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源流

1. 中华法系的源流

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梁律--陈律(南朝)

晋律--北魏律--东魏律--北齐律--开皇律--唐律--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

2. 刑起于兵

1. 反映了氏族奴隶制的历史事实。

2. 刑起于兵的第二个含义,是说用刑是军事讨伐的继续,军事讨伐胜率是用刑的先决条件。

3. 最早的邢书来源于军律。

3. 天命天罚

1. 受刑罚之人,其行为获罪于天,他们由于不尊天命,违反天理,触怒上帝,使天降罪于他们。

2. 执行刑罚的人是代天行罚。

3. 把对神的崇拜与对王室先祖的崇拜联结在一起。

4. 明德慎罚

1. 刑罚世轻世重。

2. 用中罚

3. 惟良折狱:选用正直公允的人来担任司法长官。

5. 尚书甘誓

1. 夏启的战争动员令

2. 誓是君主或主要属臣在战争期间发布的军事命令。

6. 周礼

1. 结构形式:吉(祭祀)、凶(丧葬)、宾(交往朝聘)、军(军事)、嘉(宴饮)

六官及六典:天、地、春、夏、秋、冬。

规范结构特点:以职领事,以事归职。

权力来自相对人的义务,义务源于管理者权力,管理来自职官责任,责任来自王者委任。

2. 礼的内容与作用

定亲疏,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

3. 礼的社会实现

综合治理模式:道德习俗及法律强制

出礼则入邢

7. 法的三个含义

8. 宗法制的主要内容

1. 嫡长子继承制

2. 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

3. 大宗百世不迁,小宗五世而迁

9. 礼刑关系

礼和刑事两种独立的规范

共同点:维护秩序的行为规范

不同点:

1. 主体不同:礼为特殊主体,刑为一般主体

2. 规范性质不同:刑为禁止性规范,礼为义务性规范

联系:礼的范围内违礼议刑,礼的范围外依邢书处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下

庶人不得违反礼制,邢书是主要规范,贵族犯罪可以受到优待。

10. 成文法公布

1. 成文法公布时正在形成的封建生产关系的要求

2. 公布成文法是新旧势力争夺统治权的一场复杂斗争

3. 成文法的出现推动了封建法制的形成

11. 法经

1. 保护私有财产,严惩贼盗

2. 维护等级制度

3. 重刑轻罪

12. 先秦与秦的法律形式

制、诏:以皇帝命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

律:内容基本稳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单行法规

程、课:考核标准

式:公文书的程序和式样标准

法制特点:

1. 奴隶法律地位改变

2. 经济法规占主导地位

3. 注重吏治

4. 秦律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小

商鞅变法:

1. 奖励军功

2. 奖励农耕

3. 实行连坐,重奖告奸

4. 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5. 废井田,开阡陌,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

13. 德主刑辅

主张“德华”,同时在社会控制手段上不放弃刑罚,并用阴阳关系解释德、刑关系。

14. 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15. 汉文帝改肉刑

汉文帝在约法省刑,无为而治的基础上,肉刑改为笞刑和作刑,而宫刑未改。而后,斩右趾代替弃市。

汉代形制改革,是奴隶制法律的刑罚体系更新为封建法刑罚体系的重要历史转折点

16. 春秋决狱

原则;

1. 论心定罪,志善违于法者免,志恶违于法者诛

2. 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3. 亲亲得相首匿

4. 以功覆过

17. 两种五刑

老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新五刑:笞、仗、徒、流、死

18. 唐律疏议

疏是对律文进行注释,议是探讨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疏议发布于永徽四年,附于律文之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疏律合称,是永徽律疏,后人称唐律疏议。

19. 宋刑统

宋刑统从其内容上来说,是唐律的翻版,连疏议部分也一并照抄。但是宋刑统在体例上与唐律不同,首先是在每篇篇名之下、分为若干门,一共12篇,合计213门。

意义:

