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随着经济现象的表现多样化、复杂化,为了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而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和反映,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核算和反映。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中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这实际上已经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纳入到企业会计准则。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一)资产的确认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所谓“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这里所讲的控制是实质上的控制,而不是法律形式上的控制。例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确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从法律形式上看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只获得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但由于其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方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从其经济实质来看,承租方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承租方应将融资租赁资产确认为企业资产。   (二)或有负债的确认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从这个定义可知,或有负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不确定性,即确认或有负债的关键是看该义务是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例如,2014年10月15日,B企业状告A企业侵犯其专利权。直至2014年12月31日,法院还未做出最后的判决,A企业是否败诉尚难判断,在法律形式上,A企业的负债尚未形成,但如果相关的证据对A企业很不利,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A企业应该于2014年末确认一项或有负债。   (三)收入的确认   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之一就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确认收入注重的是交易的经济实质,即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而非法律形式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例如,企业已经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购货方,形式上,企业未收取货款,但是实质上企业取得了收款的权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确认收人。但如果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完成商品售出安装或检验工作,购货方仍保留退货选择权,此时,企业不能确认收入。又如售后回购的确认,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方式。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中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其实质上是销售方的一种“融资”行为。   除了上述所涉及的准则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运用于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分部报告准则、现金流量表准则等其他准则。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化、多样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方面是会计准则的补充和修正,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但另一方面也给会计人员带来了可供操作的空间。如某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角度的考虑,有意回避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本来意图,出现越轨行为,这一点在固定资产租赁分类中尤为明显,如通过巧妙设计租约条款,将实为融资租赁的变为经营租赁,从而为企业在账面上减少了负债。也就是说,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践中应用   (一)应用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承租期内,虽然其所有权在法律形式上仍属于出租方,但由于资产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承租方因拥有该项资产可获得经济利益,相应地也承担了有关的风险,其经济利益实质上属于承租方。因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果租赁期满租赁资产归承租方所有或承租方有廉价购买权,且在租赁时可以判定其行使购买权,在此类情况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理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与核算。   (二)应用于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时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一是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这两条标准,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自创的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然而,经济发展的现实对这一看法产生了冲击。自创商誉是过去若干交易的综合结果,是企业经自身的努力创造出来并加以维护发展的,为企业实际所拥有和控制的超额经济利益,因而它同外购商誉一样,都符合资产的定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就应当加以确认。   (三)应用于商品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这些条件强调,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从实质上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是否已转移,而不再是形式上的商品是否已经发出;强调企业实质上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而不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如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需要关注每项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大多数的零售交易都是在商品所有权凭证转移或实物交付以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随之转移;相反的情形是,商品所有权凭证转移或实物交付以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强调和运用,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制度又向国际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随着经济现象的表现多样化、复杂化,为了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而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和反映,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核算和反映。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中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这实际上已经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纳入到企业会计准则。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一)资产的确认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所谓“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这里所讲的控制是实质上的控制,而不是法律形式上的控制。例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确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从法律形式上看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只获得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但由于其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方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从其经济实质来看,承租方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承租方应将融资租赁资产确认为企业资产。   (二)或有负债的确认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从这个定义可知,或有负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不确定性,即确认或有负债的关键是看该义务是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例如,2014年10月15日,B企业状告A企业侵犯其专利权。直至2014年12月31日,法院还未做出最后的判决,A企业是否败诉尚难判断,在法律形式上,A企业的负债尚未形成,但如果相关的证据对A企业很不利,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A企业应该于2014年末确认一项或有负债。   (三)收入的确认   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之一就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确认收入注重的是交易的经济实质,即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而非法律形式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例如,企业已经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购货方,形式上,企业未收取货款,但是实质上企业取得了收款的权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确认收人。但如果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完成商品售出安装或检验工作,购货方仍保留退货选择权,此时,企业不能确认收入。又如售后回购的确认,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方式。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中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其实质上是销售方的一种“融资”行为。   除了上述所涉及的准则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运用于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分部报告准则、现金流量表准则等其他准则。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化、多样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方面是会计准则的补充和修正,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但另一方面也给会计人员带来了可供操作的空间。如某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角度的考虑,有意回避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本来意图,出现越轨行为,这一点在固定资产租赁分类中尤为明显,如通过巧妙设计租约条款,将实为融资租赁的变为经营租赁,从而为企业在账面上减少了负债。也就是说,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践中应用   (一)应用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承租期内,虽然其所有权在法律形式上仍属于出租方,但由于资产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承租方因拥有该项资产可获得经济利益,相应地也承担了有关的风险,其经济利益实质上属于承租方。因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果租赁期满租赁资产归承租方所有或承租方有廉价购买权,且在租赁时可以判定其行使购买权,在此类情况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理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与核算。   (二)应用于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时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一是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这两条标准,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自创的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然而,经济发展的现实对这一看法产生了冲击。自创商誉是过去若干交易的综合结果,是企业经自身的努力创造出来并加以维护发展的,为企业实际所拥有和控制的超额经济利益,因而它同外购商誉一样,都符合资产的定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就应当加以确认。   (三)应用于商品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这些条件强调,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从实质上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是否已转移,而不再是形式上的商品是否已经发出;强调企业实质上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而不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如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需要关注每项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大多数的零售交易都是在商品所有权凭证转移或实物交付以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随之转移;相反的情形是,商品所有权凭证转移或实物交付以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强调和运用,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制度又向国际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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