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就业政策常识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
二、毕业生报到
三、毕业生户口
四、毕业生人事档案
五、人事代理
六、非乌鲁木齐生源进乌鲁木齐市
七、劳动合同
八、试用期
九、五金
十、创业促就业政策问答
十一、关于2009届毕业生档案、户口的说明
第二章 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基本程序
一、办理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流程图
二、办理疆内院校毕业生调整手续流程图
三、毕业生档案管理流程图
四、办理乌鲁木齐市集体户落户手续流程图
第三章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二、“三支一扶”政策
三、兵团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连队任职工作实施方案
四、《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工作方案》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
第一章 就业政策常识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
1、什么是《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2、《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1)《就业协议书》适用范围是:毕业生在企业就业,能够办理国家规定的普通院校毕业生接收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先签署用人单位意见,再签署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最后签署院系意见和学校意见。凡填写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齐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再予以审核和鉴定登记,最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送自治区人事厅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3)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一式三份,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各一份。
3、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程序:
(1)毕业生持用人单位接收函回执和本人身份证到学校就业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并经就业指导中心确认登记后,由学生本人交用人单位签约。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分别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返还给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协议即生效,学校、学生、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4、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签就业协议前,应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了解,包括工作环境、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同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待明确后再签就业协议。
5、毕业生签约后维护自己权益的问题:
对无法履行的就业协议,要收集相关证据,确认用人单位不再履约,并征求院系负责老师、家人意见,然后向用人单位提出合理维权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同时向学校讲明情况,取得学校的支持。通过交涉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而就业协
议适用于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
(2)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而就业协议除毕业生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还需学校和人事部门介入。
(3)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详细,而就业协议的条款比较简单,主要是毕业生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用人单位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同意录用该毕业生等条款。
(4)适用的人员不同。劳动合同可适用于各类人员,而就业协议只适用于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5)签订时间不同。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签订在后。就业协议是在离校前找工作过程中,落实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订立的。
二、毕业生报到
毕业生生源地的确定:依据有关规定,生源地指毕业生高考所在地,具体到县、市。凡未签署有效协议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全部到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报到。
1、什么是《报到证》?
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是毕业生参加工作的重要凭证,是毕业生身份的一个证明,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
2、它的主要作用有:
(1)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时须持《报到证》,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2)单位所在地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3)学校相关部门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人事档案转递、组织关系转移和户口迁移等手续。
(4)《报到证》一式两页,正页由毕业生本人持有,副页全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该页装入本人档案。
(5)《报到证》由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交给用人单位,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
(6)《报到证》是各级人事部门、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毕业生档案的证明。
(7)《报到证》是确定毕业生身份的证明。
(8)毕业生持《报到证》报到后,转正定级、工龄计算、职称评定才能起算。
3、报到程序
全国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由国家教育部统一部署。
(1)就业报到证手续的办理:
①新疆高校的毕业生,在毕业前办理报到证手续的,由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每年五月底至七月初)统一办理。
②区外高校的毕业生,自愿回生源所在地州市(即参加高考时的户口所在地)择业所需材料: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
③区外高校的毕业生,在离校前办理留在学校所在省区或其它省区就业所需材料:毕业生本人的出疆就业申请;
(2)调整就业单位,报到证手续的办理:
①跨地州调整就业单位所需材料:a.用人单位接收函; b.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
②跨省区调整就业所需材料:a.用人单位的接收函; b.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 c.京、津、沪、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准入通知单; d.地市级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协议书;
③调整到国有企业就业所需材料:a.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b.企业人事劳资部门签订的协议书或签订的劳动合同;
④调整到事业单位就业所需材料: a.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 b.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协议书; ⑤调整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所需材料:a.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 b.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⑥考取公务员所需的材料: a.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 b.人事部门出具的公函。
(3)改派
毕业生就业方案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因特殊原因需办理调整的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协议书(合同)已签:需提供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证明、新就业单位接收函(协议书)、报到证、毕业证。
2、协议书(合同)未签:需提供就业单位的接收函、报到证、毕业证。
4、毕业生报到登记时应注意的问题:
毕业前已落实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毕业后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等证件到人事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离校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档案免费保留在学校2年,也可转到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生源地人事部门所属的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在3年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也可直接回到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报到,办理求职登记、人事代理等手续。
5、报到期限规定: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均可持报到证、毕业证到毕业生主管部门报到。
6、《报到证》遗失后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毕业生在毕业当年遗失报到证,应持接收单位证明及时登报挂失,并持报纸、毕业证和毕业生所在学校的就业部门申请,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批准,可补办《报到证》,但须在《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原证丢失,系补办”字样。
毕业生在毕业后若干年发现档案中无《报到证》的,可补办《关于遗失高校报到证的证明》,办理手续时出具证明,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填写《关于遗失高校报到证的证明》并盖章,然后到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盖章手续。
三、毕业生户口
1、毕业生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生的户口迁出手续由学校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学校根据就业方案迁移户口。应在有效期内到指定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1)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户口随报到证迁出,离校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户口迁移证。
(2)回原籍的毕业生户口迁移到生源所在地,离校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户口迁移证。
(3)到乌鲁木齐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将户口落在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上。
2.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办理乌鲁木齐市集体户落户手续需携带:
(1)报到证原件和改派后的报到证复印件(A4纸复印);
(2)户口迁移证或本市学生集体户口卡原件;
(3)用人单位给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在证明上张贴二寸彩色标准照片并盖章;
毕业前已落实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毕业后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等证件到人事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离校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档案免费保留在学校2年,也可转到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生源地人事部门所属的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在3年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也可直接回到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报到,办理求职登记、人事代理等手续。
5、报到期限规定: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均可持报到证、毕业证到毕业生主管部门报到。