1 在其律之前加上刑字,突出了刑事法规的性质,强调了法律镇压的作用

2 打破了律令格式分离的传统,进一步重视了中央对于各类法规的同一解释。

20. 刺配

犯有流罪以上、死罪以下的,首先刺面,然后施行杖刑,最后流放。

21. 元典章

1. 元典章依行政机关的活动设立篇目

2. 元典章是官员自选的诏令的汇集

3. 侧重于行政法规

4. 并不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但它对明清律有很大的影响

22. 明大诰

1. 大诰是案例汇编,是朱元璋亲自审批的案件的,汇编成文

2. 律外重典

23. 奸党罪

明律的新创,是朱元璋为了防止大臣结党而创立,没有具体的标准和危害结果。 奸党罪是朱元璋为了巩固帝业,防止大臣结党,内外勾结而立

24. 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颁布,大纲分为正文和附录,正文是对君上大全的充分肯定,附录是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样结构,冲分说明了他不是什么宪法,而是继续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工具,从内容上来看,他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对人民群众的自由设下严格限制,并且皇帝可以以诏令限制臣民的自由。

25. 大清新刑律

1910年12月颁布,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起草。刑罚适用制度:取消了因身份加减刑罚的规定。但后来因为张之洞等旧派强烈反对,与之妥协,后加5附则,增加了以身份加减刑法。

26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在中国的侨胞如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只能由各改过的领事按照其本国的法律裁判。

而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是中国丧失司法主权的最重要标志。

会审公廨:用于审理中国人与外国人时所采用的法庭,以外国会审官为主。

27.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革命党人为了限制袁世凯,以法律形式巩固革命的成果,防止个人独裁,从而制定了规定有责任内阁制特点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共七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在宪法未施行前,其效力与宪法等同。

特点:

1. 以孙中山的民权民族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2. 约法根据西方国家权力分立区别,确定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确定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施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

3. 约法根据资产阶级宪法中的民主原则具体规定了人民的自由和权力。

28. 六法全书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种法规总称: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29. 中国国家基本法特征

1. 一元化的最高权力

2. 大一统的国家结构

3. 检查制度发达但无分权制衡

4. 有民之身分但无人权

30. 三省

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

31. 明清内阁

明清时三省制度转入内阁制度,是皇权进一步扩大,相权进一步缩小的结果

内阁起源于大学士制。明清废除三省,但因朱元璋最终不堪重负,设立内阁,行驶相权中的

参与决策的职能。

32. 六部

礼部,吏部,户部,兵部,工部,刑部

33. 郡县制

战国末年,秦灭六国之后,废封建而改行郡县制,使三代以来中央朝廷和地方政权的关系更新为集权制的权力结构。

郡县制在传统中国历史上一直存续了数千年,但虽同属郡县制,具体形式则有所不同。 秦和汉初为郡县二级制,此后原来设在郡以上的检察机关州刺史逐渐演变为一级地方行政机关,原来的郡县二级制变为州郡县三级制。隋唐采用州县二级制。宋施行路州县三级制。元则为行省、路、府、州、县五级或行省、路、州、县四级,明为省、府县三级,清为省、道、府、县四级。

34. 革命三时期

军政--训政--宪政

孙中山认为在人民还未教化之前,应该用军队维持宪政的实施

35. ?革命人权

国民是中华民国建立后的人民的概念。

1911年诞生的中华民国在法律上使臣民变成了国民

1931年的《训政时期约法》对于国民权力有所调整,增加了男女平等的规定。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中的国民权力义务,又进一步有所调整,在平等权方面增加了党派平等的规定,对于国民权力的保障采取直接保障的原则。

工农民主争取赋予工农群众广泛的权力,同时也相应的剥夺了地主,富农的基本不权力。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 没收土地

2. 分配土地

3. 限制土地流转

抗日明珠政权时期,人民的范围扩大到包括一切愿意抗日的阶层。在工农民主时期被剥夺了的各项权利的地主、富农也获得了平等的政权权力。

《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

1. 承认地权

2. 土地登记

3. 公有土地管理

4. 土地利用

5. 征用土地

解放战争时期规定人民享有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

《中国土地法大纲》

1. 废除封建土地所有权

2. 分配土地

3. 规定土地机关

36. 科举制

科举制度创制于隋,唐,、宋、元、明、清沿用其制度而不读发展。科举制是通过考试录取人才,人后分别任官的制度。

隋文帝统一全国后,废除九品中正制,建立科举制度。

37. 七科谪

解释:秦汉时征发到边疆区服兵役的其中人成为七科谪

这七种人分别是:吏有罪,亡命,赘婿,贾人,故有市籍,父母有市籍,大父母有籍。

38. 市舶条法

是指宋代为了管理海上贸易所制定的法律:

