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书
委托单位:临夏县农牧局
法定代表人:张生强 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临夏县草原监理站
法定代表人:王正科 职务:站长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环境,维护生
物多样性,强化我县草原监理与草原执法工作,进一步落实我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保障牧民合法权益、生态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甘肃省草原条例》第四条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委托单位委托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责任。
一、委托权限
将临夏县行政区域内由临夏州畜牧(兽医)局行使的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委托给临夏县单位草原监理站行使。
二、委托执法范围
临夏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
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对受委托单位不能正确或有效履行委托的执法权限与义务、不愿自觉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将草原行政执法权力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出现其他不利于继续委托的情况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5、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6、委托单位为首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贯彻落实《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草原。
3、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草原防火工作,承担草原火情监测、报告草原火情动态。
4、对草种品种的生产、经营及进出口产品进行监督和管理,并签发《种子生产许可证》、《草种子经营许可证》。
5、依法保护草原资源及野生珍稀动植物资源。
6、受委托单位的执法行为必须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对委托方负责。每季度向州畜牧(兽医)局报告草原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受委托单位对发现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重大案件的查处活动,在处罚或查处前必须提请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处罚或查处。
7、受委托单位超越权限或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由受委托单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其中受委托单位超越权限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为无效行为,并由委托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期限内必须以委托单位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将草原行政执法权力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
9、受委托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甘肃省草原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
从严执法。按照有关规定,要严格遵守不得从事草原开发利用活动的规定。
10、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执法制度,推行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人员执法职责和权限,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人员真确行使执法权力。
三、委托权限
从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
五、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送省农牧厅和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委托单位(公章) 受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临夏县农牧局
法定代表人:张生强 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临夏县草原监理站
法定代表人:王正科 职务:站长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环境,维护生
物多样性,强化我县草原监理与草原执法工作,进一步落实我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保障牧民合法权益、生态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甘肃省草原条例》第四条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委托单位委托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责任。
一、委托权限
将临夏县行政区域内由临夏州畜牧(兽医)局行使的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委托给临夏县单位草原监理站行使。
二、委托执法范围
临夏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
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对受委托单位不能正确或有效履行委托的执法权限与义务、不愿自觉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将草原行政执法权力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出现其他不利于继续委托的情况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5、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6、委托单位为首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贯彻落实《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草原。
3、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草原防火工作,承担草原火情监测、报告草原火情动态。
4、对草种品种的生产、经营及进出口产品进行监督和管理,并签发《种子生产许可证》、《草种子经营许可证》。
5、依法保护草原资源及野生珍稀动植物资源。
6、受委托单位的执法行为必须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对委托方负责。每季度向州畜牧(兽医)局报告草原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受委托单位对发现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重大案件的查处活动,在处罚或查处前必须提请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处罚或查处。
7、受委托单位超越权限或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由受委托单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其中受委托单位超越权限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为无效行为,并由委托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期限内必须以委托单位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将草原行政执法权力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
9、受委托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甘肃省草原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
从严执法。按照有关规定,要严格遵守不得从事草原开发利用活动的规定。
10、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执法制度,推行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人员执法职责和权限,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人员真确行使执法权力。
三、委托权限
从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
五、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送省农牧厅和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委托单位(公章) 受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