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浅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政法学院04政2 毛立宏 学号:[1**********]7

摘要: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调整手段是伦理规范、产品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调整手段是行政规范,而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调整手段的本质特征,本文对比了三种经济调整手段的本质区别。提出法治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法治与市场经济互为表里的内在联系,即法治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为法治提供了物质基础;法治是市场经济主体独立和意志自由、公平交易、正当竞争以及市场国际化的重要保障,是经济的最终解决手段;同时法治引导和约束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使市场经济的发展沿着健康的轨道前进。

关键词: 法制 市场经济 规范

人类总是在不断寻求自身的解放,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和社会稳定是每个人共同的愿望,而且一直在努力寻找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建立、完善一个自由、平等、法治的经济体制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保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是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来实现的。“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这样,市场经济便与法治有了最密切的联系,在许多重要方面两者可以说是互为表里,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一、法制规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法治是指法律的统治,它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基本方式,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表明了法律应当在社会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的统治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和控制,“法治的根本要素是政府应在法律的权威之下(而非政策或兵器的“权威”之下)运用权力,政府官员应该向公民一样同受法律约束,官员的行动须有法律的依据且受法律的限制。政府在执法上应公正、无私,首尾一致。”

发源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的兴起以及工业化的实现,一个重要前提便是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标志着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为法律特征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发展而来的。自然经济时期,商品经济很不发达,

商品交换不频繁。社会调整手段主要是道德、礼法和乡规民约,这些“法律”仅仅是维护封建专制权力的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工具。

产品经济时期,虽然社会化大生产程度很高,但经济和政治混为一体,经济成了政治的附庸。国家用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直接管理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政府对企业经济行为任意干预,企业行为只不过是政府行政行为的具体化,法律只不过是国家行政权力的延伸。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生产社会化、商品化程度愈来愈高,市场生产要素的形成,再不是政府计划、配额、分配,而是在市场中自由地进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使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频率不断加快,各种经济矛盾和纠葛也纷至沓来,同时社会失范、腐败蔓延等问题也不断激增。由于市场经济条件的交换过程中纠纷已经超出道义礼法“定分止争”和行政权力调整、干预的范围,模糊的伦理手段已经无济于事,机械的行政手段又有碍发展,只有法律才可能为其提供规范、制约和保障的道路,因此,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程度也达到空前程度。 从世界上的经济发展史上看,无论何种经济形态,都有一定的经济规范进行约束和保障,作为“定分止争”和行政权力干预的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法律不可能发挥“统治地位”的作用。而以权利为核心,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正是法治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因此,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统治,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二、法律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作为一种分权决策的经济。市场经济多元的主体要自由进入或者退出市场,首先必须用法律来明确市场主体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交换关系。市场交换是具有平等权利的所有者之间的产权交换。现代市场交换却是一种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的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换。如果不是以一套正式的规则,例如产权规则、合同规则、信用规则等等为基础并且由第三方(往往是国家)来监督执行,就会导致普遍的失范,一切都会乱套。所以,现代的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只有用法律明确界定和规范了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第一,法律是市场主体独立和意志自由的保障。市场经济是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的经济力量。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之间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平等、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经济活动。这就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产权法律制度来确认和界定不同所有权,赋予企业的法人地位,保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须以法治原则约束国家权力,摆脱市场主体对行政权力的依附关系,保护市场免受任意的政府行为的干预,并对政府干预范围加以限制,确保主体能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同时,要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不同类型主体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是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法律是市场公平交易的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济活动不受政府指令的直接控制。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来进行。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契约化,契约在市场经济中成了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区别于产品经济基础最本质的特征。商品交换在经济上表现为市场,在法律上表现为契约。强有力的司法是执行契约的关键,而且也是对付任意的行

政权力的最好盾牌。契约的有效实施,以诚实信用为基本要求,而信用也离不开法治,没有相应的法律对信用关系进行规范、保障和维护,就不可能有完备的信用基础。

第三,法律是正当市场竞争的保障。市场经济的根本性特点,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对经济利益的相互竞争。这也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竞争的基本作用,就是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并为经营者造成可能失败的压力,促使经营者不断开发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管理水平,通过优胜劣汰,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但是,竞争也可能带来一定的消极后果。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竞争会使生产和资本趋于集中,这种集中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可能形成垄断,从而导致排除竞争,窒息竞争,使竞争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二是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竞争事,有的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利益,为自己争取竞争优势。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削弱竞争机制的作用。市场竞争的副作用是竞争自身无法克服的,因此,必须有一个共同的,并且是公正的竞争规则,作为保障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益性的基础,这种共同规则必须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律确认并保障。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制止、排除危害正当竞争的行为。竞争法也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市场经济的局限性需要法律进行约束和引导

有人说,市场是一把双仞剑,市场在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等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它也有局限性和消极面。市场经济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又有自发性和盲目性,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造成资源配置的浪费和经济危机的产生,甚至可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危害,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首先,市场主体对于自身个别利益的追求,往往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如环境、教育、国防及其他社会福利的忽视甚至损害,因而必须以法律规定市场主体的公共义务,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由于市场主体通常是从个别利益出发,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微观决策,很难真正把握整个社会的需要,这种盲目性很可能导致重复投资、生产过剩,甚至导致经济的危机或衰退。再次,市场经济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一方面促使社会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人造成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拉大,甚至会出现两极分化等不公平的现象。市场经济对某些共求变化弹性较小的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以及受稀缺资源制约的生产和经营,只起有限的调节作用,甚至不起调节作用。同时对某些经济效益小,社会效率大的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及部门的发展,只起有限的调节作用,甚至不起调节作用。因此,国家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以保持国民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实现国民经济的高速、稳定和持续发展。

