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制图标准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220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进行了修编。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

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T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二、充分考虑手工制图与计算机制图的各自特点,兼顾二者的需要和新的要求。

三、对不适合当前使用的或过时的图例、表达方式和制图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或增补,使之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该所(北京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贾苇、杨世兴、车爱晶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给水排水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 手工制图; 2 计算机制图。

1.0.3 本标准适用于给水排水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 总平面设计图、竣工图;

3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总平面图的实测图; 4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4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图线

2.1.1 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纸的类别、比例和复杂程度,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3.0.1条的规定选用。线宽b宜为0.7或 1.0mm。

2.1.2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各种线型宜符合表2.1.2的规定。

2.2 比例

2.2.1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2.2.2 在管道纵断面图中,可根据需要对纵向与横向采用不同的组合比例。 2.2.3 在建筑给排水轴测图中,如局部表达有困难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 2.2.4 水处理流程图、水处理高程图和建筑给排水系统原理图均不按比例绘制。 2.3 标高

2.3.1 标高符号及一般标注方法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10.8节的规定。

2.3.2 室内工程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工程宜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资料时,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 2.3.3 压力管道应标注管中心标高;沟渠和重力流管道宜标注沟(管)内底标高。 2.3.4 在下列部位应标注标高:

1 沟渠和重力流管道的起讫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变尺寸(管径)点及交叉点; 2 压力流管道中的标高控制点;

3 管道穿外墙、剪力墙和构筑物的壁及底板等处; 4 不同水位线处;

5 构筑物和土建部分的相关标高。 2.3.5 标高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5-1的方式标注。

2 平面图中,沟渠标高应按图2.3.5-2的方式标注。

3 剖面图中,管道及水位的标高应按图2.3.5-3的方式标注。

4 轴测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5-4的方式标注。

2.3.6 在建筑工程中,管道也可注相对本层建筑地面的标高,标注方法为h+×.×××,h表示本层建筑地面标高(如h+0.250)。 2.4 管径

2.4.1 管径应以mm为单位。

2.4.2 管径的表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煤气输送钢管(镀锌或非镀锌)、铸铁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公称直径DN表示(如DN15、DN50);

2 无缝钢管、焊接钢管(直缝或螺旋缝)、铜管、不锈钢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外径D×壁厚表示(如D108×4、D159×4.5等); 3 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管、陶土管、耐酸陶瓷管、缸瓦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内径d表示(如d230、d380等); 4 塑料管材,管径宜按产品标准的方法表示;

5 当设计均用公称直径DN表示管径时,应有公称直径DN与相应产品规格对照表。 2.4.3 管径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根管道时,管径应按图2.4.3-1的方式标注。

2 多根管道时,管径应按图2.4.3-2的方式标注。

2.5 编号

2.5.1 当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或排水排出管的数量超过1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2.5.1的方法表示。

2.5.2 建筑物内穿越楼层的立管,其数量超过1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2.5.2的方法表示。

2.5.3 在总平面图中,当给排水附属构筑物的数量超过1个时,宜进行编号。 1 编号方法为:构筑物代号-编号;

2 给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从水源到干管,再从干管到支管,最后到用户; 3 排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从上游到下游,先干管后支管。

2.5.4 当给排水机电设备的数量超过1台时,宜进行编号,并应有设备编号与设备名称对照表。 3 图例

3.0.1 管道类别应以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并符合表3.0.1的要求。

3.0.2 管道附件的图例宜符合表3.0.2的要求。

3.0.3 管道连接的图例宜符合表3.0.3的要求。

3.0.4 管件的图例宜符合表3.0.4的要求。

3.0.5 阀门的图例宜符合表3.0.5的要求。

3.0.6 给水配件的图例宜符合表3.0.6的要求。

3.0.7 消防设施的图例宜符合表3.0.7的要求。

3.0.8 卫生设备及水池的图例宜符合表3.0.8的要求。

3.0.9 小型给水排水构筑物的图例宜符合表3.0.9的要求。

3.0.10 给水排水设备的图例宜符合表3.0.10的要求。

3.0.11 给水排水专业所用仪表的图例宜符合表3.0.11的要求。

4 图样画法

4.1 一般规定

4.1.1 设计应以图样表示,不得以文字代替绘图。如必须对某部分进行说明时,说明文字应通俗易懂、简明清晰。有关全工程项目的问题 应在首页说明,局部问题应注写在本张图纸内。

