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课件讲义

票据法律制度

商业汇票

(四)汇票的承兑(★★★)

1. 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

2.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3. 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4.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1】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例题·单选题】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1

B. 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 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 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

【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 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2015年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课件,双网校同步更新,详情请联系qq1154798154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013年简答题)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相关链接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2】远期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五)汇票的保证(★★★)

1. 绝对应记载事项

“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为绝对应记载事项。

【解释】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相关链接】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2. 相对应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解释】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2

3. 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六)汇票的付款(★★)

1. 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

2. 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票据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2015年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课件,双网校同步更新,详情请联系qq1154798154

(七)追索权(★★★)

1.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有( )。

4

A. 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 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C. 丁公司被宣告破产

D. 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D

【解析】只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2)形式条件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 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

3. 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1)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 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

6

A. 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 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 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 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

【解析】(1)首次追索权的范围:汇票金额、利息、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因此选项D 错误;(2)再追索权的范围: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C 错误。

5. 追索对象(2013年简答题)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1】(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10日)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果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解释3】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

【解释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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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

商业汇票

(四)汇票的承兑(★★★)

1. 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

2.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3. 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4.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1】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例题·单选题】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1

B. 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 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 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

【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 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2015年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课件,双网校同步更新,详情请联系qq1154798154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013年简答题)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相关链接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2】远期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五)汇票的保证(★★★)

1. 绝对应记载事项

“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为绝对应记载事项。

【解释】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相关链接】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2. 相对应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解释】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2

3. 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六)汇票的付款(★★)

1. 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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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票据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2015年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课件,双网校同步更新,详情请联系qq1154798154

(七)追索权(★★★)

1.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有( )。

4

A. 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 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C. 丁公司被宣告破产

D. 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D

【解析】只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2)形式条件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 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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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1)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 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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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 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 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 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

【解析】(1)首次追索权的范围:汇票金额、利息、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因此选项D 错误;(2)再追索权的范围: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C 错误。

5. 追索对象(2013年简答题)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1】(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10日)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果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解释3】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

【解释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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