  (14) 段忠桥:《马恩是如何看待剥削的“历史正当性”的》,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1年第11期第21页。

作者介绍:李其庆,中央编译局译审

作者:李其庆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11年05期

  一、问题的提出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21章《生息资本》中,有一段关于正义问题的论述:“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见注)说什么天然正义,这是毫无意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①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段忠桥教授在《马克思认为“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吗?——对中央编译局《资本论》第三卷一段译文的质疑与重译》② 一文(以下简称“段文”)中,对这段论述的译文提出质疑。他认为这段译文存在一系列“严重误译”,从而导致了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误解。这种误解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个命题:“马克思认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段文”对这个命题提出疑问。

  “段文”的质疑意见涉及对原文的理解和翻译两个方面的问题。对原文的正确理解是翻译的基础,只有读懂弄通原文才谈得到翻译。本来我们的讨论应该从解读原文开始,但是由于“段文”认为这段论述的译文属“严重误译”,那么我们在这个译文的基础上所作的解读,对“段文”就缺乏说服力,因此,我们的讨论只能从翻译问题开始。

  二、译文正确,没有“严重误译”

  接读“段文”的质疑意见后,我们对照原文并参考英译文③ 和法译文④ 对中译文作了认真的审核,没有发现“段文”所说的“严重误译”。现在,我们就按照“段文”的排列顺序对这些“严重误译”作一辨析。

  1.“段文”认为,中央编译局译文“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存在严重误译。这句话中的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被译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由于这种译法没有将德文原文中的“Die Gerechtigkeit”(这种正义性)和“der Transaktionen”(这些交易)的特定含义译出,因而,它的译文“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就只能理解为“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与此相应,“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就只能理解为“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的正义性”。从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 die zwischen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出现的语境来看,它是紧接着前边第一句话讲的,那么,按照德语中定冠词的用法和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规则,这里的“Die Gerechtigkeit”,指的就是前边第一句德文原文“Mit Gilbart (siehe Note) von natürlicher Gerechtigkeit hier zu reden,ist Unsinn.”中的“Gerechtigkeit”(正义),而第一句德文原文中的“Gerechtigkeit”(正义)与注释的德文原文“Daβ ein Mann,der Geld borgt,mit der Absicht,Profit davon zu machen,einen Teil des Profits dem Verleiher geben soll,ist ein selbstverstandliches Prinzip der natürlichen Gerechtigkeit.”中的“Gerechtigkeit”(正义)是同一概念,因此,这里的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实际上指的是吉尔巴特说的“正义性”,即注释中讲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与此相应,这里的德文原文“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指的就是吉尔巴特说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润付给后者的交易。因此,这里的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应译为“这种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其含义是吉尔巴特说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润付给后者的交易的正义性。

  “段文”的质疑意见归纳起来就是:吉尔巴特所说的交易和“自然正义”同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及其正义性是一回事。编译局的译文把这两者割裂开来,从而引起误解。现在只需在后面的“正义性”前面加上“这种”二字,就可以明确它们之间的联系。

  我们认为,“段文”的意见和改译方案是不妥当的。

  在马克思的这段论述中,“自然正义”和“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各自都有严格的理论规定性,我们不能随意抽掉这些规定性而把两者等同起来。正因为如此,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中就没有“这种”的字样。中译文当然要与原文保持一致。这里的“Die Gerechtigkeit”(“正义性”)之所以用定冠词,并不是因为它指的是前面提到的事物(且不说这个事物,即“交易”一词,根本没有出现),而是因为它本身是一个总体概念。在经典著作的翻译中,原文没有的东西,译者是不能随意添加的。

  我们讨论的这两个概念及其理论规定性的区别,从根本上说就是吉尔巴特的对象与马克思的对象的区别。那么这两者的区别何在呢?吉尔巴特对象中的“贷放人和借入者之间的交易”与马克思对象中的“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作为流通当事人的资本家之间的相互买卖,由于这里的货币资本不是执行生产资本的职能,因此它既不生产商品,也不生产剩余价值,尽管在还贷的利息中包含着剩余价值。货币资本的交易是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的,因为资本作为资本已经变为商品,出售已经变为贷放,而利息则是生息资本的价格。在这种交易中,既看不到资本和劳动的对立,也看不到剩余价值的来源。吉尔巴特的对象涉及的仅仅是流通领域,他抓住这个领域中的等价交换的假象,声称这种交易是符合“自然正义”原则的。而马克思对象中的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则不相同。生产当事人是生产过程的不同职能的承担者。资本主义生产的当事人主要指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而生产资本的交易则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商品,并使之结合以生产商品和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生产的特征是生产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则是剩余价值。马克思之所以在这里强调他所研究的是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是因为他不仅研究流通领域,而且还研究生产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揭示生息资本的运动不过是现实资本运动的最抽象的形式,生息资本不过是一种社会关系或阶级关系,而利息不过是利润的一部分,即从工人那里榨取的一定量的无酬劳动,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在这种交易中,资产阶级的正义只是形式上的,而在实质上是不正义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一再强调不能把流通当事人和生产当事人、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的职能同生产资本的职能混淆起来⑤,“段文”的作者恰恰忽略了这一点,他把吉尔巴特的对象和马克思的对象混为一谈是不符合马克思原意的。