4.1.2 工程设计中,本专业的图纸应单独绘制。

4.1.3 在同一个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中,图例、术语、绘图表示方法应一致。

4.1.4 在同一个工程子项的设计图纸中,图纸规格应一致。如有困难时,不宜超过2种规格。

4.1.5 图纸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规划设计采用水规-××。

2 初步设计采用水初-××,水扩初-××。

3 施工图采用水施-××。

4.1.6 图纸的排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初步设计的图纸目录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施工图的图纸目录应以工程单体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

2 工程项目的图纸目录、使用标准图目录、图例、主要设备器材表、设计说明等,如一张图纸幅面不够使用时,可采用2张图纸编排。 3 图纸图号应按下列规定编排:

1)系统原理图在前,平面图、剖面图、放大图、轴测图、详图依次在后;

2)平面图中应地下各层在前,地上各层依次在后;

3)水净化(处理)流程图在前,平面图、剖面图、放大图、详图依次在后;

4)总平面图在前,管道节点图、阀门井示意图、管道纵断面图或管道高程表、详图依次在后。

4.2 图样画法

4.2.1 总平面图的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的形状、编号、坐标、标高等应与总图专业图纸相一致。

2 给水、排水、雨水、热水、消防和中水等管道宜绘制在一张图纸上。如管道种类较多、地形复杂,在同1张图纸上表示不清楚时,可按不同管道种类分别绘制。

3 应按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图例绘制各类管道,阀门井、消火栓井、洒水栓井、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雨水口、化粪池、隔油池、降温池、水表井等,并按本标准2.5节的规定进行编号。

4 绘出城市同类管道及连接点的位置、连接点井号、管径、标高、坐标及流水方向。

5 绘出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引入管、排出管,并标注出位置尺寸。

6 图上应注明各类管道的管径、坐标或定位尺寸。

1)用坐标时,标注管道弯转点(井)等处坐标,构筑物标注中心或两对角处坐标;

2)用控制尺寸时,以建筑物外墙或轴线、或道路中心线为定位起始基线。

7 仅有本专业管道的单体建筑物局部总平面图,可从阀门井、检查井绘引出线,线上标注井盖面标高;线下标注管底或管中心标高。 8 图面的右上角应绘制风玫瑰图,如无污染源时可绘制指北针。

4.2.2 给水管道节点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 管道节点位置、编号应与总平面图一致,但可不按比例示意绘制。

2 管道应注明管径、管长。

3 节点应绘制所包括的平面形状和大小、阀门、管件、连接方式、管径及定位尺寸。

4 必要时,阀门井节点应绘制剖面示意图。

4.2.3 管道纵断面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压力流管道用单粗实线绘制。

注:当管径大于400mm时压力流管道可用双中粗实线绘制,但对应平面示意图用单中粗实线绘制。

2 重力流管道用双中粗实线绘制,但对应平面示意图用单中粗实线绘制。

3 设计地面线、阀门井或检查井、竖向定位线用细实线绘制,自然地面线用细虚线绘制。

4 绘制与本管道相交的道路、铁路、河谷及其他专业管道、管沟及电缆等的水平距离和标高。

4.2.4 重力流管道不绘制管道纵断面图时,可采用管道高程表,管道高程表应按表4.2.4的规定绘制。

4.2.5 取水、水净化厂(站)宜按下列规定绘制高程图:

1 构筑物之间的管道以中粗实线绘制。

2 各种构筑物必要时按形状以单细实线绘制。

3 各种构筑物的水面、管道、构筑物的底和顶应注明标高。

4 构筑物下方应注明构筑物名称。

4.2.6 各种净水和水处理系统宜按下列规定绘制水净化系统流程图:

1 水净化流程图可不按比例绘制。

2 水净化设备及附加设备按设备形状以细实线绘制。

3 水净化系统设备之间的管道以中粗实线绘制,辅助设备的管道以中实线绘制。

4 各种设备用编号表示,并附设备编号与名称对照说明。

5 初步设计说明中可用方框图表示水的净化流程图。

4.2.7 建筑给水排水平面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建筑物轮廓线、轴线号、房间名称、绘图比例等均应与建筑专业一致,并用细实线绘制。

