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廉某同宝军、老丁于2007年6月29日经预谋后驾驶一辆夏利车行驶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的某一村的路口,故意撞上王某驾驶的131型卡车的后部,后采取殴打的方式强行劫取王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同日凌晨被告人又伙同相同的人以相同的方式在北京市昌平区的八仙别墅北门西侧公路处对驾驶的农用运输四轮车的段某进行抢劫被巡逻的民警发现并抓获。
法院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与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依法应该受到惩处,但是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敲诈勒索罪,最后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判处张某犯抢劫罪。
法律解析: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取得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劫取财物,必须是直接作用于人身,才能是被害人不能反抗,并最终达到当场夺取财物的目的。而敲诈勒索的手段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亦或是要挟,都是要对被害人心理施压,从而使被害人经过权衡以后放弃反抗,交出财物,同时抢劫罪的暴力及威胁指向的是人身,敲诈勒索的暴力及威胁必须排除人身。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廉某同宝军、老丁于2007年6月29日经预谋后驾驶一辆夏利车行驶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的某一村的路口,故意撞上王某驾驶的131型卡车的后部,后采取殴打的方式强行劫取王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同日凌晨被告人又伙同相同的人以相同的方式在北京市昌平区的八仙别墅北门西侧公路处对驾驶的农用运输四轮车的段某进行抢劫被巡逻的民警发现并抓获。
法院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与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依法应该受到惩处,但是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敲诈勒索罪,最后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判处张某犯抢劫罪。
法律解析: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取得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劫取财物,必须是直接作用于人身,才能是被害人不能反抗,并最终达到当场夺取财物的目的。而敲诈勒索的手段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亦或是要挟,都是要对被害人心理施压,从而使被害人经过权衡以后放弃反抗,交出财物,同时抢劫罪的暴力及威胁指向的是人身,敲诈勒索的暴力及威胁必须排除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