  “段文”认为,中央编译局的译文“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与第一句德文原文中“hier”(在这里)的含义相冲突。“hier”的含义是“在谈论产业资本家或商业资本家为什么要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货币资本家时”,这样说来,只有将德文原文“Die Gerechtigkeit 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译为“这种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即意指吉尔巴特说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才能同“hier”的含义相一致。由于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将那句德文原文译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从而使其中的“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只能理解为“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这种译法显然与“hier”的含义相矛盾。

  “段文”作者的这个批评是以“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就是指吉尔巴特说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交易为前提的。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证了,这个前提根本不存在,因此这个批评也是不能成立的。至于他认为,由于编译局的译文没有把两者等同起来,因而造成了把“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当作“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的误解,这种推论是毫无根据的,因为《资本论》生息资本一章马克思在阐述生息资本让渡资本使用价值的特性时,就对生产当事人之间交易的性质和内涵作了严格的、科学的规定,这些规定是马克思这段论述的预设前提。

  2.“段文”认为,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将德文原文“daβ diese Transaktionen aus 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 als natürliche Konsequenz entspringen”译为“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也属严重误译。首先,它将德文原文中的“diese Transaktionen”译为“这种交易”,其含义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而“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的含义则是吉尔巴特说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德文原文“diese Transaktionen”是接着“der Transaktionen,die zwischen den Produktionsagenten vorgehn”出现的,而且是以复数形式出现的,因此,应将其译为“这些交易”,其含义仍是吉尔巴特说的那些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其次,编译局的译文将德文原文中的“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译为“生产关系”虽然从字面上讲没有问题,但它赋予“生产关系”的含义却有问题。前边指出,它将德文原文“diese Transaktionen”译为“这种交易”,其含义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由此说来,当它将“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出现于其中的德文原文“daβ diese Transaktionen aus 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 als natürliche Konsequenz entspringen”译为“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时,其译的“生产关系”就只能理解为“泛指的生产关系”,因为从逻辑上讲,“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只能从“泛指的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前边表明,“diese Transaktionen”应译为“这些交易”,其含义是吉尔巴特说的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因此,德文原文“daβ diese Transaktionen aus den Produktionsverhaltnissen als natfürliche Konsequenz entspringen”虽应译为“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但其中的“生产关系”的含义却不是“泛指的生产关系”,而是“特指的生产关系”,这不仅因为德文原文“Produktionsverhaltnissen”前有定冠词“den”,而且还因为,“这些交易”,即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只能从特指的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而特指的生产关系,即“这些交易”从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生产关系,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一点从马克思那段论述的上下文看得十分清楚。

  “段文”的这个质疑意见的中心内容仍然是强调,马克思在这段论述中所说的“交易”就是吉尔巴特说的那些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前面我们已经阐述了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这里就不再赘述了。我们认为,中译文用指示形容词“这种”来表示“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是准确的,也是符合汉语表达习惯的。指示形容词“这些”通常指比较具体的事物。“段文”正是想用“这些”来表示吉尔巴特说的那些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具体交易的。由于我们认为这里的“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是指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因此,“段文”主张把“这种”改译为“这些”的理由,恰恰是我们反对改译的理由。

  “段文”认为,编译局把“diese Transaktionen”译为“这种交易”,其含义必然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而“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因此这里的“生产关系”就只能理解为“泛指的生产关系”,因为从逻辑上讲,“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只能从“泛指的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证了,“段文”作者关于“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的诘难本身就是一个由于他忽视了马克思关于生产当事人的理论规定而产生的伪问题。因此,以这个伪问题为前提作出的推论是不能成立的。其实,马克思在《资本论》前言中就明确规定,《资本论》研究的对象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因此我们这里讨论的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而不应该是“段文”作者的什么新发现。