6、《报到证》遗失后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毕业生在毕业当年遗失报到证,应持接收单位证明及时登报挂失,并持报纸、毕业证和毕业生所在学校的就业部门申请,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批准,可补办《报到证》,但须在《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原证丢失,系补办”字样。
毕业生在毕业后若干年发现档案中无《报到证》的,可补办《关于遗失高校报到证的证明》,办理手续时出具证明,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填写《关于遗失高校报到证的证明》并盖章,然后到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盖章手续。
三、毕业生户口
1、毕业生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生的户口迁出手续由学校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学校根据就业方案迁移户口。应在有效期内到指定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1)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户口随报到证迁出,离校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户口迁移证。
(2)回原籍的毕业生户口迁移到生源所在地,离校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户口迁移证。
(3)到乌鲁木齐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将户口落在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上。
2.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办理乌鲁木齐市集体户落户手续需携带:
(1)报到证原件和改派后的报到证复印件(A4纸复印);
(2)户口迁移证或本市学生集体户口卡原件;
(3)用人单位给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在证明上张贴二寸彩色标准照片并盖章;
(4)用人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
(5)劳动合同书(学生与用人单位签字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须劳动部门监制合同);
(6)公安机关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暂住证或居住地证明;
(7)历届大中专毕业生:需提供接收单位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户口迁移证迁往地非乌鲁木齐市的,由迁往地公安机关出具未落户证明或到原签发机关变更迁往地;
(8)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复印,审原件留复印件);
(9)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复印,审原件留复印件);
(10)毕业生的档案材料。
注:落户材料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台的落户政策为准,如有变动以新政策为准。
3、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程序:
已毕业的国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报到,开具《普通院校大中专非师范类毕业生落户通知单》后,毕业生持落户介绍手续和家庭或单位户口本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机构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已就业的毕业生,户口关系可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也可落入父母家庭户;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关系落入父母家庭户,就业后可将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
4、改派毕业生的户籍办理:
未在原接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毕业生持改派后的就业报到证、原户口迁移证到原就读学校主管部门办理户口改迁;已在原接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需持改派后的就业报到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毕业生人事档案
1、毕业生档案转递:
毕业生落实了就业单位且单位要求办理学生的档案转移手续时,在报到后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档案接收手续。
虽然落实了就业单位,但单位不管学生的档案,或者没有落实就业单位时,其档案一是通过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二是没有办理档案托管或代理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档案转至原籍,即家庭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档案管理:
(1)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由县处级以上单位的人事部门统一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2)受聘于企、事业单位的毕业生,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接收手续,委托管理的档案,可办理工龄计算、身份确认、转正定级等人事代理。
(3)毕业后在区外单位工作,而当地暂时不能接收档案,可委托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管理档案,待工作地接收档案条件符合后,通过两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调档手续。
(4)已委托人事部门管理档案的毕业生,当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研究生时,由档案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政审材料,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3.办理档案管理手续需携带:
(1)毕业证原件;
(2)报到证原件;
(3)档案管理费:每个月20元;
(4)密封的学生档案;
(5)档案存放在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办理各种政审等人事代理业务需携带档案缴费凭证。
4、档案的转递:
档案转递由所在学院教科办直接通过邮局机要转递,毕业生个人不能携带人事档案。
档案转递原则:升学的毕业生档案,直接转至录取学校招办,未落实单位的非师范类毕业生,档案转至生源地人事局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到区、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直接转至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到各类企业灵活就业的转至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到其他省区就业的,按协议书注明的地址转递;办理择业代理的学生档案由学校保管一至两年。
5、毕业生如何查询档案?
(1)在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上查询。
(2)向原就业单位或原单位主管部门查询。
(3)向原单位所属地政府人事部门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查询。
(4)如果上述几处仍无法找到,查询原毕业学校。毕业生档案查询时间一
般不超过一年,逾期学校将无法协助查询。
五、人事代理
1、什么是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的人事业务。人事代理制度实行人、档分离的管理方法,用人单位只负责对人才的使用,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由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即社会化管理)。
2、需要实行人事代理的对象:
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自主创业、待业、留学等无主管部门的大中专毕业 生。
3、人事代理有哪些主要内容:
(1)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可以为在各类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
(2)为人事代理单位办理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接转、转正定级及落户等相关手续;
(3) 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出国政审,出具档案内相关人事证明,各类事务所年检证明、报考研究生、结婚等证明;
(4) 为存档人员办理工龄认定手续;
(5) 接受人事代理单位委托,为其提供人才信息查询服务等;
(6)办理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或者用人单位委托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六、非乌鲁木齐生源进乌鲁木齐市
1、什么是乌鲁木齐生源毕业生和非乌鲁木齐生源毕业生?
乌鲁木齐生源毕业生是指考入大学之前户籍是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非乌鲁木齐生源毕业生是指乌鲁木齐市以外其它省市常住户口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2、申请进乌鲁木齐就业的非乌鲁木齐市生源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和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被本市各级和中央驻乌鲁木齐党政机关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以及参加国家与市政府鼓励的就业项目(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和自主创业等)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4)已与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签订就业协议。
3、符合非乌市生源毕业生进乌市就业条件的毕业生,只要在乌市落实就业单位(该单位必须在乌市工商局注册过),都可以办理进乌市审批手续。
4、经批准进乌市就业的非乌市生源毕业生,落户地址可有以下几种选择:
(1)单位有集体户口的,一般将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口中;
(2)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可以将户口落在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口中;
(3)在乌市有直系亲属的(直系亲属是指毕业生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且为户主),可落在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需经亲属和所在地派出所同意);
(4)在乌市购买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的(房产证上必须有其姓名),户口可落在房产所在地派出所;
(5)如毕业生配偶的户口在乌市,可落在配偶户口所在地。
5、凡取得进乌市就业通知的非乌市生源毕业生,可以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落户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口。中心集体户口地址:南湖东路19号,落户派出所:六道湾派出所。
七、劳动合同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鉴别: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为无效。
3、劳动合同应包括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此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4、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试用期
依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所约定的试用期必须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符。具体为: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见习期是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参加工作的开始阶段所必须经历的接收考察和熟悉业务的现实实习期限。见习期一般为一年。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发生疾病或因事不能坚持工作的,如病(事)假超过一个月者,见习期应顺延相应时间,见习期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为毕业生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见习期可延长半年到一年,延长期限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一级来定。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很多企业单位已不实行见习制度,而是根据《劳动法》的要求,实行试用期制度。
九、五金
“五金”是指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五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发实施的社会保险,它带有强制性。凡“五金”规定适用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它也是适用单位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义务,对劳动者来说,是应享受的基本权利。
十、创业促就业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创业?
