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婚外情报道的法律考察
邢彦辉,江平
(湖南理工学院新闻系湖南岳阳414()()6)
摘要:当前,婚外情报道与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样越来越受到媒体和公众的青睐,因婚外情报道而引发的新闻官司也越来越多。在婚外情报道中哪些涉及公民的隐私不能报道、哪些可以报道?如何界定婚外情报道是否侵权?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了分析。
关键词:新闻媒体婚外情报道
法律
考察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希望借助媒体了解自身和他人真实的生存状态和心理状态,并籍以平衡和调整自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一种客观存在的“需求”。当前,婚外情报道与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样越来越受到媒体和公众的青睐,并且两者近年来都有数量上的攀升。对婚外情报道,传统媒体乐此不疲,网络媒体有过之而无不及。
一、关于婚外情概念的界定
“婚外情”,社会学家把它称为婚外爱情,是指已婚夫妇在婚姻之外与其他异性之间存在的爱恋关系“。“婚外情”又被称作婚外恋,有人称之为第三者插足,狭义上又称为通奸。自人类文明把“通奸”一词修饰为“婚外情”之后,这一曾经如履薄冰的社会现象似乎变得坦荡起来。顾名思义,它是与婚姻相对立而存在的。关于“婚外情”的概念界定在伦理界已基本上取得共识。其中,胡真圣副教授和张震教授对这一概念的概括较为全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真圣副教授将“婚外恋”定义为:男女双方在他们的婚姻之外发生的恋情。同时,他认为“婚外恋”现象一般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情感发生在婚姻之外;二是融入了双方的感情;三是常常会有实质性的性接触。西南交通大学的张震教授将之定义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其范围所发生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律“管不着”的两性之情。
从婚姻生活的角度看,因为婚外情是婚外发生的情爱事件,故被称为“外遇”;从浪漫的爱情方面评价婚外情时,往往把当事人称作“情人”。它虽是男女之间的情爱,但对婚姻原有的夫妻二人来说则是第三个因素的参与。如果把婚内的既有双方称为第一者和第二者,那么,婚外情就成了“第三者插足”。
“婚外情”现象不仅是一种与家庭美德相背离的道德问题,也是一个关系着社会和谐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和睦,更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
二、关于媒体婚外情报道的现状
在市场经济的席卷之下,新闻日渐娱乐化。“~项对美国三大电视网、新闻杂志、主要报纸头版的4000个新闻报道的调查得出这样的结论:关于社会名流、丑闻、绯闻以及其它具有‘人情味’的软新闻由1977年的15%上升到1997年的43%。”而近年来,对于这样的报道更呈现出有增无减的趋势。
在当前社会开放、规范松动,道德变异、观念更新的社会背景下,“婚外恋”现象逐渐增多。这与经济的发展有关,用一位教授的话说,“婚外情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为媒体,在中国经历这段社会发展的路程中,为了获取更高的发行率与收视率,它们努力放大人们的欲望,倾向低俗、娱乐的内容,
力图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取更多的眼球经济。婚外情则似乎成了凶杀和色情以外最具有灰色意味的内容。名人、贪官与婚外情总是“剪不断,理还乱”,似乎有了这几个关键词,媒体就有了销售的保障一般。
三、关于婚外情报道的法律考察
媒介权力主体对媒介权利的滥用造成了婚外情大面积、高频度报道的失实。有些娱乐记者打着“满足公众知情权”和“新闻自由”的旗号挖掘公众人物的婚外情以吸引大众眼球,而不管这些隐私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编辑作为新闻传播的把关人却把关不严也使得婚外情新闻泛滥,不仅有损于媒体的公信力,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效应。近几年,记者在婚外情报道中引发的新闻官司越来越多。在婚外情报道中因涉及公民隐私哪些不能报道哪些可以报道、如何界定婚外情报道是否侵权,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
利用法律限制来实现对婚外情报道的规范,其有效性来自于法律本身固有的强制性特征,对已经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定性定量的处罚并给有违法倾向的行为以有力的震慑,从而达到规范行为的作用。目前我国对婚外情报道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外情报道不受法律限制。1、婚外情报道在新闻自由、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在大众传媒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为了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和满足公众社会知情权的要求,媒体难免会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近年来,因婚外情报道侵犯他人隐私权而引发诉讼的案例日益增多,记者与名人之间的纠纷冲突不断发生,媒体新闻报道自由与名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见,新闻自由不仅使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进行报道,而且也使人民能了解各类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新闻自由是作为满足知情权需求的一种法律自由。
知情权的存在为新闻自由奠定了基础,知情权是新闻自由的一个重要支撑点,知情权给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和事实依据,新闻自由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途径,新闻自由使新闻媒介有独立进行新闻活动的广泛自由,其既可以根据大众的兴趣进行新闻报道,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进行新闻报道。媒体如果根据大众的兴趣进行新闻报道,如婚外情报道就容易触及个人隐私。媒体如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进行新闻报道,那么真实性就是新闻的生命和首要原则;媒体如根据两个标;隹来进行婚外情的报道,那么它们之间的矛盾就会越发尖锐。越是真实的信息,就越符合新闻的要求,但是对于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采访越深入,报道越真实、越具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就越严重。隐私要“不为人知”,而新闻要“广为人知”,这就构成了二者的冲突。如何在媒体的新闻报道自由与保护名人隐私权之间的新闻法尚未出台,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也不尽完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也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在婚外情报道中,媒体应坚持新闻价值和新闻政策标63
寻找平衡点,已成为新闻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我国;隹,也就是要把握好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不能以