  3.“段文”认为,中央编译局译文的“严重误译”还体现在,它的译文“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含有这是马克思本人对正义的看法的意思。因为如果“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只能理解为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那它就不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而如果不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那就只能理解为是马克思所说的交易,而如果是马克思所说的交易,那“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就只能理解为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因此,中央编译局的这句译文使人只能作这样的理解:马克思认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

  “段文”的作者在这里作了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推理。但是,由于他的前提是错误的,因此他的结论也是错误的。他没有意识到,同是“正义”一词,这里已经发生论题的转换,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正是对吉尔巴特所说的“自然正义”的辩证否定批判。这个辩证否定批判理所当然“含有马克思本人对正义的看法的意思”。

  4.“段文”认为,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将德文原文“diesen Inhalt”译为“这个内容”虽然从字面上讲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含义来自“这种经济交易”,因而它意指的也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他认为,“diese okonomischen Transaktionen”应译为“这些经济交易”,其含义是吉尔巴特所说那些交易,与此相应,“diesen Inhalt”虽应译为“这个内容”,但其含义也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即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和贷放人之间进行的,前者把一部分利润付给后者的交易。

  “段文”认为,按照编译局的译文,“这个内容”只能理解为“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而按照他的译文,“这个内容”则可以正确地理解为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而这两种译文仅有“(这)种”和“(这)些”一字之差。撇开他对“这个内容”的理解是否正确不谈(我们稍后再谈),我们的疑问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仅仅是“段文”对注释意思的归纳,无论在注释中还是在正文中都没有出现“交易”的字样,那么读者怎么能够把“这些交易”同字面上没有而只是在“段文”作者头脑中存在的“交易”(而且还是复数的)联系起来呢?

  5.“段文”认为,中央编译局的译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Sklaverei,auf Basis der kapital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ist ungerecht; ebenso der Betrug auf die Qualitat der Ware.”)是“严重误译”。这里的德文原文“Sklaverei”应译为“奴隶般的劳动”,而不应译为“奴隶制”。因为“Sklaverei”虽然可译为奴隶制,但奴隶制指的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奴隶制,因此,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这话本身就讲不通。而“奴隶般的劳动”,即把劳动者当作奴隶使用,却是资本主义时代、特别是在马克思生活的那个时期依然存在的现象。此外,“Sklaverei”在这里是与“der Betrug auf die Qualitat der Ware”(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相对应的,它指的也应是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一种具体情况,因此,应将其译为“奴隶般的劳动”而不应译为“奴隶制”。“段文”认为,中央编译局译文的误译还表现在,这里的德文原文“Sklaverei,auf Basis der kapital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ist ungerecht”应译为“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奴隶般的劳动是非正义的”,因为“auf Basis der kapital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修饰“Sklaverei”(奴隶般的劳动)的定语,而不是修饰“奴隶般的劳动是非正义的”的状语。“段文”重译的译文是: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奴隶般的劳动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到目前为止,“段文”的作者虽然发现了许多“严重误译”,但对原译文的改动并不大,因为他承认,“从字面上说”,也只能那样译。不过他对这句译文的改动却是实质性的,因为改动后,整句话的意思就完全改变了。我们认为,“段文”的理解和改译方案是不妥当的。

  德文“Sklaverei”译为“奴隶制”是完全正确的,译作“奴隶般的劳动”则离原文太远。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确说过“雇佣劳动制度是奴隶制度”⑥,但是这里的奴隶制并不是指雇佣劳动制,而是指本来意义的奴隶制,但也包括那种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与之并存的、作为先前生产方式残余而存在的奴隶制,例如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南部蓄奴州的奴隶制。马克思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奴隶制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不相适应的,因而是非正义的。马克思在其他场合也表达过类似的思想。例如他说过:“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⑦

  德文原文“auf Basis der kapitat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译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也是正确的。它不是修饰“Sklaverei”(奴隶制)的定语,而是整个句子的状语,因此不仅与“Sklaverei”(奴隶制)有关,而且也同“der Betrug auf die Qualitat der Ware”(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有关。在“段文”的改译方案中,“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仅仅修饰“奴隶制”,而“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则被游离出来,原文中“奴隶制之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犹如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之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意思就没有表达出来。更为严重的是,原文中这句话的深刻理论内涵,改译后则荡然无存。“段文”的作者特别强调这句话的重要性,指出它是马克思命题的具体说明。但是如果这个具体说明被曲解了,那么它又如何帮助我们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命题呢?