答: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形式。
(二)自治区创业促就业政策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l、创业人员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申请注册资本总额的20%。
2、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符合要求的,科技、发改、财政等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依法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为企业注册本金和股份,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拓宽创业经营场所,城市非主要街道、家庭住所、庭院、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均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街道、乡镇、社区要提供和开辟创业市场。
(三)创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
第二条第六款第一项规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后,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有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创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收费优惠政策?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
第二条第六款第二项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从事个体经营免交收费项目具体有哪些?
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对自治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财非税[2008]23号)第二条规定,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交以下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文化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8、贸易行办收取的酒类经营许可证(零售备案登记证)工本费;
9、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10、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哪些?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
第二条第六款第三项规定,放宽微利项目贷款额度。对创业人员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信用社区推荐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予反担保。
(七)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抵押及反担保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
第二条第六款第四项规定,放宽贷款抵(质)押品及反担保范围。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人或其亲属、亲友的房屋(房产证)、存款、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按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创业人员也可通过土地或山林承包权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对需提供反担保的创业人员,可用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动产或无形资金进行反担保。
(八)哪些创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
第二条第六款第五项规定,初次创业人员创业成功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创业人员本人及其被招用的人员,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对创业人员吸纳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还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
(九)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政策有哪些?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
第二条第六款第六条规定,鼓励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创业。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2年不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一次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
(十)创业人员落户政策有哪些?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
第二条第六款第七项规定,准予创业成功人员落户。对原籍为农村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成功且稳定创业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由原籍所在地迁入创业就业地。
(十一)创业人员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乌银发[2006]24号)第十条规定:
l、借款人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借款人提交材料初审推荐并签署意见,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盖章后,县(区)劳动保障机构核定后,报担保机构考查和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后给予核贷。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送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审查核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核贷。
十一、关于2009届毕业生档案、户口的说明
(一)关于毕业生档案、户口的说明
1、一般情况下,09届毕业生档案、户口不能留校
(1)户口:市公安局从08年起,要求我校将毕业生户口全部迁移到单位或回生源地;
(2)档案:档案的管理分2类。一类是简单的保管,不出具任何证明;二类是人事代理,包括工龄计算、干部身份认定、社保手续办理等。我校不具备人事代理资格,只能对档案进行简单保管。如档案留校可能造成毕业生工龄无法计算、社保手续无法办理、毕业生身份认证困难等问题。
2、建议合同就业的毕业生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将档案寄到用人单位。部分民营企业、公司等单位不具备保管档案的能力,还可能成为单位制约你的筹码。
二、毕业生户口的三个去向
1、凡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协议(必须加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章,有正式编制)的毕业生户口可转入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由就业办自动办理)
2、凡合同就业、未就业毕业生及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的正式协议就业毕业生户口迁移去向:
(1)迁回生源所在地派出所(由就业办自动办理)。
(2)与单位所在地人才市场签订合同,迁入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注意:须交3个月以上的社保金)。如,在乌市合同就业的毕业生可与自治区人才市场、兵团人中心等签订人事托管合同,在办理完社保金等手续后可将户口迁入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由毕业生本人到人才市场办理)。
三、毕业生档案的三个去向
1、凡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协议(必须加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章,有正式编制)的毕业生档案可转到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由就业办自动办理)。
2、凡合同就业、未就业毕业生及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的正式协议就业毕业生档案迁移去向:
(1)转寄生源所在地人才市场(由就业办自动办理)。
(2)自己委托人才市场进行人事托管。
四、兵团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说明
经我处与兵团人才中心反复协商,该人才市场同意以较优惠的价格为我校09届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
1、今年不再办理户口保存(如在乌市工作的同学可自己到该人才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办理落户手续),只办理档案人事代理。
2、国家规定,人才市场人事代理的费用是24元/月,经协调,兵团人才服务中心以200元/年,500元/三年的价格为我校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
3、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6月15日毕业生到就业中心缴费并签订合同,届时兵团人才服务中心财务人员到我中心亲自办理相关手续。
(2)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办凭合同统一将毕业生档案移交兵团人才服务中心托管。
第二章 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基本程序
一、办理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流程图
二、办理疆内院校毕业生调整手续流程图
三、毕业生档案管理流程图
四、办理乌鲁木齐市集体户落户手续流程图
第三章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规定:
1、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执行转
正定级工资,高定1至2档工资标准。
2、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3、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
4、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9号)规定:
1、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城镇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可按《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给予补贴;对农村贫困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办法》给予补贴。
2、为缓解我区基层教育、卫生、农技部门人才紧缺状况,自治区从2006年起,在县以上教育、卫生、农技部门人员定编基础上,增加5%的人才储备编制,每年招录一批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学校、卫生院和农技部门工作。新录用人员在农村基层单位至少工作2年。今后,县以上教育、卫生、农技部门自然减员空编,全部通过正式招录在基层锻炼满2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补充。招录到县以上教育、卫生、农技部门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本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工资支出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招录人员在农村基层工作期间,所在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3、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对采取自由职业、短期服务、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其缴纳基数、缴费比例及缴费方式,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及时为其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服务。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4、实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从2006年起,自治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录用比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并实行笔试成绩增加分数或其它优惠政策。对已经录用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都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
(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的规定》(新党发〔2002〕19号)规定:
1、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团场就业,即为兵团正式职工,按国家现行劳动政策,与团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
2、大中专毕业生从到团场就业之日起,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待遇。