2 各类管道、用水器具及设备、消火栓、喷洒头、雨水斗、阀门、附件、立管位置等应按图例以正投影法绘制在平面图上,线型按本标准2.1.2条的规定执行。

3 安装在下层空间或埋设在地面下而为本层使用的管道,可绘制于本层平面图上;如有地下层,排出管、引入管、汇集横干管可绘于地下层内。

4 各类管道应标注管径。生活热水管要示出伸缩装置及固定支架位置;立管应按管道类别和代号自左至右分别进行编号,且各楼层相一致;消火栓可按需要分层按顺序编号。

5 引入管、排出管应注明与建筑轴线的定位尺寸、穿建筑外墙标高、防水套管形式。

6 ±0.000标高层平面图应在右上方绘制指北针。

4.2.8 屋面雨水平面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屋面形状、伸缩缝位置、轴线号等应与建筑专业一致,不同层或标高的屋面应注明屋面标高。

2 绘制出雨水斗位置、汇水天沟或屋面坡向、每个雨水斗汇水范围、分水线位置等。

3 对雨水斗进行编号,并宜注明每个雨水斗汇水面积。

4 雨水管应注明管径、坡度,无剖面图时应在平面图上注明起始及终止点管道标高。

4.2.9 系统原理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管道以立管为主要表示对象,按管道类别分别绘制立管系统原理图。如绘制立管在某层偏置(不含乙字管)设置,该层偏置立管宜另行编号。

2 以平面图左端立管为起点,顺时针自左向右按编号依次顺序均匀排列,不按比例绘制。

3 横管以首根立管为起点,按平面图的连接顺序,水平方向在所在层与立管相连接,如水平呈环状管网,绘两条平行线并于两端封闭。 4 立管上的引出管在该层水平绘出。如支管上的用水或排水器具另有详图时,其支管可在分户水表后断掉,并注明详见图号。 5 楼地面线、层高相同时应等距离绘制,夹层、跃层、同层升降部分应以楼层线反映,在图纸的左端注明楼层层数和建筑标高。 6 管道阀门及附件(过滤器、除垢器、水泵接合器、检查口、通气帽、波纹管、固定支架等)、各种设备及构筑物(水池、水箱、增压水泵、气压罐、消毒器、冷却塔、水加热器、仪表等)均应示意绘出。

7 系统的引入管、排水管绘出穿墙轴线号。

8 立管、横管均应标注管径,排水立管上的检查口及通气帽注明距楼地面或屋面的高度。

4.2.10 平面放大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管道类型较多,正常比例表示不清时,可绘制放大图。

2 比例等于和大于1:30时,设备和器具按原形用细实线绘制,管道用双线以中实线绘制。

3 比例小于1:30时,可按图例绘制。

4 应注明管径和设备、器具附件、预留管口的定位尺寸。

4.2.11 剖面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设备、构筑物布置复杂,管道交叉多,轴测图不能表示清楚时,宜辅以剖面图,管道线型应符合本标准2.1.2条的规定。 2 表示清楚设备、构筑物、管道、阀门及附件位置、形式和相互关系。

3 注明管径、标高、设备及构筑物有关定位尺寸。

4 建筑、结构的轮廓线应与建筑及结构专业相一致。本专业有特殊要求时,应加注附注予以说明,线型用细实线。 5 比例等于和大于1:30时,管道宜采用双线绘制。

4.2.12 轴测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卫生间放大图应绘制管道轴测图。

2 轴测图宜按45°正面斜轴测投影法绘制。

3 管道布图方向应与平面图一致,并按比例绘制。局部管道按比例不易表示清楚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

4 楼地面线、管道上的阀门和附件应予以表示,管径、立管编号与平面一致。

5 管道应注明管径、标高(亦可标注距楼地面尺寸),接出或接入管道上的设备、器具宜编号或注字表示。

6 重力流管道宜按坡度方向绘制。

4.2.13 详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无标准设计图可供选用的设备、器具安装图及非标准设备制造图,宜绘制详图。

2 安装或制造总装图上,应对零部件进行编号。

3 零部件应按实际形状绘制,并标注各部尺寸、加工精度、材质要求和制造数量,编号应与总装图一致。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220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进行了修编。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