  三、如何理解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理论命题

  我们在上面主要从翻译的角度考察了“段文”中所说的“严重误译”。我们的结论是,“段文”对所谓“严重误译”的批评,恰恰反映了文章作者对马克思原著的误读;从根本上说,这里所涉及的其实不是翻译问题,而是理解问题,即如何理解马克思正义思想的问题。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整个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一个长期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很多思想都是以批判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思想家、空想社会主义者、启蒙思想家的正义观以及工人运动内部的有关错误思潮的形式阐发的。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集中地阐述过他们的正义理论,但是,如果把散见于他们的著作和书信中的相关论述联系起来加以考察,我们仍可以看到这一理论的系统性和严整性。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作了许多研究,由于研究者的立足点、视角和方法不同,出现了一些争论,其中就包括对马克思这段论述的争论。例如,国际学术界著名的伍德与胡萨米之争就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⑧ 国内也有不少学者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并发表了许多有影响的文章和著作。例如最近出版的汪荣有的《经济公正论》⑨ 等等。这些研究和争论对我们今天的讨论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我们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的基石和精髓,只有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才能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正义问题的具体论述。在这里,我们就按照这一原则,针对“段文”提出的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理论命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段文”认为,这个理论命题的原文“Dieser Inhalt ist gerecht,sobald er der Produktionsweise entspricht,ihr adaquat ist.Er ist ungerecht,sobald er ihr widerspricht”译为“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这从字面上讲也没有错,但其含义却有问题,因为它含有这是马克思本人对正义的看法的意思。中央编译局译的“这个内容”,其含义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即不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经济交易,而如果不是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交易,那就只能理解为是马克思所说的交易,而如果是马克思所说的交易,那其译文——“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就含有这种意思:马克思认为,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

  为了弄清这个命题的理论内涵,我们认为这里需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这个内容”的含义是什么?第二,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生产方式的含义是什么?第三,这个命题是否表达了马克思关于正义的观点?

  “段文”作者认为,中央编译局译的“这个内容”,其含义是“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我们是不赞同的,理由前面已经论述过了,这只是他个人的理解。至于他认为“这个内容”指的是注释中吉尔巴特所说的那些经济交易,我们感到不可理解。撇开别的不谈,仅仅从纯语文的角度来看,“这个内容”也不可能扯到注释中去。从马克思的理论和上下文来看,我们认为,“这个内容”指的是与法律形式上的经济交易相对应的、现实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即经济关系。这符合马克思一贯强调的,对经济关系的总和,不是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来把握,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上即作为生产关系来把握的理论观点。⑩ 那么,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生产方式的含义又是什么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经常使用“生产方式”这一概念。不过,在不同场合,“生产方式”具有不同涵义。这里的“生产方式”是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是作为介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从而把它们联系起来的一个范畴。马克思说:“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科学分析却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它和任何其他一定的生产方式一样,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个既定的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这个条件又是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并且是新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既定基础;同这种独特的、历史地规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具有一种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11) 在这里,所谓生产方式把生产力“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和“由以产生的既定基础”,是说明生产方式决定于生产力;而由生产力决定的一定的生产方式又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生产方式决定生产关系。因而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引起生产方式的改变,而生产方式的改变又将引起生产关系的改变。马克思在这里阐述了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必须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而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就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马克思的正义范畴是现实的经济关系与生产方式适应性的观念化表现。当然,这种适应性要以生产力的发展作推动力,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就谈不到正义,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12) 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理论命题集中体现了马克思正义观的客观性、辩证性、历史性和真理性的特点,其实践意义在于它指导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以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与生产方式的适应性、一致性为判断标准来审视社会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进而否定和摧毁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制度,寻求符合社会进步和人类自由发展需要的理想制度。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说:“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对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对‘理性化为无稽,幸福变成苦痛’的日益觉醒的认识,只是一种征兆,表示在生产方法和交换形式中已经不知不觉地发生了变化,适合于早先的经济条件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同这些变化相适应了。同时这还说明,用来消除已经发现的弊病的手段,也必然以或多或少发展了的形式存在于已经发生变化的生产关系本身中。这些手段不应当从头脑中发明出来,而应当通过头脑从生产的现成物质事实中发现出来。”(13) 这就是说,必须从现实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中寻找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原因和现实手段。恩格斯的这段论述是对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理论命题的最好注解。

