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法律所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两种行为,都是行为人的利益面临某种正在发生的危险,来不及请求国家救济,不得已而采取的自力救济方式。虽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同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二者在有相同点的时候还具有很多的不同点。
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概述
(一)正当防卫的概述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权利。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由于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及财产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故其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正当防卫面临的不法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害。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制造者,也即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二)紧急避险的概述
《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大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由于其损害行为具有合法的性质,故其实施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刑法》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即有实际存在的危险的威胁。2.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亦称避险意图是指避险人实施避险行为时对其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是排除行为的犯罪性,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但是存在例外的情况,《刑法》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本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某种伤害而实施紧急避险。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避险时机必须是现实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威胁,即具有威胁的威胁已经发生、尚未过去,才能实施紧急避险。如果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过去都不能实施紧急避险。
4、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由于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只有在不得已,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如果并非出于迫不得已,还有其他方法可以避险
时,就不能实行紧急避险。5、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对象必须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所谓第三者,是指与损害危险的发生毫无关系的人。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指财产权益、住宅不可侵犯权等等,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损害他人生命或健康的方法来保护另一合法权益。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既要避免危险对重大合法利益的损害,同时也必须把可能给第三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必要限度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这是因为紧急避险是两个权益的冲突,应当以牺牲较小的利益来保护较大的利益,才能有益于社会,才符合刑法关于实施紧急避险的立法宗旨。
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虽然是两种法律行为,但两者有着很多的共同点:
(一)目的相同
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刑法上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出发点在于强化“私力救济”, 及时维护合法权益。与这一立法目的相应, 刑法上要求构成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必须是防卫人具有维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特定目的。紧急避险也同样是行为人只能出于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它权利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一正当目的, 才能进行紧急避险,不能为了保护某种非法利益而实施所谓的紧急避险。
(二)时间相同
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在进行指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强调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不合法的,造成损害时应付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也是不法侵害迫在眉睫或者正在进行对合法权益即将或正在造成损害。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威胁,即具有威胁的威胁已经发生、尚未过去,才能实施紧急避险。
(三)责任后果相同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不应该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对其处罚。正当防卫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构成了防卫过当。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不同点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虽然都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伤害,而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都属于排除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但二者又有很大的不同。其中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最显著的区别是,前者是“正当行为对正当行为”;后者是“正当行为(防卫)对不正当行为(不法侵害)”的关系。也就是说,正当防卫涉及的是正当利益与不法侵害的关系,国家必须在最大限度上保护合法的、正当的利益,在正当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只要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法律就予以保护,对于“正当行为与不法行为”不需要进行利益权衡。但是,紧急避险涉及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之间的利益权衡,当两种正当利益无法同时保全时,允许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放弃和牺牲较小的合法利益。例如,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不法侵害,若受害人反击则属于正当防卫,若受害人为自救而损害其他第三人时,则属于紧急避险。
(一)危害的来源不同
实施正当防卫所面临的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情况下的危险来源不仅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且有自然界的力量(如自然灾害地震等)、动物的袭击、人的特殊心理或者生理状态等,只要是对被保护的利益产生危害的力量均可成为实施紧急避险的原因。但在动物侵害问题,比如:有主人的狗,主人唆使狗咬人,属于主人故意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无主人的野狗自发咬人,由于合法与不合法的评价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这种狗咬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只能认为是一种单纯的危险,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二)损害的客体不同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不同。正当防卫损害的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其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者的不法侵害行为为必要限度;而紧急避险中遭受损害的通常是与危险形成无关的第三人。
(三)行为限制不同
正当防卫的实施是出于必要,也就是说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可以采取。而紧急避险的实施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这是不同于正当防卫的关于紧急避险的补充性条件,避险手段只能是最后的补充手段,是不得已而为之。
(四)限度标准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不明显超过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即可;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只能是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即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于紧急避险的避险限度刑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紧急避险的限度有一个统一的认识,那就是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不得已损害另一个合法利益时,被损害的合法利益不得等于或者大于受保护的利益。这是因为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的损失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的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方法,所以实施紧急避险时必须考虑到实施避险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是否等于或者大于迫不得已损害的合法权益。
(五)主体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对主体并没有限定,然而,紧急避险则规定了主体限定。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关于本人避险的规定。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一般包括警察、消防队员、医生等,从职务或者业务的性质上看,他们有献身于危险事业的义务,不允许他们为了自己的安全而放弃履行职务或业务。
(六)特殊正当防卫
针对防卫过当的特殊规定,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表面上都发生了利益侵害行为,但根本上都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各自的概念有关法律条文已作出了明确界定,其宗旨均在于保护合法行为和正当权益。除根本宗旨一致外,二者的实施前提和责任后果方面也彼此相通。但二者在危害来源、损害客体、行为限制和主体限度限定方面有很大差异,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在行为限制和主体限度限定方面,紧急避险的适用标准更为严格。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法律所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两种行为,都是行为人的利益面临某种正在发生的危险,来不及请求国家救济,不得已而采取的自力救济方式。虽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同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二者在有相同点的时候还具有很多的不同点。
