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非税收入资金管理,规范非税收入资金拨付程序,保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明确非税收入资金管理职责,依据《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国库处(以下简称国库处)办理的非税收入资金拨付事项适用本办法(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拨付参照预算内实拨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财政局具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的业务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根据非税收入资金的性质及管理规定负责各项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建立非税收入资金的跟踪检查制度和信息反馈系统。

第四条 国库处负责对非税收入资金进行收纳和拨付并进行会计核算。

(一)每月结账后,非税收入资金会计负责将预算单位的《非税收入资金收支月报表》通过局办公自动化邮件系统通知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

(二)国库处按照业务处室的申请拨款意见办理划款手续,并对非税收入资金的流向实施监督。

(三)非税收入资金的账务核算除另有规定外,统一参照总预算会计制度核算。

第五条 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拨付坚持准确、完整、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非税收入资金的上下级缴拨直接通过上下级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办理。

第六条 非税收入资金的申请拨付事项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非税收入资金拨付分为实拨资金和国库集中支付两种形式。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的,由用款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采用实拨资金方式的(含往来款),由用款单位填报非税收入资金拨付申请表,通过相关程序审批后拨付到单位基本账户。

(二)用款单位在年度预算指标内,根据非税收入资金到位情况,编报非税收入资金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或拨付申请表(实际拨付方式的),并附相关文件,对单位的直接拨款还需有单位开立的收款收据和账户信息。

(三)申请表要注明填制日期、资金来源、资金用途、金额、用款单位名称、使用预算、会计科目等相关信息,经业务处室经办人、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处室印章后送国库处办理付款手续。申请表未附文件依据的还需业务处室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对于申请用款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不一致的,需要由申请用款单位在收款单位名称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由局业务处室签字同意。

(四)垫付资金由局长或分管国库处的副局长签字同意,具体手续比照本条第三款办理。垫付资金由业务处室登记台账并负责催还。

(五)各项手续齐备后,国库处办理拨款。

第七条 国库处在办理非税收入资金拨付过程中发现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作退回更改、重新办理、暂停拨款或不予拨款处理:

(一)资金拨付申请表有关内容及所附文件不完整或不相符的;

(二)资金拨付申请表没按规定权限或程序审核签章的;

(三)国库处认为资金流向有疑问或不清的;

(四)不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越级办理预算拨款的;

(五)申请拨款单位名称与文件表述不一致的;

(六)其他需要暂停拨款或不予拨款的情况。

第八条 所有资金缴存和拨付均通过银行转账办理,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 国库处经办人员应及时登记账务。国库处、业务处室、用款单位、开户银行之间实行按月对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非税收入资金管理责任。

(一)用款单位、业务处室及相关经办、审核、批准人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对非税收入资金使用管理的政策性、准确性负责。

(二)国库处及相关经办、审核、批准人对根据业务处室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办理资金拨付的正确性负责。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连云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非税收入资金管理,规范非税收入资金拨付程序,保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明确非税收入资金管理职责,依据《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国库处(以下简称国库处)办理的非税收入资金拨付事项适用本办法(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拨付参照预算内实拨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财政局具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的业务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根据非税收入资金的性质及管理规定负责各项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建立非税收入资金的跟踪检查制度和信息反馈系统。

第四条 国库处负责对非税收入资金进行收纳和拨付并进行会计核算。

(一)每月结账后,非税收入资金会计负责将预算单位的《非税收入资金收支月报表》通过局办公自动化邮件系统通知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

(二)国库处按照业务处室的申请拨款意见办理划款手续,并对非税收入资金的流向实施监督。

(三)非税收入资金的账务核算除另有规定外,统一参照总预算会计制度核算。

第五条 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拨付坚持准确、完整、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非税收入资金的上下级缴拨直接通过上下级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办理。

第六条 非税收入资金的申请拨付事项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非税收入资金拨付分为实拨资金和国库集中支付两种形式。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的,由用款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采用实拨资金方式的(含往来款),由用款单位填报非税收入资金拨付申请表,通过相关程序审批后拨付到单位基本账户。

(二)用款单位在年度预算指标内,根据非税收入资金到位情况,编报非税收入资金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或拨付申请表(实际拨付方式的),并附相关文件,对单位的直接拨款还需有单位开立的收款收据和账户信息。

(三)申请表要注明填制日期、资金来源、资金用途、金额、用款单位名称、使用预算、会计科目等相关信息,经业务处室经办人、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处室印章后送国库处办理付款手续。申请表未附文件依据的还需业务处室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对于申请用款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不一致的,需要由申请用款单位在收款单位名称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由局业务处室签字同意。

(四)垫付资金由局长或分管国库处的副局长签字同意,具体手续比照本条第三款办理。垫付资金由业务处室登记台账并负责催还。

(五)各项手续齐备后,国库处办理拨款。

第七条 国库处在办理非税收入资金拨付过程中发现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作退回更改、重新办理、暂停拨款或不予拨款处理:

(一)资金拨付申请表有关内容及所附文件不完整或不相符的;

(二)资金拨付申请表没按规定权限或程序审核签章的;

(三)国库处认为资金流向有疑问或不清的;

(四)不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越级办理预算拨款的;

(五)申请拨款单位名称与文件表述不一致的;

(六)其他需要暂停拨款或不予拨款的情况。

第八条 所有资金缴存和拨付均通过银行转账办理,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 国库处经办人员应及时登记账务。国库处、业务处室、用款单位、开户银行之间实行按月对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非税收入资金管理责任。

(一)用款单位、业务处室及相关经办、审核、批准人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对非税收入资金使用管理的政策性、准确性负责。

(二)国库处及相关经办、审核、批准人对根据业务处室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办理资金拨付的正确性负责。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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