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T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二、充分考虑手工制图与计算机制图的各自特点,兼顾二者的需要和新的要求。

三、对不适合当前使用的或过时的图例、表达方式和制图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或增补,使之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该所(北京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贾苇、杨世兴、车爱晶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给水排水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 手工制图; 2 计算机制图。

1.0.3 本标准适用于给水排水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 总平面设计图、竣工图;

3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总平面图的实测图; 4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4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图线

2.1.1 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纸的类别、比例和复杂程度,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3.0.1条的规定选用。线宽b宜为0.7或 1.0mm。

2.1.2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各种线型宜符合表2.1.2的规定。

2.2 比例

2.2.1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2.2.2 在管道纵断面图中,可根据需要对纵向与横向采用不同的组合比例。 2.2.3 在建筑给排水轴测图中,如局部表达有困难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 2.2.4 水处理流程图、水处理高程图和建筑给排水系统原理图均不按比例绘制。 2.3 标高

2.3.1 标高符号及一般标注方法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10.8节的规定。

2.3.2 室内工程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工程宜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资料时,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 2.3.3 压力管道应标注管中心标高;沟渠和重力流管道宜标注沟(管)内底标高。 2.3.4 在下列部位应标注标高:

1 沟渠和重力流管道的起讫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变尺寸(管径)点及交叉点; 2 压力流管道中的标高控制点;

3 管道穿外墙、剪力墙和构筑物的壁及底板等处; 4 不同水位线处;

5 构筑物和土建部分的相关标高。 2.3.5 标高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5-1的方式标注。

2 平面图中,沟渠标高应按图2.3.5-2的方式标注。

3 剖面图中,管道及水位的标高应按图2.3.5-3的方式标注。

4 轴测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5-4的方式标注。

2.3.6 在建筑工程中,管道也可注相对本层建筑地面的标高,标注方法为h+×.×××,h表示本层建筑地面标高(如h+0.250)。 2.4 管径

2.4.1 管径应以mm为单位。

2.4.2 管径的表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煤气输送钢管(镀锌或非镀锌)、铸铁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公称直径DN表示(如DN15、DN50);

2 无缝钢管、焊接钢管(直缝或螺旋缝)、铜管、不锈钢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外径D×壁厚表示(如D108×4、D159×4.5等); 3 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管、陶土管、耐酸陶瓷管、缸瓦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内径d表示(如d230、d380等); 4 塑料管材,管径宜按产品标准的方法表示;

5 当设计均用公称直径DN表示管径时,应有公称直径DN与相应产品规格对照表。 2.4.3 管径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根管道时,管径应按图2.4.3-1的方式标注。

2 多根管道时,管径应按图2.4.3-2的方式标注。

2.5 编号

2.5.1 当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或排水排出管的数量超过1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2.5.1的方法表示。

2.5.2 建筑物内穿越楼层的立管,其数量超过1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2.5.2的方法表示。

2.5.3 在总平面图中,当给排水附属构筑物的数量超过1个时,宜进行编号。 1 编号方法为:构筑物代号-编号;

2 给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从水源到干管,再从干管到支管,最后到用户; 3 排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从上游到下游,先干管后支管。

2.5.4 当给排水机电设备的数量超过1台时,宜进行编号,并应有设备编号与设备名称对照表。 3 图例

3.0.1 管道类别应以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并符合表3.0.1的要求。

3.0.2 管道附件的图例宜符合表3.0.2的要求。

3.0.3 管道连接的图例宜符合表3.0.3的要求。

3.0.4 管件的图例宜符合表3.0.4的要求。

3.0.5 阀门的图例宜符合表3.0.5的要求。

3.0.6 给水配件的图例宜符合表3.0.6的要求。

3.0.7 消防设施的图例宜符合表3.0.7的要求。

3.0.8 卫生设备及水池的图例宜符合表3.0.8的要求。

3.0.9 小型给水排水构筑物的图例宜符合表3.0.9的要求。

3.0.10 给水排水设备的图例宜符合表3.0.10的要求。

3.0.11 给水排水专业所用仪表的图例宜符合表3.0.11的要求。

4 图样画法

4.1 一般规定

4.1.1 设计应以图样表示,不得以文字代替绘图。如必须对某部分进行说明时,说明文字应通俗易懂、简明清晰。有关全工程项目的问题 应在首页说明,局部问题应注写在本张图纸内。