新闻媒体婚外情报道的法律考察
邢彦辉,江平
(湖南理工学院新闻系湖南岳阳414()()6)
摘要:当前,婚外情报道与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样越来越受到媒体和公众的青睐,因婚外情报道而引发的新闻官司也越来越多。在婚外情报道中哪些涉及公民的隐私不能报道、哪些可以报道?如何界定婚外情报道是否侵权?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了分析。
关键词:新闻媒体婚外情报道
法律
考察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希望借助媒体了解自身和他人真实的生存状态和心理状态,并籍以平衡和调整自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一种客观存在的“需求”。当前,婚外情报道与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样越来越受到媒体和公众的青睐,并且两者近年来都有数量上的攀升。对婚外情报道,传统媒体乐此不疲,网络媒体有过之而无不及。
一、关于婚外情概念的界定
“婚外情”,社会学家把它称为婚外爱情,是指已婚夫妇在婚姻之外与其他异性之间存在的爱恋关系“。“婚外情”又被称作婚外恋,有人称之为第三者插足,狭义上又称为通奸。自人类文明把“通奸”一词修饰为“婚外情”之后,这一曾经如履薄冰的社会现象似乎变得坦荡起来。顾名思义,它是与婚姻相对立而存在的。关于“婚外情”的概念界定在伦理界已基本上取得共识。其中,胡真圣副教授和张震教授对这一概念的概括较为全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真圣副教授将“婚外恋”定义为:男女双方在他们的婚姻之外发生的恋情。同时,他认为“婚外恋”现象一般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情感发生在婚姻之外;二是融入了双方的感情;三是常常会有实质性的性接触。西南交通大学的张震教授将之定义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其范围所发生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律“管不着”的两性之情。
从婚姻生活的角度看,因为婚外情是婚外发生的情爱事件,故被称为“外遇”;从浪漫的爱情方面评价婚外情时,往往把当事人称作“情人”。它虽是男女之间的情爱,但对婚姻原有的夫妻二人来说则是第三个因素的参与。如果把婚内的既有双方称为第一者和第二者,那么,婚外情就成了“第三者插足”。
“婚外情”现象不仅是一种与家庭美德相背离的道德问题,也是一个关系着社会和谐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和睦,更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
二、关于媒体婚外情报道的现状
在市场经济的席卷之下,新闻日渐娱乐化。“~项对美国三大电视网、新闻杂志、主要报纸头版的4000个新闻报道的调查得出这样的结论:关于社会名流、丑闻、绯闻以及其它具有‘人情味’的软新闻由1977年的15%上升到1997年的43%。”而近年来,对于这样的报道更呈现出有增无减的趋势。
在当前社会开放、规范松动,道德变异、观念更新的社会背景下,“婚外恋”现象逐渐增多。这与经济的发展有关,用一位教授的话说,“婚外情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为媒体,在中国经历这段社会发展的路程中,为了获取更高的发行率与收视率,它们努力放大人们的欲望,倾向低俗、娱乐的内容,
力图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取更多的眼球经济。婚外情则似乎成了凶杀和色情以外最具有灰色意味的内容。名人、贪官与婚外情总是“剪不断,理还乱”,似乎有了这几个关键词,媒体就有了销售的保障一般。
三、关于婚外情报道的法律考察
媒介权力主体对媒介权利的滥用造成了婚外情大面积、高频度报道的失实。有些娱乐记者打着“满足公众知情权”和“新闻自由”的旗号挖掘公众人物的婚外情以吸引大众眼球,而不管这些隐私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编辑作为新闻传播的把关人却把关不严也使得婚外情新闻泛滥,不仅有损于媒体的公信力,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效应。近几年,记者在婚外情报道中引发的新闻官司越来越多。在婚外情报道中因涉及公民隐私哪些不能报道哪些可以报道、如何界定婚外情报道是否侵权,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
利用法律限制来实现对婚外情报道的规范,其有效性来自于法律本身固有的强制性特征,对已经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定性定量的处罚并给有违法倾向的行为以有力的震慑,从而达到规范行为的作用。目前我国对婚外情报道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外情报道不受法律限制。1、婚外情报道在新闻自由、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在大众传媒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为了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和满足公众社会知情权的要求,媒体难免会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近年来,因婚外情报道侵犯他人隐私权而引发诉讼的案例日益增多,记者与名人之间的纠纷冲突不断发生,媒体新闻报道自由与名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见,新闻自由不仅使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进行报道,而且也使人民能了解各类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新闻自由是作为满足知情权需求的一种法律自由。
知情权的存在为新闻自由奠定了基础,知情权是新闻自由的一个重要支撑点,知情权给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和事实依据,新闻自由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途径,新闻自由使新闻媒介有独立进行新闻活动的广泛自由,其既可以根据大众的兴趣进行新闻报道,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进行新闻报道。媒体如果根据大众的兴趣进行新闻报道,如婚外情报道就容易触及个人隐私。媒体如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进行新闻报道,那么真实性就是新闻的生命和首要原则;媒体如根据两个标;隹来进行婚外情的报道,那么它们之间的矛盾就会越发尖锐。越是真实的信息,就越符合新闻的要求,但是对于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采访越深入,报道越真实、越具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就越严重。隐私要“不为人知”,而新闻要“广为人知”,这就构成了二者的冲突。如何在媒体的新闻报道自由与保护名人隐私权之间的新闻法尚未出台,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也不尽完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也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在婚外情报道中,媒体应坚持新闻价值和新闻政策标63
寻找平衡点,已成为新闻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我国;隹,也就是要把握好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不能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