3、大中专毕业生在团场就业期间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关系,可以随工作变动而转移,不论到哪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4、家在城镇属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团场就业,户口可以不迁;家在农村(场)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团场就业,可转为非农业户口;大中专毕业生在兵团就业两年以上,其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5、大中专毕业生到团场就业后,所在团场应提供住房等基本生活设施。大中专毕业生成家后,应为其修建不低于60平方米的砖房。在团场就业满五年,房屋产权归己。
6、大中专毕业生到团场就业,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被录用到各种业务岗位的,按有关政策确定待遇;参加承包经营的,可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10号文件和兵团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用人单位要对大中专毕业生认真组织培训、帮扶。
7、要把到团场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作为重要的人才资源加强培养和使用。今后地方和兵团选拔基层干部、经营管理人员和机关公务员,可优先从到团场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择录用。
二、“三支一扶”政策
《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发〔2006〕66号)规定:
(一)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共招募2000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自治区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
(二)各级人事、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挖掘就业岗位,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有效的服务。各级人事部门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有针对性的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服务单位补充人员时,应优先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特别是乡镇中小学、卫生医疗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在补充专业技术人员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职位专门招聘这部分毕业生。
(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硕士研究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自主创业的,享受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新党办发[2006]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回到原籍或其他地区就业,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就业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凡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或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其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兵团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连队任职工作实施方案》规定:
(一)选聘条件和范围
1、选聘条件: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应届毕业生中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年龄30周岁以下。
2、选聘范围:(1)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生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2)此前已经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通过组织考察推荐,可转为选聘对象。
(二)选聘原则和程序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1、报名。在兵团考试信息网发出选聘公告,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
2、资格审查。在所在师人事考试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3、笔试。由兵团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笔试,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
4、面试。参加面试人员与选聘数量的比例为3:1,按此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5、体检。在指定的医院统一组织体检。
6、公示。在兵团人事人才网和兵团考试信息网公示拟选聘人员名单。
7、决定聘用。由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
8、培训上岗。兵团党委组织部对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派遣到工作单位报到。培训内容主要是介绍兵团的基本情况、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方针政策,并组织他们到先进连队参观学习。从培训之日起发放工作、生活津贴补贴。
(三)选聘任职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连队党支部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连长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连队团支部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连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职务。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不占连队领导职数。
(四)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和津贴标准,按月发放;并参加养老社会保险、按当地标准发放冬季采暖补贴或夏季高温补贴。
2、在连队任职期间,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连队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团场机关招录工作人员时,应重点从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5、聘期工作表现良好、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兵团高校研究生和晋升技术职称考试的,参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总成绩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不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在连队任职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7、到连队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五)管理及服务
1、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连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团场党委负责,考核情况要存入本人档案。要健全考核制度,强化工作纪律,建立业绩档案,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人事档案由师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连队。工作期间,团场组织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
2、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连队工作期限为3年。团场组织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评优表彰。工作期满后,经团场组织部门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
3、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间必须在连队工作,团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不得借调使用。
4、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须经兵团党委组织部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六)经费保障
对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按人均每年1.5万元标准拨付专项资金,用于这些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津贴、养老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暖补贴(夏季高温补贴),不足部分由兵团财务承担;同时,按人均3000元标准(中央财政2000元和兵团财务1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对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体检费、岗前集中培训和选聘的相关工作费用由兵团纳入预算安排。
四、《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工作方案》
(一)组织报名阶段。报名坚持自愿的原则,在4月15日至5月10日这一时间段,报名学生可登陆西部计划网站(www.xibu.youth.cn)和中国志愿者网站(www.zgzyz.org.cn)查看有关情况,填写并下载打印《西部计划报名登记表》,报名表由辅导员或院系团委负责人签字,并由院党组织盖章后,于5月11日前以学院为单位集中上交学校项目办(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成绩汇总表)。校项目办将及时公布自愿报名的毕业生名单。
(二)审核选拔阶段。5月11日起,校项目办将在学院团委的配合下,通过笔试、面试(含心理测验)、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报名学生政治思想素质、学习成绩、志愿服务经历等情况和其在网上报名填写的信息进行审核。受省项目办委托与面试合格的志愿者及时签订《招募协议》。
选拔标准:学分总绩点(或学业成绩)排名在本院系同年级学生总数前70%之内;通过本校毕业体检和西部计划体检;获得毕业证书;优秀学生干部和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参加基层青年工作专项行动的志愿者应累计有1个月以上的基层工作、志愿服务经历或者曾获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担任过各级团学组织主要负责人。
统一体检。校项目办将在6月5日前组织入选志愿者到省级项目办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公示阶段。6月中旬,校项目办公布录取志愿者名单,并在宣传栏、校园网公示3天。
录取审定阶段。6月中旬,校项目办根据综合面试、体检、公示情况确认录
取人员,同时将录取名单上报招募省项目办。6月下旬,由省项目办向志愿者发放《确认通知书》(注明服务岗位,培训报到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7月上旬,全国项目办汇总审定入选志愿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派遣阶段。校项目办组织志愿者于7月26日左右前往培训地报到。
(三)保障激励措施
1、经费保障
(1)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月680元/人,按月发放,此外根据所在服务地不同,也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六类,津贴标准从65元到950元不等);
(2)交通补贴由兵团项目办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每年发两次;
(3)全国项目办统一给志愿者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综合保障险和社会保险;
(4)体检费用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200元左右的标准给予支持;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享受助学贷款减免政策。
2、优惠政策
(1)志愿者服务期间,档案和户口可按规定保留学校3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
(2)志愿者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还享有服务期间计算工龄等相应的政策支持;
(3)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在三年内参加研究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
(4)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
(5)对参与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出台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外,校团委将授予校级“青年志愿者”称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评定。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 国办发[2009]3号)规定: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就业政策常识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