2007-11-29

浅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政法学院04政2 毛立宏 学号:[1**********]7

摘要: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调整手段是伦理规范、产品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调整手段是行政规范,而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调整手段的本质特征,本文对比了三种经济调整手段的本质区别。提出法治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法治与市场经济互为表里的内在联系,即法治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为法治提供了物质基础;法治是市场经济主体独立和意志自由、公平交易、正当竞争以及市场国际化的重要保障,是经济的最终解决手段;同时法治引导和约束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使市场经济的发展沿着健康的轨道前进。

关键词: 法制 市场经济 规范

人类总是在不断寻求自身的解放,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和社会稳定是每个人共同的愿望,而且一直在努力寻找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建立、完善一个自由、平等、法治的经济体制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保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是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来实现的。“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这样,市场经济便与法治有了最密切的联系,在许多重要方面两者可以说是互为表里,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一、法制规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法治是指法律的统治,它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基本方式,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表明了法律应当在社会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的统治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和控制,“法治的根本要素是政府应在法律的权威之下(而非政策或兵器的“权威”之下)运用权力,政府官员应该向公民一样同受法律约束,官员的行动须有法律的依据且受法律的限制。政府在执法上应公正、无私,首尾一致。”

发源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的兴起以及工业化的实现,一个重要前提便是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标志着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为法律特征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发展而来的。自然经济时期,商品经济很不发达,

商品交换不频繁。社会调整手段主要是道德、礼法和乡规民约,这些“法律”仅仅是维护封建专制权力的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工具。

产品经济时期,虽然社会化大生产程度很高,但经济和政治混为一体,经济成了政治的附庸。国家用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直接管理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政府对企业经济行为任意干预,企业行为只不过是政府行政行为的具体化,法律只不过是国家行政权力的延伸。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生产社会化、商品化程度愈来愈高,市场生产要素的形成,再不是政府计划、配额、分配,而是在市场中自由地进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使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频率不断加快,各种经济矛盾和纠葛也纷至沓来,同时社会失范、腐败蔓延等问题也不断激增。由于市场经济条件的交换过程中纠纷已经超出道义礼法“定分止争”和行政权力调整、干预的范围,模糊的伦理手段已经无济于事,机械的行政手段又有碍发展,只有法律才可能为其提供规范、制约和保障的道路,因此,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程度也达到空前程度。 从世界上的经济发展史上看,无论何种经济形态,都有一定的经济规范进行约束和保障,作为“定分止争”和行政权力干预的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法律不可能发挥“统治地位”的作用。而以权利为核心,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正是法治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因此,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统治,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二、法律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作为一种分权决策的经济。市场经济多元的主体要自由进入或者退出市场,首先必须用法律来明确市场主体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交换关系。市场交换是具有平等权利的所有者之间的产权交换。现代市场交换却是一种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的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换。如果不是以一套正式的规则,例如产权规则、合同规则、信用规则等等为基础并且由第三方(往往是国家)来监督执行,就会导致普遍的失范,一切都会乱套。所以,现代的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只有用法律明确界定和规范了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第一,法律是市场主体独立和意志自由的保障。市场经济是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的经济力量。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之间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平等、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经济活动。这就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产权法律制度来确认和界定不同所有权,赋予企业的法人地位,保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须以法治原则约束国家权力,摆脱市场主体对行政权力的依附关系,保护市场免受任意的政府行为的干预,并对政府干预范围加以限制,确保主体能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同时,要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不同类型主体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是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法律是市场公平交易的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济活动不受政府指令的直接控制。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来进行。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契约化,契约在市场经济中成了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区别于产品经济基础最本质的特征。商品交换在经济上表现为市场,在法律上表现为契约。强有力的司法是执行契约的关键,而且也是对付任意的行

政权力的最好盾牌。契约的有效实施,以诚实信用为基本要求,而信用也离不开法治,没有相应的法律对信用关系进行规范、保障和维护,就不可能有完备的信用基础。

第三,法律是正当市场竞争的保障。市场经济的根本性特点,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对经济利益的相互竞争。这也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竞争的基本作用,就是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并为经营者造成可能失败的压力,促使经营者不断开发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管理水平,通过优胜劣汰,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但是,竞争也可能带来一定的消极后果。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竞争会使生产和资本趋于集中,这种集中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可能形成垄断,从而导致排除竞争,窒息竞争,使竞争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二是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竞争事,有的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利益,为自己争取竞争优势。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削弱竞争机制的作用。市场竞争的副作用是竞争自身无法克服的,因此,必须有一个共同的,并且是公正的竞争规则,作为保障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益性的基础,这种共同规则必须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律确认并保障。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制止、排除危害正当竞争的行为。竞争法也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市场经济的局限性需要法律进行约束和引导

有人说,市场是一把双仞剑,市场在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等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它也有局限性和消极面。市场经济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又有自发性和盲目性,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造成资源配置的浪费和经济危机的产生,甚至可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危害,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首先,市场主体对于自身个别利益的追求,往往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如环境、教育、国防及其他社会福利的忽视甚至损害,因而必须以法律规定市场主体的公共义务,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由于市场主体通常是从个别利益出发,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微观决策,很难真正把握整个社会的需要,这种盲目性很可能导致重复投资、生产过剩,甚至导致经济的危机或衰退。再次,市场经济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一方面促使社会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人造成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拉大,甚至会出现两极分化等不公平的现象。市场经济对某些共求变化弹性较小的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以及受稀缺资源制约的生产和经营,只起有限的调节作用,甚至不起调节作用。同时对某些经济效益小,社会效率大的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及部门的发展,只起有限的调节作用,甚至不起调节作用。因此,国家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以保持国民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实现国民经济的高速、稳定和持续发展。

20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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