1. 其中规定,一切进口货物都由国家专卖,后来限于hi 定的禁榷物由国家专卖,包括象牙、镔铁、乳香、牛筋等。

2. 抽分,也称抽解,即对一切进口话务都征收十分之一的实物税。

3. 博买,也称官市,即有官府定价挣够部分舶货。

市舶与互市一样,均是对外贸易,不过市舶一般指称海上贸易。

海上贸易制度化始于唐代,唐代允许外商来华自由贸易

宋代在广州、杭州、宁波、泉州等地设置市舶司或称提举市舶司、

清朝初年因对澎湖列岛作战需要,严禁海外贸易

39. 根据地土地制度(见35)

40. 同罪异罚

行为人仅仅因为身份不同,而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相同时,其判处的刑罚则不同。同归依法的原则是尊卑,贵贱关系在刑法上的体现,其功能在于保护等级秩序和特权者在法律上的优越。

41. 唐律刑事责任能力

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42. 共同犯罪

1. 不分首从:同罪:(1)严重犯罪(2)身自犯

2. 区分首从:(1)教唆犯,一般同罪,个别加重或单罚,若有关伦常,也有可能减轻

(2)造意犯(首先提出主意),随从犯,以造意为首,同谋共同伤人,以下手重者为首

(3)家人同犯,只坐尊长,侵损他人,以凡人论

(4)集体犯罪加重

43. 十恶

十恶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内容: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44. 连坐和连坐种类

族刑:分为三族,九族,十族三种。

连坐种类:家属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

45. 自首

指犯罪未被发现,犯罪人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自受条件:犯罪未发,投案,恢复原状,退赔赃物,共犯共首。

46. 永佃权

永佃权是指以交租为代价,佃户享有长期租种地主土地的权力,是古代用益物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指保护农民权益的一种权利。

47. 典权

典权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种物权,其特点在于出典人将田宅等不动产转移给典权人以获得典价,典权人获得对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将其再次转典的处分权,出点人保留在回赎期内收回该不动产的权力。

48. 不动产典卖程序

1. 经官给据

2. 历问亲邻

3. 立契成交

4. 输钱印契

5. 过割赋税

49.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0. 七出三不去

七出是指休妻的七种理由:一无子,二淫,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迹。 三不去对七出的补充:有所受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先贫贱后富贵。

51. 五服

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自身五代。

52. 宗兆继承

又称祭祀继承,是对被继承人的宗教宗法身份的继承

1. 立嫡:继承人的确定,成为立嫡。原则:必须是男性卑幼者方可为嫡;直系继承人方可为嫡;嫡长制

2. 立继:被继承人死亡,由其妻确定宗兆继承人

3. 命继:指未成年男子亡故或夫妻双亡,由组长召集同族全议。

53. 上请

指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上请皇帝进行审决的

适用范围: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应议者期以上亲属;官爵物品以上

54. 官当

官当是当官的特权,是指官员犯罪可以用自己的官职进行抵罪的行为

55. 八议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1、“八议”者犯死罪时,除十恶重罪外,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定罪科刑,只能将其所犯罪行以及“应议之状”上奏皇帝,由皇帝交付朝中大臣集议(由尚书省都堂集合诸司七品以上官),议定后再报奏皇帝,由皇帝作出裁决;

所议定只能称“准犯以律合死”;一般可免死

2、“八议”者犯流罪以下各罪,直接减一等科刑。(明清律改为议奏程序

56. 杂治

当有重大案件的时候,实行由廷尉,御史大夫,丞相等高级官吏及在京两千石官员共同审理。

57. 秋审

清代每年一度的国家大典,是对在押死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因复核时间每年秋八月中旬到下旬,故称秋审

58. 乞鞠

如果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服,可以要求司法机关重新审理,称之为乞鞠

乞鞠有一定时间限制

59. 三法司

二法司:御史大夫,廷尉

汉代三法司:廷尉、御史中丞、司隶校尉

宋代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元代: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明清:刑部、督察院、大理寺