二、毕业生报到
三、毕业生户口
四、毕业生人事档案
五、人事代理
六、非乌鲁木齐生源进乌鲁木齐市
七、劳动合同
八、试用期
九、五金
十、创业促就业政策问答
十一、关于2009届毕业生档案、户口的说明
第二章 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基本程序
一、办理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流程图
二、办理疆内院校毕业生调整手续流程图
三、毕业生档案管理流程图
四、办理乌鲁木齐市集体户落户手续流程图
第三章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二、“三支一扶”政策
三、兵团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连队任职工作实施方案
四、《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工作方案》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
第一章 就业政策常识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
1、什么是《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2、《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1)《就业协议书》适用范围是:毕业生在企业就业,能够办理国家规定的普通院校毕业生接收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先签署用人单位意见,再签署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最后签署院系意见和学校意见。凡填写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齐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再予以审核和鉴定登记,最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送自治区人事厅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3)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一式三份,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各一份。
3、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程序:
(1)毕业生持用人单位接收函回执和本人身份证到学校就业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并经就业指导中心确认登记后,由学生本人交用人单位签约。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分别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返还给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协议即生效,学校、学生、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4、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签就业协议前,应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了解,包括工作环境、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同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待明确后再签就业协议。
5、毕业生签约后维护自己权益的问题:
对无法履行的就业协议,要收集相关证据,确认用人单位不再履约,并征求院系负责老师、家人意见,然后向用人单位提出合理维权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同时向学校讲明情况,取得学校的支持。通过交涉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而就业协
议适用于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
(2)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而就业协议除毕业生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还需学校和人事部门介入。
(3)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详细,而就业协议的条款比较简单,主要是毕业生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用人单位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同意录用该毕业生等条款。
(4)适用的人员不同。劳动合同可适用于各类人员,而就业协议只适用于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5)签订时间不同。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签订在后。就业协议是在离校前找工作过程中,落实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订立的。
二、毕业生报到
毕业生生源地的确定:依据有关规定,生源地指毕业生高考所在地,具体到县、市。凡未签署有效协议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全部到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报到。
1、什么是《报到证》?
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是毕业生参加工作的重要凭证,是毕业生身份的一个证明,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
2、它的主要作用有:
(1)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时须持《报到证》,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2)单位所在地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3)学校相关部门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人事档案转递、组织关系转移和户口迁移等手续。
(4)《报到证》一式两页,正页由毕业生本人持有,副页全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该页装入本人档案。
(5)《报到证》由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交给用人单位,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
(6)《报到证》是各级人事部门、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毕业生档案的证明。
(7)《报到证》是确定毕业生身份的证明。
(8)毕业生持《报到证》报到后,转正定级、工龄计算、职称评定才能起算。
3、报到程序
全国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由国家教育部统一部署。
(1)就业报到证手续的办理:
①新疆高校的毕业生,在毕业前办理报到证手续的,由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每年五月底至七月初)统一办理。
②区外高校的毕业生,自愿回生源所在地州市(即参加高考时的户口所在地)择业所需材料: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
③区外高校的毕业生,在离校前办理留在学校所在省区或其它省区就业所需材料:毕业生本人的出疆就业申请;
(2)调整就业单位,报到证手续的办理:
①跨地州调整就业单位所需材料:a.用人单位接收函; b.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
②跨省区调整就业所需材料:a.用人单位的接收函; b.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 c.京、津、沪、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准入通知单; d.地市级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协议书;
③调整到国有企业就业所需材料:a.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b.企业人事劳资部门签订的协议书或签订的劳动合同;
④调整到事业单位就业所需材料: a.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 b.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协议书; ⑤调整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所需材料:a.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 b.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⑥考取公务员所需的材料: a.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 b.人事部门出具的公函。
(3)改派
毕业生就业方案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因特殊原因需办理调整的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协议书(合同)已签:需提供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证明、新就业单位接收函(协议书)、报到证、毕业证。
2、协议书(合同)未签:需提供就业单位的接收函、报到证、毕业证。
4、毕业生报到登记时应注意的问题:
毕业前已落实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毕业后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等证件到人事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离校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档案免费保留在学校2年,也可转到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生源地人事部门所属的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在3年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也可直接回到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报到,办理求职登记、人事代理等手续。
5、报到期限规定: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均可持报到证、毕业证到毕业生主管部门报到。
6、《报到证》遗失后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毕业生在毕业当年遗失报到证,应持接收单位证明及时登报挂失,并持报纸、毕业证和毕业生所在学校的就业部门申请,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批准,可补办《报到证》,但须在《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原证丢失,系补办”字样。
毕业生在毕业后若干年发现档案中无《报到证》的,可补办《关于遗失高校报到证的证明》,办理手续时出具证明,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填写《关于遗失高校报到证的证明》并盖章,然后到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盖章手续。
三、毕业生户口
1、毕业生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生的户口迁出手续由学校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学校根据就业方案迁移户口。应在有效期内到指定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1)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户口随报到证迁出,离校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户口迁移证。
(2)回原籍的毕业生户口迁移到生源所在地,离校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户口迁移证。
(3)到乌鲁木齐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将户口落在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上。
2.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办理乌鲁木齐市集体户落户手续需携带:
(1)报到证原件和改派后的报到证复印件(A4纸复印);
(2)户口迁移证或本市学生集体户口卡原件;
(3)用人单位给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在证明上张贴二寸彩色标准照片并盖章;
毕业前已落实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毕业后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等证件到人事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离校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档案免费保留在学校2年,也可转到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生源地人事部门所属的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在3年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也可直接回到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报到,办理求职登记、人事代理等手续。
5、报到期限规定: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均可持报到证、毕业证到毕业生主管部门报到。
