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围棋规则(下)

第22条 计时

1、赛场和住地分离的,比赛开始时,棋手迟到不得超过1小时(含),超过这一时限判负。未超过这一时限的,在其规定时限内加倍扣除。暂停后续弈时迟到,一律打开计时器进入自然计时状态,但不设迟到判负时限。

2、赛场和住地基本上同在一处的,比赛开始时棋手迟到不得超过15分钟,超过这一时限判负。其他规定同上款。

3、双方迟到应按以上两款分别处理,直至判双方负。关系到下一轮抽签时,按第三章第17条第5款原则处理。

4、在不设规定时限或规定时限很短的快棋比赛中棋手迟到,应实施按时缺席读秒。棋手在读秒过程中入座,允许参加比赛。如读秒过程告终,棋手即自动失去该局参赛资格。

5、读秒至最后1分钟超时而未着子,原则上应按判负裁决,但经读秒方申请,也可视为放弃着手权使用虚着,改判弃权一次,允许续弈,继续实施原先读秒方式。

6、提子是着手的组成部分,包含提子的着手,必须全部提清之后方可按钟,违者判警告一次,不改变计时器读数。读秒过程中出现提子,仍视全部提清为着手结束,应照常读秒。

7、读秒期间棋手在对方思考时间之内离席,须征得裁判员许可,每局仅限一次。其余情形的棋手离席,一律照常读秒。

8、比赛开始之后,发现计时器故障和失准,读数总和的误差超过每小时2分钟(含)的,应立即更换计时器,并参照双方已用时间按比例拨正时间。误差小于此数的,可以更换计时器但不改拨时间。单方面的时间读数改拨,须经裁判长的认可。

9、比赛暂停时,裁判员应将前半段双方用时记录在案并经对局双方确认。续弈时如发现计时器故障和失准,并且找不到前半段双方用时书面记录时,前半段用时判为双方均摊,对执行裁判员另行教育和处罚。

第23条 赛场纪律

1、在比赛中下假棋、搞君子协定等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可对有关棋局立即判负或判双方负。如现场已经宣布了比赛结果,已经按这一结果进行了下一轮抽签,甚至在经过数局之后才证实作弊行为,仍允许作出部分或全部取消单方或双方成绩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允许作出今后的停赛处罚。

2、棋手报名参赛后,无正当理由,部分或全部退出比赛除对有关棋局判负之外,允许作出今后的停赛处罚。

3、对于比赛中严重妨碍对方思考和扰乱赛场秩序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允许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4、比赛中和暂停时,当局者与其他人议论该局或者查阅有关资料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允许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5、比赛中违反第二章第15条第5款交谈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允许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竞赛规程规定的开、闭幕式和其他礼仪性、公益性、宣传性活动的棋手,除通报批评之外,根据情节和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允许作出降一个名次发放奖金及停赛处罚。

7、在赛场中禁止正在参赛的棋手的手机、呼机发出响声,初违者判警告一次,再违者判负。凡注视手机、呼机屏面显示内容的,一律判负。已赛完的棋手及不参赛的棋手在赛场中使用手机、呼机的,由大会通报批评。

8、棋手在对局中违反赛会禁烟规定而吸烟者,判警告一次。再违者判负。

第24条 警告处罚

1、被判警告一次时,该局计算胜负时在原规定基础上,被警告方罚出一子。

2、一名棋手在一局中,被判两次警告,则判该局为负。

第四章 比赛办法

第25条 比赛的种类

1、个人比赛

2、团体比赛

有两个以上的队参加,每队人数相等,通过事先约定的比赛方法分出胜负的比赛称为团体赛。团体赛是个人比赛的延伸,比赛类型有:分台定人制、定台换人制、临场出人制、全队轮赛制、队员总分制等。

目前的全国团体赛一般采用分台定人制,各队按棋手段位结合近期公布等级分,排定台次,台次一经排定,比赛中不得更改。现行的职业联赛,采用临场出人制,即赛前由教练员排定出场名单,棋手可以替换,台次可以任意变动。

