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下)
如何看待紧急避险的合法化问题
朱媛媛
摘
要
法律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但是有时候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必须造成一定损害结果,那么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免责?本文通过阐述紧急避险的性质来说明紧急避险合法化问题。关键词
紧急避险
损害
法益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 08-084-01
更不可能与是否犯罪或者是否成立紧急避险等相关问题相关了,
但是刑法的制定和适用都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应当尽可能的宽缓,此时如果我们希望甲放弃自己的生命去维护乙的生命,放弃自身的生命去拯救他人的生命,笔者认为那是强人所难的,我们不能有如此苛刻的期望,因为人都有求生的本能。
如果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利益大于所保护的利益,那么行为人则应当承担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避险行为造成了较大的损害结果,那就绝不能说避险行为是在必要限度之内的,至于还是不是属于避险过当,则要具体看其是否具备避险过当的构成要件和基本特征。如前所述,避险行为是以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危险并不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或者危险虽然存在但不具有紧迫性,那么这些都不能成立紧急避险,更构不成避险过当。
中图分类号:D924.1
一、紧急避险的性质
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它不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这在我国,早已是无争之论。但是具体到这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学者们则各执己见。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但也有极少数学者认为,紧急避险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是法律规定它不具有违法性,不负刑事责任而已。
笔者认为,由于紧急避险行
为损害的是无辜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自己本人的利益而实行的损害他人利益的紧急避险与传统的道德观念相悖,所以不能将其说成是权利义务、行为。
二、笔者对紧急避险合法化问题的看法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从法益保护观点来进行权衡,也就是权衡具体个案中的两种法益,一方面是危险所威胁的法益大小及其危险的程度高低,另一方面是因避险行为而牺牲的相对方法益大小,只有当被救助的法益“明显高于”被牺牲的法益时,才能阻却违法。在现实生活中,期待人们牺牲自己较大的利益乃至生命来遵守法律是不现实的,对缺乏期待可能性的人追究刑事责任,不仅达不到刑罚的预防和报应效果,反而会破坏人们对刑法的信赖和忠诚。通过期待可能性的适用,发挥其对于刑事责任的阻却功能,可以起到防止罪刑扩大化和国家刑罚权滥用。这正是刑法谦抑价值的体现。
是允许的。
那么紧急避险到底是否合法,我国民法和刑法学者大多作肯定回答。
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第119
页.1993年版.
刘远主编.期待可能性.北京大学出版社、三河市欣欣印刷有限公司.第272
页.
此种观点比较
符合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并且有德国现行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之规定为依据。笔者也同意此种观点,比如甲和乙同时掉落水中,甲先抓住了一个枯木正好能够不被淹没,乙基于求生也想抓住此枯木,结果可能两个人都会溺死,所以甲把乙推开了保住了自己的性命,但乙却溺水身亡了,此时我们可以谴责甲不道德,因为毕竟一个人如果牺牲自己的利益去保全社会或者他人的利益不仅不会得到质疑更会得到社会的高度评价,设想如果甲把枯木让给了乙自己溺水身亡了,那么无疑甲的行为是高尚的,
作者简介:朱媛媛,兰州大学法学院本科。
刘明祥.紧急避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77
页.1998年版.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23页;苏惠1992年版.
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87页.1994年版.参考文献:
[1]郭云忠.刑事诉讼谦抑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徐松林.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3]陈子平.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美]罗斯福・庞德著.[4]唐前宏等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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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紧急避险的合法化问题
朱媛媛
摘
要
法律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但是有时候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必须造成一定损害结果,那么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免责?本文通过阐述紧急避险的性质来说明紧急避险合法化问题。关键词
紧急避险
损害
法益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 08-084-01
更不可能与是否犯罪或者是否成立紧急避险等相关问题相关了,
但是刑法的制定和适用都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应当尽可能的宽缓,此时如果我们希望甲放弃自己的生命去维护乙的生命,放弃自身的生命去拯救他人的生命,笔者认为那是强人所难的,我们不能有如此苛刻的期望,因为人都有求生的本能。
如果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利益大于所保护的利益,那么行为人则应当承担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避险行为造成了较大的损害结果,那就绝不能说避险行为是在必要限度之内的,至于还是不是属于避险过当,则要具体看其是否具备避险过当的构成要件和基本特征。如前所述,避险行为是以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危险并不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或者危险虽然存在但不具有紧迫性,那么这些都不能成立紧急避险,更构不成避险过当。
中图分类号:D924.1
一、紧急避险的性质
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它不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这在我国,早已是无争之论。但是具体到这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学者们则各执己见。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但也有极少数学者认为,紧急避险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是法律规定它不具有违法性,不负刑事责任而已。
笔者认为,由于紧急避险行
为损害的是无辜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自己本人的利益而实行的损害他人利益的紧急避险与传统的道德观念相悖,所以不能将其说成是权利义务、行为。
二、笔者对紧急避险合法化问题的看法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从法益保护观点来进行权衡,也就是权衡具体个案中的两种法益,一方面是危险所威胁的法益大小及其危险的程度高低,另一方面是因避险行为而牺牲的相对方法益大小,只有当被救助的法益“明显高于”被牺牲的法益时,才能阻却违法。在现实生活中,期待人们牺牲自己较大的利益乃至生命来遵守法律是不现实的,对缺乏期待可能性的人追究刑事责任,不仅达不到刑罚的预防和报应效果,反而会破坏人们对刑法的信赖和忠诚。通过期待可能性的适用,发挥其对于刑事责任的阻却功能,可以起到防止罪刑扩大化和国家刑罚权滥用。这正是刑法谦抑价值的体现。
是允许的。
那么紧急避险到底是否合法,我国民法和刑法学者大多作肯定回答。
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第119
页.1993年版.
刘远主编.期待可能性.北京大学出版社、三河市欣欣印刷有限公司.第272
页.
此种观点比较
符合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并且有德国现行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之规定为依据。笔者也同意此种观点,比如甲和乙同时掉落水中,甲先抓住了一个枯木正好能够不被淹没,乙基于求生也想抓住此枯木,结果可能两个人都会溺死,所以甲把乙推开了保住了自己的性命,但乙却溺水身亡了,此时我们可以谴责甲不道德,因为毕竟一个人如果牺牲自己的利益去保全社会或者他人的利益不仅不会得到质疑更会得到社会的高度评价,设想如果甲把枯木让给了乙自己溺水身亡了,那么无疑甲的行为是高尚的,
作者简介:朱媛媛,兰州大学法学院本科。
刘明祥.紧急避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77
页.1998年版.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23页;苏惠1992年版.
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87页.1994年版.参考文献:
[1]郭云忠.刑事诉讼谦抑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徐松林.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3]陈子平.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美]罗斯福・庞德著.[4]唐前宏等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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