6、《报到证》遗失后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毕业生在毕业当年遗失报到证,应持接收单位证明及时登报挂失,并持报纸、毕业证和毕业生所在学校的就业部门申请,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批准,可补办《报到证》,但须在《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原证丢失,系补办”字样。
毕业生在毕业后若干年发现档案中无《报到证》的,可补办《关于遗失高校报到证的证明》,办理手续时出具证明,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填写《关于遗失高校报到证的证明》并盖章,然后到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盖章手续。
三、毕业生户口
1、毕业生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生的户口迁出手续由学校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学校根据就业方案迁移户口。应在有效期内到指定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1)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户口随报到证迁出,离校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户口迁移证。
(2)回原籍的毕业生户口迁移到生源所在地,离校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户口迁移证。
(3)到乌鲁木齐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将户口落在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上。
2.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办理乌鲁木齐市集体户落户手续需携带:
(1)报到证原件和改派后的报到证复印件(A4纸复印);
(2)户口迁移证或本市学生集体户口卡原件;
(3)用人单位给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在证明上张贴二寸彩色标准照片并盖章;
(4)用人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
(5)劳动合同书(学生与用人单位签字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须劳动部门监制合同);
(6)公安机关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暂住证或居住地证明;
(7)历届大中专毕业生:需提供接收单位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户口迁移证迁往地非乌鲁木齐市的,由迁往地公安机关出具未落户证明或到原签发机关变更迁往地;
(8)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复印,审原件留复印件);
(9)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复印,审原件留复印件);
(10)毕业生的档案材料。
注:落户材料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台的落户政策为准,如有变动以新政策为准。
3、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程序:
已毕业的国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报到,开具《普通院校大中专非师范类毕业生落户通知单》后,毕业生持落户介绍手续和家庭或单位户口本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机构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已就业的毕业生,户口关系可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也可落入父母家庭户;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关系落入父母家庭户,就业后可将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
4、改派毕业生的户籍办理:
未在原接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毕业生持改派后的就业报到证、原户口迁移证到原就读学校主管部门办理户口改迁;已在原接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需持改派后的就业报到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毕业生人事档案
1、毕业生档案转递:
毕业生落实了就业单位且单位要求办理学生的档案转移手续时,在报到后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档案接收手续。
虽然落实了就业单位,但单位不管学生的档案,或者没有落实就业单位时,其档案一是通过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二是没有办理档案托管或代理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档案转至原籍,即家庭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档案管理:
(1)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由县处级以上单位的人事部门统一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2)受聘于企、事业单位的毕业生,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接收手续,委托管理的档案,可办理工龄计算、身份确认、转正定级等人事代理。
(3)毕业后在区外单位工作,而当地暂时不能接收档案,可委托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管理档案,待工作地接收档案条件符合后,通过两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调档手续。
(4)已委托人事部门管理档案的毕业生,当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研究生时,由档案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政审材料,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3.办理档案管理手续需携带:
(1)毕业证原件;
(2)报到证原件;
(3)档案管理费:每个月20元;
(4)密封的学生档案;
(5)档案存放在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办理各种政审等人事代理业务需携带档案缴费凭证。
4、档案的转递:
档案转递由所在学院教科办直接通过邮局机要转递,毕业生个人不能携带人事档案。
档案转递原则:升学的毕业生档案,直接转至录取学校招办,未落实单位的非师范类毕业生,档案转至生源地人事局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到区、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直接转至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到各类企业灵活就业的转至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到其他省区就业的,按协议书注明的地址转递;办理择业代理的学生档案由学校保管一至两年。
5、毕业生如何查询档案?
(1)在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上查询。
(2)向原就业单位或原单位主管部门查询。
(3)向原单位所属地政府人事部门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查询。
(4)如果上述几处仍无法找到,查询原毕业学校。毕业生档案查询时间一
般不超过一年,逾期学校将无法协助查询。
五、人事代理
1、什么是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的人事业务。人事代理制度实行人、档分离的管理方法,用人单位只负责对人才的使用,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由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即社会化管理)。
2、需要实行人事代理的对象:
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自主创业、待业、留学等无主管部门的大中专毕业 生。
3、人事代理有哪些主要内容:
(1)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可以为在各类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
(2)为人事代理单位办理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接转、转正定级及落户等相关手续;
(3) 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出国政审,出具档案内相关人事证明,各类事务所年检证明、报考研究生、结婚等证明;
(4) 为存档人员办理工龄认定手续;
(5) 接受人事代理单位委托,为其提供人才信息查询服务等;
(6)办理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或者用人单位委托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六、非乌鲁木齐生源进乌鲁木齐市
1、什么是乌鲁木齐生源毕业生和非乌鲁木齐生源毕业生?
乌鲁木齐生源毕业生是指考入大学之前户籍是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非乌鲁木齐生源毕业生是指乌鲁木齐市以外其它省市常住户口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2、申请进乌鲁木齐就业的非乌鲁木齐市生源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和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被本市各级和中央驻乌鲁木齐党政机关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以及参加国家与市政府鼓励的就业项目(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和自主创业等)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4)已与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签订就业协议。
3、符合非乌市生源毕业生进乌市就业条件的毕业生,只要在乌市落实就业单位(该单位必须在乌市工商局注册过),都可以办理进乌市审批手续。
4、经批准进乌市就业的非乌市生源毕业生,落户地址可有以下几种选择:
(1)单位有集体户口的,一般将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口中;
(2)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可以将户口落在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口中;
(3)在乌市有直系亲属的(直系亲属是指毕业生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且为户主),可落在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需经亲属和所在地派出所同意);
(4)在乌市购买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的(房产证上必须有其姓名),户口可落在房产所在地派出所;
(5)如毕业生配偶的户口在乌市,可落在配偶户口所在地。
5、凡取得进乌市就业通知的非乌市生源毕业生,可以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落户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口。中心集体户口地址:南湖东路19号,落户派出所:六道湾派出所。
七、劳动合同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鉴别: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为无效。
3、劳动合同应包括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此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4、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试用期
依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所约定的试用期必须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符。具体为: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见习期是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参加工作的开始阶段所必须经历的接收考察和熟悉业务的现实实习期限。见习期一般为一年。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发生疾病或因事不能坚持工作的,如病(事)假超过一个月者,见习期应顺延相应时间,见习期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为毕业生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见习期可延长半年到一年,延长期限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一级来定。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很多企业单位已不实行见习制度,而是根据《劳动法》的要求,实行试用期制度。
九、五金
“五金”是指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五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发实施的社会保险,它带有强制性。凡“五金”规定适用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它也是适用单位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义务,对劳动者来说,是应享受的基本权利。
十、创业促就业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创业?
