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1.总 说 明
一、《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标准与我厅颁发的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三、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和基础。
四、本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编制最高限价和标底时,按本标准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参考本标准计取。
五、本标准中的规费费用标准是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结合全省施工企业实际情况测定的,规费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应按本标准规定计取。
六、本标准中包括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2.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一、直 接 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⑵材料供销综合费:⑶材料包装费;⑷材料运输费;(5)材料采保费。(6)其他损耗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2)大修理费;(3)经常修理费;(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5)人工费;(6)燃料动力费;(7)其他费用。
(二)措施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分为
可竞争措施项目、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具体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相关章、节、项目。 二、间 接 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
是指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政府或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提的费用(简称规费)。内容
包括:
1. 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⑶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⑷生育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⑸工伤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
提的费用。
(二)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9.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0.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1.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服务费民兵预备役、残疾人保证金、河道维护管理费、危险作业意
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等。
三、利 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 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1人工费
直接工程费
直接费
措 施 费
不可竞争措施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可竞争措施费—详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
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2.材料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
1.社会保障费
规 费
失业保险费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2.住房公积金
3.职工教育经费
1. 2. 3.
企业管理费
4. 5. 6. 7.
利 润
8. 9.
管理人员工资 办公费 差旅交通费 固定资产使用费 工具用具使用费 劳动保险费 工会经费 财产保险费 财产法
间接费
10. 税金
11. 其他
营业税
税 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3.规费计取方式
3.0.1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修缮工程的施工企业,均应按要求核准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
3.0.2 核准的规费费率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费率。施工企业对规费的缴纳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0.3 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规费费率计取标准的管理和核定工作;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权限内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资料的审查、初核及上报工作。
3.0.4 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中央直属、各专业部属、省属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外埠入冀的施工企业到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申请核准规费费率计取标准;上述之外的施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到单位所在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核准规费费率计取标准,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料审查、初核后,报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复核。 3.0.5 核准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时,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完成产值、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情况,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准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
3.0.6 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时应按费用标准中列出的规费
费率计算规费,并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按照核准的规费费率计取标准计取规费,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实行投标总价评标的,评标时应扣除规费金额后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中标后在中标价中加上按核准费率计取的规费金额形成合同总价。
3.0.7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照核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规费。
3.0.8 施工企业申请核准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时,应填写《河北省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机构代码证;
3.企业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5.企业上年度施工项目统计表; 6.企业缴纳各项规费汇总表;
7.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票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需要)。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直接报送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的企业,以上材料只需报送一份),到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3.0.9 经核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填写于《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书》内,《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书》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涂改。
3.0.10 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经核准的规费费率
计取标准有效期为一年。
4.有关规定
1. 清工、借工,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完成属于发包方自行负
责的工程,以及施工前期属于发包方负责的准备工作而交由承包方代行完成的用工。按当地劳务市场确定价格。
2. 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指在执行保健费制度的工厂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施工而发给施工人员的保健费。工程承包方发放标准按工程发包方发给本单位职工标准计算。其费用按施工现场实际参加施工的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人数列入预算,由工程发包方支付,仅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
3.工程发包方将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另一承包方,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包括: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实施、招标人供应材料或设备时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服务费用、采购保管费用。不包括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实施单位使
用总承包人的机械、脚手架等而支付的费用。
投标报价中,总承包服务费应由承包人视招标范围、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情况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 拟建工程如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时,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不含设备费)的3%以内计取。
2)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按其供应的材料、设备总价的0.6%以内计取。
总承包服务费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
4.工程价款调整应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若合同无约定可参照现行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相关规定计算。
5.税金费率: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
3.48%;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
执行3.41%;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8 %。
5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5.1.1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厂区道路等建筑工程。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含厂区道路土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等工程项目。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现场灌注桩和预制桩的工程项目。
5.1.2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见下表)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1.一般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见下表)。
2.桩基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现场混凝土灌注桩为桩基础一类工程。 (2)预制混凝土桩为桩基础二类工程。
3.钢结构工程取费按对应类别建筑工程取费标准的70%计取。
4.接层工程的工程类别划分:在计算檐口高度和层数时,连同原建筑物一并计算。 5.斜通廊以最高檐口高度,按单层厂房标准划分。 (四)工程类别使用说明
1.以单位工程为类别划分单位,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
2.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工程类型组成时,符合其中较高工程类别指标部分的面积若不低于工程总面积的50%,该工程可全部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若低于50%,但该部分面积又大于1500㎡,则可按其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计算。
3.高度系指从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有女儿墙的算至女儿墙顶面标高)。
4.跨度系指结构设计定位轴线的距离,多跨建筑物按主跨的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5.面积系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的建筑面积。 6.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及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层数。
7.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瞭望台,小于标准层30%的,不计算高度、层数。
8.面积大于标准层的50%且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地下室,计算层数。面积小于标准层50%或层高不足2.2m的地下室,不计算层数。
9.居住建筑指住宅、宿舍、公寓等建筑物。
10.公共建筑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医院、酒店、宾馆、商店、车站、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独立车库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
10.对有声、光、超净、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时,建筑工程类别可按对应标准提高一类核定。
6 工程计价程序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程序(见下表)。
注:本计价程序中直接费不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1.总 说 明
一、《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标准与我厅颁发的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三、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和基础。
四、本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编制最高限价和标底时,按本标准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参考本标准计取。
五、本标准中的规费费用标准是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结合全省施工企业实际情况测定的,规费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应按本标准规定计取。
六、本标准中包括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2.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一、直 接 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⑵材料供销综合费:⑶材料包装费;⑷材料运输费;(5)材料采保费。(6)其他损耗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2)大修理费;(3)经常修理费;(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5)人工费;(6)燃料动力费;(7)其他费用。
(二)措施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分为
可竞争措施项目、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具体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相关章、节、项目。 二、间 接 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
是指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政府或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提的费用(简称规费)。内容
包括:
1. 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⑶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⑷生育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⑸工伤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
提的费用。
(二)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9.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0.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1.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服务费民兵预备役、残疾人保证金、河道维护管理费、危险作业意
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等。
三、利 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 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1人工费
直接工程费
直接费
措 施 费
不可竞争措施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可竞争措施费—详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
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2.材料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
1.社会保障费
规 费
失业保险费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2.住房公积金
3.职工教育经费
1. 2. 3.