  这里补充说明一点:我们没有在前面对这个命题的翻译问题作出回应,是因为“段文”作者没有把这个命题的译文列为“严重误译”。他提出的改译方案主要是为了强调“这个内容”,即“吉尔巴特所说的交易”及“自然正义”的理性的有效范围。我们认为,他对“这个内容”的理解是不符合马克思原意的,因此,这种强调也是没有意义的。而从中文表达的角度来看,这个改译方案是不可取的。“段文”认为,马克思的理论命题表达的不是马克思关于正义的观点,否则就意味着,马克思承认资本主义是正义的,承认“泛指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任何买卖”都是正义的。他按照自己的思路,把这个命题的具体说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改译为“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奴隶般的劳动是非正义的”。对此我们是不能赞同的。我们认为,马克思的命题表达的就是马克思关于正义的观点,马克思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个基本矛盾存在于资本主义发展过程的始终。这就是说,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从一开始就存在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适应的一面,即表现出它的非正义的一面。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的界限就是资本本身。当然,相对于封建制度来说,资本主义制度是进步的、正义的。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资本主义在历史上的进步作用。但是随着生产的发展,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日益突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当性、合理性日益丧失。它必将被更高级的生产方式所代替。马克思正义范畴的辩证性就在于此。总之,马克思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来看待正义问题的,他不是从正义出发,而是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出发去说明和批判资本主义的。

  值得一提的是,“段文”作者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1年第11期发表的《马恩是如何看待剥削的“历史正当性”的》一文中,也对马克思的这段论述作了解读。他在全文引用了中央编译局的译文之后写道:“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正义,也就是历史正当性。从这段论述可以推出,只有当一种剥削形式还与生产方式相适应时,即还推动生产方式发展时,它才具有历史正当性,反之,就不具有历史正当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资本主义剥削就具有正当性,而奴隶制剥削就不具有正当性。由于生产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这就决定了任何一种剥削形式都会由同生产方式相适应变为不适应,因而它的历史正当性都只是在一定时期才具有的,因而是暂时的而不是永久的。”(14)“段文”作者的解读指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并不是一个永恒不变的绝对理念,而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判断某一经济关系是否正义的尺度,在于这一经济关系对生产方式是否具有适应性。此外,他当时对“奴隶制”涵义的理解也是正确的,符合《资本论》中文版的相关译法。当然,他在这里谈的是“剥削关系”,但“剥削关系”也是一种经济关系,如果他由这种经济关系扩展到考察经济关系的总和,那么,他同我们对马克思这段论述的看法是完全一致的。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9页。

  ② 见《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6期第30—38页。

  ③ 马克思这段论述的英译文是:“To speak here of natural justice,as Gilbart does (see note),is nonsense.The justice of the transactions between agents of production rests on the fact that these arise as natural consequences out of the production relationships.The juristic forms in which these economic transactions appear as wilful acts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as expressions of their common will and as contracts that may be enforced by law against some individual party,cannot,being mere forms,determine this content.They merely express it.This content is just whenever it corresponds,is appropriate,to the mode of production.It is unjust whenever it contradicts that mode.Slavery on the basis of capitalist production is unjust; likewise fraud in the quality of commodities.” (Karl Marx,Capital,Volume III,Lawrence & Wishart,London,1998,p.337-338)

  ④ 马克思这段论述的法译文是:“Parler ici d'équité naturelle comme le fait Gilbart (voir la note) est absurde.L'équité des transactions qui s'opèrent entre les agents de la production repose sur le fait que ces transactions découlent comme une eonséquence naturelle,des rapports de production.Les formes juridiques dans lesquelles ces transactions économiques se présentent comme des actes délibérés de la part des intéressés,eomme manifestation de leur volonté commune et eomme des contrats dont on peut également imposer l'exécution à l'autre contractant,ne peuvent pas en tant que simples formes,déterminer le contenu .Elles se bornent à l'exprimer.Ce contenu est équitable dès l'instant qu'il correspond au mode de production qu'il lui est adéquat.Il est injuste dès qu'il est en contradiction avec ce mode de production.Au stade de la production capitaliste,l'esclavage est injuste,tout comme la trom-perie sur la qualité de la marchandise.”(Karl Marx,Le Capital,livre troisième,deuxième partie,Edition sociale,Paris,1959,p.8)

  ⑤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144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41页。

  ⑦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323页。

  ⑧ 参见林进平:《马克思的“正义”解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44、45页。

  ⑨ 参见汪荣有:《经济公正论》,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⑩ 参见马克思:《论蒲鲁东》,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8页。

  (11)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994页。

  (12)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7页。

  (13)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4页。

  (14) 段忠桥:《马恩是如何看待剥削的“历史正当性”的》,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1年第11期第21页。

作者介绍:李其庆,中央编译局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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