在允许有替补队员的比赛中,替补细则由赛会竞赛部门制定。

3、棋手的段位及段位赛

段位是根据体育运动技术等级的要求,结合围棋项目实际而设置的棋手技术等级制度。职业棋手设初段至九段等9个等级;业余棋手设1段至7段等7个等级。职业段位和业余段位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技术等级,职业棋手的段位主要通过全国段位赛获得,段位的晋升有专门设置的制度。而业余棋手的段位,主要通过参加地方举办的省、市、县等不同等级的比赛,及省、市、县等不同等级段位等级赛获得。参加国家承认的全国性大赛,获得相应的成绩,经批准可以获得业余6段的段位。经特别认定的业余围棋锦标赛冠军,可以获得业余7段称号。

第26条 比赛办法

根据参加比赛人数的多少,赛程的长短,可采用不同的比赛办法。

1、淘汰制比赛:分单败淘汰、双败淘汰和多败淘汰三种,败局超过限度即被淘汰,被淘汰者即失去继续比赛资格。

2、循环赛制比赛:分单循环、双循环和多循环三种,是由参赛个人或队,与其他参赛者逐一比赛的赛制。

3、积分编排制比赛:以积分的相同或相近为主要原则而进行编排的比赛,为积分编排制比赛。由于它的轮次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增减,赛程介于淘汰制和循环制之间。

4、积分编排加淘汰:在积分编排比赛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多败淘汰进行的比赛叫积分编排加淘汰赛。这一方法适合使用电脑编排,必须注意参赛人数和淘汰人数的比例,并且始终要保持参赛人数为偶数的原则。

5、多局决胜制:在某些重大的比赛中,冠亚军决赛采用多局决胜制。最少为3局2胜制,最多为7局4胜制等。

6、擂台赛:用打擂台的形式进行的团体对抗赛。参赛的人数由双方事前商定并排定出场顺序。

第27条 成绩的计算

1、个人赛:记分办法:每局棋的结果,在成绩表上,胜者记2分,负者记0分,和者各记1分。

名次确定:

①采用循环赛制的比赛,计算成绩时,积分高者名次列前。如遇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直至区分出名次。

A、累计个人所胜对手积分,加上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进行相互比较( 胜者小分),分数高者名次列前。

B、整个比赛,警告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C、如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加赛或抽签区分名次。

②、在采用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区分名次:

A、比较总得分,总得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得分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个人积分+(- 轮次 ) 如总得分相同,则按上项B、C二条区分名次。

B、比较积分区分名次,积分高者名次列前。积分相同,比较对手积分区分名次。如对手积分相同,则按上项B、C、二条区分名次。

2、团体赛:

记分办法:

团体赛每人局分的记法和个人赛相同。每场比赛根据两队间局分的多少记场分。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局分相等者为平,场分各记1分。

名次的确定:

1、在循环赛制的团体赛中,各队所得场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场分相同,局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局分相同,比第一台棋手的局分,高者名次列前;以下依次相比,如全部一样,允许并列。

2、在积分编排赛制的团体赛中,团体成绩根据总得分或总积分的高低区分名次,总得分计算办法与个人积分编排制比赛相同。如相同则依循环赛顺序区分名次。

3、区分名次的加赛:如比赛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安排加赛。加赛的细则,包括局数、时限、团体人数等,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制定。

第28条 棋手退出比赛

棋手退出比赛,按下列办法处理:

1、比赛尚未开始,有棋手退出比赛,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重新抽签。

2、在循环制赛中,如果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局数不足总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全部无效。如果已赛局数达到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有效,以下的比赛按弃权处理。

3、在积分编排制比赛中,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成绩有效,以后的比赛不再编排。

4、在对抗赛或团体赛中,棋手中途退出比赛,已赛成绩均有效,未赛部分均作弃权处理。

第五章 竞赛组织及其他

第29条 竞赛组织

根据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比赛的筹备工作,处理竞赛中的问题,做好比赛善后工作。比赛的筹备工作主要是:

1、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聘请相应数量的裁判员,并指定裁判长。如裁判员人数较多,也可以增设副裁判长。