答: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形式。
(二)自治区创业促就业政策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l、创业人员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申请注册资本总额的20%。
2、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符合要求的,科技、发改、财政等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依法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为企业注册本金和股份,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拓宽创业经营场所,城市非主要街道、家庭住所、庭院、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均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街道、乡镇、社区要提供和开辟创业市场。
(三)创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
第二条第六款第一项规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后,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有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创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收费优惠政策?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
第二条第六款第二项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从事个体经营免交收费项目具体有哪些?
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对自治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财非税[2008]23号)第二条规定,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交以下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文化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8、贸易行办收取的酒类经营许可证(零售备案登记证)工本费;
9、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10、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哪些?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
第二条第六款第三项规定,放宽微利项目贷款额度。对创业人员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信用社区推荐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予反担保。
(七)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抵押及反担保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
第二条第六款第四项规定,放宽贷款抵(质)押品及反担保范围。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人或其亲属、亲友的房屋(房产证)、存款、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按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创业人员也可通过土地或山林承包权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对需提供反担保的创业人员,可用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动产或无形资金进行反担保。
(八)哪些创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
第二条第六款第五项规定,初次创业人员创业成功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创业人员本人及其被招用的人员,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对创业人员吸纳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还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
(九)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政策有哪些?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
第二条第六款第六条规定,鼓励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创业。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2年不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一次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
(十)创业人员落户政策有哪些?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
第二条第六款第七项规定,准予创业成功人员落户。对原籍为农村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成功且稳定创业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由原籍所在地迁入创业就业地。
(十一)创业人员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乌银发[2006]24号)第十条规定:
l、借款人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借款人提交材料初审推荐并签署意见,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盖章后,县(区)劳动保障机构核定后,报担保机构考查和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后给予核贷。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送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审查核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核贷。
十一、关于2009届毕业生档案、户口的说明
(一)关于毕业生档案、户口的说明
1、一般情况下,09届毕业生档案、户口不能留校
(1)户口:市公安局从08年起,要求我校将毕业生户口全部迁移到单位或回生源地;
(2)档案:档案的管理分2类。一类是简单的保管,不出具任何证明;二类是人事代理,包括工龄计算、干部身份认定、社保手续办理等。我校不具备人事代理资格,只能对档案进行简单保管。如档案留校可能造成毕业生工龄无法计算、社保手续无法办理、毕业生身份认证困难等问题。
2、建议合同就业的毕业生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将档案寄到用人单位。部分民营企业、公司等单位不具备保管档案的能力,还可能成为单位制约你的筹码。
二、毕业生户口的三个去向
1、凡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协议(必须加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章,有正式编制)的毕业生户口可转入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由就业办自动办理)
2、凡合同就业、未就业毕业生及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的正式协议就业毕业生户口迁移去向:
(1)迁回生源所在地派出所(由就业办自动办理)。
(2)与单位所在地人才市场签订合同,迁入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注意:须交3个月以上的社保金)。如,在乌市合同就业的毕业生可与自治区人才市场、兵团人中心等签订人事托管合同,在办理完社保金等手续后可将户口迁入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由毕业生本人到人才市场办理)。
三、毕业生档案的三个去向
1、凡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协议(必须加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章,有正式编制)的毕业生档案可转到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由就业办自动办理)。
2、凡合同就业、未就业毕业生及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的正式协议就业毕业生档案迁移去向:
(1)转寄生源所在地人才市场(由就业办自动办理)。
(2)自己委托人才市场进行人事托管。
四、兵团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说明
经我处与兵团人才中心反复协商,该人才市场同意以较优惠的价格为我校09届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
1、今年不再办理户口保存(如在乌市工作的同学可自己到该人才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办理落户手续),只办理档案人事代理。
2、国家规定,人才市场人事代理的费用是24元/月,经协调,兵团人才服务中心以200元/年,500元/三年的价格为我校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
3、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6月15日毕业生到就业中心缴费并签订合同,届时兵团人才服务中心财务人员到我中心亲自办理相关手续。
(2)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办凭合同统一将毕业生档案移交兵团人才服务中心托管。
第二章 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基本程序
一、办理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流程图
二、办理疆内院校毕业生调整手续流程图
三、毕业生档案管理流程图
四、办理乌鲁木齐市集体户落户手续流程图
第三章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规定:
1、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执行转
正定级工资,高定1至2档工资标准。
2、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3、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
4、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9号)规定:
1、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城镇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可按《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给予补贴;对农村贫困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办法》给予补贴。
2、为缓解我区基层教育、卫生、农技部门人才紧缺状况,自治区从2006年起,在县以上教育、卫生、农技部门人员定编基础上,增加5%的人才储备编制,每年招录一批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学校、卫生院和农技部门工作。新录用人员在农村基层单位至少工作2年。今后,县以上教育、卫生、农技部门自然减员空编,全部通过正式招录在基层锻炼满2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补充。招录到县以上教育、卫生、农技部门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本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工资支出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招录人员在农村基层工作期间,所在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3、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对采取自由职业、短期服务、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其缴纳基数、缴费比例及缴费方式,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及时为其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服务。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4、实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从2006年起,自治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录用比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并实行笔试成绩增加分数或其它优惠政策。对已经录用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都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
(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的规定》(新党发〔2002〕19号)规定:
1、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团场就业,即为兵团正式职工,按国家现行劳动政策,与团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
2、大中专毕业生从到团场就业之日起,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待遇。