4.1.2 工程设计中,本专业的图纸应单独绘制。

4.1.3 在同一个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中,图例、术语、绘图表示方法应一致。

4.1.4 在同一个工程子项的设计图纸中,图纸规格应一致。如有困难时,不宜超过2种规格。

4.1.5 图纸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规划设计采用水规-××。

2 初步设计采用水初-××,水扩初-××。

3 施工图采用水施-××。

4.1.6 图纸的排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初步设计的图纸目录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施工图的图纸目录应以工程单体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

2 工程项目的图纸目录、使用标准图目录、图例、主要设备器材表、设计说明等,如一张图纸幅面不够使用时,可采用2张图纸编排。 3 图纸图号应按下列规定编排:

1)系统原理图在前,平面图、剖面图、放大图、轴测图、详图依次在后;

2)平面图中应地下各层在前,地上各层依次在后;

3)水净化(处理)流程图在前,平面图、剖面图、放大图、详图依次在后;

4)总平面图在前,管道节点图、阀门井示意图、管道纵断面图或管道高程表、详图依次在后。

4.2 图样画法

4.2.1 总平面图的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的形状、编号、坐标、标高等应与总图专业图纸相一致。

2 给水、排水、雨水、热水、消防和中水等管道宜绘制在一张图纸上。如管道种类较多、地形复杂,在同1张图纸上表示不清楚时,可按不同管道种类分别绘制。

3 应按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图例绘制各类管道,阀门井、消火栓井、洒水栓井、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雨水口、化粪池、隔油池、降温池、水表井等,并按本标准2.5节的规定进行编号。

4 绘出城市同类管道及连接点的位置、连接点井号、管径、标高、坐标及流水方向。

5 绘出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引入管、排出管,并标注出位置尺寸。

6 图上应注明各类管道的管径、坐标或定位尺寸。

1)用坐标时,标注管道弯转点(井)等处坐标,构筑物标注中心或两对角处坐标;

2)用控制尺寸时,以建筑物外墙或轴线、或道路中心线为定位起始基线。

7 仅有本专业管道的单体建筑物局部总平面图,可从阀门井、检查井绘引出线,线上标注井盖面标高;线下标注管底或管中心标高。 8 图面的右上角应绘制风玫瑰图,如无污染源时可绘制指北针。

4.2.2 给水管道节点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 管道节点位置、编号应与总平面图一致,但可不按比例示意绘制。

2 管道应注明管径、管长。

3 节点应绘制所包括的平面形状和大小、阀门、管件、连接方式、管径及定位尺寸。

4 必要时,阀门井节点应绘制剖面示意图。

4.2.3 管道纵断面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压力流管道用单粗实线绘制。

注:当管径大于400mm时压力流管道可用双中粗实线绘制,但对应平面示意图用单中粗实线绘制。

2 重力流管道用双中粗实线绘制,但对应平面示意图用单中粗实线绘制。

3 设计地面线、阀门井或检查井、竖向定位线用细实线绘制,自然地面线用细虚线绘制。

4 绘制与本管道相交的道路、铁路、河谷及其他专业管道、管沟及电缆等的水平距离和标高。

4.2.4 重力流管道不绘制管道纵断面图时,可采用管道高程表,管道高程表应按表4.2.4的规定绘制。

4.2.5 取水、水净化厂(站)宜按下列规定绘制高程图:

1 构筑物之间的管道以中粗实线绘制。

2 各种构筑物必要时按形状以单细实线绘制。

3 各种构筑物的水面、管道、构筑物的底和顶应注明标高。

4 构筑物下方应注明构筑物名称。

4.2.6 各种净水和水处理系统宜按下列规定绘制水净化系统流程图:

1 水净化流程图可不按比例绘制。

2 水净化设备及附加设备按设备形状以细实线绘制。

3 水净化系统设备之间的管道以中粗实线绘制,辅助设备的管道以中实线绘制。

4 各种设备用编号表示,并附设备编号与名称对照说明。

5 初步设计说明中可用方框图表示水的净化流程图。

4.2.7 建筑给水排水平面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建筑物轮廓线、轴线号、房间名称、绘图比例等均应与建筑专业一致,并用细实线绘制。

