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胡丽静诉称: 2009年原告购买了北京市某区5478号房屋,被告王燕于2010年与王大海也就是原告之子结婚,婚后夫妻一直居住在5478房屋。2011年12月,育有一子王飞天。王燕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但婚后长期居住原告的房屋。原告现已年近八旬,体弱多病,想要回自己的房屋居住,但被告至今仍未腾退返还房屋,经多方调解未果。原告对该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扰,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并返还北京市某区5478号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飞天、王燕辩称:北京市某区5478号房屋是王大海与王燕结婚的婚房,2011年12月,王燕生育王飞天,二人一直在此居住,二人应该具有合法的居住权。原告居住在北京市某区5438号房屋,该房屋是原告具有所有权的二居室住房,我认为我们不需要搬走,这样有利于我们尽孝。王大海在国外工作,回来时和我们居住在此,我们对北京市某区5478号有合法的居住权,我们没有其他住房。王大海每月只给我们母子俩微薄的生活费,因此,我们没有能力在外租房居住,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理查明
原告胡丽静是王大海的母亲,2010年3月21日,王大海与王燕登记结婚,2011年育有一子王飞天。
2009年8月,胡丽静与北京大飞龙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胡丽静承租甲方的北京市丰台5478号房屋。
王燕与王大海在该房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某区5478号房屋,王大海长期在海外工作,一直由王燕与王飞天在此居住。胡丽静诉至法院,要求王飞天、王燕腾退返还诉争房屋,王飞天、王燕不予同意,称生活拮据,除此之外无其他住房。审理中,胡丽静自认其另有位于北京市某区5438号房屋房屋一套,其与丈夫每人每月有退休金五千余元。胡丽静主张其经济困难想出售诉争房屋,可另向被告补给租房费用,被告不予同意。
三、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丽静的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家庭成员间应当互谅互让、互帮互助,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矛盾,通过共同努力营造母慈子孝、温暖和谐的亲情关系。本案中,北京市某区5478号房屋虽系胡丽静承租的房屋,但鉴于王飞天、
王燕与胡丽静之间的亲属关系,并且胡丽静在他处有其他房屋居住,而王飞天、王燕目前经济状况不容乐观,不具备腾退条件,故对胡丽静要求王飞天、王燕腾退返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胡丽静诉称: 2009年原告购买了北京市某区5478号房屋,被告王燕于2010年与王大海也就是原告之子结婚,婚后夫妻一直居住在5478房屋。2011年12月,育有一子王飞天。王燕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但婚后长期居住原告的房屋。原告现已年近八旬,体弱多病,想要回自己的房屋居住,但被告至今仍未腾退返还房屋,经多方调解未果。原告对该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扰,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并返还北京市某区5478号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飞天、王燕辩称:北京市某区5478号房屋是王大海与王燕结婚的婚房,2011年12月,王燕生育王飞天,二人一直在此居住,二人应该具有合法的居住权。原告居住在北京市某区5438号房屋,该房屋是原告具有所有权的二居室住房,我认为我们不需要搬走,这样有利于我们尽孝。王大海在国外工作,回来时和我们居住在此,我们对北京市某区5478号有合法的居住权,我们没有其他住房。王大海每月只给我们母子俩微薄的生活费,因此,我们没有能力在外租房居住,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理查明
原告胡丽静是王大海的母亲,2010年3月21日,王大海与王燕登记结婚,2011年育有一子王飞天。
2009年8月,胡丽静与北京大飞龙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胡丽静承租甲方的北京市丰台5478号房屋。
王燕与王大海在该房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某区5478号房屋,王大海长期在海外工作,一直由王燕与王飞天在此居住。胡丽静诉至法院,要求王飞天、王燕腾退返还诉争房屋,王飞天、王燕不予同意,称生活拮据,除此之外无其他住房。审理中,胡丽静自认其另有位于北京市某区5438号房屋房屋一套,其与丈夫每人每月有退休金五千余元。胡丽静主张其经济困难想出售诉争房屋,可另向被告补给租房费用,被告不予同意。
三、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丽静的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家庭成员间应当互谅互让、互帮互助,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矛盾,通过共同努力营造母慈子孝、温暖和谐的亲情关系。本案中,北京市某区5478号房屋虽系胡丽静承租的房屋,但鉴于王飞天、
王燕与胡丽静之间的亲属关系,并且胡丽静在他处有其他房屋居住,而王飞天、王燕目前经济状况不容乐观,不具备腾退条件,故对胡丽静要求王飞天、王燕腾退返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