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密协议
协定双方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披露方”) ,
办事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接收方”) ,
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以上各方在本协定中可单独称为”一方”或合称为”双方”;提供资料的一方以下称为「披露方」,接受资料的一方以下称为「接收方」。
以上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下述保密之事宜,一致达成协定如下:
1. 释义:
本协定所指披露之具体机密资料的定义及内容为如下所述:
鉴于接收方就投资披露方的专案进行可行性研究,现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以下“专案”的资讯及资料(以下简称为 “机密资料”):
根据本协定,以上「机密资料」包括所有由披露方及其享有权益的任何公司、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关联企业”),所有或使用的,包含、存储或记录在计算磁片、光碟读取器、光碟、硬碟、软体中的电子格式资料或记录在文件或其他有形载体上的资讯,或以各种形式披露给接收方的资料。机密资料的披露形式包括但不止于用文字、图形、机读或其他实质形式表现。
2. 接收方在此陈述与保证:
(a) 接收方有责任保护本协定所载由披露方披露之机密资料,在未获披露方之书面授权前,不得将机密资料披露予第三方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
(b) 接收方同意,若未与披露方订立协定商定其他用途,则机密资料仅用作评估用途。 (c) 接收方已知晓并确认,机密资料乃披露方及关联企业的专有财产,必须依照本协定严格保密。
(d) 接收方承诺及保证,在协定期间及协定结束后,将严格保守披露方及关联企业的机密资料,除经披露方及关联企业事先书面授权外,不向任何个人公司组织或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任何机密资料。
3. 保密责任之标准:
(a) 未经披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均不得将机密资料公开与公布,也不得允许任何人将机密资料公开与公布;
(b) 接收方保证机密资料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c) 根据本协定,除非得到资料披露方的同意,接收方不得将机密资料进行复制。
4. 双方同意在下列情况下,接收方将不再对机密资料向披露方承担本协定所述的保密义务:
(a) 已在社会上公开;
(b) 接收方从第三方以正当方式接收而无须受保密性限制;
(c) 接收方获披露方批准披露该资料;
(d) 接收方在履行政府机构要求时披露该资料,同时接收方应该以书面形式向披露方通告此情况。
1
5. 本协定之有效期:
本协定仅适用于在上述生效日期起计十二 (12) 个月内所披露之机密资料。接收方在生效日期起一(1)年内,有责任对资料保密作出保障。
6. 机密资料的限制及向第三者公开机密资料的限制:
接收方不得将任何机密资料泄露给第三者或是将任何机密资料交给第三者处置。
接收方必须向本协定所规定的当事者以外的第三者公开机密资料时,应得到披露方的书面许可,并对该第三者保密责任履行情况承担一切责任。
7. 资料交还或销毁之义务:
接收方应于本协定终止,或接获披露方书面通知起五 (5)个工作日内,将披露方已交付接收方之任何及所有书面或样本格式之机密资料以及其所有复制本,不论是由披露方提供或是由接收方所自行制作的,均应交还披露方。无法交还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安装于硬体设备之软体程式等电磁纪录,接收方应由负责执行人员清除销毁。
8. 赔偿责任:
如接收方违反本协定项下的保密和不竞争义务,接收方将赔偿披露方及关联企业由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和商业损失。
9.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定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应先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披露方可选择通过仲裁解决,接收方对此表示同意。
10. 存续责任:
本协定中所规定的接收方保密责任于本协定期满或双方协商结束后仍会继续存续。
11. 本协定的完整性和可分割性:
本协定由正文和附件组成。如本协定的任何约定、条款或部分被裁定部分或全部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和部分的效力应不受影响,継续有效。
本协定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定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披露方签署: 接收方签署:
****有限公司
姓名: 姓名: 职位: 职位: 日期: 日期:
2
项目保密协议
协定双方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披露方”) ,
办事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接收方”) ,
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以上各方在本协定中可单独称为”一方”或合称为”双方”;提供资料的一方以下称为「披露方」,接受资料的一方以下称为「接收方」。
以上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下述保密之事宜,一致达成协定如下:
1. 释义:
本协定所指披露之具体机密资料的定义及内容为如下所述:
鉴于接收方就投资披露方的专案进行可行性研究,现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以下“专案”的资讯及资料(以下简称为 “机密资料”):
根据本协定,以上「机密资料」包括所有由披露方及其享有权益的任何公司、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关联企业”),所有或使用的,包含、存储或记录在计算磁片、光碟读取器、光碟、硬碟、软体中的电子格式资料或记录在文件或其他有形载体上的资讯,或以各种形式披露给接收方的资料。机密资料的披露形式包括但不止于用文字、图形、机读或其他实质形式表现。
2. 接收方在此陈述与保证:
(a) 接收方有责任保护本协定所载由披露方披露之机密资料,在未获披露方之书面授权前,不得将机密资料披露予第三方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
(b) 接收方同意,若未与披露方订立协定商定其他用途,则机密资料仅用作评估用途。 (c) 接收方已知晓并确认,机密资料乃披露方及关联企业的专有财产,必须依照本协定严格保密。
(d) 接收方承诺及保证,在协定期间及协定结束后,将严格保守披露方及关联企业的机密资料,除经披露方及关联企业事先书面授权外,不向任何个人公司组织或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任何机密资料。
3. 保密责任之标准:
(a) 未经披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均不得将机密资料公开与公布,也不得允许任何人将机密资料公开与公布;
(b) 接收方保证机密资料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c) 根据本协定,除非得到资料披露方的同意,接收方不得将机密资料进行复制。
4. 双方同意在下列情况下,接收方将不再对机密资料向披露方承担本协定所述的保密义务:
(a) 已在社会上公开;
(b) 接收方从第三方以正当方式接收而无须受保密性限制;
(c) 接收方获披露方批准披露该资料;
(d) 接收方在履行政府机构要求时披露该资料,同时接收方应该以书面形式向披露方通告此情况。
1
5. 本协定之有效期:
本协定仅适用于在上述生效日期起计十二 (12) 个月内所披露之机密资料。接收方在生效日期起一(1)年内,有责任对资料保密作出保障。
6. 机密资料的限制及向第三者公开机密资料的限制:
接收方不得将任何机密资料泄露给第三者或是将任何机密资料交给第三者处置。
接收方必须向本协定所规定的当事者以外的第三者公开机密资料时,应得到披露方的书面许可,并对该第三者保密责任履行情况承担一切责任。
7. 资料交还或销毁之义务:
接收方应于本协定终止,或接获披露方书面通知起五 (5)个工作日内,将披露方已交付接收方之任何及所有书面或样本格式之机密资料以及其所有复制本,不论是由披露方提供或是由接收方所自行制作的,均应交还披露方。无法交还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安装于硬体设备之软体程式等电磁纪录,接收方应由负责执行人员清除销毁。
8. 赔偿责任:
如接收方违反本协定项下的保密和不竞争义务,接收方将赔偿披露方及关联企业由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和商业损失。
9.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定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应先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披露方可选择通过仲裁解决,接收方对此表示同意。
10. 存续责任:
本协定中所规定的接收方保密责任于本协定期满或双方协商结束后仍会继续存续。
11. 本协定的完整性和可分割性:
本协定由正文和附件组成。如本协定的任何约定、条款或部分被裁定部分或全部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和部分的效力应不受影响,継续有效。
本协定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定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披露方签署: 接收方签署:
****有限公司
姓名: 姓名: 职位: 职位: 日期: 日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