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概述
(一)正当防卫的概述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权利。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由于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及财产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故其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正当防卫面临的不法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害。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制造者,也即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二)紧急避险的概述
《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大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由于其损害行为具有合法的性质,故其实施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刑法》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即有实际存在的危险的威胁。2.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亦称避险意图是指避险人实施避险行为时对其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是排除行为的犯罪性,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但是存在例外的情况,《刑法》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本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某种伤害而实施紧急避险。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避险时机必须是现实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威胁,即具有威胁的威胁已经发生、尚未过去,才能实施紧急避险。如果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过去都不能实施紧急避险。
4、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由于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只有在不得已,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如果并非出于迫不得已,还有其他方法可以避险
时,就不能实行紧急避险。5、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对象必须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所谓第三者,是指与损害危险的发生毫无关系的人。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指财产权益、住宅不可侵犯权等等,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损害他人生命或健康的方法来保护另一合法权益。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既要避免危险对重大合法利益的损害,同时也必须把可能给第三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必要限度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这是因为紧急避险是两个权益的冲突,应当以牺牲较小的利益来保护较大的利益,才能有益于社会,才符合刑法关于实施紧急避险的立法宗旨。
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虽然是两种法律行为,但两者有着很多的共同点:
(一)目的相同
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刑法上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出发点在于强化“私力救济”, 及时维护合法权益。与这一立法目的相应, 刑法上要求构成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必须是防卫人具有维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特定目的。紧急避险也同样是行为人只能出于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它权利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一正当目的, 才能进行紧急避险,不能为了保护某种非法利益而实施所谓的紧急避险。
(二)时间相同
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在进行指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强调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不合法的,造成损害时应付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也是不法侵害迫在眉睫或者正在进行对合法权益即将或正在造成损害。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威胁,即具有威胁的威胁已经发生、尚未过去,才能实施紧急避险。
(三)责任后果相同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不应该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对其处罚。正当防卫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构成了防卫过当。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不同点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虽然都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伤害,而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都属于排除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但二者又有很大的不同。其中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最显著的区别是,前者是“正当行为对正当行为”;后者是“正当行为(防卫)对不正当行为(不法侵害)”的关系。也就是说,正当防卫涉及的是正当利益与不法侵害的关系,国家必须在最大限度上保护合法的、正当的利益,在正当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只要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法律就予以保护,对于“正当行为与不法行为”不需要进行利益权衡。但是,紧急避险涉及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之间的利益权衡,当两种正当利益无法同时保全时,允许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放弃和牺牲较小的合法利益。例如,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不法侵害,若受害人反击则属于正当防卫,若受害人为自救而损害其他第三人时,则属于紧急避险。
(一)危害的来源不同
实施正当防卫所面临的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情况下的危险来源不仅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且有自然界的力量(如自然灾害地震等)、动物的袭击、人的特殊心理或者生理状态等,只要是对被保护的利益产生危害的力量均可成为实施紧急避险的原因。但在动物侵害问题,比如:有主人的狗,主人唆使狗咬人,属于主人故意的不法侵害,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无主人的野狗自发咬人,由于合法与不合法的评价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这种狗咬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只能认为是一种单纯的危险,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二)损害的客体不同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不同。正当防卫损害的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其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者的不法侵害行为为必要限度;而紧急避险中遭受损害的通常是与危险形成无关的第三人。
(三)行为限制不同
正当防卫的实施是出于必要,也就是说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可以采取。而紧急避险的实施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这是不同于正当防卫的关于紧急避险的补充性条件,避险手段只能是最后的补充手段,是不得已而为之。
(四)限度标准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不明显超过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即可;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只能是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即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于紧急避险的避险限度刑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紧急避险的限度有一个统一的认识,那就是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不得已损害另一个合法利益时,被损害的合法利益不得等于或者大于受保护的利益。这是因为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的损失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的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方法,所以实施紧急避险时必须考虑到实施避险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是否等于或者大于迫不得已损害的合法权益。
(五)主体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对主体并没有限定,然而,紧急避险则规定了主体限定。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关于本人避险的规定。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一般包括警察、消防队员、医生等,从职务或者业务的性质上看,他们有献身于危险事业的义务,不允许他们为了自己的安全而放弃履行职务或业务。
(六)特殊正当防卫
针对防卫过当的特殊规定,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表面上都发生了利益侵害行为,但根本上都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各自的概念有关法律条文已作出了明确界定,其宗旨均在于保护合法行为和正当权益。除根本宗旨一致外,二者的实施前提和责任后果方面也彼此相通。但二者在危害来源、损害客体、行为限制和主体限度限定方面有很大差异,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在行为限制和主体限度限定方面,紧急避险的适用标准更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