1. 中华法系的源流

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梁律--陈律(南朝)

晋律--北魏律--东魏律--北齐律--开皇律--唐律--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

2. 刑起于兵

1. 反映了氏族奴隶制的历史事实。

2. 刑起于兵的第二个含义,是说用刑是军事讨伐的继续,军事讨伐胜率是用刑的先决条件。

3. 最早的邢书来源于军律。

3. 天命天罚

1. 受刑罚之人,其行为获罪于天,他们由于不尊天命,违反天理,触怒上帝,使天降罪于他们。

2. 执行刑罚的人是代天行罚。

3. 把对神的崇拜与对王室先祖的崇拜联结在一起。

4. 明德慎罚

1. 刑罚世轻世重。

2. 用中罚

3. 惟良折狱:选用正直公允的人来担任司法长官。

5. 尚书甘誓

1. 夏启的战争动员令

2. 誓是君主或主要属臣在战争期间发布的军事命令。

6. 周礼

1. 结构形式:吉(祭祀)、凶(丧葬)、宾(交往朝聘)、军(军事)、嘉(宴饮)

六官及六典:天、地、春、夏、秋、冬。

规范结构特点:以职领事,以事归职。

权力来自相对人的义务,义务源于管理者权力,管理来自职官责任,责任来自王者委任。

2. 礼的内容与作用

定亲疏,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

3. 礼的社会实现

综合治理模式:道德习俗及法律强制

出礼则入邢

7. 法的三个含义

8. 宗法制的主要内容

1. 嫡长子继承制

2. 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

3. 大宗百世不迁,小宗五世而迁

9. 礼刑关系

礼和刑事两种独立的规范

共同点:维护秩序的行为规范

不同点:

1. 主体不同:礼为特殊主体,刑为一般主体

2. 规范性质不同:刑为禁止性规范,礼为义务性规范

联系:礼的范围内违礼议刑,礼的范围外依邢书处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下

庶人不得违反礼制,邢书是主要规范,贵族犯罪可以受到优待。

10. 成文法公布

1. 成文法公布时正在形成的封建生产关系的要求

2. 公布成文法是新旧势力争夺统治权的一场复杂斗争

3. 成文法的出现推动了封建法制的形成

11. 法经

1. 保护私有财产,严惩贼盗

2. 维护等级制度

3. 重刑轻罪

12. 先秦与秦的法律形式

制、诏:以皇帝命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

律:内容基本稳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单行法规

程、课:考核标准

式:公文书的程序和式样标准

法制特点:

1. 奴隶法律地位改变

2. 经济法规占主导地位

3. 注重吏治

4. 秦律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小

商鞅变法:

1. 奖励军功

2. 奖励农耕

3. 实行连坐,重奖告奸

4. 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5. 废井田,开阡陌,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

13. 德主刑辅

主张“德华”,同时在社会控制手段上不放弃刑罚,并用阴阳关系解释德、刑关系。

14. 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15. 汉文帝改肉刑

汉文帝在约法省刑,无为而治的基础上,肉刑改为笞刑和作刑,而宫刑未改。而后,斩右趾代替弃市。

汉代形制改革,是奴隶制法律的刑罚体系更新为封建法刑罚体系的重要历史转折点

16. 春秋决狱

原则;

1. 论心定罪,志善违于法者免,志恶违于法者诛

2. 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3. 亲亲得相首匿

4. 以功覆过

17. 两种五刑

老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新五刑:笞、仗、徒、流、死

18. 唐律疏议

疏是对律文进行注释,议是探讨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疏议发布于永徽四年,附于律文之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疏律合称,是永徽律疏,后人称唐律疏议。

19. 宋刑统

宋刑统从其内容上来说,是唐律的翻版,连疏议部分也一并照抄。但是宋刑统在体例上与唐律不同,首先是在每篇篇名之下、分为若干门,一共12篇,合计213门。

意义:

1 在其律之前加上刑字,突出了刑事法规的性质,强调了法律镇压的作用

2 打破了律令格式分离的传统,进一步重视了中央对于各类法规的同一解释。

20. 刺配

犯有流罪以上、死罪以下的,首先刺面,然后施行杖刑,最后流放。

21. 元典章

1. 元典章依行政机关的活动设立篇目

2. 元典章是官员自选的诏令的汇集

3. 侧重于行政法规

4. 并不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但它对明清律有很大的影响

22. 明大诰

1. 大诰是案例汇编,是朱元璋亲自审批的案件的,汇编成文

2. 律外重典

23. 奸党罪

明律的新创,是朱元璋为了防止大臣结党而创立,没有具体的标准和危害结果。 奸党罪是朱元璋为了巩固帝业,防止大臣结党,内外勾结而立

24. 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颁布,大纲分为正文和附录,正文是对君上大全的充分肯定,附录是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样结构,冲分说明了他不是什么宪法,而是继续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工具,从内容上来看,他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对人民群众的自由设下严格限制,并且皇帝可以以诏令限制臣民的自由。

25. 大清新刑律

1910年12月颁布,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起草。刑罚适用制度:取消了因身份加减刑罚的规定。但后来因为张之洞等旧派强烈反对,与之妥协,后加5附则,增加了以身份加减刑法。

26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在中国的侨胞如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只能由各改过的领事按照其本国的法律裁判。

而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是中国丧失司法主权的最重要标志。

会审公廨:用于审理中国人与外国人时所采用的法庭,以外国会审官为主。

27.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革命党人为了限制袁世凯,以法律形式巩固革命的成果,防止个人独裁,从而制定了规定有责任内阁制特点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共七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在宪法未施行前,其效力与宪法等同。

特点:

1. 以孙中山的民权民族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2. 约法根据西方国家权力分立区别,确定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确定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施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

3. 约法根据资产阶级宪法中的民主原则具体规定了人民的自由和权力。

28. 六法全书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种法规总称: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29. 中国国家基本法特征

1. 一元化的最高权力

2. 大一统的国家结构

3. 检查制度发达但无分权制衡

4. 有民之身分但无人权

30. 三省

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

31. 明清内阁

明清时三省制度转入内阁制度,是皇权进一步扩大,相权进一步缩小的结果

内阁起源于大学士制。明清废除三省,但因朱元璋最终不堪重负,设立内阁,行驶相权中的

参与决策的职能。

32. 六部

礼部,吏部,户部,兵部,工部,刑部

33. 郡县制

战国末年,秦灭六国之后,废封建而改行郡县制,使三代以来中央朝廷和地方政权的关系更新为集权制的权力结构。

郡县制在传统中国历史上一直存续了数千年,但虽同属郡县制,具体形式则有所不同。 秦和汉初为郡县二级制,此后原来设在郡以上的检察机关州刺史逐渐演变为一级地方行政机关,原来的郡县二级制变为州郡县三级制。隋唐采用州县二级制。宋施行路州县三级制。元则为行省、路、府、州、县五级或行省、路、州、县四级,明为省、府县三级,清为省、道、府、县四级。

34. 革命三时期

军政--训政--宪政

孙中山认为在人民还未教化之前,应该用军队维持宪政的实施

35. ?革命人权

国民是中华民国建立后的人民的概念。

1911年诞生的中华民国在法律上使臣民变成了国民

1931年的《训政时期约法》对于国民权力有所调整,增加了男女平等的规定。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中的国民权力义务,又进一步有所调整,在平等权方面增加了党派平等的规定,对于国民权力的保障采取直接保障的原则。

工农民主争取赋予工农群众广泛的权力,同时也相应的剥夺了地主,富农的基本不权力。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 没收土地

2. 分配土地

3. 限制土地流转

抗日明珠政权时期,人民的范围扩大到包括一切愿意抗日的阶层。在工农民主时期被剥夺了的各项权利的地主、富农也获得了平等的政权权力。

《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

1. 承认地权

2. 土地登记

3. 公有土地管理

4. 土地利用

5. 征用土地

解放战争时期规定人民享有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

《中国土地法大纲》

1. 废除封建土地所有权

2. 分配土地

3. 规定土地机关

36. 科举制

科举制度创制于隋,唐,、宋、元、明、清沿用其制度而不读发展。科举制是通过考试录取人才,人后分别任官的制度。

隋文帝统一全国后,废除九品中正制,建立科举制度。

37. 七科谪

解释:秦汉时征发到边疆区服兵役的其中人成为七科谪

这七种人分别是:吏有罪,亡命,赘婿,贾人,故有市籍,父母有市籍,大父母有籍。

38. 市舶条法

是指宋代为了管理海上贸易所制定的法律:

1. 其中规定,一切进口货物都由国家专卖,后来限于hi 定的禁榷物由国家专卖,包括象牙、镔铁、乳香、牛筋等。

2. 抽分,也称抽解,即对一切进口话务都征收十分之一的实物税。

3. 博买,也称官市,即有官府定价挣够部分舶货。

市舶与互市一样,均是对外贸易,不过市舶一般指称海上贸易。

海上贸易制度化始于唐代,唐代允许外商来华自由贸易

宋代在广州、杭州、宁波、泉州等地设置市舶司或称提举市舶司、

清朝初年因对澎湖列岛作战需要,严禁海外贸易

39. 根据地土地制度(见35)

40. 同罪异罚

行为人仅仅因为身份不同,而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相同时,其判处的刑罚则不同。同归依法的原则是尊卑,贵贱关系在刑法上的体现,其功能在于保护等级秩序和特权者在法律上的优越。

41. 唐律刑事责任能力

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42. 共同犯罪

1. 不分首从:同罪:(1)严重犯罪(2)身自犯

2. 区分首从:(1)教唆犯,一般同罪,个别加重或单罚,若有关伦常,也有可能减轻

(2)造意犯(首先提出主意),随从犯,以造意为首,同谋共同伤人,以下手重者为首

(3)家人同犯,只坐尊长,侵损他人,以凡人论

(4)集体犯罪加重

43. 十恶

十恶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内容: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44. 连坐和连坐种类

族刑:分为三族,九族,十族三种。

连坐种类:家属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

45. 自首

指犯罪未被发现,犯罪人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自受条件:犯罪未发,投案,恢复原状,退赔赃物,共犯共首。

46. 永佃权

永佃权是指以交租为代价,佃户享有长期租种地主土地的权力,是古代用益物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指保护农民权益的一种权利。

47. 典权

典权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种物权,其特点在于出典人将田宅等不动产转移给典权人以获得典价,典权人获得对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将其再次转典的处分权,出点人保留在回赎期内收回该不动产的权力。

48. 不动产典卖程序

1. 经官给据

2. 历问亲邻

3. 立契成交

4. 输钱印契

5. 过割赋税

49.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0. 七出三不去

七出是指休妻的七种理由:一无子,二淫,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迹。 三不去对七出的补充:有所受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先贫贱后富贵。

51. 五服

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自身五代。

52. 宗兆继承

又称祭祀继承,是对被继承人的宗教宗法身份的继承

1. 立嫡:继承人的确定,成为立嫡。原则:必须是男性卑幼者方可为嫡;直系继承人方可为嫡;嫡长制

2. 立继:被继承人死亡,由其妻确定宗兆继承人

3. 命继:指未成年男子亡故或夫妻双亡,由组长召集同族全议。

53. 上请

指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上请皇帝进行审决的

适用范围: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应议者期以上亲属;官爵物品以上

54. 官当

官当是当官的特权,是指官员犯罪可以用自己的官职进行抵罪的行为

55. 八议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1、“八议”者犯死罪时,除十恶重罪外,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定罪科刑,只能将其所犯罪行以及“应议之状”上奏皇帝,由皇帝交付朝中大臣集议(由尚书省都堂集合诸司七品以上官),议定后再报奏皇帝,由皇帝作出裁决;

所议定只能称“准犯以律合死”;一般可免死

2、“八议”者犯流罪以下各罪,直接减一等科刑。(明清律改为议奏程序

56. 杂治

当有重大案件的时候,实行由廷尉,御史大夫,丞相等高级官吏及在京两千石官员共同审理。

57. 秋审

清代每年一度的国家大典,是对在押死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因复核时间每年秋八月中旬到下旬,故称秋审

58. 乞鞠

如果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服,可以要求司法机关重新审理,称之为乞鞠

乞鞠有一定时间限制

59. 三法司

二法司:御史大夫,廷尉

汉代三法司:廷尉、御史中丞、司隶校尉

宋代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元代: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明清:刑部、督察院、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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