企业管理费
4. 5. 6. 7.
利 润
8. 9.
管理人员工资 办公费 差旅交通费 固定资产使用费 工具用具使用费 劳动保险费 工会经费 财产保险费 财产法
间接费
10. 税金
11. 其他
营业税
税 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3.规费计取方式
3.0.1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修缮工程的施工企业,均应按要求核准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
3.0.2 核准的规费费率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费率。施工企业对规费的缴纳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0.3 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规费费率计取标准的管理和核定工作;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权限内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资料的审查、初核及上报工作。
3.0.4 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中央直属、各专业部属、省属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外埠入冀的施工企业到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申请核准规费费率计取标准;上述之外的施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到单位所在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核准规费费率计取标准,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料审查、初核后,报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复核。 3.0.5 核准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时,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完成产值、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情况,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准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
3.0.6 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时应按费用标准中列出的规费
费率计算规费,并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按照核准的规费费率计取标准计取规费,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实行投标总价评标的,评标时应扣除规费金额后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中标后在中标价中加上按核准费率计取的规费金额形成合同总价。
3.0.7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照核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规费。
3.0.8 施工企业申请核准规费费率计取标准时,应填写《河北省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机构代码证;
3.企业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5.企业上年度施工项目统计表; 6.企业缴纳各项规费汇总表;
7.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票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需要)。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直接报送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的企业,以上材料只需报送一份),到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3.0.9 经核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填写于《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书》内,《施工企业规费费率核准书》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涂改。
3.0.10 施工企业规费费率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经核准的规费费率
计取标准有效期为一年。
4.有关规定
1. 清工、借工,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完成属于发包方自行负
责的工程,以及施工前期属于发包方负责的准备工作而交由承包方代行完成的用工。按当地劳务市场确定价格。
2. 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指在执行保健费制度的工厂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施工而发给施工人员的保健费。工程承包方发放标准按工程发包方发给本单位职工标准计算。其费用按施工现场实际参加施工的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人数列入预算,由工程发包方支付,仅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
3.工程发包方将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另一承包方,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包括: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实施、招标人供应材料或设备时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服务费用、采购保管费用。不包括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实施单位使
用总承包人的机械、脚手架等而支付的费用。
投标报价中,总承包服务费应由承包人视招标范围、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情况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 拟建工程如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时,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不含设备费)的3%以内计取。
2)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按其供应的材料、设备总价的0.6%以内计取。
总承包服务费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
4.工程价款调整应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若合同无约定可参照现行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相关规定计算。
5.税金费率: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
3.48%;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
执行3.41%;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8 %。
5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5.1.1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厂区道路等建筑工程。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含厂区道路土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等工程项目。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现场灌注桩和预制桩的工程项目。
5.1.2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见下表)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1.一般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见下表)。
2.桩基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现场混凝土灌注桩为桩基础一类工程。 (2)预制混凝土桩为桩基础二类工程。
3.钢结构工程取费按对应类别建筑工程取费标准的70%计取。
4.接层工程的工程类别划分:在计算檐口高度和层数时,连同原建筑物一并计算。 5.斜通廊以最高檐口高度,按单层厂房标准划分。 (四)工程类别使用说明
1.以单位工程为类别划分单位,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
2.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工程类型组成时,符合其中较高工程类别指标部分的面积若不低于工程总面积的50%,该工程可全部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若低于50%,但该部分面积又大于1500㎡,则可按其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计算。
3.高度系指从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有女儿墙的算至女儿墙顶面标高)。
4.跨度系指结构设计定位轴线的距离,多跨建筑物按主跨的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5.面积系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的建筑面积。 6.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及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层数。
7.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瞭望台,小于标准层30%的,不计算高度、层数。
8.面积大于标准层的50%且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地下室,计算层数。面积小于标准层50%或层高不足2.2m的地下室,不计算层数。
9.居住建筑指住宅、宿舍、公寓等建筑物。
10.公共建筑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医院、酒店、宾馆、商店、车站、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独立车库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
10.对有声、光、超净、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时,建筑工程类别可按对应标准提高一类核定。
6 工程计价程序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程序(见下表)。
注:本计价程序中直接费不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