2 各类管道、用水器具及设备、消火栓、喷洒头、雨水斗、阀门、附件、立管位置等应按图例以正投影法绘制在平面图上,线型按本标准2.1.2条的规定执行。

3 安装在下层空间或埋设在地面下而为本层使用的管道,可绘制于本层平面图上;如有地下层,排出管、引入管、汇集横干管可绘于地下层内。

4 各类管道应标注管径。生活热水管要示出伸缩装置及固定支架位置;立管应按管道类别和代号自左至右分别进行编号,且各楼层相一致;消火栓可按需要分层按顺序编号。

5 引入管、排出管应注明与建筑轴线的定位尺寸、穿建筑外墙标高、防水套管形式。

6 ±0.000标高层平面图应在右上方绘制指北针。

4.2.8 屋面雨水平面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屋面形状、伸缩缝位置、轴线号等应与建筑专业一致,不同层或标高的屋面应注明屋面标高。

2 绘制出雨水斗位置、汇水天沟或屋面坡向、每个雨水斗汇水范围、分水线位置等。

3 对雨水斗进行编号,并宜注明每个雨水斗汇水面积。

4 雨水管应注明管径、坡度,无剖面图时应在平面图上注明起始及终止点管道标高。

4.2.9 系统原理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管道以立管为主要表示对象,按管道类别分别绘制立管系统原理图。如绘制立管在某层偏置(不含乙字管)设置,该层偏置立管宜另行编号。

2 以平面图左端立管为起点,顺时针自左向右按编号依次顺序均匀排列,不按比例绘制。

3 横管以首根立管为起点,按平面图的连接顺序,水平方向在所在层与立管相连接,如水平呈环状管网,绘两条平行线并于两端封闭。 4 立管上的引出管在该层水平绘出。如支管上的用水或排水器具另有详图时,其支管可在分户水表后断掉,并注明详见图号。 5 楼地面线、层高相同时应等距离绘制,夹层、跃层、同层升降部分应以楼层线反映,在图纸的左端注明楼层层数和建筑标高。 6 管道阀门及附件(过滤器、除垢器、水泵接合器、检查口、通气帽、波纹管、固定支架等)、各种设备及构筑物(水池、水箱、增压水泵、气压罐、消毒器、冷却塔、水加热器、仪表等)均应示意绘出。

7 系统的引入管、排水管绘出穿墙轴线号。

8 立管、横管均应标注管径,排水立管上的检查口及通气帽注明距楼地面或屋面的高度。

4.2.10 平面放大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管道类型较多,正常比例表示不清时,可绘制放大图。

2 比例等于和大于1:30时,设备和器具按原形用细实线绘制,管道用双线以中实线绘制。

3 比例小于1:30时,可按图例绘制。

4 应注明管径和设备、器具附件、预留管口的定位尺寸。

4.2.11 剖面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设备、构筑物布置复杂,管道交叉多,轴测图不能表示清楚时,宜辅以剖面图,管道线型应符合本标准2.1.2条的规定。 2 表示清楚设备、构筑物、管道、阀门及附件位置、形式和相互关系。

3 注明管径、标高、设备及构筑物有关定位尺寸。

4 建筑、结构的轮廓线应与建筑及结构专业相一致。本专业有特殊要求时,应加注附注予以说明,线型用细实线。 5 比例等于和大于1:30时,管道宜采用双线绘制。

4.2.12 轴测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卫生间放大图应绘制管道轴测图。

2 轴测图宜按45°正面斜轴测投影法绘制。

3 管道布图方向应与平面图一致,并按比例绘制。局部管道按比例不易表示清楚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

4 楼地面线、管道上的阀门和附件应予以表示,管径、立管编号与平面一致。

5 管道应注明管径、标高(亦可标注距楼地面尺寸),接出或接入管道上的设备、器具宜编号或注字表示。

6 重力流管道宜按坡度方向绘制。

4.2.13 详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 无标准设计图可供选用的设备、器具安装图及非标准设备制造图,宜绘制详图。

2 安装或制造总装图上,应对零部件进行编号。

3 零部件应按实际形状绘制,并标注各部尺寸、加工精度、材质要求和制造数量,编号应与总装图一致。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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