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1

为规范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票据的种类

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依法委托的其它机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民间组织和政府主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我县目前使用的财政票据有17种,分为三大类。

1、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共8种

(1)**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2)**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2元、5元、10元)。

(3)**省城市污水处理费专用票据。

(4)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预收、结算、退费)。

(5)**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6)**省水资源费专用票据。

(7)**省农机监理费专用票据。

(8)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结算类票据,共3种

(9)**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0)**省医疗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1)**省医疗住院预交统一收据。

3、其他财政票据,共6种

(12)**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13)**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票据。

(14)**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15)**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

(16)**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参合收款收据。

(17)医疗票据收费票据,分为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手工),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二、票据的购领和核销

1、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谁签字领用、谁终身负责”的管理原则。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要求的其他材料。

综合股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分管领导在申请函上签字后,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综合股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2.新增收费项目没有报财政局备案的一律不能领取。

3.没有报全年用票计划的不能领取(除新增单位)。

4.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两个月的使用量。

5.票款一致。用票单位应纳入财政专户或缴入国库的款项,要与票据一致,并在核销票据时提供相关上缴依据。

6.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局综合股,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三、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1.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2.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做好财政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工作,确保财政票据存放安全。

3.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4.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5.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6.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收费票据应该按照收费许可证所规定的标准收费,不能多收,也不能少收,不能私自减免收费标准。

四、代开票据的程序

1.对使用票据量少的单位,不发放收款收据。可以到财政部门代开票据。

2.代开票据范围:

1)财政局综合股代开票据范围: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

2)乡镇财政所代开的范围是所管辖内的村和乡镇下属事业单位;

3)开票单位必须说明所开票据金额的来源、用途和批准文件。符合规定的,经股室负责人批示审核后方可开票;

4)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在代开范围内(到税务部门代开)。

五、票据的销毁

1.执收单位已开具的票据的存根,应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财政局综合股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财政局综合股批准。

2.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财政局综合股核准、销毁。

3.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局综合股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局综合股核准、销毁。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内部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本单位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财政票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票据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财政票据存根、会计账薄等相关资料。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财政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为规范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票据的种类

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依法委托的其它机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民间组织和政府主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我县目前使用的财政票据有17种,分为三大类。

1、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共8种

(1)**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2)**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2元、5元、10元)。

(3)**省城市污水处理费专用票据。

(4)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预收、结算、退费)。

(5)**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6)**省水资源费专用票据。

(7)**省农机监理费专用票据。

(8)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结算类票据,共3种

(9)**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0)**省医疗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1)**省医疗住院预交统一收据。

3、其他财政票据,共6种

(12)**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13)**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票据。

(14)**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15)**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

(16)**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参合收款收据。

(17)医疗票据收费票据,分为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手工),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二、票据的购领和核销

1、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谁签字领用、谁终身负责”的管理原则。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要求的其他材料。

综合股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分管领导在申请函上签字后,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综合股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2.新增收费项目没有报财政局备案的一律不能领取。

3.没有报全年用票计划的不能领取(除新增单位)。

4.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两个月的使用量。

5.票款一致。用票单位应纳入财政专户或缴入国库的款项,要与票据一致,并在核销票据时提供相关上缴依据。

6.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局综合股,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三、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1.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2.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做好财政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工作,确保财政票据存放安全。

3.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4.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5.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6.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收费票据应该按照收费许可证所规定的标准收费,不能多收,也不能少收,不能私自减免收费标准。

四、代开票据的程序

1.对使用票据量少的单位,不发放收款收据。可以到财政部门代开票据。

2.代开票据范围:

1)财政局综合股代开票据范围: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

2)乡镇财政所代开的范围是所管辖内的村和乡镇下属事业单位;

3)开票单位必须说明所开票据金额的来源、用途和批准文件。符合规定的,经股室负责人批示审核后方可开票;

4)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在代开范围内(到税务部门代开)。

五、票据的销毁

1.执收单位已开具的票据的存根,应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财政局综合股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财政局综合股批准。

2.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财政局综合股核准、销毁。

3.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局综合股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局综合股核准、销毁。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内部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本单位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财政票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票据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财政票据存根、会计账薄等相关资料。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财政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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