2、根据报名人数,确定比赛的方法和赛程。

3、准备比赛的场地和器材。

第30条 裁判长的职责

1、草拟本次比赛的竞赛补充规定,提供组委会讨论通过执行。

2、组织裁判员学习本规则和本次竞赛规程,并进行比赛前的实习工作。

3、对裁判员明确分工,对严重失职的裁判员有撤消裁判员资格的权利。

4、主持比赛的首轮抽签,监督比赛的编排及成绩公布。

5、检查比赛场地、设备及用具。

6、及时处理裁判员上报的各种问题,处理竞赛工作出现的特殊事例。

7、比赛结束后,向大会宣布比赛优胜名次。

8、做好赛后总结,对裁判员写出评语。

9、维护赛场纪律,倡导优良赛风,做精神文明的带头人。

第31条 裁判员的职责

1、裁判员应熟悉规则、了解规程,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执行裁判任务。

2、坚决服从大会各项规定,维护赛场纪律,对犯规或违纪行为做出公正判决。

3、认真及时完成裁判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4、及时公布成绩,对难以处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裁判长。

5、赛前检查比赛器材,不做妨碍棋手比赛的动作,不对未完棋局议论探讨。

第32条 比赛器材

1、棋盘:标准的围棋盘略呈长方形。横线的等距离为2.3-2.4厘米,纵线的等距离2.45-2.55厘米,棋盘的外侧留有2.5厘米边线为宜。 棋盘的颜色应为鹅黄色,配黑色线条为宜。比赛棋盘的厚度,应在2.5-5.5厘米之间。

2、棋子:标准围棋子的直径为2.25-2.35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为宜。比赛用棋子大小、颜色一定要统一,不得有异样的棋子出现。

3、计时钟:围棋比赛计时钟由两个钟面,两个按钮组成,能够一停一走并可以同时停止。

4、秒表:读秒使用一般的秒表。基层比赛可以用手表读秒。

5、比赛用桌:一般比赛用桌高度70厘米,宽度60厘米为宜。职业的高规格的比赛,根据条件可以使用沙发配相应的茶几,大致就坐与下棋感到舒服为宜。

第33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

第22条 计时

1、赛场和住地分离的,比赛开始时,棋手迟到不得超过1小时(含),超过这一时限判负。未超过这一时限的,在其规定时限内加倍扣除。暂停后续弈时迟到,一律打开计时器进入自然计时状态,但不设迟到判负时限。

2、赛场和住地基本上同在一处的,比赛开始时棋手迟到不得超过15分钟,超过这一时限判负。其他规定同上款。

3、双方迟到应按以上两款分别处理,直至判双方负。关系到下一轮抽签时,按第三章第17条第5款原则处理。

4、在不设规定时限或规定时限很短的快棋比赛中棋手迟到,应实施按时缺席读秒。棋手在读秒过程中入座,允许参加比赛。如读秒过程告终,棋手即自动失去该局参赛资格。

5、读秒至最后1分钟超时而未着子,原则上应按判负裁决,但经读秒方申请,也可视为放弃着手权使用虚着,改判弃权一次,允许续弈,继续实施原先读秒方式。

6、提子是着手的组成部分,包含提子的着手,必须全部提清之后方可按钟,违者判警告一次,不改变计时器读数。读秒过程中出现提子,仍视全部提清为着手结束,应照常读秒。

7、读秒期间棋手在对方思考时间之内离席,须征得裁判员许可,每局仅限一次。其余情形的棋手离席,一律照常读秒。

8、比赛开始之后,发现计时器故障和失准,读数总和的误差超过每小时2分钟(含)的,应立即更换计时器,并参照双方已用时间按比例拨正时间。误差小于此数的,可以更换计时器但不改拨时间。单方面的时间读数改拨,须经裁判长的认可。

9、比赛暂停时,裁判员应将前半段双方用时记录在案并经对局双方确认。续弈时如发现计时器故障和失准,并且找不到前半段双方用时书面记录时,前半段用时判为双方均摊,对执行裁判员另行教育和处罚。

