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自考本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保证山东大学自考本科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纪律的优秀人才,使学生养成严于律已、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根据《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反学校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类: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 勒令退学。

第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的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限一周内离校。

第四条对违犯校规校纪者不够行政处分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

第五条凡受过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给予行政处分时,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第六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立论与行为者,组织、 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 破坏安

定团结者:

1、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

2、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勒令退学处分。

3、被司法机关单独处以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者;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损坏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教室、宿舍、 网站等校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者:

1、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章使用电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课堂、宿舍、操场、网站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偷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或聚众哄抢及抢

劫公私财物者,除退赔全部财物外,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未遂或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200元至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多次偷窃(两次以上)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侵占、诈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敲诈勒索者、聚众哄抢的参加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抢劫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斗殴事件的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故意用各种方法挑逗、触及对方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策划者

(1)策划怂恿他人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结伙斗殴者

(1)结伙打群架,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其他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己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以仸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者:

1、提供赌具、赌资或赌博场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参与者、影响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收听、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非法的音像制品、出版物或其他类似形式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使用、 损坏

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1、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

(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伪造、变卖各种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l 、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 2、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不准申请学士学位。 文档来源:山东大学自考本科报名网 http://www.sdzk.org/zjsd/jxgl/665.html

为了保证山东大学自考本科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纪律的优秀人才,使学生养成严于律已、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根据《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反学校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类: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 勒令退学。

第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的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限一周内离校。

第四条对违犯校规校纪者不够行政处分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

第五条凡受过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给予行政处分时,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第六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立论与行为者,组织、 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 破坏安

定团结者:

1、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

2、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勒令退学处分。

3、被司法机关单独处以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者;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损坏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教室、宿舍、 网站等校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者:

1、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章使用电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课堂、宿舍、操场、网站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偷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或聚众哄抢及抢

劫公私财物者,除退赔全部财物外,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未遂或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200元至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多次偷窃(两次以上)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侵占、诈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敲诈勒索者、聚众哄抢的参加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抢劫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斗殴事件的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故意用各种方法挑逗、触及对方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策划者

(1)策划怂恿他人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结伙斗殴者

(1)结伙打群架,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其他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己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以仸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者:

1、提供赌具、赌资或赌博场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参与者、影响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收听、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非法的音像制品、出版物或其他类似形式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使用、 损坏

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1、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

(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伪造、变卖各种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l 、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 2、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不准申请学士学位。 文档来源:山东大学自考本科报名网 http://www.sdzk.org/zjsd/jxgl/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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