3、大中专毕业生在团场就业期间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关系,可以随工作变动而转移,不论到哪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4、家在城镇属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团场就业,户口可以不迁;家在农村(场)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团场就业,可转为非农业户口;大中专毕业生在兵团就业两年以上,其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5、大中专毕业生到团场就业后,所在团场应提供住房等基本生活设施。大中专毕业生成家后,应为其修建不低于60平方米的砖房。在团场就业满五年,房屋产权归己。
6、大中专毕业生到团场就业,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被录用到各种业务岗位的,按有关政策确定待遇;参加承包经营的,可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10号文件和兵团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用人单位要对大中专毕业生认真组织培训、帮扶。
7、要把到团场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作为重要的人才资源加强培养和使用。今后地方和兵团选拔基层干部、经营管理人员和机关公务员,可优先从到团场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择录用。
二、“三支一扶”政策
《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发〔2006〕66号)规定:
(一)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共招募2000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自治区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
(二)各级人事、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挖掘就业岗位,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有效的服务。各级人事部门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有针对性的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服务单位补充人员时,应优先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特别是乡镇中小学、卫生医疗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在补充专业技术人员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职位专门招聘这部分毕业生。
(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硕士研究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自主创业的,享受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新党办发[2006]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回到原籍或其他地区就业,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就业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凡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或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其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兵团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连队任职工作实施方案》规定:
(一)选聘条件和范围
1、选聘条件: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应届毕业生中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年龄30周岁以下。
2、选聘范围:(1)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生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2)此前已经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通过组织考察推荐,可转为选聘对象。
(二)选聘原则和程序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1、报名。在兵团考试信息网发出选聘公告,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
2、资格审查。在所在师人事考试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3、笔试。由兵团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笔试,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
4、面试。参加面试人员与选聘数量的比例为3:1,按此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5、体检。在指定的医院统一组织体检。
6、公示。在兵团人事人才网和兵团考试信息网公示拟选聘人员名单。
7、决定聘用。由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
8、培训上岗。兵团党委组织部对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派遣到工作单位报到。培训内容主要是介绍兵团的基本情况、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方针政策,并组织他们到先进连队参观学习。从培训之日起发放工作、生活津贴补贴。
(三)选聘任职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连队党支部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连长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连队团支部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连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职务。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不占连队领导职数。
(四)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和津贴标准,按月发放;并参加养老社会保险、按当地标准发放冬季采暖补贴或夏季高温补贴。
2、在连队任职期间,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连队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团场机关招录工作人员时,应重点从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5、聘期工作表现良好、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兵团高校研究生和晋升技术职称考试的,参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总成绩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不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在连队任职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7、到连队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五)管理及服务
1、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连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团场党委负责,考核情况要存入本人档案。要健全考核制度,强化工作纪律,建立业绩档案,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人事档案由师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连队。工作期间,团场组织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
2、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连队工作期限为3年。团场组织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评优表彰。工作期满后,经团场组织部门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
3、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间必须在连队工作,团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不得借调使用。
4、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须经兵团党委组织部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六)经费保障
对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按人均每年1.5万元标准拨付专项资金,用于这些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津贴、养老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暖补贴(夏季高温补贴),不足部分由兵团财务承担;同时,按人均3000元标准(中央财政2000元和兵团财务1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对选聘到连队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体检费、岗前集中培训和选聘的相关工作费用由兵团纳入预算安排。
四、《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工作方案》
(一)组织报名阶段。报名坚持自愿的原则,在4月15日至5月10日这一时间段,报名学生可登陆西部计划网站(www.xibu.youth.cn)和中国志愿者网站(www.zgzyz.org.cn)查看有关情况,填写并下载打印《西部计划报名登记表》,报名表由辅导员或院系团委负责人签字,并由院党组织盖章后,于5月11日前以学院为单位集中上交学校项目办(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成绩汇总表)。校项目办将及时公布自愿报名的毕业生名单。
(二)审核选拔阶段。5月11日起,校项目办将在学院团委的配合下,通过笔试、面试(含心理测验)、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报名学生政治思想素质、学习成绩、志愿服务经历等情况和其在网上报名填写的信息进行审核。受省项目办委托与面试合格的志愿者及时签订《招募协议》。
选拔标准:学分总绩点(或学业成绩)排名在本院系同年级学生总数前70%之内;通过本校毕业体检和西部计划体检;获得毕业证书;优秀学生干部和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参加基层青年工作专项行动的志愿者应累计有1个月以上的基层工作、志愿服务经历或者曾获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担任过各级团学组织主要负责人。
统一体检。校项目办将在6月5日前组织入选志愿者到省级项目办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公示阶段。6月中旬,校项目办公布录取志愿者名单,并在宣传栏、校园网公示3天。
录取审定阶段。6月中旬,校项目办根据综合面试、体检、公示情况确认录
取人员,同时将录取名单上报招募省项目办。6月下旬,由省项目办向志愿者发放《确认通知书》(注明服务岗位,培训报到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7月上旬,全国项目办汇总审定入选志愿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派遣阶段。校项目办组织志愿者于7月26日左右前往培训地报到。
(三)保障激励措施
1、经费保障
(1)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月680元/人,按月发放,此外根据所在服务地不同,也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六类,津贴标准从65元到950元不等);
(2)交通补贴由兵团项目办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每年发两次;
(3)全国项目办统一给志愿者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综合保障险和社会保险;
(4)体检费用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200元左右的标准给予支持;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享受助学贷款减免政策。
2、优惠政策
(1)志愿者服务期间,档案和户口可按规定保留学校3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
(2)志愿者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还享有服务期间计算工龄等相应的政策支持;
(3)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在三年内参加研究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
(4)志愿者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
(5)对参与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出台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外,校团委将授予校级“青年志愿者”称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评定。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 国办发[2009]3号)规定: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