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批

【依据】

《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7条: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

【条件】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8条: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增加业务种类后,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及申请增加业务的风险;

(三)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业务种类后,净资本符合规定;

(四)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

(五)有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拟从事申请增加业务的从业人员;

(六)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事故;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信息系统符合规定;

(七)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

(八)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程序】

一、提出申请

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由证券公司向西藏证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审查核准

西藏证监局受理材料后,通过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三)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时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格式文本附后);

(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文本;

(四)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

详细说明最近2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最近1年是否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是否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等情形。

(五)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是否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是否发生事故及事故的后果与影响等。

(六)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新业务实施方案;

详细说明创新业务的业务要点、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措施等。

(二)创新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详细说明创新业务合法合规,与公司现有证券业务相关性强,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营业网点、客户资源、业务专长或者管理经验,优化对客户的服务或者改善公司盈利模式,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说明公司内部对创新业务的评估审查机制以及对创新业务的评估论证情况等。

(三)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说明是否符合变更业务范围的条件,申请增加的创新业务是否合规,并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五)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区分方案;

(二)相关公司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协议;

(三)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决议;

(四)相关公司关于严格按照业务区分方案经营业务,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五)法律意见书;

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说明是否符合变更业务范围的条件,申请经营存在控制的证券公司已经营业务是否合规,并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提交《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证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四)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五)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减少业务种类时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格式文本附后);

(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申请减少业务的了结计划;

(四)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及书面承诺;

(五)法律意见书;

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说明是否符合变更业务范围的条件,申请经营存在控制的证券公司已经营业务是否合规,并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提交《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证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四)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五)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减少业务种类时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格式文本附后);

(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申请减少业务的了结计划;

(四)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及书面承诺;

(五)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证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格示文本】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范本)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范本)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制订《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证券公司必须如实填写本表。如填写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填表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2008年10月制

一、 本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请打印或用钢笔填写。除表中有特别要求的外,请采用正楷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且字迹清晰,语言简练、准确。

三、每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如果某项内容不涉及本公司时,请填写“无”;如果表格空间不够,请另附A4纸说明。

四、填报的情况应为最新情况。公司的最新财务数据与其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当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及数额。

五、填写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填报本表后、中国证监会批准前,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即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修改后的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并作必要的说明。

2、关于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承诺(增加业务种类适用)

本公司及本人对本次提交的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日常监管中已经报送的与变更业务范围有关的财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以及本申请材料,在申请获批之前,内容发生调整变化的,本公司将及时更新并作出必要说明。

二、本公司将依法合规经营获准增加的业务,严格控制风险,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进行与该业务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

三、本公司将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与获准增加的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四、本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监管决定;若有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五、本公司承诺的其他事项(如有):

法定代表人: 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3、关于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承诺(减少业务种类适用)

本公司及本人对本次提交的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日常监管中已经报送的与变更业务范围有关的财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以及本申请材料,在申请获批之前,内容发生调整变化的,本公司将及时更新并作出必要说明。

二、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准后,本公司将及时通知与该业务有关的全体客户,并按照规定,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妥善了结该业务。

三、本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监管决定;若有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四、本公司承诺的其他事项(如有):

法定代表人: 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批

【依据】

《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7条: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

【条件】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8条: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增加业务种类后,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及申请增加业务的风险;

(三)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业务种类后,净资本符合规定;

(四)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

(五)有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拟从事申请增加业务的从业人员;

(六)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事故;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信息系统符合规定;

(七)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

(八)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程序】

一、提出申请

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由证券公司向西藏证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审查核准

西藏证监局受理材料后,通过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三)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时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格式文本附后);

(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文本;

(四)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

详细说明最近2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最近1年是否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是否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等情形。

(五)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是否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是否发生事故及事故的后果与影响等。

(六)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新业务实施方案;

详细说明创新业务的业务要点、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措施等。

(二)创新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详细说明创新业务合法合规,与公司现有证券业务相关性强,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营业网点、客户资源、业务专长或者管理经验,优化对客户的服务或者改善公司盈利模式,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说明公司内部对创新业务的评估审查机制以及对创新业务的评估论证情况等。

(三)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说明是否符合变更业务范围的条件,申请增加的创新业务是否合规,并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五)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区分方案;

(二)相关公司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协议;

(三)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决议;

(四)相关公司关于严格按照业务区分方案经营业务,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五)法律意见书;

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说明是否符合变更业务范围的条件,申请经营存在控制的证券公司已经营业务是否合规,并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提交《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证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四)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五)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减少业务种类时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格式文本附后);

(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申请减少业务的了结计划;

(四)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及书面承诺;

(五)法律意见书;

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说明是否符合变更业务范围的条件,申请经营存在控制的证券公司已经营业务是否合规,并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提交《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证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四)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五)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减少业务种类时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格式文本附后);

(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申请减少业务的了结计划;

(四)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及书面承诺;

(五)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证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格示文本】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范本)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范本)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制订《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证券公司必须如实填写本表。如填写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填表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2008年10月制

一、 本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请打印或用钢笔填写。除表中有特别要求的外,请采用正楷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且字迹清晰,语言简练、准确。

三、每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如果某项内容不涉及本公司时,请填写“无”;如果表格空间不够,请另附A4纸说明。

四、填报的情况应为最新情况。公司的最新财务数据与其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当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及数额。

五、填写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填报本表后、中国证监会批准前,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即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修改后的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并作必要的说明。

2、关于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承诺(增加业务种类适用)

本公司及本人对本次提交的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日常监管中已经报送的与变更业务范围有关的财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以及本申请材料,在申请获批之前,内容发生调整变化的,本公司将及时更新并作出必要说明。

二、本公司将依法合规经营获准增加的业务,严格控制风险,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进行与该业务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

三、本公司将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与获准增加的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四、本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监管决定;若有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五、本公司承诺的其他事项(如有):

法定代表人: 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3、关于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承诺(减少业务种类适用)

本公司及本人对本次提交的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日常监管中已经报送的与变更业务范围有关的财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以及本申请材料,在申请获批之前,内容发生调整变化的,本公司将及时更新并作出必要说明。

二、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准后,本公司将及时通知与该业务有关的全体客户,并按照规定,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妥善了结该业务。

三、本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监管决定;若有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四、本公司承诺的其他事项(如有):

法定代表人: 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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