第23条 赛场纪律

1、在比赛中下假棋、搞君子协定等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可对有关棋局立即判负或判双方负。如现场已经宣布了比赛结果,已经按这一结果进行了下一轮抽签,甚至在经过数局之后才证实作弊行为,仍允许作出部分或全部取消单方或双方成绩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允许作出今后的停赛处罚。

2、棋手报名参赛后,无正当理由,部分或全部退出比赛除对有关棋局判负之外,允许作出今后的停赛处罚。

3、对于比赛中严重妨碍对方思考和扰乱赛场秩序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允许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4、比赛中和暂停时,当局者与其他人议论该局或者查阅有关资料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允许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5、比赛中违反第二章第15条第5款交谈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允许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竞赛规程规定的开、闭幕式和其他礼仪性、公益性、宣传性活动的棋手,除通报批评之外,根据情节和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允许作出降一个名次发放奖金及停赛处罚。

7、在赛场中禁止正在参赛的棋手的手机、呼机发出响声,初违者判警告一次,再违者判负。凡注视手机、呼机屏面显示内容的,一律判负。已赛完的棋手及不参赛的棋手在赛场中使用手机、呼机的,由大会通报批评。

8、棋手在对局中违反赛会禁烟规定而吸烟者,判警告一次。再违者判负。

第24条 警告处罚

1、被判警告一次时,该局计算胜负时在原规定基础上,被警告方罚出一子。

2、一名棋手在一局中,被判两次警告,则判该局为负。

第四章 比赛办法

第25条 比赛的种类

1、个人比赛

2、团体比赛

有两个以上的队参加,每队人数相等,通过事先约定的比赛方法分出胜负的比赛称为团体赛。团体赛是个人比赛的延伸,比赛类型有:分台定人制、定台换人制、临场出人制、全队轮赛制、队员总分制等。

目前的全国团体赛一般采用分台定人制,各队按棋手段位结合近期公布等级分,排定台次,台次一经排定,比赛中不得更改。现行的职业联赛,采用临场出人制,即赛前由教练员排定出场名单,棋手可以替换,台次可以任意变动。

在允许有替补队员的比赛中,替补细则由赛会竞赛部门制定。

3、棋手的段位及段位赛

段位是根据体育运动技术等级的要求,结合围棋项目实际而设置的棋手技术等级制度。职业棋手设初段至九段等9个等级;业余棋手设1段至7段等7个等级。职业段位和业余段位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技术等级,职业棋手的段位主要通过全国段位赛获得,段位的晋升有专门设置的制度。而业余棋手的段位,主要通过参加地方举办的省、市、县等不同等级的比赛,及省、市、县等不同等级段位等级赛获得。参加国家承认的全国性大赛,获得相应的成绩,经批准可以获得业余6段的段位。经特别认定的业余围棋锦标赛冠军,可以获得业余7段称号。

第26条 比赛办法

根据参加比赛人数的多少,赛程的长短,可采用不同的比赛办法。

1、淘汰制比赛:分单败淘汰、双败淘汰和多败淘汰三种,败局超过限度即被淘汰,被淘汰者即失去继续比赛资格。

2、循环赛制比赛:分单循环、双循环和多循环三种,是由参赛个人或队,与其他参赛者逐一比赛的赛制。

3、积分编排制比赛:以积分的相同或相近为主要原则而进行编排的比赛,为积分编排制比赛。由于它的轮次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增减,赛程介于淘汰制和循环制之间。

4、积分编排加淘汰:在积分编排比赛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多败淘汰进行的比赛叫积分编排加淘汰赛。这一方法适合使用电脑编排,必须注意参赛人数和淘汰人数的比例,并且始终要保持参赛人数为偶数的原则。

5、多局决胜制:在某些重大的比赛中,冠亚军决赛采用多局决胜制。最少为3局2胜制,最多为7局4胜制等。

6、擂台赛:用打擂台的形式进行的团体对抗赛。参赛的人数由双方事前商定并排定出场顺序。

第27条 成绩的计算

1、个人赛:记分办法:每局棋的结果,在成绩表上,胜者记2分,负者记0分,和者各记1分。

名次确定:

①采用循环赛制的比赛,计算成绩时,积分高者名次列前。如遇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直至区分出名次。

A、累计个人所胜对手积分,加上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进行相互比较( 胜者小分),分数高者名次列前。

B、整个比赛,警告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C、如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加赛或抽签区分名次。

②、在采用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区分名次:

A、比较总得分,总得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得分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个人积分+(- 轮次 ) 如总得分相同,则按上项B、C二条区分名次。

B、比较积分区分名次,积分高者名次列前。积分相同,比较对手积分区分名次。如对手积分相同,则按上项B、C、二条区分名次。

2、团体赛:

记分办法:

团体赛每人局分的记法和个人赛相同。每场比赛根据两队间局分的多少记场分。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局分相等者为平,场分各记1分。

名次的确定:

1、在循环赛制的团体赛中,各队所得场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场分相同,局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局分相同,比第一台棋手的局分,高者名次列前;以下依次相比,如全部一样,允许并列。

2、在积分编排赛制的团体赛中,团体成绩根据总得分或总积分的高低区分名次,总得分计算办法与个人积分编排制比赛相同。如相同则依循环赛顺序区分名次。

3、区分名次的加赛:如比赛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安排加赛。加赛的细则,包括局数、时限、团体人数等,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制定。

第28条 棋手退出比赛

棋手退出比赛,按下列办法处理:

1、比赛尚未开始,有棋手退出比赛,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重新抽签。

2、在循环制赛中,如果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局数不足总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全部无效。如果已赛局数达到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有效,以下的比赛按弃权处理。

3、在积分编排制比赛中,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成绩有效,以后的比赛不再编排。

4、在对抗赛或团体赛中,棋手中途退出比赛,已赛成绩均有效,未赛部分均作弃权处理。

第五章 竞赛组织及其他

第29条 竞赛组织

根据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比赛的筹备工作,处理竞赛中的问题,做好比赛善后工作。比赛的筹备工作主要是:

1、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聘请相应数量的裁判员,并指定裁判长。如裁判员人数较多,也可以增设副裁判长。

2、根据报名人数,确定比赛的方法和赛程。

3、准备比赛的场地和器材。

第30条 裁判长的职责

1、草拟本次比赛的竞赛补充规定,提供组委会讨论通过执行。

2、组织裁判员学习本规则和本次竞赛规程,并进行比赛前的实习工作。

3、对裁判员明确分工,对严重失职的裁判员有撤消裁判员资格的权利。

4、主持比赛的首轮抽签,监督比赛的编排及成绩公布。

5、检查比赛场地、设备及用具。

6、及时处理裁判员上报的各种问题,处理竞赛工作出现的特殊事例。

7、比赛结束后,向大会宣布比赛优胜名次。

8、做好赛后总结,对裁判员写出评语。

9、维护赛场纪律,倡导优良赛风,做精神文明的带头人。

第31条 裁判员的职责

1、裁判员应熟悉规则、了解规程,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执行裁判任务。

2、坚决服从大会各项规定,维护赛场纪律,对犯规或违纪行为做出公正判决。

3、认真及时完成裁判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4、及时公布成绩,对难以处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裁判长。

5、赛前检查比赛器材,不做妨碍棋手比赛的动作,不对未完棋局议论探讨。

第32条 比赛器材

1、棋盘:标准的围棋盘略呈长方形。横线的等距离为2.3-2.4厘米,纵线的等距离2.45-2.55厘米,棋盘的外侧留有2.5厘米边线为宜。 棋盘的颜色应为鹅黄色,配黑色线条为宜。比赛棋盘的厚度,应在2.5-5.5厘米之间。

2、棋子:标准围棋子的直径为2.25-2.35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为宜。比赛用棋子大小、颜色一定要统一,不得有异样的棋子出现。

3、计时钟:围棋比赛计时钟由两个钟面,两个按钮组成,能够一停一走并可以同时停止。

4、秒表:读秒使用一般的秒表。基层比赛可以用手表读秒。

5、比赛用桌:一般比赛用桌高度70厘米,宽度60厘米为宜。职业的高规格的比赛,根据条件可以使用沙发配相应的茶几,大致就坐与下棋感到舒服为宜。

第33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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